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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調入職員工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0-12-29 01:24:25

Ⅰ 煤礦新入職員工都有哪些培訓

我已經給您郵箱上傳了一些新員工入職培訓流程方面的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Ⅱ 煤礦新員工培訓的原因是什麼

煤礦行業屬於高危行業,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否則禁止進入崗位。煤礦從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培訓。這是強制性培訓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條例專門規定了的。
根據各崗位不同特點,上自礦長下到普通員工,均有詳細的學時和考試的規定。

國家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專項規定。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安全培訓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安全培訓體系,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依法組織實施本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按規定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參加培訓。

煤礦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一律帶薪參加安全培訓。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大綱進行培訓。

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中央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央企業所屬一級煤礦企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條前款規定以外所轄區域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和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培訓人員范圍和准入條件

第七條 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下同)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礦長。

第八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

(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三)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井)負責人。

第九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採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

省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安全生產狀況,需要增加特種作業類別和工種的,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同意後,納入特種作業管理。

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根據職責、崗位實行不同的資格准入標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作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二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三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准入標准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執行。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新招職工必須符合準入標准,不符合準入標準的,不得錄用。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

煤礦礦長還必須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頒證。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訓,但必須參加復訓。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採煤、掘進、通風、機電、地測、運輸等專業的班組長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由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由具備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由具備四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由縣(市、區)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統一組織到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下列規定學時: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48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合並培訓初次培訓不少於64學時,復訓不少於32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90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新招入礦的井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少於72學時,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煤礦井下其他從業人員每年安全培訓不少於20學時。

第二十一條 鼓勵煤礦企業實行變招工為招生,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新招井下作業人員須經技工(中專)學校相應專業的正規教育,取得學歷證書方可錄用。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煤礦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可免予復訓。

第二十四條 負責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 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煤礦礦長資格考核發證的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准入條件進行審查,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符合準入條件的,方可參加培訓。

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的原則。考核發證機關按照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礦長資格考核成績80分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

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使用國家級考試題庫進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計算機考試,考核發證機關應派員現場監考,也可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考。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

第二十九條 「三項崗位人員」在考核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格證或操作證,也可委託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辦理,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及學歷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

(二)工作經歷證明;

(三)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及上述材料,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第三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三項崗位人員」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注冊安全工程師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頒發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4年,每2年復審一次。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

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和操作證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十四條 證書到期復審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60日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審手續。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相應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條 申請復審或延期復審的,向考核發證機關提交體檢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資格證或操作證原件辦理相關手續。

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審核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證書。

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體檢不合格的;

(二)發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初次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補發。

證書記載信息發生變化或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變更或更換。

第三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證書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核、頒發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證、操作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

考核發證機關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有關安全培訓規定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管理機構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安全培訓制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從業人員專項培訓情況;

(六)安全培訓檔案管理情況;

(七)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

(八)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准入和安全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培訓大綱情況;

(二)教學及學員管理情況;

(三)安全培訓計劃落實情況;

(四)安全培訓管理制度落實和檔案管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二)違反本規定準入條件和程序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四)未申請復審、延期復審或者復審、延期復審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被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產整頓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暫扣煤礦礦長的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要建立煤礦安全培訓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建立考核發證檔案和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培訓計劃執行和考核發證等情況。

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三項崗位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不得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三項崗位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三項崗位人員」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的;

(二)未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

(三)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的;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的;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安全培訓的;

(六)從業人員未達到准入條件的;

(七)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或未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八)「三項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二)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

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非法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考核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五十六條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考核合格的返還其資格證,不合格的,吊銷其資格證;

煤礦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被吊銷資格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第五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按時落實培訓計劃的;

(三)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

第五十八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偽造、塗改資格證或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項崗位人員」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發證機關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煤礦安全培訓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Ⅲ 煤礦新員工為什麼要培訓

