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煙草倉庫安全技術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二章
防火安全
第五條 煙草倉庫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並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倉庫使用前,必須通過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管理等部門的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煙草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
第七條 單層倉庫佔地面積不得超過6000㎡,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面積為1500㎡;多層倉庫佔地面積不得超過3000㎡,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面積為1000㎡;高層倉庫佔地面積不得超過2800㎡,防火分區最大允許面積為700㎡。安裝使用自動滅火設備的庫房,其佔地面積可按有關規定增加一倍。
第八條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庫房內部裝修、庫房內隔牆必須採用阻燃材料。如庫房內設置、使用火災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選用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等級標准可按有關規定下調一級。
第九條 煙草倉庫應具備相對封閉條件。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得小於10米;庫房與其它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得小於14米。庫房周圍必須保留環行消防通道。
第十條 庫房門應向外開或靠牆體外側設推拉門。庫房門應採用乙級以上防火門。高層庫房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第十一條 庫房或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目不得少於2個。多層庫房佔地面積不超過300㎡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面積不超過100㎡的防火分區,可設置一個出口。庫房的室外金屬梯可作為疏散梯,其凈寬度不應小於60cm,傾斜度不應大於60度,欄桿扶手高度不應小於80cm。
第十二條 新建或租用倉庫的地點,不得選在火災危險性高於丙類可燃固體物質的倉庫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