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噸燃煤蒸汽鍋爐與生產車間的安全距離
鍋爐房和車間不允許連體設計,必須是獨立的,一般是5米以上,也可以用煤場隔開。
2. 誰能告訴我燃煤鍋爐和優缺點包括安全、環保、經濟三個方面
下面是我找的資料,不知道對你有沒有幫助
#煤氣化分相燃燒鍋爐的結構特點及應用
鍋爐在發展的過程中一直重視提高鍋爐熱效率和煙塵排放達標兩大問題。傳統的鍋爐解決這兩大問題的基本上是靠強化燃燒和傳熱提高鍋爐熱效率和設置爐外除塵器。強化燃燒往往會導致鍋爐煙塵初始排放濃度的加大,增大除塵器的負擔,在發達國家可使用除塵效率在99%以上的電除塵器或布袋除塵器,使煙塵排放濃度控制在50mg/Nm3以下,而在我國由於經濟條件的原因,只能使用價格相對低廉的機械式或濕式除塵器,除塵效率一般低於95%,使煙塵排放濃度大於100-200 mg/Nm3,達不到國家的環保要求。這種依靠爐外除塵器解決除塵的辦法,不僅增加鍋爐房的佔地面積和基建投資,而且增大引風機電耗,還造成二次污染。由於煤氣化分相燃燒鍋爐徹底改變了傳統鍋爐的燃燒原理,利用氣固分相燃燒理論,使煤在燃燒過程中易產生黑煙的可燃性揮發份中的碳氫化合物先轉化為可燃煤氣,與脫去揮發份的煤焦一同在燃燒室進行燃燒。由於燃燒室溫度高達1000℃以上,煙霧得以充分分解,解決了煤直接燃燒產生黑煙的難題。這種鍋爐不僅使原煤盡可能地完全燃燒和高效利用,有較高的熱效率,而且還盡可能地減少煙塵和有害氣體SO2、NOX等的排放,達到消煙除塵的作用,使鍋爐各項環保及節能指標大大優於國家標准。
煤氣化分相燃燒技術在鍋爐上的應用,打破了傳統鍋爐加除塵器的模式,創建了無需爐外除塵器的一體化模式。而這種一體化並不是機械式地將除塵器加入鍋爐。煤氣化分相燃燒鍋爐與普通煤氣鍋爐和層燃鍋爐相比,具有自己獨特的結構,它將後兩者有機結合,主要由前部的煤氣化室,中部的燃燒室和尾部的對流受熱面三大部分組成。
#煤氣化分相燃燒鍋爐的特點
傳統的煤炭燃燒方式在煤的燃燒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污染物,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主要原因是:
(1)煤炭不易與氧氣充分接觸而形成不完全燃燒,燃燒效率低,相對增加了污染排放;
(2)燃燒過程不易控制,例如揮發份大量析出時往往供氧不足,造成煙塵析出與冒黑煙;
(3)固體燃料燃燒時溫度難以均勻,形成局部高溫區,促使大量NOx形成;
(4)原煤中的硫大多在燃燒過程中氧化成SO2;
(5)未經處理的固態煤炭直接燃燒時,大量粉塵將隨煙氣一同排出,造成大量粉塵污染。
煤氣化分相燃燒鍋爐將煤炭氣化、氣固分相燃燒集於一體,有效地解決環境污染問題,與傳統的燃煤鍋爐相比,它有以下優點:
1、煙塵濃度、煙氣黑度低,環保性能好。
2、節約能源、熱效率高。
3、氮氧化物的排放低
4、有一定的脫硫作用
5、操作和控制簡單易行
6、燃燒穩定,煤種適應性強
3. 常壓燃煤鍋爐安全運行記錄怎麼填寫
鍋爐哪天運行寫哪天就好,如果有交班或者鍋爐故障請標明。
4. 燃煤採暖爐的安全要求
《民用燃煤取暖爐安全要求》標準的制定,以大量調研和反復驗證為基礎,同時考慮消費者的實際使用狀況,規定了以型煤作為燃料的民用燃煤取暖爐的安全要求,重點內容包括:
規定了爐具的結構要求,改變了傳統爐具產品中爐蓋的構造,將封火蓋由一孔改為五孔,從而在保障封火時間的基礎上,使一氧化碳由過去的一孔排放增加至五孔排放,減少了室內一氧化碳的排放量。據試驗數據顯示,五孔比單孔的室內一氧化碳排放量降低50%左右。
對產品的密封問題提出了要求。由於在產品密封不嚴的情況下,一氧化碳排放量比產品密封良好的情況要高出2—3倍。因此標准規定了爐圈、爐盤與爐體、爐底盤與爐體連接處等各部件裝配後應配合緊密,從而確保排放物從煙囪排出。
規定了爐具的安裝使用要求。根據有關部門的統計,造成一氧化碳中毒的原因,大多數是由於消費者使用不當。標准規定了民用燃煤取暖爐在使用中必須與煙囪等配套產品共同使用,規定了爐具安裝的必備設施、煙囪連接、密封要求、整體安裝要求以及爐具的使用要求,引導消費者正確安裝使用爐具。
另外,標准特別規定了需在爐體顯著位置標明警示語,提醒消費者應特別注意的情況,從而起到保證人身安全的作用。
《民用燃煤取暖爐安全要求》標准於2008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標準的實施為生產廠家科學生產爐具提供了理論依據,有利於增強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標準的實施為消費者安全使用爐具提供了科學指導,有利於保障採暖季百姓的人身安全;標準的實施為各級執法監督部門的監督執法提供了技術支撐,有利於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5. 燃煤節能環保鍋爐的安全操作規程
1、司爐工、化驗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試及體檢合格並持操作證,無證人員不允許操作。
2、工作時間必須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允赤膊、嚴禁穿拖鞋、涼鞋、塑料鞋、高跟鞋、裙子。
3、嚴禁在有壓力或水溫較高的情況下修理鍋爐附件,以防止汽水噴出傷人,進入爐瞠煙道工作時,必須停爐24小時以上。溫度不能高過40度,遇到特殊緊急情況需進行搶修時,且溫度等於40度,應輪換作業,採取可靠安全措施,並要有人保護。
4、開、關汽閥門或沖洗水位表時,人應站在側面,不得下面操作。上煤時,上煤人員應和司爐工保持聯系。上大皮帶嚴禁用手直接牽拉,上小皮帶時應小心。行燈電壓不能超過36V,在鍋爐筒和潮濕的煙道內,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
5、鍋爐設備嚴禁超壓超負荷運行,不準下壓運行,在正常情況下,鍋爐氣壓應保持在6~9kg/cm2,水位在上下水位線之間,火床著火距煤閘板20~30cm,燃盡處應距老鷹鐵50cm,火床密而勻,呈麥黃色火焰。
