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生產法》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哪些規定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1)安全監督生產的培訓擴展閱讀: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_中國人大網
2. 什麼是安全生產培訓哪些人員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蘇女士是一家危化品生產企業負責人,2015年1月初,市安監局下發通知,要求蘇女士參加本年度安全生產培訓,蘇女士認為安全生產培訓應該由享有行政執法權的安全生產人員參加,自己的企業生產線已經通過了安全監測,沒有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的必要了。後來安監局組織蘇女士等未准時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補充培訓。那麼,到底什麼是安全生產培訓呢?哪些人員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呢?
安全生產培訓既包括企業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規范,又涵蓋了對員工安全意識、技能的教育引導。根據我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可知,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需要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的人又包括以下三類:(一)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二)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三)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如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等。案例中蘇女士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屬於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范疇,應該參加此項培訓。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前款所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管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等。
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保證生產安全性,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部門的組織安排參加培訓。
3. 安全生產培訓內容主要有什麼
1、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勞動紀律;
4、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
5、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內容:
6、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
7、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竄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圖書:《全面安全生產》是2009年4月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影響力中央研究院教材專家組、易發久、白沙。
全面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管理的6大特效系統》從意識、手段、保障、環境、設備、體系六個方面,詳細介紹了重視安全生產,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產環境、保證設備安全運行、建立有效安全機制等內容。
《全面安全生產:安全生產管理的6大特效系統》側重實戰的方法、工具和案例,為企業生產主管提供了實用性極強的訓練與操作方法。
(3)安全監督生產的培訓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是國家的一-項長期基本國策,是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基本保證,也是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進一步實行改革開放的基本條件。因此,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概括地說,安全生產是指採取一系列措施使生產過程在符合規定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險和有害因素,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生產事故發生,從而保障人員安全與健康、設備和設施免受損壞、環境免遭破壞,使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一種狀態。
安全生產這個概念,一般意義上講,是指在社會生產活動中,通過人、機、物料、環境、方法的和諧運作,使生產過程中潛在的各種事故風險和傷害因素始終處於有效控制狀態,切實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也就是說,為了使勞動過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質條件和工作秩序下進行的,防止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生產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險有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和設備設施免受損壞、環境的免受破壞的一切行為。
安全生產是安全與生產的統一,其宗旨是安全促進生產,生產必須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勞動條件,可以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減少職工傷亡,可以減少勞動力的損失;減少財產損失,可以增加企業效益,無疑會促進生產的發展;而生產必須安全,則是因為安全是生產的前提條件,沒有安全就無法生產。
4. 如何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保證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並保證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特製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3.引用標准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3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3.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3.5 《公司安全生產標准化基本規范》
3.6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3.7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4.管理職責
4.1公司總經理必須保證應培訓人員所需的時間、資金和設施的投入。
4.2安全部依據公司從業人員的實際情況,負責組織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及相關培訓教材的選用和教師的選聘、培訓考核(考試)、發證、登記、歸檔等工作。
4.3各部門、車隊依據安全部的培訓計劃,組織好本部門人員參加安全培訓活動,協助做好教育培訓工作。
5.內容及要求
5.1 從業人員培訓教育管理
5.1.1各部門、車隊每年年底根據國家、地方及行業的規定,以及本部門的培訓需求情況,向安全部提出培訓需求。
5.1.2安全部應編制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師資、建立培訓檔案。
(1)每年年底根據各部門提出的培訓需求,制定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計劃中要有培訓目標和對培訓效果的要求。
(2)需根據「年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中的培訓內容選用或編制相應的培訓教材。
(3)按計劃組織培訓,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4)對教育培訓效果進行評價,檢驗培訓的適宜性和有效性。
(5)按培訓類別建立培訓檔案。
5.2 管理人員的培訓
5.2.1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必須由具有行業主管部門或有資質的培訓機構的培訓合格證書。
5.2.2其他管理人員(包括部門主管等)的安全培訓,由公司安全部組織實施,並經考核合格取得公司內部安全管理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
5.2.3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每年應接受規定的繼續教育。
5.3從業人員的培訓
5.3.1對從業人員每年要進行再培訓,不斷提高素質及能力,保證從業人員具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處置技能,並經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員,不得上崗;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位健康培訓。
5.3.2新員工要接受公司、部門、車隊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崗前培訓不少於24學時,並持證上崗。
5.3.3特種作業人員教育培訓
5.3.3.1特種作業人員范圍
國務院令第549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確定的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確定的崗位作業人員。
5.3.3.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按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培訓率要達到100%。
