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汽車庫,修車庫,修理廠防火的規范是什麼
汽車修理廠主要防火對策
(一)認真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要按照《消防法》第14條的規定,督促落實汽車維修企業,認真履行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加強自身消防監督管理,抓緊制定規章制度,明確、細化和規范具體責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單位的經營管理之中,提高自身預防火災能力。
(二)各類車間設置宜設置應不低於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內,嚴格按照《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廠設計防火規范》要求進行防火設計、施工到竣工消防驗收,保留必要的防火間距,根據需要設置門、防火牆、窗通風孔、機械排風系統和採取防火分隔措施等,嚴格消防審核、消防驗收,把好源頭關。
(三)按行業標准配置防爆電氣設備,規范敷設室內電線,特別是甲、乙類物品運輸車修理車間以及修理廠內的噴漆間、電瓶間、乙炔間等室內的電氣設備均應按國家標准《爆炸和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根據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材和消防設施,落實從業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具體應參照修車庫滅火器配備數量標准配置,修理廠從業人員應建立培訓制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否則用人單位不得採用。
(四)、對車間設置有職工宿舍、廚房的修理廠強行遷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不行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公安消防部門一經發現應責令強行遷出,減少火災隱患。對於存在火災隱患拒絕整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嚴格處罰。
(五)各職能部門加強協作,緊密配合,進一步完善消防監督。公安消防機構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遵循防火客觀規律,督促、指導好基層派出所對此類場所的三級消防監督管理,明確三級管理責任和單位,防止失控漏管,協調好本轄區內職能部門對此工作配合管理。
B. 滅火器維修廠上班可以報名消防工程師嗎
可以。
《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於依據消防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從事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安全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第二十九條規定了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執業范圍。據此,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應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和管理工作,包括從事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監測、滅火器維修、消防咨詢、消防安全培訓等消防技術服務,以及從事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設施檢查、維護、管理工作。
鼓勵建築設計院和消防設施施工企業人員參加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其所從事的消防設計、消防設施工程施工工作年限可以視為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
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見附件1,下同)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碩士學歷或者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均相應增加1年。
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四)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C. 500平米汽車修理廠消防怎麼要求
這個需要設置消火栓和應急照明以及自動報警和滅火器。
D. 汽車修理廠的消防檢查應該檢查哪幾個方面
1、檢查建築來是否符合源消防要求,是否經驗,是否符合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總平面布置要求
2、檢查其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保持完好
3、檢查防火防爆的措施是否到位,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等
4、檢查其消防組織、制度和日常防火檢查是否落實
5、抽查員工是否掌握消防基本知識,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是否開展
E. 汽車維修廠按標准要配備多大容量的滅火器,謝謝最好是有國家標準的
F. 汽車修理廠需要哪些消防安全設施
需要設置消火栓和應急照明以及自動報警和滅火器。
G. 汽車修理廠的消防檢查應該檢查哪些方面
1、檢查建築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是否經驗,是否符合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總平回面布置要求答
2、檢查其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保持完好
3、檢查防火防爆的措施是否到位,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等
4、檢查其消防組織、制度和日常防火檢查是否落實
5、抽查員工是否掌握消防基本知識,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是否開展
H. 汽車庫,修車庫,修理廠防火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50067-97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
關於發布國家標准《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
設計防火規范》的通知
建標[1997]280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合[1991]290號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為強制性國家標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GBJ67-84)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公安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總 則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火災對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以下統稱車庫)防火設計,不適用於消防站的車庫防火設計。
1.0.3 車庫的防火設計,必須從全局出發,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4 車庫的防火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標准和規范的要求。
