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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於輻射安全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19 07:26:51

㈠ 中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系有哪些

中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系有:
一、監管部門和管理體制
監管部門及其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有關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衛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在《關於放射源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3]17號)中明確規定了各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和分工,具體內容如下:
(1)環保部門(核安全主管部門)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安全的統一監管。
制定和組織實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
建立並實施放射源登記管理制度;
根據輻射工作單位提供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輻射安全評價報告書和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書等核發放射源安全許可證,並通報同級公安部門;
負責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置領域從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
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理和定級定性工作,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
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
組織開展放射源安全技術研究。
(2)衛生部門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工作;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的准入管理;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
(3)公安部門負責對放射源的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察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

(4)商務部門會同環保部門(核安全主管部門)公布放射源進出口管理目錄。
(5)海關根據放射源進出口管理目錄,驗憑環保部門(核安全主管部門)核發的放射源安全許可文件辦理海關進出口手續。
(6)鐵路、交通、民航部門分別負責放射源鐵路、水運、航空運輸和放射源鐵路、公路、水運、民航運輸單位及運輸工具、人員的監管。
(7)郵政部門負責郵寄放射源的安全監督檢查。
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根據環保部門(核安全主管部門)確定的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性質和級別,負責有關國際信息通報工作。
二、環保部門的管理體制
目前中國已形成了一個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輻射安全管理司(核安全管理司)為領導,各省、市、縣(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放射源監管網路。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放射源生產單位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建立放射源進出口和銷售管理目錄;組織制定專項行動計劃,負責專項行動執行情況的督察和驗收;負責各省城市放射性廢物庫運行前的批准。
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放射源使用、運輸、貯存和處置單位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本省各級環保部門開展放射源專項行動;負責本地區城市放射性廢物庫的安全運行。
各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省級環保部門的組織下,對轄區內放射源安全狀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環保部門和建設單位的具體職責:
1、放射源全過程監管
放射源安全管理涉及放射源的生產、進出口、銷售、使用、運輸、貯存和處置等環節,即放射源從「生」到「死」的全過程。它在各個環節之間的流向見圖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頒布以後,明確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放射源安全管理中的主導地位。為進一步加強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眾健康,減少事故隱患,必須明確環保部門與建設單位的各自職責。
2、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監管職責:

(1) 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2) 執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制度;
(3) 執行許可證制度;
(4) 放射源動態審批備案監管;
(5) 執法監督檢查;
(6) 領導事故應急及善後工作;
(7) 建立密封源分布與流向動態資料庫。
3、 建設單位(許可、注冊)應履行的主要經營職責
(1) 建設(或租用)符合輻射防護要求的廠房或營業場所;
(2) 選用先進工藝和設備,開展清潔生產;
(3) 建立具有輻射專業知識的職工隊伍(主管和操作人員);配製相應的
輻射監測設備;建立職工的個人劑量檔案;
(4) 制定輻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方案;
(5) 委託環境監測、環境評價機構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
登記表,以及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
(6) 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辦理日後的變更、注銷事項;
(7) 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常規監督檢查;
(8) 依法對其造成的輻射危害承擔責任。
就放射源安全管理而言,許可證制度和審批備案制度是管理部門與建設單位之間互動成分較多的事項。
三、輻射環境安全管理法規及相關標准
(一)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
4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
5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53號令,1998年
6、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2006年
7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3號令,2001年
8、 《放射性環境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局,第3號令,1990年
9 、《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87)環放字第239號,1987年
10、 《建設城市放射性廢物庫的暫行規定》,1984年
(二)放射源管理與輻射防護標准
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准》(GB18871-2002)
2、 《密封放射源 一般要求和分級》(GB4075-2003)
3、 《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衛生防護標准》(GB16354-1996)
4 、《含密封源儀表的放射衛生防護標准》(GB16368-1996)
5 、《油(氣)田測井用密封型放射源衛生防護標准》(GBZ142-2002)
6、 《油(氣)田測井用非密封型放射源衛生防護標准》(GBZ118-2002)
7、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GB11806-2004)
8、 《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GB14500-2002)
9 、《放射性廢物的分類》(GB9133-1995)
10、《輻射源和實踐的豁免管理原則》(GB13367-92)

