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安全的詩歌朗誦
《安全的紅旗》
1、六月
每年的這個時候
總是飄揚著一面旗幟
我們高舉它努力安全生產
安全的旗幟啊
一如既往地伴隨著路工
飄揚的旗幟猶如一股股清風
拭去路工流淌的熱汗
飄揚的旗幟就像一朵朵浪花
充盈著路工滿是微笑的臉
2、安全的旗幟一絲不苟
飄揚在作業路段的每個角落
不放過一絲安全隱患
它盪滌著水泥路上的污穢
安全的旗幟嫉惡如仇
遏制違章操作的蔓延
阻止安全隱患的橫行
3、安全的旗幟
是路工們的護身符
是安全生產的守護神
路工離不開你
路工視你如生命
4、讓我們攜起手來,
用心呵護生命,
用心維護幸福,
用心關注安全,
用心創造幸福家園,
讓生命繼續延續它的美麗。
安全!就在我們心中!
5、安全維護著幸福,
時時刻刻都不能忽視。
來不得半點馬虎,
在生命逝去的瞬間。
任何的彌補也無力回天,
在消失的生命面前。
任何的話語都會顯得蒼白無力,
在痛不欲生的親人面前。
再多的悔恨都會顯得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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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安全的格言:
1、愛妻愛子愛家庭,無視交規等於零。
2、安全記在心,平安走天下。
3、安全兩字很重要,不能忘記也不能丟。萬一你把它忘了,災難就降臨在你身上。
4、安全是第一,如果不注意安全就會結束生命。
5、安全是生命之本,安全永在我身邊。放學回家不要在外面逗留,直接回家。
② 談談你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
一、更新觀念,轉變思想,以身作則。清楚並掌握本崗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要求,遵守各種規章制度、規定以及勞動紀律,樹立「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保護他人不受傷害」和「在我身邊無事故,我在崗位無差錯」的工作理念。認真學習規程、制度、標准和安全技術措施,對新辦法、新標准精神吃透、用好,積極深入現場查找隱患,把安全規程和施工措施具精巨細地貫徹到工作的全過程和施工的全方位,對工作中不嚴格執行標准或未及時制定措施的,依法進行整改。對重點部位、重點隱患,做好監督監察工作,加大現場檢查力度,落實整改措施和時間,實現現場動態管理,不斷增強安全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充分認識安全就是最大的政治、安全就是最好的和諧、安全就是最高的責任、安全就是最佳的政績,切實把安全工作擺到高於一切、重於一切、先於一切、壓倒一切的位置,做到認識上再提升,措施上再嚴密,責任上再落實,作風上再轉變,確保安全生產。
二、立足技術管理,提高工作標准,力保安全。針對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隱蔽性、突發性、危害性與生產的實際矛盾,在工作中始終超前主動,為一線服好務,做到「四超前」,即工作超前落實、資料超前准備、方案超前制定、措施超前審批。按照安全管理環節的管理要求,做到:一是堅持作業規程和重要措施先預審。二是堅持一工程一措施制度。圍繞我礦生產接續,不管工程大小,施工時間長短,還是應急工程,都堅持必須一工程一措施制度。三堅決做到「上標准崗、干標准活」,真正學標准、知標准、懂標准、用標准,按標准化作業,確保實現動態達標。
三、以實際行動和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促進安全工作的穩步開展。特別是在條件較差、工作艱苦的環境下,就更要忠於職守,認真負責,以兢兢業業的心態,干好本職工作。在安全這個強大的「天」字型大小工程面前,一個微小的過錯或失誤足以帶來全礦性的災難。其次,在安全管理上,應該注重對薄弱環節的整治。薄弱環節就是容易發生事故和最容易忽視的環節。要以不安全、隱患多發時段、地段,區隊和個人為重點,抓住易出問題的薄弱環節,並以此為突破口,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再次,就是抓安全工作要有動態的心態和思維。由於我們生產是動態,安全問題的出現也是動態的,所以不能用以不變的態度去對待安全工作,對待安全問題也要有動態的心態,採取動態的措施。
四、堅持抓質量標准化和精細化工作不動搖。 生產時刻受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嚴重威脅。因此,必須有一個符合安全工作要求的作業環境,也就是說自己要為自己創造一個好的環境,這就是質量標准化和精細化工作。「質量標准化是命根子」,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基礎,是實現安全生產的有效途徑。實踐證明,質量標准化和精細化工作抓好了,安全工作就主動了,產量也就上去了。
五、運用科技手段,服務安全生產。 依靠科技促進安全生產,讓科技為安全生產保駕護航是安全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要鼓勵和發揮技術人員的聰明才智,也可以採用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到兄弟單位學習取經。同時,要加大安全的投入,管好用好安技措資金。 「安全無小事,隱患無大事」,只要我們人人時刻牢記安全為天,充分認識到安全就是政治、安全就是效率、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職工最大的幸福和福利。始終把安全擺在高於一切、重於一切、先於一切的位置,規范操作,自覺做到安全、生產、經營延伸到哪裡,安全管理就強化到哪裡,把安全責任落實到生產過程的每一個崗位和環節。在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在認真的反思中不斷探索新的管理方法和有效途徑,明確安全與生產的關系,進一步端正工作態度,被動局面就會扭轉過來,明天會更美好。
③ 安全生產法屬於哪個法律部門
安全生產法屬於社會法
④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有哪些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有以下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
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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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⑤ 全民普法的意義目的
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我國正處於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在當前和今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矛盾和問題可能更復雜、更突出。
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客觀要求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是我們黨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基本方式,是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只有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才能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念、維護法律權威的觀念、嚴格依法辦事的觀念,才能使公民懂法、守法、用法、護法,自覺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社會事務,推動社會管理走上法治化的軌道。
(5)舉辦安全知識專題培訓擴展閱讀:
從1986年至2000年,全國實施了三個五年普法規劃,200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12月4日,作為每年的全國法制宣傳日。2001年12月4日是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法制宣傳日,將憲法實施日定為法制宣傳日,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2001年以來,我國各地、各部門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為契機,在每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通過舉辦座談會、書畫展、網上論壇,印發宣傳資料,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製作播出專欄、專版、專題節目等多種形式,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傳播了法律知識,弘揚了法治精神,促進了社會和諧。「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正逐步成為我國公民熟悉法律、認知法律、維護權益的有效載體,成為展示中國法治建設成就,樹立我國良好法治形象的重要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