2 術 語
2.0.1. 汽車庫garage
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築物。
2.0.2修車庫motor repair shop
保養、修理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建(構)築物。
2.0.3 停車場parking area
停放由內燃機驅動且無軌道的客車、貨車、工程車等汽車的露天場地和構築物。
2.0.4 地下汽車庫under ground garage
室內地坪面低於室外地坪面高度超過該層車庫凈高一半的汽車庫。
2.0.5 高層汽車庫high rise garage
建築高度超過24m的汽車庫或設在高層建築內地面以上樓層的汽車庫。
2.0.6 機械式立體汽車庫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採用機械設備進行垂直或水平移動等形式停放汽 車的汽車庫。
2.0.7 復式汽車庫compound garage
室內有車道、有人員停留的,同時採用機械設備傳送,在一個建築層里疊2~3 層存放車輛的汽車庫。
2.0.8 敞開式汽車庫存open garage
每層車庫外牆敞開面積超過該層四周牆體總面積的25%的汽車庫。
3 防火分類和耐火等級
3.0.1 車庫的防火分類應分為四類,並應符合表3.0.1的規定。
註:汽車庫的屋面亦停放汽車時,其停車數量應計算在汽車庫的總車輛數內。
3.0.2 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三級。各級耐火等級建築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均不應低於表3.0.2的規定。
註: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或金屬承重構件的外露部位應加設防火保護層,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本表相應構件的規定。
3.0.3 地下汽車庫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和Ⅰ、Ⅱ、Ⅲ類的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Ⅳ類汽車庫、修車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
註:甲、乙類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
4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規定
4.1.1 車庫不應布置在易燃、可燃液體或可燃氣體的生產裝置區和貯存區內。
4.1.2 汽車庫不應與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以及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組合建造;當病房樓與汽車庫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時,病房樓的地下可設置汽車庫。
4.1.3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應為單層、獨立建造。當停車數量不超過3輛時,可與一、二級耐火等級的Ⅳ類汽車庫貼鄰建造,但應採用防火牆隔開。
4.1.4 Ⅰ類修車庫應單獨建造;Ⅱ、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的首層或與其貼鄰建造,但不得與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明火作業的車間或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病房樓及人員密集的公共活動場所組合或貼鄰建造。
4.1.5. 為車庫服務的下列附屬建築,可與汽車庫、修車庫貼鄰建造,但應採用防火牆隔開,並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1 貯存量不超過1.0t的甲類物品庫房;
4.1.5.2 總安裝容量不超過5.0m3/h的乙炔發生器間和貯存量不超過5個標准鋼瓶的乙炔氣瓶庫;
4.1.5.3 一個車位的噴漆間;
4.1.5.4 面積不超過50m2的充電間和其他甲類生產的房間。
4.1.6 地下汽車庫內不應設置修理車位、噴漆間、充電間、乙炔間和甲、乙類物品貯存室。
4.1.7 汽車庫和修車庫內不應設置汽油罐、加油機。
4.1.8 停放易燃液體、液化石油氣罐車的汽車庫內,嚴禁設置地下室和地溝。
4.1.9 Ⅰ、Ⅱ類汽車庫、停車場宜設置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消防器材間。
4.1.10 車庫區內的加油站、甲類危險物品倉庫、乙炔發生器間不應布置在架空電力線的下面。
4.2 防火間距
4.2.1 車庫之間以及車庫與除甲類物品庫房外的其他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1的規定。
4.2.2 兩座建築物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或當較高一面外牆比較低建築高15m及以下范圍內的牆為不開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當較高一面外牆上,同較低建築等高的以下范圍內的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規范表4.2.1的規定值減小50%。
4.2.3 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當較高一面外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牆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水幕等防火設施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不宜小於4m。
4.2.4 相鄰的兩座一、二級耐火等極建築,當較低一座的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且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減小,但不宜小於4m。
4.2.5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車庫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與重要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甲類物品運輸車的車庫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m,與廠房、庫房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范表4.2.1的規定值增加2m。
4.2.6 車庫與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可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6的規定。
4.2.7 小於1m3的易燃液體儲罐或小於5m3的可燃液體儲罐與車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採用防火牆隔開時,其間距可不限。
4.2.8 車庫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8的規定。
4.2.9 車庫與可燃材料露天、關露天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9的規定。
4.2.10 車庫與煤氣調壓站之間,車庫與液化石油氣的瓶裝供應站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4.2.11 車庫與石油庫、小型石油庫、汽車加油站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石油庫設計規范》、《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4.2.12 停車場的汽車宜分組停放,每組停車的數量不宜超過50輛,組與組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6m。
