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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安全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19 04:48:13

❶ 在駕駛員全責的交通事故中,車主和駕駛員的賠償責任怎麼分

由法院來加以確定,以獲得最大可能的賠償。
通常情況下,肇事司機作為事故直接當事人成為民事賠償主體,但需要明確,很多情況下交通事故的直接當事人和承擔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並不一致。比如,受僱傭的司機開車發生交通事故,司機和受害人是事故直接當事人,但民事賠償主體可能是僱主或者僱主與司機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目前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有關立法,包括最新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均未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作概括和界定。我們通常看到的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主體定義是:對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些法律、法規和定義都未能給出我們確定民事賠償主體的實用標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曾經在第七十一條規定:「對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責任,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駕駛人時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駕駛人承擔;
(二)經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授權駕駛機動車的,由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承擔;
(三)未經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授權駕駛機動車的,由駕駛人承擔;(四)駕駛人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就機動車事故責任的負擔事先已有書面約定的,從其約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據前款第(二)項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駕駛人追償。」該條實際上是想對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責任的承擔進行規定。但是有的委員提出,在處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時,確定由誰承擔責任的情況比較復雜,在實踐中需要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本法可以不作規定。據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通過時將該條刪去了。由此也可見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由誰作為民事賠償主體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實務上都是個復雜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頒布的司法解釋中涉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主體問題的包括:《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等,這些解釋是把對車輛的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歸屬綜合起來作為認定標准確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主體的。
運行支配權,是指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運行利益歸屬,是指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即可以是因機動車運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間接利益。這樣我們至少可以形成一個淺顯的認識,即用「誰(對車輛)支配、受益,誰(作為民事賠償主體)承擔責任」這一標准來簡要確定民事賠償主體。當然,這種認識必然有局限,不能涵蓋所有情形,只能作為一個大體的把握標准。比如:非經許可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事務,象馬路上曬玉米影響車輛運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就不能套用「誰支配、受益,誰承擔責任」的標准,因為曬玉米人不可能對車輛進行支配、受益,但因為其影響道路正常通行,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也要作為民事賠償主體。
機動車所有人與其他機動車運行者關系構建的形式有:借用、租用、掛靠、承包、修理、質押、分期付款所有權保留等
民事賠償主體的確定比較復雜,基於一個非法律專業人士的認知難以確定時,受害人應該把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主體盡可能的列為民事賠償主體,由法院來加以確定,以獲得最大可能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車主因駕駛員執行其職務行為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適用的是無過錯原則。
1、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2.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3、僱主轉承替代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用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此條規定完全可以類推適用於駕駛員執行職務致他人損害的場合。受雇司機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法益。而僱主因雇員之服務而受有利益,自應負擔損害。機動車的所有人(下稱僱用者)代負責任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僱用者與駕駛人之間是否存在僱用關系。如何認定僱用關系的存在,應以僱用者與駕駛人之間客觀上有實質的選任、監督關系為限,不應局限於是否存在書面合同和受有報酬,凡事實上為他人駕車提供勞務者,不問有無合同、報酬,均為受僱人。即使所謂「臨時工」、「一時的幫手」等,只要這些人與正規的從業人員一樣,客觀上接受僱用者之指揮、監督,即應當承認他們與僱用者之間有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雇員)在從事僱傭關系事務中造成交通事故而致他人人身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法理上通常稱為"絕對責任。是否是在執行職務范圍內:
1.職務的時間或地點。如果駕車肇事行為發生的時間和空間是在授權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並且有為僱用人服務的目的,可認為是職務行為。
2.職務上給予機會的行為。如果駕駛人利用職務給的機會而實施侵權行為,該行為確與職務有內在的關聯,則應認定為屬於職務范圍。
3.故意行為。駕駛人執行職務故意加損害與他人,如果其行為與職務有內在關聯,即使其目的是為了達到私利,也應認定為職務范圍。
4.繞道行為。駕駛人分明從事公事,借機處理自己私事,導致交通事故損害發生,僱用人應否負責?受雇傭人未接受僱主的指令或安排,自行駕車造成事故的,因此類型行為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和授權,應當視為"擅自駕駛場合"造成事故,僱主不應承擔責任。應考察駕駛人的行為是否與其職務有關聯及是否純為個人利益兩方面因素。例,甲駕車送貨,繞道回家探望父母,途中將人撞傷。因探望父母是私事,與職務無關,僱用人自不負責。
5、受僱人在從事僱主指令、安排的交通事務活動中,受僱人(機動車輛駕駛員)本身遭受事故損害的責任主體認定比較復雜:(1)受僱人在從事僱主安排事務中,由於受僱人本身無過錯而遭受損失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由侵害方承擔,如果對方侵害人無力賠償或不能全部賠償的,應由僱主承擔代負責任。(2)受雇駕駛員駕駛車輛有過錯的,除對方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外,可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減輕或免除僱主的賠償責任。
6、如果僱主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雇員自身無資質而指令安排雇員從事機動車駕駛活動因而引發的巨頭事故,應當由僱主承擔責任。

