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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訓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

發布時間:2020-12-25 10:53:46

㈠ 怎樣做好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1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組織
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應由單位負責人、工會負責人,安全衛生機構負責人及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人員組成。職業衛生人員應當包括各個層次和級別,如車間或較大班組工作人員組成人員應當熟悉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了解本單位的生產工藝,職業病危害現狀,控制方法,單位的負責人應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每個成員都要明確責任,實行責任追究制。
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職業病防治是用人單位一項長期的工作,因此,必須要有近期計劃和遠期規劃,將防治職業病的階段目標和總體設想納入到計劃中去。制定計劃前必須對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研究,全面了解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分布、種類,濃度(強度)及危害後果,了解有關防護設施的運行和效能,了解職工健康,發病情況。
實施方案應著重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應用,限制使用或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明確經費投入和實施時間,以預防、消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
3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
針對本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是增強防範意識,提高對突發事故應急救援能力,減少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有效辦法,具體應包括:
①深入調研,搞清本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性質和危害程度。
②事故應急的現場措施,如:設置報警裝置和應急通風裝置,預備事故搶險使用的個人防護用品和工具。
③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④醫療救護措施,儲備針對事故急救傷員所需的有效搶救葯品、器械。⑤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考核有關人員在事故發生後的應變搶險、自救互救能力,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指定專人負責,並定期檢查搶險個人防護用品、工具、葯品、器械,及時更換失效的葯品和損壞的器械。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4.1職業衛生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業史、相應作業場所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③職業健康檢查的組織和檢查結果評價。
4.2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作業的職業史、相應作業場所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③職業病的診斷、處理,治療和療養情況。④職業危害事故的搶救情況。
5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是一項繁雜的工作,涉及的內容較多,對於控制和預防職業病是至關重要的。用人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需要,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5.1職業衛生培訓制度
①用人單位有關負責人及職業衛生人員應定期培訓和學習,熟悉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掌握本單位職業衛生狀況及對策,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②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和職業衛生知識,告知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兩頭及可能產生的健康損害。
③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④對勞動者進行遇險時應掌握的自救知識培訓。
⑤勞動者培訓考核合格,經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認可,方可上崗作業。
5.2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①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職業病危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作業場所與其他場所分開。
②使用有害物品作業場所必須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必須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應急通風設施。
③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④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必須設置獲救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⑤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在職業病危害作業現場公示。
⑥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保持正常運行,並有相關責任人進行維護。
⑦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要配發齊全,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不得上崗操作。
⑧針對不同職業病危害作業,制定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嚴格履行。
⑨用人單位負責人,職業病防治機構的有關責任人必須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進行檢查;職業衛生專業人員應經常(每日1~2次)對作業場所進行檢查;特殊情況應跟班檢查指導。對查出的問題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見,責成專人落實,制定相應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給予處理,檢查及檢查結果要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5.3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①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並按規定組織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如實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
②用人單位應當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③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④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職業病患者應積極進行治療,恢復後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置。
⑤職業健康檢查應到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嚴格按規定周期進行,不得抽查瞞檢。
⑥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⑦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其檔案的復印件上簽章。
5.4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制度
①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進行檢測評價。
③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④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正常運行。
⑤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經治理仍然達不到要求時,必須停止職業病危害作業,經治理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5.5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①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為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②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③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與衛生審核。
④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生產和使用。
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5.6 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
①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②按規定定期為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配發個人防護用品。
③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④損壞或無效的個人防護用品要及時更換。
⑤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又拒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勞動者進行批評、教育。

㈡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應盡的職業衛生義務有哪些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㈢ 用人單位的誰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㈣ 職業病防治有哪幾種

職業病防治措施:
1.認真做好前期預防工作。工作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必須進行職業危害評價,並向有關部門提交預評價報告,提出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理措施。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運行、使用。
2.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教育制度,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健康教育,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設備、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
3.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發現職業危害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4.國家對存在放射性及高毒、致畸、致癌、致突變等因素的工作場所實行特殊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個人。
5.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職業危害檔案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制定職業衛生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必須建立健康監護制度,記錄其職業病接觸史和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同時,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調離接觸職業危害作業崗位也要進行離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

㈤ 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時間規定多少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培訓工作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

參加職業衛生培訓的時間不少於總學時的30%,繼續教育時職業衛生培訓不少於20%。初次培訓不得少於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於8學時。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培訓內容: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職業病危害防治基礎知識,結合行業特點的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

經考核合格後,在合格證中註明職業衛生培訓內容和培訓學時,不再單獨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其他行業領域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內容和學時開展職業衛生培訓。

(5)安全培訓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擴展閱讀: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主要培訓內容:

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標准,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及防控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與管理,職業衛生管理要求和措施等。初次培訓不得少於16學時,繼續教育不得少於8學時。職業病危害監測人員的培訓,可以參照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要求執行。

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主要培訓內容:

國家職業病防治法規基本知識,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所從事崗位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和防範措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與義務等。煤礦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㈥ 職業衛生的防護措施有哪些

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包括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以及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是以預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達到保護勞動者健康目的的設施、裝置或用品。
一、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措施:
1.組織制度管理落實:(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對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因素作警示說明:(1)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2)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3)用人單位在設備及材料放置及使用處設立警示標識。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對勞動者建立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按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5.定期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6.對未成年工和女工實行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7.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職業病防護措施
1.加強設施防護與配備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防護用品。
2.公告與告知。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緊急救治措施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禁止職業病危害轉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用人單位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㈦ 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回廠相關領導組答成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衛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並掌握職業衛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採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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