4.3 消防車道
4.3.1 汽車庫、修車庫周圍應設環形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建築物的一個長邊和另一邊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 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於4m,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不宜小於12m×12m。
4.3.3 穿過車庫的消防車道,其凈空高度和凈寬均不應小於4m,當消防車道上空遇有障礙物時,路面與障礙物之間的凈空不應小於4m。
5 防火分隔和建築構造
5.1 防火分隔
5.1.1 汽車庫應設防火牆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5.1.2 汽車庫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本規范表5.1.1的規定增加一倍。
5.1.3 機械式立體汽車庫的停車數超過50輛時,應設防火牆或防火隔牆進行分隔。
5.1.4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超過500m2。
5.1.5 修車庫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00m2,當修車部位與相鄰的使用有機溶劑的清洗和噴漆工段採用防火牆分隔時,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超過4000m2。
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的修車庫,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增加1倍。
5.1.6 汽車庫、修車庫貼鄰其他建築物時,必須採用防火牆隔開。設在其他建築物內的汽車庫(包括屋頂的汽車庫)、修車庫與其他部分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2.00h的不燃燒體樓板分隔,汽車庫、修車庫的外牆門、窗、洞口的上方應設置不燃燒體的防火挑檐。外牆的上、下窗間牆高度不應小於1.2m。
防火挑檐的寬度不應小於1m,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
5.1.7 汽車庫內設置修理車位時,停車部位與修車部位之間應設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2.00h的不燃燒體樓板分隔。
5.1.8 修車庫內,其使用有機溶劑清洗和噴漆的工段,當超過3個車位時,均應採取防火分隔措施。
5.1.9. 燃油、燃氣鍋爐、可燃油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不宜設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當受條件限制時,除液化石油氣作燃料的鍋爐以外的上述設備,需要布置在汽車庫、修車庫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5.1.9.1 鍋爐的總蒸發量不應超過6t/h,且單台鍋爐蒸發量不應超過2t/h;油浸電力變壓器不應超過1260kV·A,且單台容量不應超過630 kV·A;
5.1.9.2 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並設有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m且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
5.1.9.3 變壓器室、高壓電容器室、多油開關室、鍋爐房應採用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5.1.9.4 變壓器下面應設有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變壓器室、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燃油鍋爐房的日用油箱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5.1.10 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應採用防火隔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與相鄰部位分隔。
5.2 防火牆和防火隔牆
5.2.1 防火牆應直接砌在汽車庫、修車庫的基礎或鋼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牆可砌築在不燃燒體地面或鋼筋混凝土樑上,防火牆、防火隔牆均應砌至梁、板的底部。
5.2.2 當汽車庫、修車庫的屋蓋為耐火極限不低於0.50h的不燃燒體時,防火牆、防火隔牆可砌至屋面基層的底部。
5.2.3 防火牆、防火隔牆應截斷三級耐火等級的汽車庫、修車庫的屋頂結構,並應高出其不燃燒體屋面且不應小於0.4m;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不應小於0.5m。
5.2.4 防火牆不宜設在汽車庫、修車庫的內轉角處。當設在轉角處時,內轉角處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m。
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當防火牆兩側的採光窗裝有耐火極限不低於0.90h的不燃燒體固定窗扇時,可不受距離的限制。
5.2.5 防火牆或防火隔牆上下應設置通風孔道,也不宜穿過其他管道(線);當管道(線)穿過防火牆時,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將孔洞周圍的空隙緊密填塞。
5.2.6 防火牆或防火隔牆上不宜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卷簾。
5.3 電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構造
5.3.1 電梯井、管道井、電纜井和樓梯間應分開設置。管道井、電纜井的井壁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電梯井的井壁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不燃燒體。
5.3.2 電纜井、管道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採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5.3.3 除敞開式汽車庫、斜樓板式汽車庫以外的多層、高層、地下汽車庫,汽車坡道兩側應用防火牆與停車區隔開,坡道的出入口應採用水幕、防火卷簾或設置甲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停車區隔開。當汽車庫和汽車坡道上均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可不受此限。
6 安全疏散
6.0.1 汽車庫、修車庫的人員安全出口和汽車疏散出口應分開設置。設在工業與民用建築內的汽車庫,其車輛疏散出口應與其他部分的人員安全出口分開設置。
6.0.2 汽車庫、修車庫的每個防火分區內,其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
6.0.2.1 同一時間的人數不超過25人;
6.0.2.2 Ⅳ類汽車庫。
6.0.3 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置封閉樓梯間。建築高度超過32m的高層汽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應設置防煙樓梯間,樓梯間和前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地下汽車庫和高層汽車庫以及設在高層建築裙房內的汽車庫,其樓梯間、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疏散樓梯的寬度不應小於1.1m。