❷ 提升駕駛員的什麼是防患道路交通事故的最關鍵措施

提升駕駛員的安全隱患意識。提高他們學習交通法則的能力。提高他們的交通法法規意識。這樣可以防範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❸ 駕駛員安全培訓和學習制度

車隊駕駛員、車輛管理若干制度

一、全面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工作和因公用車的調度使用,並及時做好派車登記,完成局(公司)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每月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及時傳達交通管理部門的精神內容;督促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安全行車,杜絕事故發生。

三、按照車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局(公司)所有車輛的年檢和駕駛員的年審工作。

四、嚴格遵守局(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車輛維修應認真檢查核實,嚴格把關,嚴格執行報批制度。

五、負責對駕駛員行駛公里、出車補貼的核准、報批,加強對汽車和摩托車油料的管理和標准核算,每月對車輛用油情況進行單車核算,建好各類台帳。

六、每月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檢查考核,嚴把檢查考核關,確保車況良好。

七、扎實抓好對車輛停放的督查工作,對因公派出車輛要按規定及時查詢,掌握動態。

八、對違章、違規的駕駛員要做好登記,並及時將信息報辦公室。

九、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駕駛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杜絕事故發生。

二、精心愛護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對車輛要勤檢查、勤緊定、勤潤滑,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維修,避免機械責任事故的發生。

三、車輛出車前後要清洗,保證車容車貌整潔、美觀。

四、嚴格遵守局(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自覺遵章守紀,服從安排和調度。不得私自出車;完成任務後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並及時報告派車負責人登記,嚴禁將車開回家過夜。

五、加強業務學習,提高駕駛技能,做好節約用油。

六、文明駕車,禮貌待客,不開「英雄車」、「賭氣車」,嚴禁酒後駕車,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

七、自覺參與安全教育活動,做到警鍾長鳴,不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

八、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駕駛員安全教育制度

一、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道路交通法規,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安全意識,按時參加各類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執行行車規則。

二、車隊要堅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及時傳達上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指示精神,認真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訓,不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

三、客戶服務部安全教育例會每月不得少於一次,每月對送貨駕駛員的安全情況進行一次講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四、安全教育活動檔案不在局(公司)的駕駛員要自覺參加所在地交警中隊舉辦的安全教育活動。

五、車隊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進行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

六、根據上級要求並結合局(公司)實際,辦公室(車隊)每年要組織駕駛員進行業務培訓,並進行道路交通法規和安全行車常識測試,對多次測試不合格的駕駛員要及時向領導匯報,並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七、局(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車隊要嚴格考勤。

八、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業務技能比武競賽,對優勝者給予一定幅度的物質獎勵。

九、每年邀請市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的領導進行實例教育,著力提高駕駛員事故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

十、車隊對各類培訓教育要做好台帳記錄,以便備查。

車輛檢查制度

一、堅持做好出車前檢查和完成任務後的車輛清洗、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報告維修。

二、車隊要定期組織對車輛的安全檢查,確保車況良好,原則上每月不少於一次。對不符安全要求的車輛要及時提出整改維修意見,並報辦公室核准實施,消除隱患。

三、駕駛員要對所駕車輛做到胸中有數,認真檢查保養,發現機件損壞、失靈要及時報告搶修,否則因檢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追究責任,並負擔賠償責任。

四、車隊長要加強對駕駛員和車輛的檢查、監督,嚴格履行職責,否則要追究責任。

五、車隊對每次車輛安全檢查要造冊作好登記,並對隱患整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抓好落實。

六、每次車輛檢查情況將作為駕駛員月度考核的重要依據,嚴格獎懲兌現。

車輛及駕駛員保險制度

一、局(公司)所有車輛必須按規定及時投保,由辦公室(車隊)具體負責登記實施。

二、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按責任險項目投保,客戶經理摩托車,由局(公司)統一為其投保車損險、人身險、第三者責任險。

三、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報告車隊,由車隊協同保險管理部門進行實地評估損失,做好索賠工作。