煤礦屬於高危行業,要把安全作為企業的頭等大事來抓,對新員工全方位的培訓和老員工每年的例行安全培訓,都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培訓規定》來做。不僅要做培訓,更要注重培訓後的考核工作,做到培訓不走過場,注重培訓實效。很多煤礦培訓正在逐步採用一些信息化的手段,對培訓全過程從前期調研、培訓、考核、評估到培訓的總結報告進行數字化記錄,做到培訓留痕。
同時還要注意培訓形式的變化和提升,一味灌輸或照本宣科的培訓往往達不到需要的效果,要將培訓的內容實例化,講培訓形式生動化,很多企業也在將部分常規性的課程線上化,通過「礦業課堂」這種線上培訓平台,進行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學習時間相對靈活自由,完成規定的學時後,通過考試對學習效果進行考核,用考試成績說話。
煤礦培訓必須重視,應該作為一把手工程來抓。

Ⅳ 盛華煤礦為什麼要對新入職的員工進行培訓

因為新員工沒有業務基礎,對企業的規章制度不熟悉,為了他們能盡快地掌握技術,所以要進行培訓。

Ⅳ 煤礦職工培訓的辦法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業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
定,貫徹安全第一方針,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生產技術素質,預防各類事故和增強
搶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強法制觀念。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貫徹「強制培訓、崗位培訓、經常教育、廣
泛宣傳」的原則,對職工實行正規的培訓。
第三條 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各級安全監察部
門負責組織編制安全培訓計劃和規劃,並指導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業務建設和監督
本條例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 培訓對象與標准
第四條 培訓的主要對象是:正副局、礦(處)級幹部、總工程師、正副區(
科)隊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特殊工種(包括瓦斯檢查員、放炮員、防爆檢
查員、井下電鉗工、絞車司機、電車司機、信號工等)。其中重點培訓對象是:安
全礦長、正副區(科)隊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瓦斯檢查員、放炮員等。
第五條 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通過正規培訓,各類人員必須達到以下基
本標准:
1.了解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熟悉國務院頒發的《
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部頒發的《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
3.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並會搶救、會自救。
第六條 通過正規培訓,下列人員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礦長、總工程師、安監局(處)長(包括生產處室的處長):
1.懂得安全生產技術的基本理論和有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及其制定的依
據。
2.能制訂、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實施措施,會正確組織指揮搶救險災工
作。
3.具備檢查處理事故隱患,分析安全情況和提出採取改善安全工作具體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區(科)隊長、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及安監人員:
1.會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指揮生產,會編制、審查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2.會檢查判斷事故的預兆,會排除事故的隱患,發生事故後會採取應急措施,
組織工人處理事故和避災脫險。
3.熟悉掌握職責范圍內各種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術。
三、特殊工程及班組長:
1.熟悉本工種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2.熟悉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
3.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練地使用
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第七條 新入礦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輪換工)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少於兩
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實習),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實習四個月,考核合格
後可獨立工作。
第三章 培訓辦法及任務
第八條 批准下達的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應同企業其它考核指標一樣,必須按
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可以實行培訓計劃與獎罰掛鉤。
第九條 中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正副局、礦(處)級幹部、總工程師、
安監局(處)長、通風安全工程師、安全培訓中心師資的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
的安全資格考核;基本建設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基本建設系統安全專職人員、處、
區、(科)隊長及特殊工種的安全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考核;省(
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本省統配煤礦及地方煤礦處級幹部、安全專職人員、
區(科)隊長、礦安全教育室專兼職教學人員的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
考核。
第十條 各礦務局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充分發揮作
用。其任務是:
1.負責區(科)隊長、班組長、特殊工種的安全技術培訓;承擔本地區地方
煤礦安全培訓任務,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考核。
2.具體落實本局的職工安全培訓計劃。
3.指導幫助礦安全教育室開展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工作。
4.為推廣應用安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舉辦專題講座或知識更新培訓
班,收集儲存國內外安全技術情報資料,為提供安全技術交流服務。
第十一條 安全教育室是基層安全宣傳教育的重要陣地,各礦都要建立。其任
務是:
1.負責本礦一般工種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
1.負責經常性、廣泛性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本礦一般工種工人的安全資格考核。
