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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安全培訓基地

發布時間:2020-12-27 15:46:23

『壹』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是由國家哪個部門簽署的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是由教育部第2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經公安部同意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1)公安部消防安全培訓基地擴展閱讀: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學校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七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並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內各單位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學校消防機構參加。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並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竣工後,建築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消防機構備案。

『貳』 公安部第61號令,企業應當至少多長時間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每月一次。

防火巡查的頻次是每2h巡查一次,防火檢查是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實是在防火巡查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對消防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包括了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25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26條規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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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檢查的內容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10、防火巡查情況。

11、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2、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叄』 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企業應當至少多久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按照規定的一年需要2次消防演練和每月需要對義務消防員進行培訓 一次,每季度對全體人員進行培訓一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3)公安部消防安全培訓基地擴展閱讀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

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肆』 消防安全的四個能力是什麼

消防「四個能力」是公安部構築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提出的,即:

1、檢查內消除容火災隱患能力;

2、撲救初期起火能力;

3、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最初是在公安部構築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提出的(消防防火牆:政府四個責任、公安消防部門四個程度、社區農村四個基礎、社會單位四個能力)。所以很明確一點,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針對社會單位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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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逃生方面:

(1)增強防火意識,掌握逃生常識。

(2)遭遇火情不要慌,冷靜逃生策為上。

(3)火災起,心莫急,濕巾捂鼻慢呼吸。

(4)火災起,生命為先,切莫貪圖財物和錢

(5)自防,永不放鬆,警鍾常鳴;

『伍』 日前,公安部、教育部聯合下發通知,各中小學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和寒(暑)

『陸』 公安部消防局發布國慶中秋假期消防安全提示內容是什麼

國慶、中秋長假來臨,人員外出旅遊和各類節慶活動增多。公安部消防局30日發布消防安全提示,提醒公眾注意節日期間消防安全。

舉辦集會、游園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應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不得舉辦。舉辦單位要採取可靠的消防安全防範措施,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組織專人巡查,嚴禁違章用火用電用氣。


居民家庭不超負荷使用電器設備,不在陽台、樓道堆積可燃物,外出時要關閉電源、氣源,教育孩子不要玩火。電動自行車不得停放在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不得佔用消防通道,不得私拉亂接電源線路充電。

嚴禁攜帶汽油、柴油、酒精、油漆、可燃氣體等易燃易爆危險品乘坐車船等各類交通工具。嚴禁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公民應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發現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積極撥打「96119」舉報電話或者通過有效途徑,向公安機關舉報。

『柒』 公安部消防門的規定定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將第六項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將第二款修改為:「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七)外牆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三、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將第四項修改為:「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將第二款修改為:「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外牆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在建工程內是否設置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
「(三)是否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臨時消防應急照明,是否配備消防器材,並確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並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施工現場人員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築構件燃燒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五、將第十六條中的「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修改為「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書面通知」。
六、將第十七條中的「並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修改為「並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理」。
七、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製作、送達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對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
八、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九、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修改為「製作、送達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十、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修改為「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
將第二款修改為:「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後,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
十一、將第二十三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修改為: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
「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後二十四小時內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製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採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條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臨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實施臨時查封後,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十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當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十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合並改為兩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確定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強制執行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實施強制執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強制執行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向當事人宣讀強制執行決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製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四)除情況緊急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
「(五)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十四、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對設有建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
十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人員密集場所在外牆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將第十項修改為:「未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
十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六項中的「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修改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十七、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鐵路、港航、民航公安機關和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八、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中的「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修改為「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十九、《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捌』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是什麼

2010年4月初,公安部做出部署,自2010年至2012年,在全國實施構築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專工程,力爭通過三年不屬懈努力,使消防工作社會化水平明顯提升,全社會消防安全環境明顯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得到有效遏制,全國火災形勢持續穩定。構築「防火牆」工程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防火工作的中心任務,要發動一切可以發動的力量,調動一切可以利用的積極因素,迅速在全社會形成構築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的強大聲勢。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就是其中的執行標准,即:
1、檢查和整改火災隱患能力
2、撲救初期火災能力
3、組織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
4、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需要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標准電子版的留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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