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承壓類特種設備檢驗」是做什麼工作的
你好,也就是特種設備檢驗,承壓類的一個檢驗員(檢驗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吧。
⑵ 特種設備包括哪些東西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分為承壓類特種設備和機電類特種設備,承壓類特種設備主要有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機電類特種設備主要有電梯、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
(2)醫院承壓類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促進特種設備安全的方法
1、突破難點,保障特種設備安全工作落到實處。我們瞄準消除「土小設備」安全隱患,積極推進「土鍋爐」置換工作。
2、掃除盲點,確保特種設備全部納入監管視野。首先是澄清底數,充分利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平台,由檢驗機構、政務大廳、監察機構及時做好特種設備資料庫的維護更新,在特種設備監檢、登記、監管、做到數量清楚、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打好基礎。
3、全面提升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意識,我們還注重強化宣傳,加強與媒體聯系,高頻次、多角度廣泛開展安全宣傳。針對不同行業、不同群體,本著「因地制宜,服務企業」的理念,採取不同方式進行培訓。
⑶ 特種設備及專用設備安全防護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為承壓類特種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為機電類特種設備。
目錄
1發展
2特種設備定義
3質量司法鑒定
4特種設備分類
▪ 承壓類特種設備
▪ 機電類特種設備
5操作規程
6設備目錄
7相關資訊
8操作安全
1發展
編輯
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這八大類設備。為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國家對各類特種設備,從生產、使用、檢驗檢測三個環節都有嚴格規定,實行的是全過程的監督。據《2013-2017年中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特種設備綜合性檢驗機構已達到545家,包括質檢部門所屬檢驗機構、行業檢驗機構及企業自檢機構,另外還有型式試驗機構、無損檢測機構、氣瓶檢驗機構等。
但是,我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仍存在較多問題。如:檢驗資源未能有效配置,檢驗機構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基礎設施亟待改善,技術裝備不足,檢測儀器陳舊,高新檢測裝備與技術匱乏;檢驗機構人員結構不合理,缺乏高素質管理與技術人才;檢驗機構尚未真正建立起自我約束、激勵、發展機制等。因此,未來我國需進一步積極穩妥地推進檢驗機構的改革創新,通過調整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准條件,推進檢驗機構走聯合重組、規模化發展的道路。另外,隨著無損檢測技術在特種設備檢測中應用的日益成熟,越來越多的第三方無損檢測機構進入到特種設備檢測領域,致使競爭日趨激烈了。
2特種設備定義
編輯
根據青冶工程(QYETC)技術人員的查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所稱的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3質量司法鑒定
編輯
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4號《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的要求,開展產品質量仲裁檢驗、質量鑒定、質量事故鑒定、產品損失鑒定、災後評估等的檢驗、鑒定工作。
當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獲得省級以上質監局頒發特種設備全領域質量鑒定資質證書並獲得省級以上高法院入冊的特種設備司法鑒定機構有浙江聯合應用科學研究院。
⑷ 什麼是提供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證件原件和安全管理人員操作證怎麼辦理
就是根據下面這個規定考取的特種設備操作證。質量技術監督局發。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0號公布,根據2011年5月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范作業人員考核發證程序,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發布。
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
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數量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試機構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考試機構。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聘(雇)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管理和作業工作,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
第二章 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
第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具體的發證分級范圍,負責對考核發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申請人經指定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持考試合格憑證向考試場所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七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經發證部門批准,方可承擔考試工作。
發證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
第九條 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處所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准、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2個月前公布。
有條件的應當在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並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作業人員未能參加用人單位培訓的,可以選擇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作業人員培訓的內容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相關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大綱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應當向考試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三條 考試機構應當制訂和認真落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組織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試,確保考試工作質量。
第十四條 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將考試結果告知申請人,並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五條 考試合格的人員,憑考試結果通知單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十六條 發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查,或者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審查的,應當當場辦理。
第十七條 對同意受理的申請,發證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批准手續。准予發證的,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遵循便民、公開、高效的原則。為方便申請人辦理考核發證事項,發證部門可以將受理和發放證書的地點設在考試報名地點,並在報名考試時委託考試機構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報考條件進行審查,考試合格後發證部門可以直接辦理受理手續和審核、發證事項。
第三章 證書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必須經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雇(聘)用後,方可在許可的項目范圍內作業。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作業現場和作業人員的管理,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訂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證作業人員,並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確保持證上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條件;
(六)其他規定的義務。
用人單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單位管理人員作為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負責人,具體負責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並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三)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四)拒絕違章指揮;
(五)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六)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屆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對持證人員在4年內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不間斷作業要求和安全、節能教育培訓要求,且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記錄、未造成事故的,發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準予復審合格,並在證書正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復審合格章。
