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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教育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0-12-18 09:07:45

❶ 船舶與海洋工程專業學習計劃及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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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船務運輸公司安全管理台賬

海(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文檔作者:佚名 發布時間:2007-8-2 16:16:49 海(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直屬企業自有船舶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務在海(水)上行駛過程 第一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 直屬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在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內設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崗);二級單位應設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崗), 基層單位應設立專(兼)職安全員。 第二條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位)職責 1.直屬企業及二級單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崗)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海(水)上船舶交通運輸安全法規、條例、標准,及集團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制訂、完善有關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根據季節特點、作業要求,及時組織安全檢查,監督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 (4)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開展安全活動;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賬和安全資料; 6)負責船舶及船員的保險; (7)參與對船長、船舶駕駛員、船舶輪機員的技術考核工作和船長指揮資格認定; (8)負責對船舶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並做好事故統計和上報 2.專(兼)職安全員職責: (1)全面貫徹上級領導指示精神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負責對船舶安全設施進行安全檢查,落實整改存在的隱患; (3)組織安全活動,並做好記錄; (4)建立、健全安全台賬和資料。 第三條 應建立並實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員工技能考核評定管理制度; 3.船長指揮資格認定製度; 4.船舶應急預案; 5.船舶與設備安全維護保養制度; — 6.危險貨物裝卸、運輸、管理制度。 第四條 應建立並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賬和資料: 1.船舶基本情況台賬; 。 2.船舶證書登記台賬; 3.船舶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檔案; 4.船舶事故登記檔案; 5.船舶航海圖書台賬; 6.船舶救生器材、信號配備台賬; 7.船舶消防設備、器材登記、維護台賬; 8,船岸聯合應急演習計劃、演習記錄。 第五條 船舶單位和每條船舶都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應急 第二章 船舶單位安全要求 第六條 從事海(水)上交通運輸的單位應取得國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國際、沿海或內河營運資質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七條 150CT危險化學晶船的船舶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應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核發的符合證明(DOC)和安全管理證書(SMC)。 從事國際船舶營運的船舶單位應按照《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及參加國際海事組織國家的海事主管部門核發的符合證明(DOC)和安全管理證書(SMC)。 第八條 船舶單位應使船舶和設備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條 船舶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規定,配備合格的船員。 第十條 在船舶租賃時,應簽定船舶租賃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雙方安全責任、權力與義務。 第三章 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條 船舶投入使用前應取得國家海事主管部門簽發的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最低配員證書等法定證書,並按有關規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和適航證書。 第十二條 值班守護船、消防船、溢油回收船、物探船、鋪管船、固井船、酸化壓裂船等石油專用船舶,開始作業前,應取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石化分部簽發的作業認可通知。 第十三條 應按照規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門對船舶的安全檢查,並認真整改存在的問題。 第十四條 船舶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各項安全標志,正確的顯示號燈、號型。在危險區、作業區與生活區應按照有關規范劃定明顯的界限,並以文字加以標識。船舶的關鍵性設備和技術系統應採用顏色、文字、銘牌等加以標識,並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使用。關鍵性操作如救生艇釋放程序、二氧化碳釋放程序、消防炮啟動程序等應在操作地點以文字標明。 第十五條 應記錄並保存好《航海(行)日誌》·、《輪機日誌》。 第四章 從業人員資格 第十六條 船舶單位管理人員中半數以上的人員應取得交通部認可機構頒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或取得航運、航海、船舶、船機等專業中等(內河、職高)以上學歷。 第十七條 船舶單位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應持有與船舶種類相適應的不低於大副、大管輪的適任證書。 第十八條 船舶單位應有四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且管理人員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上。 第十九條 從事液貨危險品船運輸的船舶單位,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應的危險品船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海務、機務主管還應持有與船舶種類相適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 第二十條 有船單位應對陸岸基地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及實際業務能力作出評估,以確保其具有適當的資格。 第五章 船員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條 船員所持有的適任證書、特殊培訓合格證及專業培訓合格證應與其服務船舶的種類、等級、航區相適應;不應低於所擔任的職務。 1.船長應負責船舶安全運輸管理,全面貫徹執行有關安全和防污染公約、規定、規則、指南和標准。 2.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錨泊值班責任;制訂並組織實施甲板部各項工作計劃,處理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負責貨物的配載、裝卸、交接和運輸等管理。 3.輪機長是全船機械、動力、電氣(無線電通信導航和甲板部使用的電子儀器除外)設備的技術總負責人,並對甲板部所管設備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船舶預防檢修計劃和技術操作規程,使各種設備保持良好技術狀態,確保船舶安全。 4.船舶在停泊期間,應配備足夠的並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船舶及相關設備安全有效運行的船員。無論何時,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應同時離船。 5。因需要需增加船員時,船上總人數不應超過救生設備的定員。 第二十二條 從事重大海(水)上作業(海洋鑽井平台拖航、就位、起浮、升降、大型吊裝、溢油回收、應急搶險等)的指揮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海(水)上作業經歷。 從事海(水)上作業的工作人員應經過有資格單位的安全培訓和相應的特種作業培訓,並取得符合作業水域要求的作業人員安全資格。 第六章 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對船舶的安全檢查應按《安全檢查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海(水)上石油專用船舶應在有效證書中所允許的航區及海洋環境條件范圍內進行航行和施工作業;否則應提前到避風水域避風。 第二十五條 船舶航行應嚴格遵守有關的航行和避碰規則。在大風浪中、霧中、冰區、夜間、分道通航及狹窄水道、進出港航行應嚴格按照有關的規則、指南執行,正確顯示號燈號型,並與有關方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聯絡,嚴格駕駛室及輪機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條 船舶系泊作業中應加強船岸聯系,嚴格執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海(水)上拖帶作業中拖輪、輔助船與護航船的選擇應符合相關標准與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海(水)船舶所載物品應滿足船舶技術證書的要求,人員交通應乘坐交通船,載客人數控制在額定載客人數之內。 第二十九條 進行海(水)上石油平台和大型裝置拖航作業時,應到海事部門辦理「適拖證書」,並申請發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第三十條 船舶動火作業應按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令第3l號公布《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按集團公司《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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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內河船公司臨時審核所需文件中的工作計劃和培訓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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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船員培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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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
發布單位:部海事局 【2009-07-02】
發布部門:交通部
發布日期:1997年12月06日
實施日期:1997年12月06日 (中央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員培訓管理,保證船員培訓質量,提高船員的職業素質,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經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78/95公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船員培訓及其有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是船員培訓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港務監督具體負責船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及考試、評估和發證工作,其職責范圍由主管機關確定。
第四條 船員應根據其服務船舶的種類,等級、航區和擔任的職務,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適任標准,在主管機關認可的船員培訓機構中完成規定項目的培訓。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本規則規定的船員培訓的機構,均應取得主管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方可開展培訓。

