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急求一篇2010年度街道國家安全工作總結及2011年工作計劃
XX年,XXX辦事國家安全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全市政法會議精神,繼續深入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縣政法委、縣綜治辦有關綜合治理的指示精神,緊緊圍繞強化基層基礎這一中心工作,實現綜治工作向基層下移、工作領域向基層延伸,深化平安創建工作,大力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繼續強化領導責任制,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國家安全工作的各項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具體情況如下:
一、進一步健全完善國家安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
XXX工委、辦事處牢固樹立「穩定壓倒一切」和抓穩定、促發展的思想,認真落實國家安全、綜治領導責任制。2007年初明確了國家安全「綜治、創安」和「610」工作的領導機構,由工委書記任主任、「創安」和「610」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並下設辦公室負責國家安全和「610」的具體工作。把職責、任務層層落實到基層,分解到部門,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同時建立嚴格的檢查考評獎懲制度,工委對基層國家安全工作情況實施定期檢查,年終有檢查和考評,確保了各項措施切實落到了實處。
二、深入開展普法教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工作
2007年國家安全工作,是緊緊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結合起來的,在重點抓好當前社會治安的熱點、難點問題,按照「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特點鮮明、生動活潑、效果顯著」的基礎和原則,認真實施「五五」普法規劃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形式,特別是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宣傳月為契機,加大綜治和法制宣傳教育的力度,擴大綜治工作宣傳面,大力宣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三、實現綜治幹部培訓的制度化
把國家安全、社區綜治幹部的培訓列入工委議事日程,今年春節過後,我們對社區綜治幹部進行一次集中培訓,屆時聘請了相關專家、教師、和有經驗的同志講課,並進行治保主任經驗交流,不斷提高了綜治幹部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造就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綜治幹部隊伍。完善社區國家安全、綜合治理機構,明確綜治、國家安全專職工作人員,做到了組織健全、人員落實,為進一步做好國家安全工作奠定了基礎。
四、加強社區防控網路建設和基層群防群治隊伍建設
構建專群結合、群防群治的人防網路,各社區於2007年初,明確小區、樓門、平房區的防護力量和責任人。從綜治科、居委會、治保會、樓門長、片警、治保積極分子到志願者治安巡邏隊,建立起一個國家安全、社會治安綜合防治體系,構建「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合一的基礎設施防範網路,推進社區封閉式管理和科技創安工程建設,提高基層治安防範的能力和水平。組建社區治安巡邏者協會,加強同派出所片警的配合,緊密結合辦事處無職黨員設崗定責工作,抓好志願者治安巡邏隊隊伍的管理和建設,把無職黨員設崗定責工作同志願者治安巡邏隊隊伍的管理和建設有機地結合起來,使其走上規范化、正規化的軌道。
三河街道辦事處
二00九年安全工作總結
三河街道辦的安全工作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重視下,在區安監局的大力支持幫助、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圍繞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圍繞安全責任年的工作要求,狠抓工作落實,全面完成和實現了區政府下達的各項安全管理目標,現就二00九年全街道的安全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落實責任
為確保全街道安全工作的貫徹落實,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年初結合與區政府簽訂的安全目標責任書,下發了二00九年安全工作的布署安排意見,並與各社區、各企事業單位簽訂了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明確了全年安全工作的重點,分解了安全控制目標,從而保證了安全工作的積極推進。在2009年的安全中工作各社區、各企事業單位都能按照工作目標要求狠抓落實。
二、領導重視,工作到位,安全工作成效明顯
二00九年三河街道辦始終將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納入了街道工作的議事日程,圍繞目標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常抓不懈,警鍾長鳴,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控制目標完成情況
1、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狠抓安全法規宣傳,開展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整改等工作的落實,全年未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但一般事故發生較上年有所增加,2009年轄區內所屬行政、事業和生產經營單位(包括街辦、村辦、私營、個體和外商各類企業)全年發生工傷事故3起,死亡三人,即7月15日川核機械廠(國有)一員工操作失誤意外死亡;4月29日下午2時成發集團8分廠因車間改造時大梁斷裂一員工高處墜落死亡;11月14日上午12時,保利198一建築工地10號樓一裝飾工轉運材料時意外墜落死亡。以上事故發生後均及時依法得到了妥善及時處置,沒有出現由此而引發不穩定因素。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是職工的安全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企業監管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死亡指標均不屬於街辦范圍)
2、全街道擁有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單位及企業都能按照要求進行年檢,年檢率在95%以上。
3、經檢查各單位及企業的特種作業人員都做到了持證上崗,持證上崗率95%以上。
4、重點企業及項目的新、改、擴建工程均按照三同時要求,向區安監部門辦理了審查驗收手續。
5、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管理整治達標工作,全街道辦六個經營儲存危化品企業均是持證經營,安全管理基本符合達標要求。
6、2009年完成了誠實大港彩板有限公司和回龍社區規范化安全管理示範社區的創建工作,並接受了區安監部門的驗收,收到積極的效果。
二、消防安全情況
1、二00九年三河街道共計發生火災一起(7月14日晚上10時二檯子社區明銀食品廠一員工因丟煙頭造成一車間近600㎡廠房被燒毀),與去年持平。因火災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5萬余元,沒有人員傷亡,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低於目標控制線的規定。
2、對重點消防企業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檢查,為提高街道企業幹部職工的消防應急處置能力全年開展了三次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和二次消防應急演練活動,由於宣傳教育培訓落實,工作措施到位,全街道辦所屬企事業單位繼續實現了火災事故為零的目標。