6.0.4 室外的疏散樓梯可採用金屬樓梯。室外樓梯的傾斜角度不應大於450,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1.1m,每層樓梯平台均應採用不低於1.00h耐火極限的不燃燒材料製作。在室外樓梯周圍2m范圍內的牆面上,除設置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他的門、窗、洞口。高層汽車庫的室外樓梯,其疏散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6.0.5 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樓梯間的距離不應超過45m,當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超過60m。單層或設在建築物首層的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室外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60m。
6.0.6 汽車庫、修車庫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
6.0.6.1 Ⅳ類汽車庫;
6.0.6.2 汽車疏散坡道為雙車道的Ⅲ類地上汽車庫和停車數少於100輛的地下汽車庫;
6.0.6.3 Ⅱ、Ⅲ、Ⅳ類修車庫。
6.0.7 Ⅰ、Ⅱ類地上汽車庫和停車數大於100輛的地下汽車庫,當採用錯層或斜樓板式且車道、坡道為雙車道時,其首層或地下一層至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於兩個,汽車庫內的其他樓層汽車疏散坡道可設一個。
6.0.8 除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外,Ⅳ類的汽車庫在設置汽車坡道有困難時,可採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數量不應少於兩台,停車數少於10輛的可設一台。
6.0.9 汽車疏散坡道的寬度不應小於4m,雙車道不宜小於7m。
6.0.10 兩汽車疏散出口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10m;兩個汽車坡道毗鄰設置時應採用防火隔牆隔開。
6.0.11 停車場的汽車疏散出口不應少於兩個。停車數量不超過50輛的停車場可設一個疏散出口。
6.0.12 汽車庫的車道應滿足一次出車的要求,汽車與汽車之間以及汽車與牆、柱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表6.0.12的規定。
註:一次出車系指汽車在啟動後不需調頭、倒車而直接駛出汽車庫。
7 消防給水和固定滅火系統
7.1 消防給水
7.1.1 車庫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消防給水可由市政給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給。利用天然水源時,應設有可靠的取水設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並應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時,確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車庫可不設消防給水系統:
7.1.2.1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停車數不超過5輛的汽車庫;
7.1.2.2 Ⅳ類修車庫;
7.1.2.3 停車數不超過5輛的停車場。
7.1.3 當室外消防給水採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車庫的消防給水管道的壓力應保證在消防用水量達到最大時,最不利點水槍充實水柱不應小於10m;當室外消防給水採用低壓給水系統時,管道內的壓力應保證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小於0.1MPa(從室外地面算起)。
7.1.4 車庫的消防用水量應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
車庫內設有消火栓、自動噴水、泡沫等滅火系統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滅火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
7.1.5 車庫應設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計算,並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7.1.5.1 Ⅰ、Ⅱ類車庫20L/s;
7.1.5.2 Ⅲ類車庫15L/s;
7.1.5.3 Ⅳ類車庫10L/s。
7.1.6 車庫室外消防給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設置應按現行的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執行。
停車場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車場周邊設置,且距離最近一排汽車不宜小於7m,距加油站或油庫不宜小於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護半徑150m及以內的車庫,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
7.1.8 汽車庫、修車庫應設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其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下列要求:
7.1.8.1 Ⅰ、Ⅱ、Ⅲ、類汽車庫及Ⅰ、Ⅱ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於10L/s,且應保證相鄰兩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同時達到室內任何部位。
7.1.8.2 Ⅳ類汽車庫及Ⅲ、Ⅳ類修車庫的用水量不應小於5L/s,且應保證一個消火栓的水槍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7.1.9 室內消火栓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於10m,消火栓口徑應為65mm,水槍口徑應為19mm,保護半徑不應超過25m。同層相鄰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50m,但高層汽車庫和地下汽車庫的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30m。
室內消火栓應設在明顯易於取用的地點,栓口離地面高度宜為1.1m,其出水方向宜與設置消火栓的牆面相垂直。
7.1.10 汽車庫、修車庫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時,室內消防管道應布置成環狀,並應有兩條進水管與室外管道相連接。
7.1.11 室內消防管道應採用閥門分段,如某段損壞時,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層內不應超過5個。高層汽車庫內管道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的豎管不超過1根,當豎管超過4根時,可關閉不相鄰的2根。
7.1.12 四層以上多層汽車庫和高層汽車庫及地下汽車庫,其室內消防給水管網應設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每個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應按10~15L/s計算。
水泵接合器應有明顯的標志,並設在便於消防車停靠使用的地點,其周圍15~40m范圍內應設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 設置高壓給水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當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