第二章 培訓種類
第六條 船員培訓種類有:
(一)適任證書考前培訓:
1、船長、駕駛員考前培訓;
2、輪機長、輪機員考前培訓;
3、船舶無線電通信人員考前培訓;
4、組成值班的水手、機工適任培訓。
除非另有規定,一般由申請適任證書考試的船員自願參加考前培訓。
(二)特定類型船舶船員特殊培訓:
1、散裝液體貨船船員特殊培訓;
2、客船及滾裝客船船員特殊培訓;
3、大型船舶操縱特殊培訓;
4、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
5、船舶裝載散裝固體或包裝危險和有害物質作業特殊培訓。
在特定類型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應的特殊培訓。
(三)船員專業培訓: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
3、船舶高級消防培訓;
4、精通急救和船上醫護培訓;
5、雷達操作和模擬器培訓;
6、船舶操縱模擬器培訓;
7、船舶輪機模擬器培訓。
在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應的專業培訓。
(四)精通業務和知識更新培訓;即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和申請散裝液貨船、客船、滾裝客船、客速船等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再有效的船員保持其適任能力的培訓。
(五)船上培訓:即初次申請船長、大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三管輪、船舶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者,為達到規定的適任標准,在船上有資格的人員指導下完成的技能訓練。

第三章 培訓機構
第七條 培訓機構系指從事本規則第六條列明的各項船員培訓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院校。
第八條 培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組織機構和章程及相關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與培訓相適應的符合規定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滿足所開展培訓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四)建立質量標准體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
第九條 籌備船員培訓機關,應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一)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級管理機關;
(二)籌備開展船員培訓的項目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培訓設施、設備、場所、器材的情況;
(四)每一教員的學歷、專業、職稱、船上服務資歷、所持船員證書、教學經歷、對培訓綱要的熟悉程度等情況;
(五)有關法規、技術資料的配備情況;
(六)內部管理組織和規章制度;
(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
(八)質量標准體系;
(九)主管機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條 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是否同意籌備開展船員培訓的決定通知申請培訓的機構。如同意,可指定有關港務監督對培訓籌備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十一條 申請培訓的機構籌備就緒後,應向主管機關指定的港務監督遞交驗收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籌備工作總結、本規則第九條列明的事項的說明以及培訓條件不足事項的改進情況等內容。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指定的港務監督經現場驗收,作出驗收報告報主管機關。驗收報告應對申請培訓的機構是否具備開展船員培訓的基本條件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審核驗收報告,於收悉報告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培訓的機構和有關港務監督。如批准,則向申請培訓的機構簽發《許可證》。
第十四條 《許可證》系指主管機關統一印製,載明船員培訓機構具備開展相應船員培訓資格的證明文件。
《許可證》分正式和臨時兩種。臨時《許可證》僅用於培訓機構在其質量體系試運行期間所開展的船員培訓。
第十五條 《許可證》的主要內容有:
(一)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上級管理機關);
(二)培訓機構開展船員培訓的項目、規模和地點;
(三)負責相應船員培訓監督管理的港務監督;
(四)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簽發《許可證》時,製作正本一份簽發給培訓機構,同時製作副本若干份供主管機關和有關港務監督留存備查。
第十七條 《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2年。臨時《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本規則第十五條(一)款內容發生變更的,培訓機構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申請手續。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需增加船員培訓項目或規模的,按本規則規定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簽發《許可證》。