四、車隊對投保車輛要逐台登記,並按時續保,當車輛保險期限到期時,駕駛員應及時向車隊報告,辦理續保,不得脫保,否則要追究責任。

五、辦公室要加強對車輛保險的監督管理,督促車隊建好台帳,盡心盡責做好索賠工作。

車輛事故登記制度

一、局(公司)辦公室(車隊)為車輛交通事故處理、登記、上報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二、在行車過程中發生車輛交通事故,駕駛員要及時如實向事故處理的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報局(公司)辦公室(車隊),並保護好事故現場,以便妥善處理。

三、客戶服務部送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論事故大小,務必如實及時報告主管職能科室,辦公室(車隊)應根據事故等級損失輕重,做好登記並逐級上報。

四、發生車輛事故,不準隱瞞不報,不準私自處理。否則造成的後果由所在部門負責人、駕駛員自負。

五、辦公室(車隊)對車輛交通事故要分類登記,建立檔案台帳,並作為對駕駛員考核續聘的重要依據。

××(公司)

車輛緊急情況處置預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局《關於開展交通安全專項治理活動的通知》精神,確保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減少發生交通事故後的損失,應急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特製定車輛緊急情況處置預案。

一、車輛發生傷人交通事故時

由乘車負責人或駕駛員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電話:)。乘車負責人或隨車人員必須立即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急救,駕駛員要保護好事故現場,等候交警現場處理。當駕駛員一人在場時,先報警和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在事故現場作好標記,並立即搶救傷者。然後等待交警現場處理。

二、客戶服務部送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

應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局(公司)領導或職能科室(電話:),並及時趕赴現場協同處理。駕駛員、送貨員必須保護好隨車成品卷煙,如有傷者由送貨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進行搶救,駕駛員必須保護好事故現場和隨車卷煙,確保國家財產不受損失,並協助交警作好現場處理。

三、物流中心配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

駕駛員應立即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同時報告職能科室(電話:)。職能科室負責人接到電話後,應及時趕往現場協同處理。如有重傷者,駕駛員應鎖好貨廂車門,在事故現場作好標記,而後立即將傷者送往附近醫院急救,並報告局(公司)領導。

四、車輛在途中發生搶劫案件時

駕駛員、送貨員或隨車人員要機智、勇敢、靈活,不要驚慌,立即撥打110電話報警,並將貨款放置隱蔽處,同時沉著冷靜地組織做好正當防衛,全力保護好國家財產,記好疑犯的容貌特徵,並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接報後即時報領導,並急速趕赴現場做好急救工作。平時在工作中要加強防範,配有必要的防衛工具,以應急突發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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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如何提高汽車駕駛員對事故預防的能力

1 促進駕駛員了解自己的汽車
汽車是駕駛的基礎,汽車駕駛員只有通過對汽車進行有效的了解從而更好地對安全裝置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有著更深的理解同時也可以對交通系統、汽車安全系統、汽車質量的影響因素都有著清晰的認識。
1.1 熟悉汽車的安全控制系統
車輛的安全控制系統實際上是非常復雜的。這迪歐汽車駕駛員的身體素質、心理素質和精神狀態都有著極高要求。汽車的安全控制系統通常由自動操縱系統和駕駛員手動操縱系統兩部分組成,在不同的道路條件下其操作過程大多不同並在不同的天氣情況下系統的操縱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駕駛員應當對各種天氣條件、路面條件下的操作方法有著深刻的認識,同時對車輛的安全裝置的功能有著明確的了解。在這些因素的相互溝通、互相影響、相互作用下從而更好地促進汽車安全性能的有效提升並在某些條件特定條件下對預防交通事故有著決定性的影響。因此駕駛員應當更好地對汽車的安全控制系統有著清晰的認識並更好地提升車輛的操縱穩定性,最終更好地提升駕駛員的預防事故能力。
1.2 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
良好的駕駛習慣是防止駕駛員遇到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並對車輛的安全運行起著基礎性作用。例如駕駛員應當對影響天氣和道路的因素有著准確的預測,在天氣不好或者路況不好的情況下要小心駕駛從而有效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最終更好地達到安全駕駛的目的。可以說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是汽車駕駛員防止交通事故發生的重要措施。汽車駕駛員應當努力提升自己的綜合實踐能力並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通過養成自己獨有的良好駕駛操作並逐步積累駕駛實踐經驗從而有效地促進駕駛水平的增長。汽車駕駛員通過對新的交通法律法規進行更深一步的了解,可以有效加強安全駕駛的習慣並培養新的駕駛技術從而促進安全駕駛技術水平的有效提升。汽車駕駛員通過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進行認真研究並及時掌握安全駕駛技能可以有效提高交通事故的預防能力,從而更好的促進安全駕駛的進行。
2 提升駕駛員信息熟悉度
2.1 有效處理駕駛信息
駕駛員在進行汽車的駕駛過程中通過對路況等駕駛信息進行有效地處理可以更好地完善自己的駕駛技術並有效減少交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汽車駕駛員通過在駕駛過程中對相關的駕駛信息進行有效分析可以很好地減少駕駛過程中駕駛失誤的出現。從而有利於駕駛員更好地進行安全駕駛。汽車駕駛員可以根據駕駛信息有效地排除駕駛過程中的干擾因素並通過合理地分析觀察出駕駛過程中潛在的危險從而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
2.2 及時發現可能會帶來損失的信息
汽車駕駛員的信息處理能力是有限的,駕駛員的視覺注意力經常受到強大的外部干擾和其他因素的影響。汽車駕駛員如果不對可能帶來損失的信息進行處理則會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駕駛員通過對可能帶來危害的信息進行處理可以有效地減少駕駛過程中損失的發生,從而更好地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例如汽車駕駛員可以通過對駕駛速度、路面情況等駕駛信息進行有效處理有效地對周圍的環境中可能帶來損失的因素進行及時的發現,從而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並促進整個交通系統和交通環境的改善。因此汽車駕駛員應當從駕駛的本質上出發對可能帶來損失的信息進行及時的處理,從而有效地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