設置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應設屋頂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應能儲存10min的室內消防用水量,當計算消防用水量超過18m3時仍可按18m3確定。消防用水量與其他用水合並的水箱,應採取保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
7.1.14 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的每個消火栓處應設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並應設有保護按鈕的設施。
7.1.15 採用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時,其容量應滿足2.00h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外消防用水量總量的要求,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火災延續時間1.00h計算,泡沫滅火系統可按火災延續時間0.50h計算;當室外給水管網能確保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連續補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保護半徑不宜大於150m。
7.1.16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應保證消防車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過6m。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應採取保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
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採取防凍措施。
7.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2.1 Ⅰ、Ⅱ、Ⅲ類地上汽車庫、停車數超過10輛的地下汽車庫、機械式立體汽車庫或復式汽車庫以及採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Ⅰ類修車庫,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2.2 汽車庫、修車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危險等級可按中危險級確定。
7.2.3 汽車庫、修車庫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除應按現行國家標准《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外,其噴頭布置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7.2.3.1 應設置在汽車庫停車位的上方;
7.2.3.2 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復式汽車庫的噴頭除在屋面板或樓板下按停車位的上方布置外,還應按停車的托板位置分層布置,且應在噴頭的上方設置集熱板。
7.2.3.3 錯層式、斜樓板式的汽車庫的車道、坡道上方均應設置噴頭。
7.3 其他固定滅火系統
7.3.1 Ⅰ類地下汽車庫、Ⅰ類修車庫宜設置泡沫噴淋滅火系統。
7.3.2 泡沫噴淋系統的設計、泡沫液的選用應按現行國家標准《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7.3.3 地下汽車庫可採用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可採用二氧化碳等氣體滅火系統。
7.3.4 設置泡沫噴淋、高倍數泡沫、二氧化碳等滅火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可不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 採暖通風和排煙
8.1 採暖和通風
8.1.1 車庫內嚴禁明火採暖。
8.1.2 下列汽車庫或修車庫需要採暖時應設集中採暖:
8.1.2.1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
8.1.2.2 Ⅰ、Ⅱ、Ⅲ類汽車庫;
8.1.2.3 Ⅰ、Ⅱ類修車庫。
8.1.3 Ⅳ類汽車庫、Ⅲ、Ⅳ類修車庫,當採用集中採暖有困難時,可採用火牆採暖,但其爐門、節風門、除灰門嚴禁設在汽車庫、修車庫內。
汽車庫採暖的火牆不應貼鄰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布置。
8.1.4 噴漆間、電瓶間均應設置獨立的排氣系統,乙炔站的通風系統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准《乙炔站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8.1.5 設有通風系統的汽車庫,其通風系統宜獨立設置。
8.1.6 風管應採用不燃燒材料製作,並不應穿過防火牆、防火隔牆,當必須穿過時,除應滿足本規范第5.2.5條的要求外,還應在穿過處設置防火閥。
防火閥的動作溫度宜為70℃。
風管的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穿過防火牆的風管,其位於防火牆兩側各2m范圍內的保溫材料應為不燃燒材料。
8.2 排 煙
8.2.1 面積超過2000m2的地下汽車庫應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機械排煙系統可與人防、衛生等排氣、通風系統合用。
8.2.2 設有機械排煙系統的汽車庫,其每個防煙分區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2000m2,且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防煙分區可採用擋煙垂壁、隔牆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於0.5m的梁劃分。
8.2.3 每個防煙分區應設置排煙口,排煙口宜設在頂棚或靠近頂棚的牆面上;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內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
8.2.4 排煙風機的排煙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小於6次/h計算確定。
8.2.5 排煙風機可採用離心風機或排煙軸流風機,並應在排煙支管上設有煙氣溫度超過280℃時能自動關閉的排煙防火閥。排煙風機應保證280℃時能連續工作30min。
排煙防火閥應聯鎖關閉相應的排煙風機。
8.2.6 機械排煙管道風速,採用金屬管道時不應大於20m/s;採用內表面光滑的非金屬材料風道時,不應大於15m/s。排煙口的風速不宜超過10m/s。
8.2.7 汽車庫內無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車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區,當設置機械排煙系統時,應同時設置進風系統,且送風量不宜小於排煙量的50%。
9 電 氣
9.0.1 消防水泵、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排煙設備、火災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消防用電和機械停車設備以及採用升降梯作車輛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9.0.1.1 Ⅰ類汽車庫、機械停車設備以及採用升降梯作車輛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9.0.1.2 Ⅱ、Ⅲ類汽車庫和Ⅰ類修車庫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9.0.2 消防用電設備的兩個電源或兩個迴路應在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自動切換。消防用電的配電線路,必須與其他動力、照明等配電線路分開設置。
