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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久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20 00:19:15

1. 消防法規定多久組織一次滅火演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沒有規定消防演練次數。

《機關、團體、企業、事回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答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1)多久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1、消防演習是為了增強人們的安全防火意識的活動,讓大家進一步了解掌握火災等突發事件的處理流程,以及提升在處理突發事件過程中的協調配合能力,增強人員在火災中互救、自救意識,明確防火負責人及義務消防隊員在火災中應盡的職責。

2、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2.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位員工應當至少多久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2)多久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1.建築面積在1000m2(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建築面積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

上述所稱公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游藝、游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1.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2.監察委、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

4.共青團中央、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等的辦事機關。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台、電視台;

2.城鎮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1.候車廳、侯船廳的建築面積在500m2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2.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建築面積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運輸單位;

5.營業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6.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標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性質的單位及其標准,由省級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界定標准由省級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一)高層公共建築、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高層公共建築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2.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備量在10000t以上的其他糧庫;

4.總儲量在500t以上的棉庫;

5.總儲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7.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界定標准由省級消防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

消防重點單位,從政府部門角度,會要求你加強消防管理的計劃、硬體配置、人員配置、演習頻率&質量,以上要求均基於多次的監督性檢查,並把你單位的相關易燃品和消防設施、公司簡介等根據實際備案。從公司角度,列為重點的區域,要加強重點管理和控制,比如,動火級別的提高(二級變一級)、防雷接地和消防滅火設置的配備數量的增加、人員培訓等。

消防重點單位的宗旨是「從嚴不從寬」,重點監控,確保區域重點防火安全。

3. 單位至少多長時間進行一次消防演練呢

單位至少半年需抄要進行一次消襲防演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61號令第四十條規定: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3)多久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消防演練應當包含的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4.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多長時間進行一次

公共場所及公共人員密集場所對於員工的消防培訓及演練至少應每月不少於一次

5. 你最近經歷的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是什麼時候​

認清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火災的發生是現實生活中最常見、最突出、危害最大的一種災難,是直接關繫到人民生命安全、財產安全的大問題。

6.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位員工應當至少多久進行一次消防

每年一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7.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多長時間進行一次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版安部第61號令第三十六條權規定: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7)多久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其他消防培訓:

一、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二、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於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三、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8. 依據公安部第61號令,企業應當至少多久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按照規定的一年需要2次消防演練和每月需要對義務消防員進行培訓 一次,每季度對全體人員進行培訓一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8)多久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

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9. 新《消防法》規定每隔多久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根據《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7.1.1 建築消防設施應每年至少檢測一次,檢測對象包括全部設備、組件等,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以及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築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自系統投入運行後每一年底前,將年度檢測記錄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備案。

在重大的節日,重大的活動前或者期間,應根據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6.1.4 建築消防設施巡査頻次應滿足下列要求:

a) 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應結合公共娛樂場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視情況將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納入其中,但全部建築消防設施應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巡查一次;

c) 其他單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部門每周一次,班組(車間)每日上下班檢查;消防安全專職人員每日巡查。一般單位每季至少組織一次。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每2小時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後必須進行一次徹底的檢查,消除遺留的火種。

(9)多久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1998年版消防法第十九條規定: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維修消防設施和器材。

新消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准。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後,方可生產、銷售和使用。

10. 物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多久進行一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版全重點單位應當按權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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