㈡ 請問有誰了解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嗎

核安全中心的部委直屬的事業單位,京外招聘由於牽涉到戶口的問題,進京版指標及事業單位編制的權問題,流程的確比較長。招聘意向落實後,要辦理戶口進京批復,需要通過環保部審查、人力資源部部委會審批,半年左右吧。
關於這個單位怎麼樣的問題,我覺得應聘核安全中心的人員基本都是圈內人事,應該是比較了解的吧,核安全中心主要是負責核安全評審,在國內屬於頂層的技術評審單位,相當於美國NRC技術部分。
招聘到入職咋地也要三兩個月吧,如果你是京外的,那半年算是快的。
這個時間不由核安全中心控制,環保部、人事部那邊要有批文才能發錄取通知。應該差不多。

㈢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內容有哪些越詳細越好

(一)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

(二)核動力廠以外的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
(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及後處理設施;

(四)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

(五)其他需要嚴格監督管理的核設施。

國家核安全局對全國核設施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獨立行使核安全監督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起草、制定有關核設施安全的規章和審查有關核安全的技術標准;

(二)組織審查、評定核設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設施營運單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負責頒發或者吊銷核設施安全許可證件;

(三)負責實施核安全監督;

(四)負責核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核設施應急計劃的制訂和實施;

(六)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對核設施的安全與管理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及國際業務聯系;

(七)會同有關部門調解和載決核安全的糾紛。

第五條國家核安全局在核設施集中的地區可以設立派出機構,實施安全監督。

國家核安全局可以組織核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協助制訂核安全法規和核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參與核安全的審評、監督等工作。

㈣ 我國的核與輻射安全法規體系包括那些層次,分別舉列

核安全領域的法規體系與我國其他的法規體系差不多,但也有其特點。
第一層,最高層是法,主要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等,這些是全國人大審議,國家主席發布的;
第二層,是國務院條例,主要是核設施安全管理條例、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放射性物質運輸條例等,還有一些正在制定,這些條例由國務院發布。
第三層,是部門規章,就是國家核安全局發布的制度,比如選址安全規定、設計安全規定等的。
除此之外,可以延伸的第四層,就是技術層次的文件,比如常說的核安全導則類文件。
另外一方面,國家和行業標准也是要遵守的,比如GB18871、6249等的,都是強制性標准,應該與第三層平行看待

㈤ 核與輻射安全監督員證

考是考不來的。也不是申請。
國家核安全局及地方監督站人員從事核安全監督的人員有資格申請監督員證,通過培訓和相關考核由國家核安全局頒發。

㈥ 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是不是就是以前的核安全局

這兩個單位不是一回事。
和與輻射安全中心是環保部直屬事業單位,是我國唯一專業從事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監督管理技術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核安全局是1998年並入國家環保總局,設立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司(國家核安全局)。2008年3月國家環保總局升格為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環境保護部副部長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

㈦ 核與輻射安全有關的重要國際機構有哪些

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ICRP)、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核能機專構(OECD/NEA)、聯合國原子能屬輻射效應科學委員會(UNSCEAR)。 IAEA是國際原子能領域的政府間科學技術合作組織,同時監管地區原子安全及測量檢查,於1954年12月...

㈧ 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怎麼樣

簡介: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於1989年3月成立,是環境保護部的直屬事業單位。主要從事有回關核電廠、研究答堆、核燃料循環設施、核技術應用、鈾礦和伴生放射性礦安全的技術評價、驗證、監測、科研以及核安全科技信息等工作,為我國民用核設施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注冊資本:2037萬人民幣

㈨ 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區別與待遇

核與輻射安全中心復是事業單位,相當於制正局級單位。工程師工資在6千以上/月,年底有點獎金。
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是參考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只是一個公務員單位。工程師工資在5千以上/月,無獎金。
核與輻射安全中心於1989年3月成立,是環境保護部的直屬事業單位。主要從事有關核電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核技術應用、鈾礦和伴生放射性礦安全的技術評價、驗證、監測、科研以及核安全科技信息等工作,為我國民用核設施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輻射安全監督站是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和環境保護部委託,負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河南六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工作,以及全國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持證單位監管。

㈩ 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工作情況

華北站就是原來的北方站,是國家核安全局的派出機構,負責華北區域的核設施監督,也有江蘇連雲港核電站。另外,華北站負責核安全設備的監督工作,華北站在北京北三環馬甸橋東北角,工作地點在包頭指的就是駐場監督,就是在核安全設備的製造企業。
華北站是參考公務員管理的,工作環境因為是駐場監督,環境很不錯;
福利待遇,與公務員差不多,待遇方面應稍好一點,因為有現場補助吧;
工作強度,公務員啥樣就是啥樣,現場工作稍微多點,沒什麼強度;
未來發展是很不錯的,核行業的振興,監管行業同樣會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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