三、交通安全
1、二00九年三河街道辦加強了對所屬企事業單位內部車輛的嚴格管理,杜絕了車輛交通事故的發生,實現了年內所屬內部車輛交通傷亡事故的零目標。
2、按照市府及區府的要求,加強鎮管公路保養維護,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交通警示標識標牌,同時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開展了摩托車的專項整治工作,極大地預防了鎮管公路交通事故的發生,2009年轄區內鎮管公路實現交通事故零發生的目標。
3、由於農機部門的工作落實到位,全年三河未發生農機上的重大傷亡的安全事故。
4、農村用電安全工作上,2009年通過全街辦各社區的配合監管,發現隱患及時整改,電力職能部門的工作措施到位,全年未發生農電重大安全事故,取得了明顯效果。
四、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1、認真抓好安全隊伍建設,健全機構,確保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根據區政府統一要求,自建立安全協管員制度以來,全街辦各社區安全協管員都能認真履職盡責認真開展平時的安全巡查,按照時完成交辦的各項工作,促進了全街辦安全生產形勢的進一步好轉,為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2、抓檢查,促整改。街道辦把經常性的各項安全檢查作為重點來抓,堅持重大節假日前的大檢與平時檢查相結合,全年共組織各類安全檢查十一次,其中街辦主要領導參加檢查有4次,查出各類安全隱患120餘處,均得到了有效整改,整改率在95%以上。
3、認真抓好各階段性的安全工作落實,並及時上報工作開展的情況。按時上報各種安全報表和有關情況。
4、街道黨政領導非常重視安全工作。經常對安全工作作出安排和布署,主要領導參加了每季度的安全活動,做到了親自參加與主持。為安全工作所辦的實事主要有:一是為各項安全工作的有效開展保證了經費,全年因安全工作的各項開支4萬元;二是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用於街道鎮管公路維護投入專項資金20萬余元,開展三河轄區內道路安全建設。
5、按照打造安全和諧年的統一要求認真開展了以「貫徹條例、查隱患、壓事故、保安全」為活動主題的「百日安全」活動。各企事業單位按照要求認真開展了系列的安全隱患排查,推動了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
6、深入開展打擊非法制售煙花爆竹活動,三河街道各社區按街道的統一布署,發放宣傳資料5000餘份,對本轄區的煙花爆竹製售經營農村閑置房屋情況進行了排查登記,並與各社區簽訂了《打擊非法制售煙花爆竹目標責任書》,加大打擊力度,全年共取締非法經營點1個,收繳煙花爆竹200餘公斤。
7、為增強全民安全意識,深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2009年街辦共集中開展教育培訓3次,接受教育培訓的有1000餘人次,不少重點企業也結合自身實際開展了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結合安全生產月活動等年內給農村、城鎮居民發放安全使用液化氣、天然氣宣傳資料2500餘份。
三、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今後工作重點
雖然2009年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取得了積極實效,但也存在不少問題,需在2010年的安全工作中認真加以解決,一是少數企業仍然存在重效益,輕安全的問題,有的企業安全基本條件薄弱,安全隱患較為突出,令人擔憂;二是少數企業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即使訂了制度,也十分簡單,不能有效起到監督管理的作用,有的制度以罰代管違背國家法規;三是個別企業單位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到位,未制定全年安全工作目標,未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四是安全投入嚴重不足,安全設施缺失不配套,安全隱患治理因經費投入不足而整改不徹底;五是個別社區平時抓安全較少,工作落實不到位。
二0一0年的工作重點是:
緊緊圍繞安全工作服務於社會經濟發展及穩定大局的原則,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其它安全法規,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到實處。一是:抓好安全隊伍建設,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及管理水平,調動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抓好安全的教育培訓,提高全民安全意識;三是繼續抓好安全管理規范化示範企業及安全管理規范化示範社區的創建工作,逐步擴大創建面,以示範企業、示範社區的管理經驗推動全街道安全管理工作;四是加大安全監督管理的檢查執法力度,認真落實安全協管工作,強化監督檢查,切實解決在安全生產管理上,監管不嚴不力的問題,重點做好制度建設及糾違章、查隱患抓整改、堵事故的監督管理工作等;五是健全完善安全工作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六、抓安全投入,切實解決安全經費不足,不能滿足安全隱患實施整改的問題,認真貫徹區府[2009]22號《安全工作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試行)的通知》精神,推行安全獎懲責任金制度,確保2010年三河街道辦各項安全工作的積極開展和各項工作目標的全面實現。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B. 通過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的培訓你今後有什麼想法在今後的工作中
安全第一,安全就是效益
C. 為什麼要開展公共安全培訓
因為任何一家企業在生產環節中都會出現一些安全事故,而導致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大多數都是人的不安全因素造成的,而解決人的不安全因素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D. 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
治安防範教育培訓制度:(以學校為例)
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師生人身和學校財產的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章,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安全防範
1.每位教職員工都應當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以預防為主,強化防範措施,開展群防群治。
2.加強對庫房、生活用水的管理,嚴防壞人投毒破壞,預防食物中毒事故。
3.加強對安全防火工作的宣傳和防範,完善重點防火部位的防火設施,配齊配足滅火器材,預防火災事故。
4.嚴格用電管理制度,對學校線路經常進行檢查維修,及時更換老化或不符合要求的線路,禁止超負荷或違章用電。
5.學校集會、大型活動、做操、放學及遇有緊急情況,班主任及跟班教師要到位,組織學生有秩序地下樓梯,防止因擁擠、踩踏造成傷亡。
6.學校體育、藝術場地、器材及體育、藝術等教學活動均應符合運動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適合學生身體狀況,嚴防運動安全事故。學生上體育課,教師必須跟班、帶隊,現場組織指導,以防發生意外傷亡。
7.對於要求接學生放學的家長,教師一定要確認其身份才能將學生交其接走。
8.學校勞動教育及衛生等工作,應當注意學生年齡和體質條件,禁止學生爬高、登窗檯、翻欄桿進行打掃,不準學生隨意觸動電器。
9.學生實驗應充分考慮安全保護措施,實驗課教學要有科學的操作程序和具體要求,嚴防學生接觸易爆易燃、有毒有害的物質。有關實驗老師要認真負責,嚴防實驗事故。
10.學校電腦室要防止電路電線的損壞,保護電器設備的正常使用,經常進行維修,由電腦專任教師負責。如發現電線有異味要及時上報總務處予以妥善處理。
