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同是武裝押運,為何運鈔車使用的槍支和高考試卷的不同
因為押送的東西不一樣,所以負責押運的人員和使用的武器威力也就不一樣了。
以上是我的觀點,歡迎吐槽。
⑵ 押運人員使用的是什麼槍支
押運人員使用的槍支是:97-1式防暴槍。
⑶ 押運公司槍支走火心得體會
心得體會就是寫「三部曲」:
一是這件事好嚇人,自己聽聞此事後的思緒萬千;
二是分析擦槍走火是怎麼發生的,為什麼會發生;
三是自己應該怎麼防範擦槍走火。
⑷ 押運員的職責和注意事項是什麼
押運員職責: 第356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新華社今天受權全文播發了這個條例。條例自7月27日起施行。
條例是為了加強對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管理,保障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正確使用槍支而制定的,共18條。
條例所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以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條例對從事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的條件、審查手續及在何種情形下才能攜帶使用槍支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遇到有關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行為能力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槍支。
對於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等行為,條例作出了處罰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出現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報送公安機關審批或者允許沒有持槍證件的人員攜帶、使用槍支;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槍支、彈葯管理制度,造成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不按照規定審驗槍支的;不上繳報廢槍支等情形時,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照條例規定使用槍支,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條例還對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檢查、監督職責作出了規定。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管理,保障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正確使用槍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下簡稱槍支管理法),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以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第三條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20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沒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沒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記錄;
(四)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有關槍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熟練掌握槍支使用、保養技能。
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前款規定的條件,由所在單位審查後,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考核;審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批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持槍證件。
第四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方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攜帶、使用槍支。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法攜帶、使用槍支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違法攜帶、使用槍支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能夠以其他手段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槍支;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應當以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不被侵害為目的,並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第六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槍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為的,可以使用槍支:
(一)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受到暴力襲擊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的緊迫危險的;
(二)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受到暴力襲擊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攜帶的槍支彈葯受到搶奪、搶劫的。
第七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使用槍支;但是,不使用槍支制止犯罪行為將會直接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發生的除外。
第八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槍支:
(一)有關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的;
(二)有關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行為能力的。
第九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使用槍支後,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和案發地公安機關報告;所在單位和案發地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抵達現場。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的所在單位接到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使用槍支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並在事後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槍支使用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條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槍支彈葯保管、領用制度和槍支安全責任制度;對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批準的持槍人員加強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培訓,經常檢查槍支的保管和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當設立專門的槍支保管庫(室)或者使用專用保險櫃,將配備的槍支、彈葯集中統一保管。槍支與彈葯必須分開存放,實行雙人雙鎖,並且24小時有人值班。存放槍支、彈葯的庫(室)門窗必須堅固並安裝防盜報警設施。
第十二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任務攜帶槍支、彈葯,必須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任務執行完畢,必須立即將槍支、彈葯交還。
嚴禁非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攜帶槍支、彈葯,嚴禁攜帶槍支、彈葯飲酒或者酒後攜帶槍支、彈葯。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其管轄范圍內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建立、執行槍支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停止其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收回其持槍證件,並及時將持槍證件上繳公安機關:
(一)擬調離專職守護、押運工作崗位的;
(二)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調查的;
(四)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的;
(五)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的;
(六)丟失槍支或者在槍支被盜、被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或者丟失槍支不報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丟失槍支不報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的;