❺ 如何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隨著企業的發展,企業用車不斷增多,交通安全問題就成了擺在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從企業這個角度,如何來何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呢?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安全管理工作一貫堅持的主針,車輛安全預防預控工作是安全管理的主要途徑,預防預控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繫到安全管理工作的質量,它是安全行車的保障,只有做好此項工作,防患於未然,才能避免行車事故的發生,達到安全行車的目的。因此,預防預控工作,已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如何做好車輛安全管理的預防預控工作,是目前安全管理人員探討和最關心的問題。要想做好車輛安全管理的預防預控工作,必須首先找出影響行車安全的主要因素,認真進行分析研究,有的放矢,對症下葯,只有這樣,預防預控工作才有針對性,結合企業用車的實際情況,淺談看法。
一、影響車輛行駛安全的主要因素
一提起行車安全,人們自然會將它與交通事故聯系在一起,對於某一起交通事故來說,乍看起來似乎是偶然的。然而,必然性寓於偶然性之中。因此,某一起具體的交通事故必有它的必然性,必然性必須從人、車、路三方面進行分析。對企業來說,公路是客觀因素,我們這里不做探討,僅對人 (駕駛員)、車兩個因素進行分析。
(一)人的因素。人是交通安全中最重要的因素。交通安全的關鍵在於人,人是交通安全的核心。國內外的交通事故統計表明,有 80%—85%的事故是由人造成的,包括駕駛員的駕駛失誤、麻痹大意和違章行駛等;還包括行人和騎自行車人不遵守交通法規等,但從總體來看,關鍵還是在於駕駛員,因為相對於騎自行車人和行人來說,機動車駕駛員是交通強者,騎自行車和行人是交通弱者。因此,在交通安全中,人的因素主要是駕駛員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的統計與資料分析,因駕駛員失誤而發生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總數的約70%,因此人(駕駛員)是道路交通中最重要的環節,是預防預控工作的主體。
(二)車的因素。交通安全的第二要素是車。在這里車主要是指機動車。據國內外交通統計資料表明,由於車輛本身因素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在工業發達國家占 5%左右,在發展中國家佔10%左右。在交通事故中;由於車輛造成的事故,主要是由車輛的機械故障造成的,包括制動失靈或不合格,轉向失靈或不合格,輪胎脫出或爆裂,燈光損壞、燈光眩目、連接失效等。近年來因車況不良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大幅上升,因此車也是預防預控工作的主要對象。
二、抓住安全管理工作重點,有針對性地做好交通安全管理的預防預控工作
通過對影響行車安全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預防預控工作主要是做好人(駕駛員)與車的管理工作。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抓好。
(一)做好對人(駕駛員)的預防預控工作
1、教育駕駛員必須確立高度的安全責任感。一個駕駛員,必須真正意識到自己肩負的社會重任,頭腦里必須有強烈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觀念,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第一、謹慎操作」的職業道德要求落實到具體行動中,並要逐步確立起高度的安全責任感。具有安全責任感的駕駛員會時時刻刻注意安全行車。駕駛員應善於總結工作和事故原因,主動消除各種事故隱患,爭取把事故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另外,駕駛員要克服「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的錯誤認識,因為在河邊走並非是濕鞋的直接原因。正確的認識只能是「常在河邊走」包含著「濕鞋」的可能性,但不包含「濕鞋」的必然性。作為駕駛員正確認識這個觀點很重要,不能認為掌握方向盤就難免不了出事故。只要責任心強,技術過硬,及時把事故的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那麼即使「常在河邊走,也能做到不「濕鞋」。