11.禁止學生進行不安全的活動游戲,嚴禁跳樓梯、爬欄桿、翻圍牆、在樓梯走道奔跑跳躍、追逐打鬧、隨帶利器火種。教育學生注意校外交通安全和用電用火安全。班主任要向學生經常傳授自護自救的生活安全常識。
12.實行學生外出春遊、參觀、參加社會實踐等活動的報批制度,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組織。學校或年級(班級),獲准後應周密安排,精心組織。並有安全保障措施。
13.學校門衛值班人員嚴格值勤保衛和夜間巡邏制度,並做好來訪人員的登記工作,確保學校財產安全和師生人身安全。
14.學校配置消防設備,在消防部門配合下進行防火滅火知識教育,總務處、校長室負責做好。
15.學校注重衛生防疫工作,做好傳染病、流行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做好預案,嚴防傳染病流行。
二、教育培訓管理
1.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長負責,並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
2.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校內各有關部門或人員應分工協作,積極配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教育先行,齊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原則,共同做好教育培訓工作。學校的每個教職工都有維護教學秩序,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3.堅持經常性和階段性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對學生進行家庭生活、戶外活動、社會生活、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識教育和自護自救技能培訓,在學生中開展普及法律知識教育,貫徹《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使學生增強法制意識和紀律觀念,鍛煉和提高學生自護自救能力。〖1〗〖2〗
4.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組織門衛、食堂等專業人員的業務知識和治安防範技能的教育培訓以及全體教職工的法律知識教育和治安防範意識、技能的教育培訓。抓好門衛管理、課外活動安全管理、學生日常行為管理、防火安全管理、校園秩序安全管理、大型集會安全管理以及學校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等,避免各類事故發生。
5.學生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在日常教學及各項活動中,聽從指揮,服從管理,遵守公德,注重自己人身和財產安全。
E. 消防治安培訓總結怎麼寫
從以下幾方面寫,一、排查隱患二、組織疏散三、消防初起火災撲滅 四培訓五應急小組組成及分工
F. 長春有公共安全培訓機構嗎
長春有共公安全培訓機構。具體情況可以到長春公共安全局去咨洵就清楚了?
G. 求公安局消防安全、治安執法培訓的新聞報道和相關法律條文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並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佔有一定比例。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並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三)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並配備水帶水槍,消防器材是否配備並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並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並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並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一)對舉報投訴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後,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註明。
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並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
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准,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臨時查封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實施臨時查封。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明確臨時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和送達臨時查封決定。
(三)實施臨時查封的,應當在被查封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臨時查封決定,並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情況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立即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作出臨時查封決定,送達當事人。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後,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 火災隱患消除後,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當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條 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在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處罰決定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製作並送達強制執行決定。
(三)實施強制執行的,應當在被強制執行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強制執行決定,並按照強制執行決定載明的強制執行方法執行。
(四)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強制執行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後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對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每年對建築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十)未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製作、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准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監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認定。
第三十七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並公告。
第三十八條 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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