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業安全培訓內容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四十九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一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3.我國環境保護的三大政策是:1)預防為主、防治結合2)誰污染誰治理 3)強化環境管理。
4.凡新進公司的員工必須做好勞動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的「三級教育」即:公司教育、專業廠教育、車間(班組)教育。
5.安全生產「四不傷害」指不傷害自己 、不傷害別人 、不被別人傷害、保護他人不被傷害。
6.預防事故發生的主要措施是從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 、物的不安全狀態及環境對人可能造成傷害的不安全因素。
7.對員工的安全培訓主要是指對員工安全意識教育培訓及安全知識的技能培訓 。
8.起重作業時,應先鳴號,起吊物品離地面高度應不超過 0.5 米,嚴禁從人頭經過。
9.起重作業的三穩指起車穩、行車穩 、停車穩。
10.滅火的基本措施:隔離法 、冷卻法、窒息法。
11.常見起爆火源有:電氣焊火花、電火花 、工藝產生的反應熱及各種明火、靜電作用 、可燃物蓄熱自然因素。
12.按照電能的形態,電氣事故可以觸電事故 、雷擊事故 、靜電事故 、電磁輻射事故。
13.觸電事故分為電擊和電傷。
14.我國規定的安全電壓額定值為: 42 V, 36 V, 24 V, 12 V, 6 V,其中在一般和較乾燥環境中使用 42 V和 36 V,在條件惡劣的環境下一般使用 24 V。
15.可以用於電氣設備帶電滅火的滅火器有二氧化碳滅火器和乾粉滅火器。
16.接地裝置是由接地體和接地線組成,接零裝置是由接零體、接零線和零線網組成。
17.大多數工傷事故的直接原因都是因為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
18.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相交時,則發生事故。
19.班組的生產工人應在班前、班中、班後進行自檢,在此基礎上,班組長應進行日常巡檢和每周組織一次全面檢查,並做好記錄。
20.起重設備中的緊急停止開關的作用是:在緊急情況下迅速切斷整機電源兼送斷電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