第十二條 煤炭部礦山救護培訓中心的任務是:
1.負責培訓全國礦山救護隊長以上的指揮員。
2.承擔礦山救護隊大隊長級幹部的每年再培訓二十天的輪訓任務。
3.編寫礦山救護的培訓教材。
4.對救護隊指揮員進行安全資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學工作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的教學,要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正規培訓與經常教育
相結合,脫產培訓與崗位培訓相結合的要求。
第十四條 正規的安全技術培訓是指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培訓時間、
要求和部頒教學大綱內容,有專職教師、有教材、有嚴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應的形
象化實驗教學設備的整個教學過程。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內容,除必須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法
規性文件外,各類專業工種必須有按教學大綱編寫的教材。教學內容要少而精,重
點突出,盡量利用直觀形象化教學手段,重視實驗,實習操作等實際教學方法,提
高教學質量。
第十六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領導班子必須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領導
成員應是專職的。重視專兼職相結合的師資隊伍的建設,專職教師人數不少於在編
職工的35%。礦安全教育室的教師由礦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師擔任。
第十七條 脫產培訓的職工,在培訓期間享受本單位的福利待遇,不影響評先
進和工資升級。其工資待遇:井下區隊長、班組長、特殊工種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種
工人,不論實行計時加獎勵或實行計件工資的均按本隊月平均工資發給(不含井下
津貼)。獎金按學習成績優秀、良好、及格三種即100%、80%、50%發給。
不及格及不參加考試的不發獎金。
第五章 安全資格證書與考核辦法
第十八條 從事煤礦工作的所有原煤生產人員、礦建施工及火工品生產人員實
行「安全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制度。
1.幹部和工人必須帶《證書》上崗工作。否則,幹部不能擔任領導職務,工
人不準上崗。職務、工種變更時必須重新培訓,考試取得新職務、新工種的《證書》
方准上崗。
2.《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並每年必須復試一次。
3.資格《證書》分類與授予單位:
一類:紅色。正副局、礦(處)長,總工程師,由煤炭部安全監察局授予。
二類:藍色。專職的安全監察局(處)級幹部,由煤炭部安全監察局授予。其
他專職安全監察幹部和工程師由省(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三類:棕色。區(科)隊長和技術員,由礦務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四類:紫色。救護大、中隊長,由煤炭安全監察局授予。
五類:綠色。特殊工種的工人,由礦務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六類:黃色。其他原煤生產人員,由礦安監處或礦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帶《證書》上崗者,按違章處理。
第十九條 各類工作人員必須經資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證書》。資格考
核辦法是:
1.必須按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技術培訓,完成學習計劃。
2.培訓單位對其在安全技術基本理論,專業技術和安全法規考試及格達到第
二章規定標准。
3.考試方法:培訓單位應根據教學大綱結合安全生產的實際命題,可公開復
習題。考試方法應是筆試、口試和實際操作。
第二十條 建立安全培訓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證書》後,培訓單位填寫
安全培訓卡片,包括姓名、選送單位、培訓時間、培訓科目、考試成績、鑒定評語、
班主任簽字、培訓部門蓋章,一式兩份,培訓部門和學員的單位各一份存檔。
第二十一條 《證書》的吊銷與返還,由各級安監部門執行,有下列情況之一
者吊銷《證書》:
1.重傷以上(包括重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2.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
3.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
被吊銷《證書》的職工,要停止工作進行補學、補考。補學期間只發基本工資。
考試合格者返還《證書》。本人拒絕接受培訓時,應按國務院頒發的《國營企業
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院舍、經費、編制及教學設備
第二十二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建設,要達到設計規定的要求,發揮安全培
訓基地作用,不準以任何理由改變它為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服務的目的,不準用其它
名目擠占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校舍,平調其固定資產及各種設備。必須按資金渠道
和規定單獨建帳,嚴加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以辦短期脫產培訓為主,只有在教師的數量、
質量和教學設備等條件具備時,並符合國家教委有關規定,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
准後,方可開辦大、中專安全技術專業班,按規定定向招收在職職工,畢業後發給
文憑,但招生人數不得超過設計規模的15%。
第二十四條 礦務局屬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可按照財政部〔八十二〕財
企字三十七號文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范圍內開支,直接列入生產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從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包干結余或納稅後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資
金用於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基本建設單位在基建投資的其它基建費用中開支。省級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由省局(廳)、公司自行解決。
第七章 考評
第二十五條 考試不合格者必須經再培訓,再培訓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培訓,
只發生活費。對無理取鬧故意考試不及格者應按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職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而分配工作的,以違章論處。未經培訓的
職工造成事故,應追究分配工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嚴格按部頒發的教學大綱組織好培訓。若
發現培訓不符合教學大綱要求時,即應學未教的要追究培訓單位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在執行中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煤炭工業部安全監察局。