6、鍋爐升火前必須對鍋爐各部位及附件進行詳細檢查,升火的溫度不可太快,冷爐前,氣壓不低於4小時。
7、水位表每班至少要沖洗二次,排污要根據化驗員的化驗結果,每組排污閥每班至少安排一次,時間不超過30秒。
8、運行中需經常檢查鍋爐的兩大系統和潤滑情況,並保持熱水進口溫度在20度以下,出口溫度在70-40度之間,供氣壓力不低4kg/cm2 。
9、每星期,早班安全閥超叫一次,往復式蒸汽泵試運行一次。
10、鍋爐房的衛生每周徹底清掃一遍。
6. 如何抓好燃煤鍋爐的安全生產的要點
(一)加強來組織領導。推進自各級組織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制度,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經常性議事日程,堅持主要領導全面抓、各分管領導具體抓,分管安全生產領導要全面組織、協調、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難點問題。
(二)強化目標管理,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按照鎮政府下達的工作目標,結合實際突出重點,全面分解安全生產目標任務,明確各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形成「橫到邊、縱到底」的安全責任體系。
(三)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領導幹部現場帶班,實施分類指導和重點監管,跟蹤落實整改措施,促使企業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7. 燃煤和燃氣鍋爐在同一鍋爐間內,需要什麼安全措施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鍋爐房安全管理水平,確保鍋爐安全運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設置下列鍋爐的工業及生活用鍋爐房:
(1)額定蒸發量≥1噸/時以水為介質的蒸汽鍋爐;
(2)額定供熱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時的熱水鍋爐。
設置額定蒸發量<1噸/時的蒸汽鍋爐或供熱量<240×10的四次方大卡/時的熱水鍋爐的鍋爐房,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本規則不適用於電力系統的發電網鍋爐。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條 鍋爐房的設計建造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鍋爐房建造前使用單位須將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送交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否則不準施工。
第四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按《鍋爐使用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五條 在用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未取得定期檢驗合格證的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第六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保證鍋爐本體和安全保護裝置等處於完好狀態,鍋爐設備運行中發現有嚴重隱患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停止運行。
第七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負責鍋爐房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並報當地勞動動部門備案。管理人員應具備鍋爐安全技術知識和熟悉國家安全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其職責是:
1.對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組織技術培訓和進行安全教育。
2.參與制訂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
3.對鍋爐房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傳達並貫徹主管部門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鍋爐安全指令。
5.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解決鍋爐房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7.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第八條 司爐是特種技術工種,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選調、培訓司爐工人。司爐工人須經考試合格取得司爐操作證才准獨立操作鍋爐。嚴禁將不符合司爐工人基本條件的人員調入鍋爐房從事司爐工作。
第九條 司爐工人在值班時須履行職責,遵守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鍋爐。
第十條 鍋爐房應有水處理措施,鍋爐水質應符合《低壓鍋爐水質標准》的要求。鍋爐使用單位應設專職或兼職的鍋爐水質化驗人員。水質化驗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才准獨立操作。
