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用5噸行車和10噸行車配合吊運,起重負荷范圍有什麼安全要求
兩行車最大可以抬吊15噸,但需要調整好物品重心的位置,使兩行車都別超載,這個是很難控制的。要是重心在物品中間的話可以抬吊10噸。任何位置抬吊5噸都沒有問題。我是做起重機設計的,有什麼不懂得可以追問。
Ⅱ 起重作業中「十不弔」的原則是什麼
「十不弔」是起重作業必須遵循的原則。下面就詳細介紹一下十大原則。
(1) 信號指揮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紮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7)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不準吊;
(8)現場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2)起重行車安全培訓總結擴展閱讀
起重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起重安裝作業前,應確定工作步驟、施工方法及安全措施。
2、起重安裝作業前應清除工地及所經道路的障礙物,做到工地整潔、道路暢通。
3、使用吊機起重安裝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相應吊機的安全使用規定。
4、各種起重機械使用前,應進行試吊。試吊前,還應對起重機械進行全面檢查,確認良好,方能進行。試吊包括靜載重和動載重。靜載重試吊的重量應為標定吊重的1.25倍,吊起重物0.1~0.3m高,停留10 min,對各部位進行檢查。動載重試吊的重量為標定吊重的1.1倍,起到適當高度後,做扒桿轉動等動作,再檢查吊機各部位是否良好,經確認合格後,方得使用。
5、各種吊機在使用和走行時,應有良好的道路。
6、起重工必須熟悉施工方法、起重設備的性能、所起重物的特點和確切重量 以及施工安全的要求。
7、吊機指揮應由對起重作業有經驗的人員擔任。指揮人員的哨音、手勢和旗語應宏亮、正確、清楚。如遇有妨礙司機視線處,應增加傳遞信號人員。
8、起重工在工作時應集中精力,明確分工,服從統一指揮。
9、起吊重物時,起重扒桿下不得有人停留或行走。吊機停止作業時,應安止動器,收緊吊鉤和鋼絲繩。
10、採用扒桿起吊重物時,扒桿、吊具的材料必須符合起重量的要求,纜風繩和地壟必須牢固。
11、起吊重物時,首先應明確其重心,確定應使用的吊具和捆紮的部位。兩支點起吊時,兩付吊具中間的夾角不應大於60°。
12、起吊重物時,吊具捆紮應牢固,應封鉤防滑脫。捆紮有稜角或利口的物件時,吊具應墊以鐵瓦、橡膠、麻袋等物。起吊物件時,應有防止物件擺動的措施。
13、起吊重物時,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嚴禁用吊鉤鋼絲繩在傾斜的方向拖拉重物或斜吊。
14、起吊重物轉移時,應將重物提升到所有遇到物件高度的0.5m以上。
15、起重機司機及起重工作人員在工作時不得擅離崗位,嚴禁將重物起吊後離開。司機不準擅自改變操作程序與方法。起重人員不得碰摸電氣開關與各種控制設備。
16、採用兩台吊機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應在現場施工負責人的指導下進行。在起吊過程中,兩台吊機必須均衡起落重物,使各自分擔的起重量不超過其容許起重量的80%。
17、起重使用的鋼絲繩應不起油、無死彎,在任何一個斷面內的斷絲量不得超過此斷面總根數的5%。
18、起重吊機在高壓電線下或附近作業時,其扒桿與高壓線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必要時,還應搭隔離設施。
19、在地面軌道上行駛的露天工作的起重機,應有夾軌鉗,以增加其穩定性。防止在大風吹襲時被颳倒。
20、起重機在深坑邊工作時,機身(或走行軌道)與坑邊應根據土質情況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21、用電動機作動力的起重機,應設有起重量限位器與卷揚限制器。
Ⅲ 起重機械「十不弔」的內容是什麼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
2、 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3、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件必須捆紮牢靠,多點起吊。單頭「千斤」或捆紮不牢靠不準吊。
4、多孔板、積灰斗、手推翻斗車不用四點吊或大磨板外掛板不用卸甲不準吊。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
5、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須使用磚籠,並堆放整齊。木磚、預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妥,疊放不齊不準吊。
6、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7、埋入地面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件不準吊。
8、多機作業,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於3米,在同一軌道上多機作業,無安全措施不準吊。
9、六級以上強風區不準吊。
10、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載荷不準吊。
(3)起重行車安全培訓總結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十大定律與方法》從安全生產規律入手,提煉和總結了企業安全生產領域內諸多安全生產定律。並以「十」這個數字將這些規律集錦起來,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者在工作中參考。
起重機操作人員、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資格證書上崗。嚴禁非起重機駕駛人員駕駛、操作起重機,對起吊物進行移動、吊升、停止、安裝時的全過程應用旗語或通用手勢信號進行指揮,信號不明不得起動,上下聯系相互協調,也可採用通信工具。
Ⅳ 我是一名起重機(天車)司機在煉鋼廠上班,6月就是全國安全活動月公司讓我們每人一條合理化建議寫什麼好
提高特種作業員工工作熱情,促進安全有效生產,建議特種作業員工均享生產班長待遇
Ⅳ 行車工安全操作規程有哪些關於起重機方面的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 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准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准確性。
第八條 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 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幹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並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准,並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 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並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並簽名蓋章後,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生產用房、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並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並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准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七、電 梯