(二)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報送公安機關審批或者允許沒有持槍證件的人員攜帶、使用槍支的;
(三)使用槍支後,不報告公安機關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槍支、彈葯管理制度,造成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
(五)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的;
(六)不按照規定審驗槍支的;
(七)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八)發生其他涉槍違法違紀案件的。
第十六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支,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外,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一)超出法定范圍批准有關單位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
(二)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發放守護、押運公務用槍持槍證件的;
(三)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後果的。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各種危險化學物品性能,堅決執行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持證上崗。
三、危貨車輛裝車之前,押運員必須查驗車輛相關狀況及手續,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安全規定要求,方可准許裝貨。
四、輸送危爆物品時,押運員必須會同司機、發貨員當場清點應數量。掌握所押運危險品性質、危害特性以及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
五、押運員必須監督檢查貨物裝配種類,嚴禁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混裝、混運。
六、押運員必須現場監督裝載爆炸物品人員,應要求按規定裝卸,不懂安全常識的人,不準裝卸爆破器材。
七、運輸途中,押運員要督促駕駛員限速行駛,保持車距。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築設施和人煙稠密的地方,並有專人看管,保證化學危險品運輸途中萬無一失,安全到達。
八、如因運輸路途較遠,需在途中吃飯,嚴禁喝酒。
九、因押運員失職,造成危險物品被盜、丟失或損壞,由押運員負全部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十、運輸爆炸物品應憑兩證(購買證、運輸證)進行運輸。 十一;在危險化學品運輸押運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被盜、丟失、泄露等情況時,應及時向單位有關領導報告,同時向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堅決制止駕駛員將車輛駛入危險化學品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
申請押運業務七大注意事項:
一、需武裝押運的物品必須是合法的現金、重要文物、藝術品、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槍支等。
二、每次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押運業務,保險價值的上限不超過1000萬元。
三、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保險期間:從用車客戶攜帶押運的物品上車後起,至目的地下車後止。在此期間內押運物品被劫、搶奪的滅失風險由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負責。如有人傷亡,雙方各自負責本方人員的善後工作。
四、如押運目的地屬城中村或內街,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押運車只是到達車輛可以合法通行的路段為止,餘下需步行路段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原則上只提供短距離步行護送服務。
五、用車客戶在押運期間必須嚴格遵守運鈔車的押運安全規范(如關閉手機,不得擅自打開車門,乘坐後排中間位等),並服從押運車長的監督管理。
六、用車客戶負責押運途中所產生的停車費及路橋通行費。
七、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等待時間不超過15分鍾,每超過5分鍾加收10%的押運費。
⑸ 押運員要求什麼條件
押運員一般要求經過專門訓練而產生的押運員(一般需要受過部隊訓練的),能熟練地控制槍支、彈葯,有良好的社會背景,無犯罪記錄與前科,心態保持在良好的狀態。
押運員的招聘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男性,年齡20―25周歲的應屆畢業生、社會待業青年或退伍軍人,會講普通話;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五官端正、身體健康、無紋身,身高1.70米以上(凈高),雙眼裸視為0.8以上;
(四)無精神病(或人格障礙)、慢性病和傳染病史;
(五)性格穩重,能接受封閉式軍事化管理;
(六)無劣跡,無違法犯罪前科。
想要應聘銀行押運員的必須先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政審證明,證明確無違法犯罪前科。復轉軍人應攜帶退伍證書。通過面試及體檢後,還需要進行規定時長的封閉式崗前培訓,考核合格後才可以上崗工作。
押運員作為特殊職業,其依法攜帶、使用槍支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但違法攜帶、使用槍支的,也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
能夠以其他手段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槍支;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應當以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不被侵害為目的,並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只有在不使用槍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為的,才可以使用槍支。
(5)押運槍支使用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押運員特有權利:
在執行押運守護任務時依法佩戴槍支。遇劫或其他緊急事件時,應先對嫌疑人予以口頭警告,口頭警告無效後鳴槍示警,示警仍無效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應盡量射擊其非致命部位,犯罪嫌疑人停止其犯罪行為或喪失行為能力後,應停止射擊。
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在金融網點門口,武裝押運人員有權設置臨時隔離區域,禁止任何人員靠近或通過,行人應主動配合押運人員,繞行或暫等押運人員撤離隔離區後再行通過。
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
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丟失槍支不報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的;
(二)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報送公安機關審批或者允許沒有持槍證件的人員攜帶、使用槍支的;
(三)使用槍支後,不報告公安機關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槍支、彈葯管理制度,造成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
(五)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的;
(六)不按照規定審驗槍支的;
(七)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八)發生其他涉槍違法違紀案件的。
國家授權保安公司押運人員槍支使用權利,既同時授予其開槍權利,只是開槍的前提是對方侵襲押運車輛或人員,且開槍目的局限在使侵襲人員喪失侵襲能力,非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情況下是不可以擊斃侵襲人員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押運員
⑹ 銀行武裝押運人員什麼情況下可以開槍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第五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回、押運任務時,能夠以其他答手段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槍支;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應當以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不被侵害為目的,並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第六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槍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為的,可以使用槍支:
(一)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受到暴力襲擊或者惺艿獎┝ο?韉慕羝任O盞模?
(二)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受到暴力襲擊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攜帶的槍支彈葯受到搶奪、搶劫的。
⑺ 銀行押運員培訓槍械嗎
武裝押運的押運員會定期訓練使用槍械的,主要就是97防暴槍(大霰彈槍),和六四式手槍回,九二式手槍。答定期會有實彈射擊,不過訓練機會很少,一般地方一年打兩次靶,和警察差不多,其實那種霰彈槍也不要怎麼訓練就可以用,普通人訓練十分鍾就可以用了,再說,畢竟搶銀行的幾率實在太小,就算真遇上不怕死的了,只要對方沒槍,那也穩贏,對方如果有槍,就馬上通知特警,自己的霰彈槍足以自衛!望採納!