Ⅵ 如何提高煤礦職工培訓

苗菁菁中平能化朝川礦職教中心 河南 汝州 467500 中圖分類號:C975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41-1413(2011)09-0000-01 摘要:安全培訓是煤礦企業經營活動的重要內容之一。煤礦企業安全狀況的好壞,不僅取決於企業技術裝備水平和科學管理水平,同時還取決於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高低。應當加強煤礦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的整體素質,從根本上築牢煤礦安全生產基礎。目前職工安全培訓教學存在著教學與實踐脫離、學員文化程度低、培訓教師水平有限、生產單位「重生產,輕培訓」對培訓工作不予充分支持等問題。為了切實提高職工安全培訓教學質量,結合煤礦生產實際,探索出適合職工安全培訓的教學方法,特此開展此項課題的研究。 關鍵詞: 創新培訓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煤礦安全生產由於其自然規律和特殊條件,決定了煤礦的安全生產比其它行業更為迫切和重要。要搞好煤礦的安全生產,人是關鍵因素,要提高煤礦職工的素質和實現煤炭生產的現代化,必須大力發展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所以,加強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提高職工培訓質量就尤為重要。 一、 加強職工教育培訓的意義 朝川礦結合本礦特點,分析了當前煤礦安全生產的形式和培訓現狀,提出了「創新培訓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教學質量」這一重要課題,並通過如何創新培訓教學方法、培訓教學應遵循的原則等多方面研究,我們充分感覺到新形勢下對煤礦職工安全技術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職工培訓工作越來越重要,因此,積極探索和創新培訓教學方法,不斷提高培訓教學質量,是每一位煤礦職工義不容辭的責任。 我國是人力資源大國,但不是人力資源強國。人力資源的開發是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的保證,教育培訓是企業開發人力資源的重要途徑。一個企業,要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需要各級各類人才的培養和全體職工素質的提高。加強職工的教育培訓,一方面可以推進各項政策制度措施更好的落實實施,推動創新和實現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企業整體競爭力,樹立企業良好形象。第三,加強職工的教育培訓能適應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實現企業自身結構的優化和升級。 二、充分認識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的重要性 1.企業領導應充分認識到安全培訓的重要性 要搞好職工培訓工作,領導認識尤其是一把手的認識要到位。培訓對煤礦企業來講,是一項以人為本,提升安全素質的工作,需要花人力,物力,財力。煤礦企業與其他行業相比,有其特殊性,要搞好煤礦安全生產,人是至關因素,起著決定性作用。在煤礦科學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安全技術素質較低的職工隊伍與現代化礦井的要求是很不協調的,已經不能適應現代化煤礦發展的需要。 各煤礦企業領導應該充分認識到安全培訓的重要性,積極配合安全培訓機構,提前做好培訓計劃,既不耽誤生產,又能保障參加培訓的人數和培訓的天數,逐步提高職工隊伍的安全素質,促進現代化礦井的發展。 2.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是預防事故的主要途徑 目前,煤礦安全形勢仍然十分嚴峻。由於部分煤礦職工綜合素質較差、安全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三違」現象時有發生,屢禁不止,嚴重威脅著礦井的正常生產和礦工的生命安全,甚至造成了礦井的慘重災難。 例如:2005年某煤礦的一名電鉗工為了省事,在井下帶電檢修設備時,引起了瓦斯爆炸,造成一次死亡200多人的特大事故。這種事故不是偶然出現,也不是頭一次發生,而是重復發生。為什麼呢?這關鍵是職工對安全知識的無知,而無知又造成安全意識不強。期刊文章分類查詢,盡在期刊圖書館現代社會,煤礦生產的全過程已經實現了機械化,這大大降低了工人的勞動強度,推動了煤炭工業的發展,但最決定的因素是人而不是機器,機器是靠人去操作的,是靠經過培訓掌握了技術理論知識和技能的工人去操作的、開動的,如果缺乏必要的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懂安全規程及操作規程,機器開不起來,機械出了故障不能排除,不僅影響生產,更重要的還會給安全帶來威脅。