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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安全培訓內容

發布時間:2020-12-19 06:17:30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要從以下七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第一章
總則內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容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B. 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包含哪幾個方面

一、 第一章 總則。該章共有15條,規定了5個方面的問題(1)《安全生產法》立法的目的(第1條);(2)《安全生產法》的調整范圍(第2條);(3)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第3條);(4)按照「三方原則」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第4條、第5條、第10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及工會組織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第6條、第7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職責,並確立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一款,第11條);(5)安全生產工作的基本原則:鼓勵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第14條),通過中介機構提供技術服務9第12條),加大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強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力度(第13條);獎勵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第15條)。

二、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該章共有28條,規定了7個方面的問題:(1)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否則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16條);(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第17條、第18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3)在生產經營單位內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職責的規定(第19條、第38條);(4)關於生產經營單位內有關人員的資質、教育、培訓、考核的規定(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5)對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中安全生產問題的規定(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6)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和生產工藝、設備管理的規定(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4條第2款);(7)對危險設備(設施)、危險物品、危險作業及重大危險源加強管理的規定(第30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一款、第35條)。

三、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該章共有9條,規定了3個方面的問題:(1)生產經營單位中從業人員的權利(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48條);(2)生產經營單位中從業人員的義務(第49條、第50條、第51條);(3)工會組織的權利(第52條)。

四、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該章共有14條,規定了6個方面的問題:(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責任(第53條);(2)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有關職責和行為的規定(第54條、第55條、第56條、第60條、第63條);(3)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第57條、第58條、第59條);(4)行政監察機關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第61條);(5)關於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機構的條件和責任的規定(第62條);(6)對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其他方面的監督(第64條、第65條、第66條)。

五、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該章共有9條,規定了3個方面的問題:(1)關於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規定(第67條、第68條);(2)關於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74條);(3)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定期分布(第75條)。

六、 第6章法律責任。該章共有19條,規定了5個方面的問題:(1)地方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第76條、第77條、第91條、第92條);(2)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第78條);(3)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法律責任(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82條、第83條、第84條、第85條、第86條、第87條、第88條、第90條);(4)生產經營單位中從業人員的責任(第89條);(5)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的執行(第93條、第94條)。

七、 第七章附則。該章共有2條。規定了2個方面的問題:(1)《安全生產法》中關於「危險物品」和「重大危險源」二個用語的含義(第95條);(2)《安全生產法》的施行日期(第96條)。

C.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3)安全生產法安全培訓內容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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