2、教育駕駛員認真學習交通法規,並嚴格遵守,力爭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認真學習交通法規,掌握基本精神,熟知法規內容。不學法、就不懂法,不懂法、怎麼用法、守法呢?交通法規是機動車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行為規則,必須掌握它、熟悉它。二是嚴格要求,遵章守紀,遂步形成遵紀守法的道德習慣。每一名機動車駕駛員都要嚴格要求自己,事事處處、時時刻刻都要認真執行法規,一絲不苟。在沒有人監督的情況下,也要自覺地按交通法規辦事。出現了違章情況,要主動糾正,即使沒有造成惡果,也不能原諒自己,這樣久而久之;遵守交通法規就成為一種道德習慣了。三是杜絕僥幸心理。例如在辦案任務急的時候,駕駛員就可能疲勞開車,認為自己只要注意點安全,就不會出事。安全行車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往往就是在萬分之一時出了事,有的老駕駛員開了一輩子安全車,臨到退休時因違章出了事。所以一定要杜絕僥幸心理,嚴禁違章駕車。
3、搞好技術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駕駛員的專業技能,是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條件。提高生產人員專業技能,既是提高經濟效益的有效措施,更是預防各類事故發生的明智之舉。做為駕駛員只有掌握良好的業務技術,才能隨時處於應付外界突變的警界狀態,做出防患於未然的應變對策。要求駕駛員要有很好的隨機應變能力,要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掌握好「快」與「慢」的關系,安全駕駛,限速行車,看起來似乎太慢,但從全局來說,由於行車安全,各方面放心,也就名慢實快了。反之,如果開「英雄車」就難免不發生事故,出現了事故必然要耽誤時間,也就會名快實慢了。
4、認真執行安全教育制度,加大教育力度,按時召開駕駛員安全例會,堅持駕駛員安全學習制度,利用有關宣傳材料、報刊等,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特別要做好季節性(惡劣天氣、雨、雪、霧天)行車安全常識的教育。
5、要根據駕駛員年齡,駕車年限分別進行教育培訓,提高駕駛員的操作水平,對駕駛員進行分類排隊,認真排查找出三類駕駛員進行重點教育培訓。
6、嚴格把關,認真做好駕駛員上崗前的兩級考核,杜絕無上崗證駕車對象。
7、對肇事駕駛員的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對肇事駕駛員的教育要縱到底、橫到邊。
8、加大安全檢查力度,對優秀者重獎,對違章者重罰。
9、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落實安全責任制。
(二)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做好預防預控工作。
1、加強機務管理,提高維護保養質量,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由於車輛技術狀況、道路狀況及駕駛員操作等原因,汽車在行駛過程中往往會出現故障,影響車輛正常運行,造成行車晚點,有的甚至造成機械事故。因而駕駛員要加強車輛維護。以確保車輛能正常運行。駕駛員必須加強車輛日常維護,增強責任心,做好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後的車輛檢查工作。提高車輛完好率,同時,發現故障,及時排除。
2、車輛管理部門要定期做好車輛的安全大檢查工作,對車輛制動、轉向、燈光、輪胎、傳動,消防器材等技術性能進行檢查,嚴格把關,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及時修復,確保運行車輛完好率達到100%,堅持杜絕機械事故的發生。
總之,只有做好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加強駕駛員管理,提高駕駛員安全素質,加強機務管理,保證維護保養質量,加大車輛安全檢查力度,確保車輛技術狀況完好,做到人人抓安全,人人管安全,這樣才能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的更好,提前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交通安全。