第三十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一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並送交安委辦。
2.加強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起重機的話你可以看看河南巨人的網站,他們介紹的比較詳細
Ⅵ 起重機安全系數
1、定義:強度計算與疲勞計算的基本條件是零件危險截面的計算應力回不得大於許用應力答,即比材料極限應力小一個倍數,這個倍數即為安全系數。
2、安全系數的選擇既要確保安全、可靠、耐用,又要充分利用材料,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起重機零件或構件的安全系數可按下式計算:
k=1+k1+k2
式中:k1--考慮材料的最小強度儲備,它與計算零件或構件的重要性以及載荷和應力的計算精確程度有關;k2--考慮材料的不均勻性、內部可能存在的缺陷,以及實際尺寸與設計尺寸的誤差等因素。
當起重機某些部分損壞會引起物品墜落、臂架下落、旋轉部分傾覆、起重機傾覆,或當起重機撞在止擋器或相鄰的起重機上會造成劇烈的沖擊時,此類部件應有較高的安全系數;當起重機某些部件在破壞以後僅使起重機停止工作,則安全系數可以取低些。對於鍛件和軋製件可取較低值;對於鑄件則應取較高值。
Ⅶ 行車、起重機修好後的安全意義
a)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人人有責。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安全第一,「責任重於泰山」思想觀念。 b) 努力學好業務技術,撐握過硬本領,認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c) 堅持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起重機械吊運「十不準」。 d) 工作勤奮,不偷懶,不趕快, 膽大心細,做事常觀察,多動腦,勤動手。做好每項工作中的工前、工中、工後安全檢查巡視工作。 e) 做事團結協作,相互提醒,相互關照,相互監督,確保安全。 安 全 名 詞 解 釋 1、 三級安全教育:對新工人進行勞動保護的入廠教育,車間教育和班組教育。 2、 安全生產「三件寶」:安全帽,安全帶和安全網。 3、 三大規程:1、工廠安全衛生規程。2、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3、工 人職員傷亡報告規程。 4、 三工活動:班前安全文明施工講話,班中安全文明施工檢查,班後安全文明 施工小結制度。 5、 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6、 四明確:接受工作任務必須做到「四明確」工作任務明確,施工方法明確, 吊裝物體形狀重量明確,安全注意事項明確。 7、 三峽工程「十種禁止作業規定」: 不按規定召開班前會或無職工帶班,禁止當班作業。 單人獨自作業,無人配合與監護,禁止作業。
Ⅷ 起重機(行車)操作證合安全管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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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起重機吊裝作業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起重吊裝作業的安全操作要求
(一)起重作業前
1.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專人指定。
2.對起重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如:吊鉤保險扣是否有效、鋼絲繩是否有斷絲斷股現象、U型環是否有滑絲脫扣現象)。
3.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及吊裝環境進行確認。
4.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等)。
5.正確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預測可能出現的事故,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選擇安全逃生通道。
(二)起重作業過程中
1.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
2.起重指揮必須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作業人員應清楚吊裝安全操作規程和指揮信號。
3.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安全操作規程。
4.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任何人不準隨同吊裝設備或吊裝機具升降。
7.嚴禁在風速5級以上時進行吊裝作業。
8.不得在雨、霧天吊裝;在吊裝過程中,如因故中斷,必須採取安全措施,不得使設備或構件懸空過夜。
9.起吊物件落下的位置,必須用方木或其它材料進行支墊,確保物件落下後順利抽取鋼絲繩。
(三)起重作業完畢
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於規定的地方,並對其進行檢查、維護。
二、起重吊裝事故的預防措施
1.高空往地面運輸物件時,應用繩捆好吊下。吊裝時,不得在構件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保險繩捆紮牢固後才能吊運和傳遞,不得隨意拋擲材料物體、工具,防止滑脫傷人或意外事故。
2.構件必須綁扎牢固,起吊點應通過構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時應平穩,避免振動或擺動。
3.起吊構件時,速度不應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過久,嚴禁猛升猛降,以防構件脫落。
4.構件就位後臨時固定前,不得松鉤、解開吊裝索具。構件固定後,應檢查連接牢固和穩定情況,當連接確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和進行下步吊裝。
5.風雪天、霜霧天和雨天嚴禁吊裝作業,夜間作業應有充分照明。
三、起重作業「十不弔」原則
1.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
2.信號不清不準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準吊。
4.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5.埋在地下的物品不準吊。
6.斜拉斜牽物不準吊。
7.散物捆綁不牢不準吊。
8.零散物不裝容器不準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定不準吊。
10.五級以上大風、大霧天影響視力和大雨雪時不準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