第四章 培訓的實施
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開展每期船員培訓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經核準的培訓計劃和綱要開展培訓;
(二)場地、設備和模擬器等設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擔任培訓任務的教員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
(四)培訓機構應按《許可證》規定的培訓項目、規模、地點開展船員培訓;
(五)滿足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要求。
培訓機構不能符合上述一項或幾項要求開展培訓,影響培訓質量的,有關港務監督對該期培訓不予認可,不受理考試和評估,已完成的考試和評估及簽發的證書無效,該證書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條 參加培訓的學員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有關培訓項目中對船員年齡、持證情況、船上服務資歷、見習資歷、安全任職記錄、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開始前,應向有關港務監督遞交包括以下內容的書面報告:
(一)教學計劃和日程安排;
(二)承擔本期培訓教學的教員情況;
(三)培訓設施、設備、教材等准備情況;
(四)學員名冊和學員填具的《船員培訓申請表》;
第二十三條 港務監督接到上述報告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通知有關培訓機構是否同意開始培訓。如同意,港務監督應將考試、評估計劃和審核情況反饋給培訓機構。
第二十四條 從事船員培訓的教員應符合本條規定並得到港務監督的認可:
(一)符合規定學歷、專業知識,並具有一定的教學經驗或已接受相應的教學培訓和指導;
(二)與受訓學員的資格相當,並具備相應的海上經歷;
(三)具備完全勝任岸上或船上特定種類和級別的培訓的能力;
(四)對相應的培訓綱要、目的、要求、評估方法、評估標准以及相關的程序和規范有足夠的熟悉和正確的認識。
從事模擬器培訓的教員應接受過相應的模擬器教學技術指導、具備相應的真實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勝任相應的模擬器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員應遵守主管機關、港務監督和培訓機構的有關培訓、考試、評估的規定。凡培訓出勤未達到規定培訓時數四分之三的學員,即失去參加考試、評估和申請發證的資格,已完成的考試和評估及簽發的證書無效,該證書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使用模擬器進行培訓,應保證模擬器符合STCW
78/95公約附則1/12、《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規則》(STCW規則)第A-I/12節以及主管機關規定的相應模擬功能和性能標准,並且:
(一)適合於所選定的培訓目標和任務;
(二)能模擬有關船上設備的操作特性,包括設備特點、局限性和可能產生的誤差,達到培訓目標所要求的真實水平;
(三)具有足夠的行為真實性,使學員獲得培訓目標所要求的有關技能;
(四)能提供一個可控制的操作環境,能夠模擬各種可能的情況,包括與培訓目標有關的緊急、危險、失常狀態;
(五)備有一個能使學員、教員、設備、模擬的環境溝通信息和相互作用的介面;
(六)適合於評估目標,具有可由教員、評估人員監控、記錄、評估訓練情況的功能。
用於船員培訓的模擬器,應經過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港務監督的認可。
第二十七條 培訓機構應制定全面、適當的模擬器培訓計劃和程序,並選定具體的、盡可能接近船上工作和實踐的培訓目標和任務。
培訓機構在確定模擬器培訓程序、目標和任務時,除符合本規則第二十六條提及的規定外,還應充分考慮STCW規則第B-I/12節的指南。
第二十八條 開展船上培訓的公司和船舶,應在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作業的同時,使承擔教學和指導任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有適當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相應的船上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開展船上培訓的公司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船上培訓計劃、程序、規范和實施方案,建立質量標准體系並經認可,保證《船上培訓記錄簿》內所載培訓項目的目標和要求得到有效執行。
第三十條 有關船公司應將學員名冊和負責指導和訓練學員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的名單及資歷報送有關港務監督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結束後,應至少就以下內容進行總結:
(一)培訓綱要、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學員參加培訓和通過考試、評估的情況。
(三)教員教學的情況。
(四)培訓設備使用、維護和培訓器材消耗增補情況。
(五)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培訓的考試和發證
第三十二條 港務監督對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二)、(三)和(四)款規定的相應培訓的學員進行考試和評估。
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一)款規定的相應培訓的學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的規定,申請參加相應的適任考試和評估。
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五)款規定的船上培訓的學員,由有關船舶的船長負責評估,並經船員所在的公司提出鑒定意見報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審核。
第三十三條 就本規則而言,考試即書面考試,測驗學員經過培訓所掌握的知識水平;評估即實際操作考試,檢驗學員經過訓練所達到的技能水平。
考試採用筆試、計算機輔助考試等方式,評估採用實際操作或模擬器測驗、口試、聽力測驗、計算機輔助測驗等方式。
第三十四條 學員經考試、評估合格,符合規定的見習要求後,由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簽發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培訓考試、評估的人員應具備相應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具備主管機關規定的船上服務資歷或與之相當的專業工作經歷,並且:
(一)熟悉相應的培訓綱要、目標和程序;
(二)熟悉相應的考試和評估的程序和標准;
(三)對培訓考試、評估的內容具有適當的知識水平和實際技能;
(四)經過主管機關認可的教育測量學培訓,接受過有關考試、評估方法和實踐的適當指導,並已獲得考試、評估的實際經驗。
如考試、評估涉及計算機、模擬器和船上設備,考試、評估人員還應熟悉設備的性能、精度、局限性及其正確操作規程,具有特定種類計算機輔助考試系統和模擬器評估的實際經驗。

第六章 培訓質量控制
第三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建立質量標准體系,保證其開展的各項培訓在該體系中受到連續的監控,以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三十七條 負責實施培訓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港務監督,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保證其執行的考試、評估、發證工作在該體系中受到連續的監控,以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三十八條 為達到既定的培訓、考試、評估、發證目標而建立的質量標准體系,均應包括內部檢查、監督和獨立的外部審核機制,以保證質量標准體系持續有效,以及時發現的缺陷能獲得及時的糾正。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是對培訓機構的質量體系實施外部審核的機構。港務監督應在不超過4年的期限,對培訓機構進行定期的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對審核報告進行評定,確定是否簽發培訓機構的《質量體系證書》。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組成審核組對實施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港務監督建立的質量標准體系進行定期的、獨立的審核,對不能有效履行船員培訓管理職責的港務監督,主管機關可重新確定其職責范圍。
審核組將審核報告和結果報送主管機關。審核報告應包括審核工作的范圍和審核人員的資歷。
第四十一條 內部檢查和外部審核均應:
(一)按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價;
(二)核實體系內部的所有的管理控制和監督措施及補充措施是否符合計劃安排和文件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能有效地確保既定目標的實現;
(三)核實內部檢查和外部審核的結果是否記入文件並提請有關部門負責人的注意;
(四)核實有關部門是否及時採取糾正缺陷的行動。
第四十二條 參加外部審核的人員應由與被審單位的工作無關的合格人員組成,其資格由主管機關規定並認可。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在定期審核工作結束後的6個月內,將有關審核情況和結果資料遞交國際海事組織。