9.0.3 消防用電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保護並敷設在不燃燒體結構內。當採用防火電纜時,應敷設在耐火極限不小於1.00h的防火線槽內。
9.0.4 除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外,汽車庫內應設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但其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
9.0.5 火災應急照明燈宜設在牆面或頂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
疏散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出口的頂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牆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標志,其間距不宜大於20m。
9.0.6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修車庫,以及修車庫內的噴漆間、電瓶間、乙炔間等室內的電氣設備均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爆炸和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9.0.7 除敞開式汽車庫以外的Ⅰ類汽車庫、Ⅱ類地下汽車庫和高層汽車庫以及機械式立體汽車庫、復式汽車庫、採用升降梯作汽車疏散出口的汽車庫,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0.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採用氣體滅火系統、開式泡沫噴淋滅火系統以及設有防火卷簾、排煙設施的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與火災報警系統聯動的設施。
9.0.9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的汽車庫、修車庫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獨立設置,也可與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組合設置。
附錄A 本規范用詞說明
A.0.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採用「宜」或「可」;
反面詞採用「不宜」。
A.0.2 條文中指定按其他有關標准、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加說明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加單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 上海市消防局
參編單位: 上海市建築設計研究院
上海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建築設計院
主要起草人:徐耀標 張永傑 紀武功 曾 傑 潘 麗 徐武歆 周秋琴 華清梅 南江林
I. 有誰可以發一份修理廠消防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新職工入廠,須進行消防安全的職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識、滅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2、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錄存檔。
3、公司每個季度對全體職工進行疏散演習,對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滅火演習專門培訓,使每個隊員都能熟練使用滅火器材,
4、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員等有關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5、電焊、氣焊、鍋爐工等在具有火災危險區域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培訓,持證上崗
6、各車間、班組等部門展開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應根據各部門、各階段、各字的特點進行針對行的教育。
7、公司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自職責,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公司安全部人員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公司安全部、環安部每月對公司進行防火檢查並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受檢部門負責人應按通知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公司規定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廠內的車間、倉庫、宿舍的安全出口門、疏散樓梯、疏散走道的寬度必須按規范設置。
2、所有的疏散出口、樓梯、走道必須配置相應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標志。
3、上班時、生產車間、倉庫應保證安全出口暢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鎖。
4、車間、倉庫應按規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5、各部門負責人應按規定定期檢查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是否完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消防控制室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
2、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維護人員,應經消防安全專門培訓合格後上崗。
3、值班人員不得擅離崗位,應嚴格按規程操作。
4、值班人員應盡職盡責,如有發生火災事故,應按有關預案及時處理,並報告有關部門。
5、值班人員應記錄下當班情況,並做好交接班工作。
6、值班人員每日應觀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自檢情況,發現故障應及時排除,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由安全部管理,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器材。
2、對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建立檔案管理。
3、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應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
4、對全公司職工進行教育,要求員工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對刻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將要求賠償,並提出懲處。