❻ 安全生產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中司機什麼責任

安全生產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司機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內和國道路交通安容全法》
第八十八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❼ 在交通事故中,屬於駕駛員責任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認定原則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公安機關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方面有人力、有經驗,由公安機關現場處理糾紛,有利於及時解決糾紛、方便群眾和降低訴訟成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於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為 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1、因果關系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並不成「正比」,有些行為並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並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後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於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鑒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採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後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為以後,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麼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這源於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 損害後果發生的因素, 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 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認定中如何體現各行其道的原則,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借道避讓原則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參與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行其道。為了合理利用交通資源,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交通參與者可以借用非其專用的道路通行。當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交通參與者實施借道通行時,有可能與被借道路本車道的參與者產生沖突點,為保證安全,必須明確誰有義務主動防止沖突的發生。借道避讓原則在調整交通行為和交通事故認定中仍應起到規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既然確定了借道避讓原則,對此類事故的認定思路已經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應較本道通行者承擔更多的安全義務。但此原則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人行橫道是保護行人橫過道路的通行區域,機動車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負有避讓行人的義務。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段橫過機動車道時,雖屬借道通行,但在此情況,機動車有避讓行人的義務,同時行人也有確保安全的義務。這是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的特殊通行規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為本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充分表現出重點保護弱者的特點,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權原則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理論依據,認定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以機動車在機動車道相對行人有先行權這一指導思想來劃分事故責任由於行人橫過道路時存在沒有主動避讓機動車的過錯,認定此類事故責任時往往先確定行人侵犯機動車的路權,再看機動車有無違章行為,如果機動車存在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違章行為,再根據違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減輕行人的責任。此類事故以行人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佔多數。各行其道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本質就是認定事故當事人在通行規定上應承擔的安全義務大小,如借道通行者應承擔確保安全的義務應大於本車道正常通行參與者的義務,在劃分責任時,應承擔較大義務的參與者也應負主要及以上的責任,反之負次要及以下責任。確保安全義務是衡量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標尺,這也是各行其道原則的本質。那橫過道路的行人和機動車誰應承擔的義務大呢?機動車和橫過道路的行人應承擔同等的安全義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新法既然已經明確規定了機動車應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簡單地將行人橫過道路的情形等同於其他借道通行的行為,即不能認為行人應承擔比機動車更大的安全義務。二是行人和機動車承擔同等的安全義務。行人應當受到保護,但行人也應當維護交通安全。個體的利益需要法律保護,但社會的利益需要每個人共同維護。行人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會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樣有義務維護社會的利益。在認定機動車與行人橫過道路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 時,還應考慮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行人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的使用僅限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面上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形,並非適用於所有行人與機動車發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所規定的,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所承擔的責任,僅限於民事責任,並非交通事故責任。

第二、客觀對待不同交通參與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著重保護行人和非機動車等交通環境中的弱者,同樣也強調交通參與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在分析機動車與行人發生的交通事故時,不但要立足於法律法規,還要客觀、具體地分析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特性。機動車相對行人來說,速度快,但操作不靈活,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如遇險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則速度慢,但行動靈活,控制能力強。行人在橫過道路時,其觀察交通環境的能力強於機動車在運行中觀察行人動態的能力,在認定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事故時,不能一味強調法律條文而忽視機動車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機動車象行人那樣靈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機動車那樣行動迅速。

(四)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交通事故的形態千變萬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應怎樣分析雙方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責任的劃分,先確定一方已違反了通行規定,後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置,再以事故發生時雙方是否盡到了安全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為的作用並劃分責任。

第一、一方存在過錯,其行為影響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這是運用合理避讓原則的基本條件,如果一方沒有過錯或即使有過錯但行為沒有影響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則不適用此原則。

第二、被妨礙安全一方應該發現危險的存在卻未發現。未盡到符合其交通參與者身份的一般注意義務為標准,在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能夠發現危險存在的,視為應當發現,反之視為不應當發現。

第三、被妨礙一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義務能夠採取有效的避讓措施但沒有採取或沒有採取正確的措施。如果被妨礙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義務要求,能夠採取正確措施而沒有採取的,則適用本原則,反之不適用。

第四、被妨礙方雖有條件採取措施避讓妨礙方,但其所採取的措施不妨礙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會對正常參與交通的第三方產生危險的,不適用本原則。一般來說,以各行其道原則劃分事故責任相對比較簡單,因為此類事故的路面痕跡及車輛停放位置通常能夠相對客觀地反映當事人的行為。而根據合理避讓原則,直接證據取證比較困難。雖然大多數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權案件,但與其他民事侵權案件存在著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動態運行中發生,交通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較其他民事侵權案件強,為使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建立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用合理避讓原則劃分交通事故責任有其合理性。

2、合理操作原則。合理操作原則為: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為了保證交通安全,應主動杜絕一些法律法規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為。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負事故責任

《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首先,每個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都有自己的操作習慣,一些習慣存在著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而法律不可能列舉在參與交通時可能出現的所有行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難以對全部交通行為做出無遺漏的規定。在法律實施後,社會上會出現新的事物參與到道路交通運行中,這些新事物也許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適用合理操作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應著重考慮「雖未違法,但存在交通過錯」的行為。