第七章 培訓的審驗
第四十四條 港務監督對培訓機構開展船員培訓的審驗分為年度審驗和《許可證》再有效審驗。
審驗的主要內容包括培訓綱要和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質量控制、日常教學管理、內部管理等事項和有無違反本規則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
審驗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兩種。
第四十五條 年度審驗在《許可證》發證之日後一周年前1個月內進行;《許可證》再有效審驗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進行。培訓機構應對在上述期間內所開展的船員培訓進行全面自查,並向港務監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自查報告:
(一)各項培訓的期次、人數、教學、訓練情況和合格率。
(二)培訓設備使用、增減等情況。
(三)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訓計劃。
港務監督完成審驗後,將審驗結果記入船員培訓機構檔案,並向主管機關提交審驗報告。
第四十六條 培訓機構在培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致使其不能滿足主管機關簽發《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要求的,主管機關可注銷其《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
(一)培訓管理混亂;
(二)訓練場地、設備和模擬器等設施、教學計劃及綱要和教員等不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質量標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不能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港務監督應給予警告、並可視情節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有關港務監督核准改變或調整培訓計劃;
(二)訓練場地、設備、模擬器等不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教員未能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四)未經主管機關批准易地從事培訓;
(五)不按培訓規范進行培訓和弄虛作假;
(六)未取得《許可證》或超越《許可證》核準的培訓項目、規模、范圍開展船員培訓;
(七)違反其他有關船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四十八條 學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港務監督應給予警告、處以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其中一種或兩種處罰。
(一)違反考場紀律;
(二)以弄虛作假、欺騙、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向港務監督申請或獲取船員培訓合格證;
(三)偽造、變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買賣或冒用船員培訓合格證;
(四)擾亂正常的培訓秩序。
第四十九條 對不能有效履行船員培訓管理職責的港務監督,主管機關可給予警告處罰。
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1996年第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第六條所述的各項船員培訓的實施辦法和培訓綱要由主管機關統一制定和頒布。
第五十二條 港務監督應配備主管機關規定的符合培訓管理,考試、評估、發證要求的設備、資料,建立所管轄的培訓機構的檔案,並對培訓機構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港務監督可根據本規則的要求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持有STCW78/95公約其他締約國簽發的相應的培訓合格證的中國籍船員,經主管機關確認符合STCW78/95公約規定的有關最低適任標准後,可按規定申請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培訓合格證。
非STCW78/95公約締約國簽發或承認的船員培訓合格證,主管機關不予承認。
第五十四條 船員培訓合格證和《船上培訓記錄簿》由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第五十五條 參加船員培訓的學員應按規定繳納培訓的考試、評估和發證費。收費標准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按此辦法取得的《許可證》仍有效,有效期屆滿前按本規則進行再有效審驗。

❺ 船舶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什麼急

該專項整治活動要求各市交通、海事部門對轄區從事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及委託經營船舶作如下重點檢查:接受委託經營的航運公司是否維持經營資質及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委託經營航運公司與委託經營船舶簽訂的委託管理協議情況;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船員配備與適任情況。
該專項整治活動明確交通部門將嚴格對現有接受委託經營航運公司進行經營資質審核,對不能維持經營資質的公司,將責成其進行必要的整改或整合,直至取消其經營資格。海事部門將嚴格對委託經營船舶實施檢查,檢查結束後將在《船舶安全檢查通知》上註明「委託經營船舶專項檢查」字樣。對於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一律要求開航前糾正,情況嚴重者予以滯留,對於不具備條件開航前糾正缺陷的港口,雖可適當放寬要求,但將通知下一港口進行跟蹤檢查。對實際操作和安全知識檢查不合格的船員,海事部門將予以復查,直至復查合格後才允許其繼續履行證書規定的職責,並按照船員違法記分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此外,該專項整治活動明確原則上不對船舶進行重復檢查,但「重點跟蹤船舶名單」中所列明的船舶除外。專項整治活動同時強調從事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只要有1艘委託經營船舶被列入海事部門重點跟蹤船舶名單,則其公司所有委託經營船舶將自動被列入為重點跟蹤船舶對象。
通過該專項整治活動,相信將進一步理順委託經營航運公司及委託經營船舶的管理關系,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切實保證安全管理責任更有效落實,淘汰不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船舶,提高船員安全操作能力和應急反應能力,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勢的穩定,更好地構建和諧行業。

❻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需要建立哪些內容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員有效執行公司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針結構和相關文件體系。包括:安全管理手冊、船舶安全手冊、航海日誌、法定的其他海事文件和證書、航行文件、甲板操縱、機倉操縱、應急程序、防污染措施、通訊程序、船舶與機器維護計劃、安全設備表、船員訓練計劃等。
為提高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並文件化,完善安全與防污染條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
文件中規定並確保向船舶提供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對安全與防污染工作進行監控,保持船岸之間的有效聯系。
文件中確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的方針和目標,並指定本公司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與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文件中明確任命適任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並明確其崗位職責。主要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不得在船上兼職或者跨航運公司兼職。
文件中明確配備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應當確定船長在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終決定權。
文件中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和規范安全與防污染知識的教育和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悉安全與防污染的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並提高對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的應急反應能力。
文件中建立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對船舶及其設備進行有效的維護和保養。
文件中確立根據船舶的種類、航區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岸基、船岸和船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訓練演習。
上述所指的文件,即為船舶安全管理所建立的文件化的體系。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經過審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航運公司簽發相應的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以下簡稱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對符合條件的船舶簽發相應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審核、發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條件,並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的審核發證規則和審核發證程序執行。

❼ 急!船舶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計劃書怎麼寫 急!