復審不合格、逾期未復審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一)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
(二)持證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情節嚴重的;
(三)持證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情節嚴重的;
(四)考試機構或者發證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發證范圍考核發證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持證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發證部門,並在當地媒體予以公告。查證屬實的,由發證部門補辦證書。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或者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二十六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作業行為。
第二十七條 發證部門應當加強對考試機構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必要時應當派人現場監督考試的有關活動。
第二十八條 發證部門要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檔案,記錄考核發證、復審和監督檢查的情況。發證、復審及監督檢查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
發證部門應當在發證或者復審合格後20個工作日內,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相關信息錄入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公示查詢系統。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等環節的具體規定,以及考試機構的設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注銷和復審等事項,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發證,並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用人單位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章指揮特種設備作業的;
(二)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用人單位未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的。
第三十二條 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發證部門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和審核發證,或者發證部門未對考試機構嚴格監督管理影響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質量的,由上一級發證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其負責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由上一級發證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考試機構未按規定程序組織考試工作,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批准。
第三十五條 發證部門或者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作業,或者用人單位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用人單位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格式、印製等事項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
第三十八條 考試收費按照財政和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考試收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按有關規定通報相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不適用於從事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及其相關管理的人員。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 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⑸ 承壓類特種設備安全附件主要有哪些
安全閥
水位表
水位控制報警裝置
壓力控制報警裝置
溫度控制報警裝置
燃燒連鎖保護裝版置
液位權計
爆破片
緊急切斷閥
過流保護裝置
快開門連鎖保護裝置
氣瓶瓶閥
氣瓶減壓閥
液位限制閥
氧艙測氧儀
超壓限制裝置
測壓調壓裝置
檢漏裝置
陰極保護裝置
⑹ 承壓類特種設備檢驗員報考資格是什麼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工作的人為什麼不能考,有相關文件規定嗎
你好,規定如下: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七條申報鍋爐檢驗員檢驗資格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鍋爐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鍋爐類專業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並從事鍋爐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監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鍋爐類專業中專、理工科(非鍋爐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鍋爐類專業技術員任職資格,並從事鍋爐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監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鍋爐類專業)中專學歷或技術員任職資格,並經鍋爐檢驗專業培訓,從事鍋爐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監察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條申報壓力容器、氣瓶檢驗員檢驗資格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化工機械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化工機械類專業助理工程師任職資格,並從事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監察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化工機械類專業中專、理工科(非化工機械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化工機械類專業技術員任職資格,並從事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監察工作二年以上;
(三)具有理工科(非化工機械類專業)中專學歷或技術員任職資格,並經壓力容器檢驗專業培訓,從事壓力容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監察工作三年以上;
(四)具有高中學歷或技術員任職資格,並從事壓力容器、氣瓶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監察工作四年以上,可申報氣瓶檢驗員資格考核(只限定期檢驗)。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受聘於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注冊的檢驗單位,並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包括電梯、起重機、廠內機動車輛、架空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防爆電氣,下同)檢驗的人員。
這是:
質技監局鍋發[1999]222號 關於印發《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
資格考核規則》的通知
現在還有效。
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 (徵求意見稿)
現在還沒執行的。
第二條特種設備檢驗人員,是指取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定期檢驗,並且做出最終檢驗結論的人員。
申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的人員,應首先向考試機構報名,考試機構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的報名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並經過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取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後,方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檢驗工作。
第十條檢驗人員的報考條件如下: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身體條件能夠滿足所申請檢驗項目的要求;
(三)文化程度、所學專業、工作經歷、技術職稱能夠滿足所申請檢驗項目的要求(見附件C);
(四)具備相應的特種設備檢驗知識和技能;
(五)報考監督檢驗類別的檢驗人員應當取得定期檢驗類別的檢驗資格4年以上。
⑺ 承壓類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包括哪些
有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連鎖裝置、壓力表、高低水(液)位報警器、超壓控制器、測溫表(計)、超溫報警器等。
⑻ 承壓類特種設備材料的一般要求是什麼
對於鍋爐壓力容器來說,要符合標准要求的材料,例如:GB150、GB151、GB24511、GB713、GB9948等。你問的太籠統了。
⑼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證有哪些
安全管理人員證,價格300元左右,具體可以去當地的特種設備檢測中心下的培回訓部答咨詢。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