(五)結果責任原則。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後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確定該原則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第一、技術認定的客觀性。從技術的角度出發,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為發生原因和結果原因兩種,這兩種原因共同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結果。嚴格來說,這兩類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區別。發生原因是主動打破交通平衡環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動性。結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結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動性。這兩類原因並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時一種原因既含有發生因素也含有結果因素。比如,貨車超載運輸硫酸,車輛在轉彎時,駕駛員因車輛超載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車輛佔用對向車道,與對向車輛碰撞,此時超載表現為發生原因。由於車輛超載,捆綁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後摔裂,硫酸泄露腐蝕車輛和路面,超載在此表現為結果原因。一般認為,發生原因的作用大於結果原因,但]發生原因和結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盡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從實際出發,在充分調查取證的情況下綜合考慮。交通事故認定是全面、客觀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術認定,應該客觀、科學、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為證據,當事人的過錯客觀地造成了事故後果或是造成後果的原因之一,有過錯的當事人就應該負事故責任。

第二、增強交通參與者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交通環境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交通參與者是其中的子系統,為了維護大系統的正常運轉,子系統必須要正常運轉,這要求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任何一個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都存在影響交通環境正常運轉和導致交通事故的隱患。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參與交通時都要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同時,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違法行為是加大事故後果原因的違法者認定事故責任是非常必要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導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為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過錯時,還應注意以下兩點:

(1)應強調駕駛人員職業上的注意義務,避免對行人、非駕駛方的苛刻要求,留給其精神和身體以適度的自由空間。判斷駕駛人員責任時,不應僅看其是否違章(不違章不意味著已盡注意義務),還應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義務,因為任何發達的交通規則都不能完全概括現實交通的復雜狀況;

(2)如果雙方均未報案,一般應認定駕駛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使其承擔賠償責任;

❽ 談談做為一名有二十年駕齡的駕駛員怎樣預防交通事故

一、做為汽車駕駛員應熟悉和掌握汽車安全行車系統

通常我們把「人-路-車」構成的系統稱為交通系統。汽車安全行駛系統是交通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它所涉及的因素是汽車駕駛員的自身素質、操作行為和車輛技術狀況。在汽車行駛中只有這三個要素相互協調並且與周圍環境保持適應狀態,才能充分發揮整體功能,達到安全行駛的目的。實際上汽車安全行駛系統也是非常復雜的系統。如:汽車駕駛員自身素質包括思想素質、自身素質、精神狀態和心理活動、安全行車知識、駕駛員操縱技術;駕駛員操作行為包括操縱習慣、各種道路條件下的操作方法、各種氣候條件下的操縱方法,各種交通條件下的操縱方法;車輛技術狀況包括:整車技術性能,發動機總成技術性能,底盤總成技術性能和汽車使用可靠性。這人復雜內的各個因素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各因素對於總的系統的重要性盡管並不一致,但在一定條件下會發生轉化,在某些場合也有可能成為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

在汽車安全系統中要達到安全的目的起決定作用的是「駕駛員行車素質」在駕駛員素質中思想素質,身體素質又是起決定作用的因素,即沒有良好的思想素質和必需的身體素質,就不能發揮具有安全行車知識和駕駛技術的作用。如果其它因素都具備只是「精神狀態」不佳也會破壞駕駛員安全行車素質,駕駛員素質的決定性是有條件的,如果在行車,並停止其開車則有「素質」引起的可能性就被消除。如果駕駛員素質條件具備,但是在行駛中出現不當的操縱行為或車輛技術狀態不佳,也就可能破壞安全行車,此時,起決定作用的就是操縱行為,或車輛故障。

二、做為汽車駕駛員要熟悉和掌握「信息處理特性」

1、要正確處理信息。在路途中,駕駛員通過自己的感官收集來自道路、交通等的各種信息,經過分析判斷做出各種操作動作,通過汽車各個操縱機構使其做出相應的運動,一次控制的結果如車速與方嚮往往與希望有偏差,此時汽車的運動情況又做為新的信息反饋給駕駛員、駕駛員將其頭腦中的予定值進行比較,判斷出誤差量再做出修正誤差的操縱動作,如此的反饋不斷通過多次控制,最終達到安全行駛的目的,如果由於外界干擾或內部的其它原因造成駕駛員對信息判斷失誤或者汽車控制失調造成行駛狀況同予定目標間的誤差無法消除時,則將會造成出現事故的可能性,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從實質上看事故是由於系統內部「失調」或「失誤」造成的外界信息的反應錯誤所致。因此,事故的出現既具有偶然性,也具有必然性,從總體上講,事故出現的時間、地點和情況都不可能事先預測是偶然發生的,但從每一件事故的起因及發生過程分析都具有其內在的原因,如果能夠採取措施消除這些內在的原因則這類事故就可以避免,這就是事故的「必然性」所在。如「霧天行車」時有視線不清的信息,「彎路行車」車速快有離心力作用的信息,「冰雪路面」的有路滑信息,異常交通有需要提高警惕的信息等。包括駕駛員、車輛在內的汽車安全行駛系統如果對這些信息不僅接受,而且通過內部協調後,做出必須的正確反應,或者通過反饋系統修正達到正確反應,就可以避免事故實現安全行車,因此通過系統分析、能從事故發生的本質上認識事故發生的必然性,對於駕駛員都會有積極的意義,可以增長消除事故的信息,拋掉「撞大運」的思想,切實做好安全工作。在事故中,也有屬於在外界的信息不真實或「沒有」信息的情況下發生的,往往事到關頭什麼措施都來不及,這些事例往往成為駕駛員認為「事故難防」的理由,事實如果駕駛員平時能注意學習安全行車知識,行車中除注意危險對象的直接信息外,還能注意交通環境中的間接信息,並相應採取措施,上述情況下仍可避免事故。