三期工程後方吹填及護岸工程
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與防污染措施計劃書
一、計劃開工、完工日期及施工工期
北海港石步嶺港區三期工程後方吹填及護岸工程計劃於2011年7月31日開工,2011年 10月30日完工,施工工期 90天。
二、 施工水域的地點范圍
北海港石步嶺港區三期工程後方吹填及護岸工程位於石步嶺港
區內,石步嶺港區已建碼頭共有10個泊位,其中3.5萬噸級泊位1個、2萬噸級泊位1個、萬噸級泊位2個、5000噸級泊位4個、3000噸級泊位2個,碼頭岸線長1718m。
施工水域為:(1)109°03′51.04″N/21°28′30.95″E;(2)109°03′57.6″N/21°28′35.67″E;(3)109°03′53.12″N/21°28′28.96″E;(4)109°04′00.72″N/21°28′34.65″E四點連線。
三、施工水域通航安全現狀描述
北海港船舶流量大,航道窄,給通航安全造成一定的風險。據統計,北海港最近3年商船船舶流量達到10000多艘次/年,加上漁船20000多艘次/年,進出港船舶流量達到30000多艘次/年,在防颱來臨前後以及休漁期前後,漁船全部進港,造成航道堵塞嚴重,商船以及公務船舶不能正常進出港區,給通航環境造成較大的風險。因此,進出該水域的船舶應注意與過往船舶及漁船的避讓,以免安全事故發生。
北海港石步嶺港區潮流具有往復流性質,潮差大、流速小。潮水初漲時,水流自東南向西北繞過北海半島進入廉州灣,漲潮時大部分水流順航槽由西南向東北向廉州灣頂匯聚,落潮時灣頂積聚的水體沿南部海岸繞地角向西南退出,之後繞冠頭嶺向南。冠頭嶺以北的老港區、石步嶺港區附近水域,漲、落潮流與岸線平行,大部分水流集中在航槽中。石步嶺港區附近漲潮流速0.09~0.15m/s,落潮流速0.07~0.12m/s,且全日潮時落潮流速大於漲潮流速,半日潮時漲潮流速大於落潮流速。在漲落潮過程中,石步嶺港區東西兩側形成局部的旋轉流:一股是在漲潮初始至中水位的一段潮時內發生順時針方向旋轉流,位於冠頭嶺與石步嶺之間的淺灘上,歷時1~2h;另一股是在落潮後至中水位的一段潮時內發生的逆時針方向的旋轉流,位於地角鎮西南側的淺灘上,歷時3~4h。除潮流外,石步嶺港區沒有受水文氣象因素影響所產生的余流。實測余流流速很小、為0.56~11.7cm/s,該地區余流表現為中底層為進水、表層為排水的特徵。航道區冠頭嶺附近水域(水深6.0m)漲潮流速1.0kn、流向30°~210°,落潮流速2.5kn、流向28°~208°,落潮流速大於漲潮流速,有利於航道水深的維護。
本海域的波浪對施工中的吹填區破壞影響有限,但遇到台風及每年的西南季風引發的大浪,則對施工中的吹填區、臨時護岸以及臨時圍埝的破壞力極強。工程施工將受到制約,同時由於施工船舶眾多,需要注意施工船舶的協調,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因而這方面在施工過程中要做好防範工作和防範預案。
四、施工影響通航的主要因素
北海港石步嶺港區三期工程施工船舶眾多,各施工單位都有各種
工程船進場施工作業,如施工作業時船舶未能相互配合、協調、溝通和避讓,對石步嶺港區通航帶來較大的影響。
總體施工工藝流程(見下圖):(詳見附件下載)

