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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安全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26 22:39:37

㈠ 新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
頒布單委會
頒布時間:2014-08-31
生效時間:2014-12-01
時效性:已被修訂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修正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三條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准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託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六條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

㈡ 通過學習新安全生產法,對自己崗位的安全責任如何認識如何做好日常安全防範

1、認真學習業務知識和安全知識,提高業務和安全技能。

2、遵守規章制回度,服務管理。

3、積極答參加安全培訓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4、積極參與安全活動,使安全生產深入心中。

5、加強安全管理,按要求開展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報告。

6、積極參加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理能力。

7、發現事故,及時報告。

8、認真維修安全生產設施,使之處於有效使用狀態。

9、正確配戴勞動防護用品。

㈢ 學習新安全生產法心得體會範文

通過近段時間認真系統地學習國家《安全生產法》,進一步使我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大意義。《安全生產法》最重要的特點之一,就是更加明確了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和在生產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方針。現我淺談幾點體會。      眾所周知,在傳統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始終貫穿著「三不放過」的原則,經過一段時期的運行之後,體會到追究事故責任者的責任不夠明確。因此,現在又將「三不放過」改為了「四不放過」,加大了發生事故後的處理力度。這不失為一種「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的好做法,有新意。但生產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將會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和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即使再加多幾個「不放過」也為時晚矣。新出台的《安全生產法》則體現了在安全生產管理上要強化「超前意識」、「預防為主」的理念,進一步明確了只有有效地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達到最好的效果。  
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識」,強調把安全工作的重點從事後處理轉移到事前監督上來。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監督管理體系,在貫徹「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須遵循「預防為主」的原則和「防範勝於救災」的內涵。同時,也要形成建立積極向上的「安全文化」氛圍,這是安全管理工作事前監督體系的重要環節。

㈣ 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員工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安全生產保障權利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知情權;
(2)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版的權利;
(3)有對安全權生產生產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
(4)有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
(5)有採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
(6)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並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等;

安全生產的義務有:
(1)在作業過程中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和安全生產知識;(
3)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報告;(
4)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㈤ 新安全生產法的培訓效果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產法》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審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當時正值我國從國家到地方各級安監部門剛剛成立,它結束了我國建國幾十年以來缺少安全生產領域綜合大法的歷史。當時出台的《安全生產法》,存在諸多弊端,更加強調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而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調不夠。這就必將導致政府監管職責過大、責任也過大,企業違法成本過低、自主守法意識也過低,難免出現監管能力不足、難以有效遏制違法違規生產行為等問題。針對《安全生產法》存在的諸多弊端,才有了新修正的《安全生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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