第十一條 鍋爐房應有下列制度:
1.崗位責任制:按鍋爐房的人員配備,分別規定班組長、司爐工、維修工、水質化驗人員等職責范圍內的任務和要求。
2.鍋爐及其輔機的操作規程,其內容應包括:
(1)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准備工作;
(2)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4)設備的維護保養。
3.巡迴檢查制度:明確定時檢查的內容、路線及記錄項目。
4.設備維修保養制度:規定鍋爐本體、安全保護裝置、儀表及輔機的維護保養周期、內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應明確交接班的要求、檢查內容和交接手續。
6.水質管理制度:應明確水質定時化驗的項目和合格標准。
7.清潔衛生制度:應明確鍋爐房設備及內外衛生區域的劃分和清掃要求。 8.安全保衛制度。
第十二條 鍋爐房應有下列記錄:
1.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
2.交接班記錄。
3.水處理設備運行及水質化驗記錄。
4.設備檢修保養記錄。
5.單位主管領導和鍋爐房管理人員的檢查記錄。
6.事故記錄。
以上各項記錄應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 檢查與監督
第十三條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對鍋爐房安全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單位主管領導對鍋爐房工作應每月作一次現場檢查。鍋爐房管理人員應每周作一次現場檢查,並作好記錄,以備勞動部門檢查。
第十四條 使用鍋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對本系統內鍋爐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檢查,檢查結果應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當地勞動部門應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的鍋爐房每年組織一次評比檢查。可參照本規則附表要求並結合本地情況而確定檢查內容。根據檢查結果評出先進鍋爐房、合格鍋爐房和不合格鍋爐房。對先進鍋爐房應予獎勵。對不合格鍋爐房應限期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並按第十六條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章 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當地勞動部門簽發《罰款通知書》給予經濟處罰:
1.鍋爐無使用登記證而運行,經批評教育後仍不停止使用者,處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處單位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2.委派無司爐操作證人員獨立操作鍋爐,處使用單位5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3.強令他人操作有嚴重隱患的鍋爐或強令他人違章操作,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
4.鍋爐定期檢驗逾期無故不檢查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5.鍋爐有嚴重隱患在接到勞動部門發出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後,逾期不改繼續使用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並處以使用單位2000元以下罰款。
6.鍋爐房無水處理措施或有措施而無效果,鍋爐結垢嚴重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
7.鍋爐房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經批評教育後仍無改進者,處使用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處主管領導100元以下罰款。
8.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在值班期間嚴重違章違紀,經教育不改者,應收繳其操作證並處以50元以下罰款。
9.單位主管領導和管理人員不認真履行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者,處100元以下罰款。 10.鍋爐發生重大事故,處使用單位5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100元以下罰款;鍋爐發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者,處使用單位10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者200元以下罰款。隱瞞上述兩類事故者,應加倍罰款。
第十七條 被罰款項應按下列辦法支付:
1.企業應從留利或企業基金中支付,不得攤入成本。
2.機關、事業單位和部隊,從單位經費包干結余或預算外資金中支付。
3.對個人罰款應由所在單位在本人工資中扣繳或採取其它方式追繳。
第十八條 受罰單位或個人在接到罰款通知書後,應在十五天內將罰款交到指定的當地人民銀行支行。如對罰款決定不服,可向上一級勞動部門申訴。無故拒交者,可由處罰機關申請法院強行執行。