施工作業時間:2011年7月31日至10月30日,根據潮汐24小時施工。
五、 工程廢物、廢料、廢方的拋卸方式、地點
1、 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隔油沉澱處理裝置,使食堂含油廢水經隔油沉澱處理後排入生活污水管道。
2、施工工地設置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點,固體廢物經統一收集後送至指定地點填埋。廢混凝土製品除綜合利用外,送場外垃圾填埋場處置;破損土工織物、塑料薄膜等由專人收集,由物資回收部門收購,統一按環保要求進行處理。
3、船舶施工時產生的油污水必須通過船舶自身配置的油水分離器處理,處理後的污油用油桶裝運到指定地點。
4、抓鬥挖泥船開挖基槽、挖港池的於泥裝卸到自航泥駁上,由自航泥駁運至海洋部門指定的傾倒區傾倒。
六、 施工通航安全措施
為確保安全施工,防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施工人員和港口一切船泊航行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法令、行業標准並結合本工程的施工特點制定本施工通航安全措施。
1、成立施工通航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工程施工通航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以及安全培訓教育。由項目經理擔任組長,各施工船舶的船長擔任成員。
2、安全作業區的劃定:(1)109°03′51.4″N/21°28′30.95″E;(2)109°03′57.6″N/21°28′35.67″E;(3)109°03′53.12″N/21°28′28.96″E;(4)109°04′00.72″N/21°28′34.65″E四點連線。
3、施工作業期間配備交通艇、警戒船各一艘,作業區四置設置施工作業標志和信號,無線對講機24小時保持聯系,施工的船舶施工作業和進出港區時,都必須懸掛明顯的避碰標志旗和避碰標志燈,並在施工作業區外圍設有警戒一標志和警戒船,禁止一切非施工船舶進入作業區。
4、建立業主、施工單位、海事、海洋、環保及港口調度室的通汛網路,加強與港口調度室的聯系,各船舶的施工作業、進出港都必須統一服從港口調度室的安排。
5、雷雨大風、台風季節施工,施工船舶須全面檢查本船的車、舵、錨、通訊、水密、堵漏、排水、救生等設備,對查出的隱患必須立即整改,本船無法解決的應及時報公司有關部門協助解決。針對台風突發性和持續性長的特點,施工船舶應每天收聽天氣預報,以及時獲取信息,加強氣象海況瞭望,以及時做好停工防禦准備。在季候風吹襲期間,航行施工的船舶要注意風流壓的影響,以防碰撞和擱淺事故。碇泊施工的船舶須注意邊錨斷纜傷人、泥斗出軌等事故,風浪過大時,及時停工避風。
七、防污染措施
成立防止污染小組,由項目經理、各部門主管組成,項目經理為防止污染小組組長。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不對臨近海域造成污染。
1、基地建設
(1)基地設置為封閉型,為美化環境,在基地的生活及辦公區域進行一定面積的綠化。
(2)及時清掃場區內的道路,遇乾燥、有風天氣及時灑水。
(3)設置隔油沉澱處理裝置,使食堂含油廢水經隔油沉澱處理後排入生活污水管道。
(4)運輸車輛和船舶盡量不鳴笛。
(5)設置固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後送場外垃圾填埋場。
(6)廢混凝土製品除綜合利用外,送場外垃圾填埋場處置;破損土工織物、塑料薄膜等由專人收集,由物資回收部門收購,統一按環保要求進行處理。
2、施工船舶
(1)、開工前應對所有的施工船舶進行嚴格檢查,發現有可能泄露污染物(包括船用油類及疏浚泥沙)的必須先修復後才能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應密切注意有無泄露污染物的現象,如有發生應立即採取措施。
(2)、施工中廢棄的材料不得隨意拋灑,應及時收集,存放於指定地點,定期集中進行處理。
(3)、加強施工船舶自身的防污管理,船舶施工時產生的油污水必須通過船舶自身配置的油水分離器處理,處理後的污油用油桶裝運到指定地點;禁止把施工中的生活垃圾直接拋入水中,應用袋裝處理後運到指定地點。
(4)、堅持執行「誰污染、誰治理」 的環境保護原則。
(5)、自覺接受海事、海洋、環保、業主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切實做好環境保護工作。
3、應急措施
(1)、施工現場發生一般的環境污染,項目部環境污染應急指揮機構組織相關人員及時處理、中止施工,並制定相應的處理方案及釆用有效措施,確保能達標時方可繼續施工。
(2)、當施工現場發生較為重大的環境污染、項目部應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搶險,同時採取有效措施,切斷污染源及時制止污染後續發生,並及時上報公司及環保行政管理部門。
(3)、及時向海事、海洋、環保部門及業主報告環境污染情況,並委託環保部門處理、檢測,切實做好施工現場環境保護工作。
八、施工船舶防止突發事件措施及應急預案

(一)、施工船舶防止突發事件措施

1、施工的船舶施工作業和進出港區時,都必須懸掛明顯的避碰標志旗和避碰標志燈,並在施工作業區外圍設有警戒一標志和警戒船,禁止一切非施工船舶進入作業區;

2、泥駁運泥進出、往返疏浚區和傾倒區之間,每次進出,都必經港口調度室批准,同時,應隨時做好與其他進出港船舶的避讓准備;

3、項目部、各施工船舶須建立直接與港口調度室的通汛網路,加強與港口調度室的聯系,各船舶的施工作業、進出港都必須統一服從港口調度室的安排;

4、加強同海事、海監等相關部門的聯系,隨時聽從上述部門的相關指令和管理;

5、船舶開展安全檢查(自檢)的安全保證措施

(1)、各船舶的船長,每周組織-次本船舶的內部安全檢查,檢查完畢,如實填寫「船舶安全檢查(自查)評分表」。

(2)、自船舶負責人對自檢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必經及時整改;如確受船舶現有技術、設備及物資條件制約,一時難以整改的隱患,必須用「船舶、班組事故報告書」 的形式及時上報安全領導小組進行跟蹤整治。

(3)、以船長為組長的船舶內部安全自檢不免除本船根據海事局、業主、監理和項目部安全組的指令整改船舶安全缺陷的責任。

(4)、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不定期對各船舶安全自檢的開展情況進行抽查,並根據項目部安全獎罰辦法對各船舶進行安全獎勵或處罰。

(5)、為確保霧航安全,船長要組織相關船員進行業務學習及對各種助航儀器如羅經、雷達、GPS、燈光信號、霧笛、霧鍾等進行校驗及保養,以保證霧航時能正常使用。各種機電設備、排水系統、應急設備、燈光聲號等也應在霧季來臨前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船舶各種儀器設備、燈光、聲笛都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況,從而確保船舶霧航安全。