(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2)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
(3)特種作業人員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復審,持有效證件上崗。
5.3.4危險化學品運輸駕駛員、押運員培訓教育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人員,必須經市交通部門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培訓內容、課時及有關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3.5轉崗培訓
對於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的從人員應重新接受車隊的培訓。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1)新崗位的作業特點,要害部位、危險狀況;
(2)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及控制對策;
(3)新工種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及防護設施的要求;
(5)事故案例等。
5.3.6新技術、新設備的教育培訓
公司應在新技術、新設備應用前,對有關崗位操作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培訓教育應包括以下內容:
(1)新技術、新設備的特點及操作方法
;
(2)應用過程中的危險、危害因素,危險部位,有毒有害物的特性及預防方法,新的安全防護裝置的特點和使用方法;
(3)新制訂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的內容和要求
;
(4)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及防護設施的要求。
5.3.7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5.3.7.1對相關方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進入公司進行作業。
5.3.7.2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等內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並由專人帶領。
5.4培訓主要內容
除專業、專項培訓外,安全生產各類培訓的主要內容有:
(1)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規章及標准;
(2)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3)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4)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5)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6)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訓內容。
5.5培訓的組織
公司級安全培訓教育由安全部組織實施、部門級安全培訓教育由部長或安全管理人員組織實施、車隊級安全培訓教育由隊長組織實施,安全員選用或編制培訓教材。培訓有關要求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執行,並填寫相關培訓記錄。
6.附錄
6.1 BZH8-ZD01-001 年度安全生產培訓計劃一覽表
6.2 BZH8-ZD01-002 單項培訓計劃表
6.3 BZH8-ZD01-003培訓簽到簿
6.4 BZH8-ZD01-004培訓效果評價分析表
6.5 BZH8-ZD01-005 公司及其部門、基層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管理台帳
6.6 BZH8-ZD01-006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台帳
6.7 BZH8-ZD01-007轉崗安全教育培訓台賬
6.8 BZH8-ZD01-008重新上崗安全教育培訓台帳
6.9 BZH8-ZD01-009「新技術新設備」安全教育台帳
6.10 BZH8-ZD01-010 特殊作業人員資格證管理台帳
6.11 BZH8-ZD01-011 入職員工三級教育台帳
5. 對生產企業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包含哪些內容
山西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關於2015年安全生產培訓計劃的通知》,要求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安全管理資格證書上崗。為進一步提升企業安全管理,陽泉市安委辦擬在今年二月份舉辦一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班。那麼,對生產企業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包含哪些內容?
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上崗,而培訓內容根據我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八條規定可知,對生產企業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包含以下七個方面:(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安全培訓是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其參訓人員范圍、培訓要點等方面均堅持內容法定。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是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並督促檢查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力量,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接受安全生產培訓。
6. 對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包含哪些內容
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關於2015年安全生產培訓計劃的通知》要求對已取得省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並於2015年有效期滿的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培訓。馬先生是一家採煤企業的負責人,所在行業屬於高危行業,且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3月底,馬先生按照《通知》要求參加了培訓。那麼,馬先生等眾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內容包含哪些呢?
安全培訓主要提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知識及管理能力,使其能力、知識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內容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七條可知,主要包含以下七個方面:(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安全培訓是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其參訓人員范圍、培訓要點等方面均堅持內容法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對生產經營負全面責任,具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接受安全生產培訓。
7.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有哪些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有以下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拓展資料: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是為了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範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8. 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的意義與目的
一、安全培訓的意義在於:
1、通過安全技術培訓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2、通過安全培訓提高工人的技術知識水平;
3、通過安全培訓提高幹部的安全管理業務水平;
4、促進技術知識的更新。
二、安全培訓的目的:
1、就是努力提高職工隊伍的安全素質;
2、提高廣大職工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
3、增強安全生產的責任感;
4、提高廣大職工遵守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自覺性,
5、增強安全生產的法制觀念;
6、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技術知識水平,
7、熟練掌握操作技術要求和預防、
8、處理事故的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8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8月29日
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修改內容:
刪去《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9.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哪些要求
1、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培訓工作。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9)安全監督生產的培訓擴展閱讀: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
2、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3、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安全培訓機構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