⑻ 在什麼情形下,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可以使用槍支
遇到襲擊時
⑼ 守庫,押運按照什麼標准配備槍槍支彈葯
以下提供一些建行的槍支管理規定:第二條根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公安部(85)建總會字型大小《關於建設銀行守衛庫款和押運現金人員配備專用槍支的通知》的規定,凡已經開現金出納業務的行處,可根據守衛、押運任務的需要配備專用槍支。凡尚未開現金業務及已經開現金出納業務,但尚無配備專職保衛幹部或專職守衛押運人員的行處,不得配發槍支。第四條各級行領導和保衛部門選配槍支保管、使用人員要嚴格審查,保證槍支掌握在可靠人手中。要重視對槍支保管、使用人員的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和法紀教育,要嚴格執行管理制度、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糾正槍支管理中的不安全因素。第十三條持槍執行守衛、押運任務過程中,遇有下列情況,可以實行正當防衛。在鳴槍警告無效時可對侵害目標實施射擊:(一)執行運鈔任務過程中,運鈔車輛或現金、有價證券遭到暴力襲擊,非開槍不能制止時;(二)執行守衛任務過程中,守衛目標受到暴力侵害,非開槍不能制止時;(三)執行守衛、押運任務過程中,持槍人員人身受到暴力侵害,非開槍不能自衛時;(四)守衛、押運人員佩帶的武器,遭到搶劫,非開槍不能制止時。第十四條對犯罪分子開槍射擊,應限於使其喪失侵害能力。如果犯罪分子有被懾服的表示,或者已經喪失侵害能力,應立即停止射擊,保護現場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以上說明,不光是經警,保安也可以在通過重重審核的情況下持槍,不過在中國能拿到槍證比你在股市大跌時賺1億元還難,凡是拿槍的人最起碼的情況下應該是安全的,一般在銀行或者特種押運的任務中擔當保安的人都是退伍軍人或者退役警察,如果數額特別巨大,一般由現役警察或者武警來擔當。如果說銀行保安沒事開槍打顧客的話,那就真叫被銀行搶了~~另外第十一條攜槍執行任務前及執行任務中不得飲酒。第十二條持槍執行守衛、押運任務時子彈不準上膛,不準槍口對人開玩笑,不準隨意分解槍支,不準把槍交給他人玩耍、保管。
⑽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使用槍支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管理,保障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正確使用槍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下簡稱槍支管理法),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以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1]
第三條
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20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沒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沒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記錄;
(四)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有關槍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熟練掌握槍支使用、保養技能。
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前款規定的條件,由所在單位審查後,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考核;審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批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持槍證件。[1]
第四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方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攜帶、使用槍支。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法攜帶、使用槍支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違法攜帶、使用槍支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1]
第五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能夠以其他手段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槍支;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應當以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不被侵害為目的,並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1]
第六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槍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為的,可以使用槍支:
(一)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受到暴力襲擊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的緊迫危險的;
(二)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受到暴力襲擊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攜帶的槍支彈葯受到搶奪、搶劫的。[1]
第七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使用槍支;但是,不使用槍支制止犯罪行為將會直接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發生的除外。[1]
第八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槍支:
(一)有關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的;
(二)有關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行為能力的。[1]
第九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使用槍支後,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和案發地公安機關報告;所在單位和案發地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抵達現場。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的所在單位接到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使用槍支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並在事後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槍支使用情況的書面報告。[1]
第十條
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槍支彈葯保管、領用制度和槍支安全責任制度;對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批準的持槍人員加強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培訓,經常檢查槍支的保管和使用情況。[1]
第十一條
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當設立專門的槍支保管庫(室)或者使用專用保險櫃,將配備的槍支、彈葯集中統一保管。槍支與彈葯必須分開存放,實行雙人雙鎖,並且24小時有人值班。存放槍支、彈葯的庫(室)門窗必須堅固並安裝防盜報警設施。[1]
第十二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任務攜帶槍支、彈葯,必須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任務執行完畢,必須立即將槍支、彈葯交還。
嚴禁非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攜帶槍支、彈葯,嚴禁攜帶槍支、彈葯飲酒或者酒後攜帶槍支、彈葯。[1]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其管轄范圍內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建立、執行槍支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監督。[1]
第十四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停止其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收回其持槍證件,並及時將持槍證件上繳公安機關:
(一)擬調離專職守護、押運工作崗位的;
(二)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調查的;
(四)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的;
(五)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的;
(六)丟失槍支或者在槍支被盜、被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或者丟失槍支不報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1]
第十五條
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丟失槍支不報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的;
(二)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報送公安機關審批或者允許沒有持槍證件的人員攜帶、使用槍支的;
(三)使用槍支後,不報告公安機關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槍支、彈葯管理制度,造成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
(五)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的;
(六)不按照規定審驗槍支的;
(七)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八)發生其他涉槍違法違紀案件的。[1]
第十六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支,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外,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一)超出法定范圍批准有關單位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
(二)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發放守護、押運公務用槍持槍證件的;
(三)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後果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