(6)、各船船長與駕使員對航區的水道、潮流特點,結合本船性能,加以悉心研究,且必須嚴格遵守《海上霧中航行規則》。

(7)、作業、航行或停泊時,必須按規定顯示號燈和號型。

6、抓鬥式挖泥船作業安全措施

(1)、抓泥船作業前,抓鬥機操縱人員應預先發出警示信號,人員不得進入其作業半徑范圍內。

(2)、移動抓鬥時,抓鬥不得碰撞泥駁或纜繩。裝駁時,泥駁應根據干舷高度的變化及時調整系纜。

(3)、抓鬥下落時不得突然剎車。開挖強風化岩時,應控制抓鬥下放速度,不得強行合斗。

(4)、抓鬥機應在允許負荷量的范圍內進行操作,不得超載。抓到不明物體應立即停止作業並探明情況。

(5)、抓鬥的鎖鏈纏繞抓鬥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排除故障。作業人員不得攀爬或站在處於懸吊狀態的抓鬥上作業。

(6)、檢修吊臂或其他屬具應將吊臂放於固定支架上,並停車、斷電、懸掛「禁止啟動」安全警示標志。

(7)、檢修、調機抓鬥應將抓鬥放於專用斗架上或將抓鬥支撐牢固。

(8)、拆裝抓鬥時,較重斗件應使用吊機或滑車組。

7、泥駁作業安全措施

(1)、泥駁不得超載。泥駁裝載過程中的從橫傾角應在允許范圍內。

(2)、卸泥時,泥駁不得在橫浪或轉向航行過程中卸泥。

(3)、清除泥艙內較重雜物時,繩索、卡具及捆縛方式應安全可靠。提升前,艙下人員應撤離。用泥駁的絞纜機向外拖拽雜物時,絞纜人員應站在纜繩的側面,其他人員不得靠近纜繩。

(4)、裝泥過程中泥駁艙內不得打撈雜物,確定打撈時應停止裝泥作業。

(5)、泥駁的甲板工作場所及通道應保持整潔、通暢,及時清理油漬、污泥等,不得堆放雜物。

8、自航抽砂船作業安全措施

(1)、作業前,應了解施工水域的水文、氣象、地質、水上水下設施資料和港航規章;吹填區域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2)、作業時,駕駛人員應保持正規的暸望,加強與過往船舶的聯系,謹慎操作,安全會讓;情況緊急時,應主動採取有利於防止碰撞的措施。

(3)、清除吸頭雜物應攜帶通信工具並設專人監護,作業人員應正確站位,並使用專用工具清除。

(4)、吹填作業應保持船舶平衡狀態,靠泊碼頭吹填應根據潮水漲落及時調整船舶與碼頭間的纜繩長度。

(5)、遇有不良工況船身搖晃較大時,吹填作業應立即停止,並拆除管線介面。

9、施工船舶防風防颱安全措施

(1)、當地港口升掛台風1#風球時,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召集有船單位代表召開防颱會議,船舶單位提出防颱意見,形成防颱決議後,各單位負責組織執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協調。

(2)、該工程的防颱錨地根據海事部門確定的位置選用。

(3)、船舶進入避風時要聽從指揮,按規定地點拋錨。

(4)、各單位要隨時掌握船舶在避風錨地的情況,及時處理船舶在防颱中出現的問題,並及時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報告。

(二)、應急預案

1、遇險遇難救助應急預案

(1)施工船舶作業期間,公司質安科和現場項目部、各施工船舶必須加強與港口管理部門、港口調度部門保持高度通訊聯系,相互建立甚高頻(VHF)通汛網路,並協調好以上方面均應安排24h晝夜值班,當接到施工作業船舶遇險遇難(含人員傷亡)等特殊情況的報告時,值班人員必須立刻向有關部門和主管領導報告,並盡快布置和應急救助措施。

(2)如施工船舶發生意外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指揮布置救援應急措施,組織自救;如情況嚴重或無力解決時,應立即將情況報告主管部門、海事部門和海上搜救中心,尋求必要的技術支持、醫療支持及救援。

(3)自救過程中,應按應急預案進行,人員按平時演練規定的逃生路線、方式方法進行撒離,遵循「傷弱者先撒」的撤離原則,倡導發揚「自救互救」 的人道精神。

(4)險情發生後進行救援時,必須執行「生命笫一」 的救援原則。

(5)救援時,須先確保事態穩定或向好的趨勢轉化,切忌不明事態、肓目施救,造成自身傷害和促使事故進一步擴大化。

2、施工船舶防颱應急預案

(1)如在台風季節施工,施工船舶須全面檢查本船的車、舵、錨、通訊、水密、堵漏、排水、救生等設備,對查出的隱患必須立即整改,本船無法解決的應及時報公司有關部門協助解決。

(2)針對台風突發性和持續性長的特點,施工船舶應每天收聽天氣預報,以及時獲取信息,加強氣象海況瞭望,以及時做好停工防禦准備。

(3)在季候風吹襲期間,航行施工的船舶要注意風流壓的影響,以防碰撞和擱淺事故。碇泊施工的船舶須注意邊錨斷纜傷人、泥斗出軌等事故,風浪過大時,及時停工避風。

(4)台風形成後,須跟蹤、記錄、分析其動向,向所轄船舶通報風況。同時,召開防颱會議,研究擬定防颱對策,啟動防颱預案。

(5)在台風嚴重威脅中

①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排防颱值班;繼續跟蹤記錄、標繪、分析台風動向,向所轄船舶通報台風最新信息;掌握施工船舶進入防颱錨地時間、位置及船舶防颱准備情況等。