2、盡量減少和避免信息的「丟失」。因駕駛員接受和處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當外界處於強烈的視覺干擾或分散注意力的環境中,這種信息未得處理而「丟失」的現象會變得嚴重起來,由於駕駛員處理信息存在著個人問題的差異,有的屬於生理機能原因,有的屬於訓練程度和經驗多少因素,但是處理信息的特性是共同的。如果,從汽車安全行駛系統的不發生事故的條件考慮,則需要保證駕駛員在其所處的駕駛環境中傳遞信息速率應不超過駕駛員處理信息的能力,即盡量減少和避免信息「丟失」的情況發生是保證整個系統與交通環境保持協調一致的首要條件,為了實現安全行駛,必須注意駕駛處理能力這個特點,採取適當措施,從本質上只有提高駕駛員安全行車的素質,才能提高其處理信息的能力,為安全行車創造條件。

三、努力提高駕駛員安全行車素質

在汽車安全行車系統分析中,駕駛員安全行車素質做為系統三要素之一,起著決定性作用,因此要提高駕駛員預防事故的能力,就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駕駛員安全行車素質。

駕駛員安全行車素質主要包括:思想素質、身體素質、心理素質、安全行車知識和駕駛操作技術。其中對於駕駛員造成肇事的原因歸納如下:技術不佳、酒後駕車、麻痹大意、亂停亂放、通過交叉路口不減速、無牌、無證駕車、轉彎速度過快、跟車距離近、夜間行車觀察不力、疲勞駕車、車況差、強行超速、超員、超載、超速行駛、對路況估計不足、互不相讓、反應遲鈍、判斷失誤、措施不當、驚慌失措等。因此說行車事故主要的原因常常是駕駛員素質、身體素質、技術素質、心理素質共同促成的,事實告訴我們解決行車安全問題關鍵在於提高駕駛員隊伍素質,增強交通法律意識、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意識。

四、提高汽車駕駛員預防事故的措施

1、認識和掌握「信息處理特性」,駕駛員無論是在灘區或在路上行駛,他的行動過程首先是收集各種情報、情況予以預測,作出判斷,然後才是行動,欲使行動無誤,關鍵在於收集各種情況,在駕駛中自覺不做超出自己能力的駕駛行為。

2、駕駛員要努力學習汽車安全行車的各種知識,以適應於交通安全的要求。駕駛員不但要掌握車輛行駛特性,還要熟悉自己車輛性能,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道路條件發生了質的變化,汽車的各種特性、車速、馬力、車身質量都相應提高,車輛的操縱性、穩定性和制動的方向性及慣性力都需要在思想上重視起來,在安全行車中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做到出車前想一想,看一看,堅持途中檢查和回場後保養,掌握安全行車系統知識增強安全行車意識。

3、做為一名駕駛員要學習交通安全心理學,注重心理健康,從駕駛員-車輛系統的觀點認識事故的實質,正確認識事故出現後的偶然性與必然性和預測行車事故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關系,為消滅事故增加信心,建立科學的依據。

4、嚴格訓練,提高技術水平。正確的駕駛操作是保證安全行車的前提,為此對所訓駕駛員進行嚴格訓練,嚴格要求,在實習期間要增強自我跟車訓練實踐,掌握車輛運動規律,提高自己獨立處理各種情況的能力,避免「職業殺手」的出現。

5、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和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國際上普遍認為交通管理的主要手段,一是法規,二是教育,三是工程,這三點並稱為交通管理的三大支柱,對此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要通過這些手段協調交通活動中的人、車輛、道路、環境四者關系保障交通安全暢通,適應新形式發展。

❾ 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對駕駛員怎樣處理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9)對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利益,以國家的名義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系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於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叫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修改後的刑法自2017年11月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這也是繼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後通過的第十個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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