第十九條 上列各項罰款一律上交地方財政。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執行本規則時,可制訂適合本地情況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勞動人事部。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1988年10月1日起執行。
8. 8噸燃煤鍋爐里居民樓安全距離應該多少
《鍋爐房設計規范》(-2008)是這樣規定的:
4.鍋爐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選擇
4.1.1 鍋爐房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因素分析後確定:
1 應靠近熱負荷比較集中的地區,並應使引出熱力管道和室外管網的布置在技術、經濟上合理;
2 應便於燃料貯運和灰渣的排送,並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運輸的物流分開;
3 擴建端宜留有擴建餘地;
4 應有利於自然通風和採光;
5 應位於地質條件較好的地區;
6 應有利於減少煙塵、有害氣體、雜訊和灰渣對居民區和主要環境保護區的影響,全年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於總體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季節性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於該季節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並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提出的各項要求;
7 燃煤鍋爐房和煤氣發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區域內;
8 應有利於凝結水的回收;
9 區域鍋爐房尚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供熱規劃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產企業鍋爐房的位置,除應滿足本條上述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
4.1.2鍋爐房宜為獨立的建築物。
4.1.3 當鍋爐房和其他建築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嚴禁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兩旁。並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建築物外牆部位。
4.1.4住宅建築物內,不宜設置鍋爐房。
4.1.5採用煤粉鍋爐的鍋爐房,不應設置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主要環境保護區內。
4.1.6採用循環流化床鍋爐的鍋爐房,不宜設置在居民區。
9. 急求一份燃煤鍋爐的承包使用安全協議,謝謝了。急用!
鍋爐承包合同
甲方根據需要將鍋爐承包給乙方管理,經雙方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協議,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 合同雙方: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二、 承包期限:
從 年 月 1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 具體內容:
1、甲方為乙方無償提供鍋爐房、工具、水電、燃料等。
2、甲方在乙方交接前進行盤點,對所有工具和設備運做情況進行清點和登記。
3、在承包期內,(自交接當日起),甲方預付乙方承包費用。結算時由乙方開具鍋爐運做費用與甲方核對無誤後,甲方應以現金方式付清乙方承包費,不得拖欠。承包費均以現金清算,乙方收費後開出收據。
4、在經營期間內,雙方應按照合同條款通力協作,互相配合,雙方不可無緣無故,輕率行事解除合同。
四、 甲方責任:
1、 提供所以的設備和設備的運做、維修、維護保養等費用。
2、 提供乙方工作人員的住宿,包括水和照明用電費。
3、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每月給予例行檢查、保養和清理。
4、甲方要為乙方購買工傷保險,費用有乙方自理。
五、 甲方權利:
1、 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各種行政管理,如:衛生、安全、治安、消防、綜合治理、監督等,特別要禁止火災等事故發生,一但發生類似事故,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責任。
2、 乙方因工作人員失職影響甲方正常工作,(如無特殊情況下),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責任。
3、 甲方有權對鍋爐供應的蒸汽,鍋爐水水質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乙方未達到法定標准,甲方有權要求進行適量賠償或終止本協議。
4、 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提出終止承包合同,造成甲方損失的,上報法院或仲裁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