從煤礦所發生的一些事故來看,事故的原因,除管理不善等因素外,主要是由於職工技術素質太差,違章作業造成的。因此要加強安全技術培訓,熟練操作技能,掌握三大規程,確保安全生產。機械化程度越高,也就越需要高素質的職工隊伍,而素質高的職工隊伍,是靠技術培訓產生的,安全技術培訓與煤礦安全生產息息相關。只有加強煤礦安全技術知識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知識與技術水平和自主安全防範意識,使職工清楚地認識並能做到:不安全作業堅決不幹,杜絕事故的重復發生。 三、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培訓水平 培訓教師在培訓過程中具體承擔培訓任務,向受訓者傳授知識與技能。培訓教師的素質、能力、經驗、教學方法等都關繫到培訓效果的好壞與質量的高低。為了使培訓取得良好的效果,培訓教師需具備在培訓主題領域有豐富的知識與閱歷,掌握該主題最新的技術動態。教師要把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作為職工安全培訓的主要內容,不斷調整和充實教學內容,把煤礦新技術、新工藝、以及典型事故案例充實到培訓課程中去。隨著煤礦現代化水平的提高,許多新技術、新裝備廣泛採用,必須要求教師不斷進行知識更新,學習新知識,掌握新技能。常言說的好:「要給學生一碗水,自己必須有一桶水」,而且這桶水必須是「常新水」,因此,教師應經常到有關院校進修與培訓,刻苦鑽研業務,把知識融會貫通。各專業的教師還要加強對其它專業知識的學習,不斷拓寬知識面,由一職一能變為一職多能,使教師真正成為「網路全書」另外,教師應定期下礦,這是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有效渠道之一,它能夠豐富教學內容,充實教材,掌握本礦區生產現場所採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把收集到的第一手資料寫進教案中去,以滿足新的安全培訓的需要。 四、採取多樣化教學,提高培訓效果 安全技術培訓工作不同於其它學校的培訓,培訓學員也不同於技校學生,接受安全培訓的學員都是來自生產一線的工人,他們的特點是年齡差異較大,從二十幾歲到五十幾歲不等;文化水平差別較大,從小學畢業到大學畢業不一;由於工作時間的長短不一,工作經驗差別也較大,種種差異給培訓教育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因此,針對學員的這些特點,要達到預期的效果,必須採取多種教學形式,改進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手段。 案例警示教學法 針對煤礦工人文化程度低、素質不高的實際情況,可以採取案例教學法,把歷史上發生過的煤礦事故進行分類整理,對各種事故發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防範,發生事故後如何處理等,對礦工進行針對性強的安全知識培訓。在引用案例時,應注意實用性,可操作性,發動學員一起積極主動參與,對案例進行分析,給其診斷,找出病因,結合到所學的理論,再結合單位安全現狀做出正確分析。案例內容不單單是安全方面的,也可是一則發人深思的故事,只要能使人受到安全啟發的,能通過案例進一步深刻掌握所學的安全理論知識,使理論不晦澀難懂,能引用到實際安全操作當中的,都可採用。 搞好職工安全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基礎工作,是維護職工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證。強化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是煤礦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務。職工培訓工作繁重而復雜,任重而道遠。在全國來說還起步不久,工作千頭萬緒,亟待規范和完善,職教條件還很不完備。各級領導要引起高度重視,不能等閑視之,且不可注重生產,忽視安全技術培訓,廣大職教工作者,要針對礦山職工自身素質普遍不高,文化程度參差不齊的特點,不斷改革教學方法,創新培訓模式,提高教學質量。深入調研、嚴格培訓、認真考核、依法辦證、跟蹤反饋。扎扎實實做好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為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的長治久安打下堅實的基礎。 [2] 呂萬容;從安全培訓教育入手,強化人員素質管理【J】安全.2007.(07)[3] 翁占臣;切莫輕視煤礦安全培訓[J];內蒙古煤炭經濟;2001年04期

Ⅶ 煤礦新入職員工都有哪些培訓

都是下大力的煤黑子,還培訓個p,會幹活就行。新員工一般都是跟著老工人屁股後面遞東西,背個料嘛的。一般都是一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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