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物業在消防法中的義務
(一)確保消防設施設備完好並處於設計功能狀態;
(二)消防設施設備故障或損壞時應及時報修;
(三)消防管理應制定應急處理預案,應急預案應定期演練;4
(四)大堂崗、大門崗、機房、消防控制室應配置一定數量的滅火器;
(五)消防器材應進行每月檢查、維護和統計;
(六)消防知識普及、宣傳和教育;
(七)消防設施設備及其它消防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准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八條,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二十九條,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四十四條,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應當立即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1)物業聚集商家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消結合」的方針,服務中心內的每位員工都是義務消防隊員,都有責任搞好消防工作,各級骨幹、主管更是消防工作的帶頭人,是消防工作的當然責任人,負有如下職責:
(一)依照服務中心及市政府消防管理規定,對管理區各地方,部門、人員進行消防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發動群眾,發動住戶,共同做好消防工作,消除火險隱患。
(三)監督安裝、裝修、改建工程過程中執行防火規范的情況,並進行竣工驗收。
(四)實行24小時監控,保證各項裝置,時刻處於良好狀態。
(五)組織火災撲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六)配合市消防部門搞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七)對因失職引發的火災事故負間接或直接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服務中心主管消防安全職責標准如下:
(一)對公司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
(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各級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生產、施工,經營管理之中,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四)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五)領導消防專幹人員、義務消防隊員、兼職防火人員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六)協助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調查火災事故原因並處理。
(七)組織制定滅火方案,帶領員工撲救火災,做好日常防範工作。
(八)定期總結消防工作,實施獎懲制度。
㈡ 物業管理應該怎樣去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
解決辦法
針對上述問題,我認為應該從統一行業規范、加強監管力度、開展星級評定等多方面入手,逐步提高物業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1、統一行業規范。制定符合地方實際需求的物業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將消防安全管理逐條細化,納入星級評定范圍。此外,還要建立消防值班、巡查、消防設施定期檢查、保養等制度,明確消防崗位職責。
2、加強監管力度。消防部門要積極調動公安、居委會、房管部門等多股力量,加強對居民小區的消防安全檢查,使物業管理公司充分認識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做到消防安全管理與衛生、治安工作齊抓共進。
3、加強對物業管理人員的消防素質培養。定期組織承接有消防控制室的小區物業公司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確保物業公司能定期對小區內的各類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等;另外可以利用物業公司管理人員貼近居民的資源優勢,積極開展消防入戶宣傳,組織、協助開展消防疏散演練,不斷提高自身和居民的消防素質。
㈢ 小區消防設施屬於哪個部門管
小區消防設施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的物業公司管理,如果暫時沒有委託物業公司,由業主委員會管理。
㈣ 物業服務企業在消防安全管理中扮演怎樣的角色
根據《來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自理》
5.3 物業服務企業應履行下列職責:
a) 制定並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員,成立志願消防隊伍,制定並落實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b) 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落實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消防安全防範服務事項;
c) 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指導、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d) 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道暢通,保障消防車作業場地不被佔用;
e) 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f)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演練;
g) 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發現火災及時報警,積極組織撲救,並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㈤ 居民在樓道內消防通道上堆物堵塞通道,居委會,物業,業委會通告居民自覺清理堆物,逾期不清理的視作無主
居委會這樣做是正確的,有權利這樣做的,根據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對設有建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㈥ 物業公司應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
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內應當檢查下列內容: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對設有建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㈦ 物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多久進行一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版全重點單位應當按權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㈧ 談談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的必要性有哪些
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首先,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住宅商品化、市場化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出現了房地產建設投資和營銷渠道的多元化,一個住宅區域、一幢大樓物業產權多元化,且多家佔有使用的多重化、分散化管理的復雜狀況。而一個住宅區域、一幢大樓的消防安全整體性、消防設施設備配套性,以及消防安全管理,這都要求有一個統一的物業管理企業來實行消防安全管理。
其次,隨著城市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建築物向高空和地下不斷延伸,建築物的使用功能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消防設施設備愈來愈多,功能也愈來愈復雜化、智能化,客觀上要求消防安全管理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
關於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的思考
物業管理是一個發展前景廣闊且有待於開拓的新興行業。其中消防安全管理佔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做好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僅是當前,更是今後長期的工作。認為要做好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處理好以下幾種關系:
(一)理順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的各種關系,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物業消防管理體系構架。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物業消防管理中各主體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是委託與被委託的經濟合同關系。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享有在管理中的決策權和監督權,負有服從物業整體消防安全的管理、合理利用物業項目、確保消防安全、承擔相應費用的消防安全管理義務,物業公司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行為規范標准及業主委託合同的約定,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確保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門、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二)建立完整、系統的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規范體系,規范其運作。制定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基本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以規范政府主管部門、物業公司及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行為,協調其相互間的各種關系,將物業消防管理納入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同時制定統一的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行業標准和規范,如公共消防安全契約、住戶消防安全手冊、物業消防安全檢查規定,消防設施維修資金標准及實施方案規定,消防安全管理費收支規定,維修養護消防設施規定等。
(三)建立和推行物業消防安全管理早期介入制度。房地產開發、流通、消費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在物業的規劃設計、開發建設階段就應明確聽取物業管理企業的合理意見,對隱蔽的消防設備應實施專業化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監督和認可制度,考試吧並且嚴格把好驗收、交接關。這種建管結合方式,能提高物業的有效價值。
(四)建立高素質的物業消防安全管理隊伍。在物業管理中應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員,具備一定的防災滅火知識和消防管理知識,經消防部門培訓後持證上崗。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具有現代消防技術方面的知識、熟練掌握消防系統的情況。對現代消防設施設備應委託專業化的消防設施維護保修公司來承擔。
(五)公安消防機構應加強對物業消防安全管理的監督指導。公安消防機構應嚴格把好物業建築設計審核關,不留先天隱患。對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要加強宏觀指導,定期實施防火監督檢查。對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要給予法律支持。對物業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消防培訓,幫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素質。
綜上所述,物業管理企業要不斷提高物業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為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工作生活環境,就要加強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要逐漸形成「政府宏觀指導,物業公司具體管理,業主自我防範,消防機構實施監督」的專業化、社會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的管理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