5、公司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要求,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等消防那軋器材、設施、並保持消防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公司保衛科管理職能部門每月一次對各部門進行防火檢查,對所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責令其限改,並督察整改到位。
2、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每月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會議,討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火災隱患及相應的整改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3、公司各部門收到火災隱患整改同時後,應抓緊督促有關人員落實整改措施,一時無法整改的部門應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4、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有關負責人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5、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公司負責整改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並做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應嚴格實行用火用電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用電安全管理: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保全機修部門的持證電工負責。
3、各車間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否則安全部將對責任人提出處分。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庫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隔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及防火工作,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制定如下制度:
1、建立健全義務消防隊的組織機構,適時更新、補充義務消防隊員。
2、加強義務消防隊的培訓、教育工作,提高隊員業務素質。安全部負責隊員的業務訓練考核及指導。
3、對車間、部門、班組等義務消防員,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知識的學習和滅火演練,並記錄培訓檔案。
4、義務消防隊員必須做到:熟悉防火與滅火的基本常識;熟悉公司內消防通道、重點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內部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和保養;熟悉報警和接警處理程序;熟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熟悉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熟悉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公司應加強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工作,每年應對公司有關變更情況進行全面修訂。
2、公司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進行演練,每年演練不少於二次。
3、進行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范圍人員。
4、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包括:組織機構(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必須由專門電工按規定進行實施,新設、增設、更換電氣設備必須經過主管部門、保全機修部門、環安部檢驗合格後投入使用。
2、電氣設備和線路要定期檢修,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3、儲存燃氣的庫房,應嚴格按照消防規范要求採取防火、防爆、防靜電措施。
4、保衛科對提供和使用燃氣的部門,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對抽查的結果應記錄存檔。
5、對使用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有關人員,公司應定期進行教育培訓,以提高有關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6、每年對避雷裝置進行全面檢測。對防靜電設施進行定期檢測。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公司將把平時演練情況、業務學習情況、日常消防工作、規章制度落實情況作為公司各部門、個人考評、獎懲的依據。
2、每年度公司將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3、對未依規定履行職責的部門和個人,將給予相應處理。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行為,將依法給予處理。
十三.電、氣焊防火制度
1、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焊割安全技術,並經過考試合格後,方准獨立操作。
2、焊割前按規定進行「動火作業申請」,核准後方可進行。
3、焊割作業要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上下左右情況,周圍的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時,應採取澆濕、遮隔等安全可*措施加以保護。
4、盛過或盛有可燃性氣體或粉塵的易爆場所焊割,在這些場所附近進行焊割時,應按有關規定,保持一定距離。
5、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作業。
6、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築物、機器設備、各種管道、金屬道、金屬架上,必須設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7、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電焊的導線不要與裝有氣體的氣瓶接觸。
8、焊割工作點火前要遵守操作規程,焊割結束或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並仔細查現場,清除火災隱患;在悶頂,隔牆等隱蔽場所焊接,在操作完畢半小時內反復檢查,以防暗燃發生。
9、焊割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應有專人現場監護。
十四.車間消防安全生產「十不準」
1、不準在車間內吸煙,擅自進行明火作業。
2、不準佔用疏散通道。
3、不準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4、不準在生產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大門上鎖或關閉。
5、不準隨便動用消防器材。
6、非機修人員不準擅自拆裝機器設備。
7、不準無證上崗操作危險機台。
8、故障設備未修好前,不準使用。
9、上班時間不準怠工、滋事、打架或擅離職守。
10、不準赤膀赤腳進車間,不準帶小孩進車間。
J. 修理廠換地址消防和環保部門的合格證明怎麼開
這個按照程序是需要重新申報,重現檢查的,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