②施工船舶進入防颱錨地;繼續跟蹤記錄、標繪、分析台風動向。

③錨泊時要確保船與船之間,船與淺灘、危險物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④加強值班,確保24h晝夜有人值班,保持聯絡暢通。

(6)在台風襲擊中

①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繼續跟蹤記錄、標繪、分析台風動向,及時向轄下船舶通報台風最新信息;通知值班拖輪、交通車、救護隊做好應急准備。

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與船舶保持聯系,做好防颱情況記錄。

③施工船舶繼續跟蹤記錄、標繪、分析台風動向。

④當8級大風到來2h前,下錨船舶應改拋雙錨(一點錨)。

⑤在甲板上工作的人員應穿救生衣,系帶救生繩。

⑥當風力達到9級以上時,機動船應備機抗台,船長應在駕駛台指揮,輪機長應下機艙指揮。

❽ 造船業高手,幫幫忙呀!船舶的船員培訓計劃

船東的船員培訓主要是安全方面的,既然你們是造船企業,那麼應該是以內船上的應急救生設備的使容用培訓為主吧,可以參考船上的訓練手冊做一下。

船上所有人員都必須學會的,救生艇的釋放與啟動操作,救生筏的釋放,煙火信號的使用,消防員裝備,應急逃生呼吸器,還有各種滅火器的使用,還要熟悉以上設備的存放位置。

駕駛員需要掌握的,各種無線電設備的遇險呼救操作,應急無線電示位標,搜救雷達應答器的使用。

輪機員需要掌握的,應急發電機的使用,應急消防泵的使用,二氧化碳釋放系統的操作。

以上是各船員需要了解的涉及安全方面的操作,當然還要了解各自工作職責涉及的各種儀器或設備的使用。

❾ 如何做好船舶企業安全生產之我見40

抓好安全管理需要採取的措施
(一) 安全生產的投入
安全生產的投入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安全投入嚴重不足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生產設施簡陋,安全設施欠缺,人員素質低下,並最終導致事故頻發。所以,只有人力投入,才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才能建設強有力的監管隊伍;只有物力投入,才能整改設備存在的隱患,才能配置生產需要的安全設施;只有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才能讓安全科技變為現實。從表面上看,經濟效益與安全無關,而實質上,正是因為有了安全作保障,才能使生產勞動行為順利達到目的,並最終創造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安全投入不僅是成本,更是效益,必須實施到位。
1、物的投入
企業必須安排適當的資金,用於改善安全設施,大力研發應用新設備、新工藝、新技術,發放員工勞動防護用品,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以保證企業達到法律、法規、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生產物的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基本的安全生產投入;「三同時」投入;安全設備、設施的維護及更新;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安全評價投入;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安全生產課題的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所需的其他基金。
作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有責任保證安全的投入,保證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並切實發揮投入自己的作用。要根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編制安全生產投入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要設立安全生產投入資金專門的帳戶或者科目,專款專用。 2、人力投入
安全生產人力投入包括:安全機構的建立、專業人員的配備、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傷保險、宣傳、評比獎勵等。
抓好員工的教育培訓,使其具備良好的安全意識、豐富的專業知識、過硬的操作技能,是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舉措,因此也是安全投入的重要項目。靈活多樣、形式活潑、寓教於樂、聲勢浩大的安全宣傳活動,對於營造安全生產的氛圍,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培育良好的企業文化具有很好的促進作用。因此,必須重視安全教育活動的開展。
對在安全生產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集體,可進行適當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這對於鞏固和激發員工遵章守紀、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並避免重大事故的發生,具有非常好的激勵作用。因此,企業應每年拿出一部分安全獎勵金,定期不定期地進行安全評比活動。
3、人力的投入與物的投入的互補性
在生產實踐中,不難發現這樣的現象,油罐的自動檢測液位計損壞了,處於不安全運行狀態,但一時無法修補。此時操作人員通過控制流量,定時檢測,也能避免冒罐事故的發生。同時也不難發現這樣的現象,操作員工的文化水平並不高,但是用的設備自動化程度很高,相較於那些具有熟練操作技能,但使用手動設備的人來說,同樣能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這就是人的投入和資金投入的互補性。
基於人與物的投入互補性,當企業物的條件不能很好地滿足安全生產要求時,可以通過加強人的管理,採取合理的監控措施彌補物的不足。同樣,當人的投入無法實現時,可以通過提高物的投入來彌補人力的不足。
(二) 建立高素質的員工隊伍
生產現場是企業人員最集中的場所,是人們思想活躍的空間。在這個環節中出現問題就會波及全局,影響企業整體效益,企業的總目標就難以實現,這一環節的問題往往表現在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物質消耗以及設備運行狀態上,而原因主要是出在「人」的因素上。因此現場管理的核心是人,人與人、人與物的組合是現場生產要素最基本的組合。企業的一切生產活動各項管理工作都是由人來掌控、操作和完成的。優化現場管理(www.chinatpm.net)僅靠少數專業管理人員是不夠的。必須依靠現場所有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動廣大工人參與管理。生產工人在崗位工作過程中,按照統一標准和規定的要求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以及實行崗位工人之間的相互監督。要做到工人自主管理,就應開展職工民主管理活動,培養工人良好的安全操作習慣和參與安全管理的能力,不斷提高工人的素質,只有現場生產工人的素質和現場管理水平提高了,才能增強他們的責任感,才能提高工作主動性,也才能夠實現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轉化。
(三) 加強安全文化和班組建設 1、安全文化建設
隨著船舶工業生產力的飛速發展,生產規模的日益擴大,產品結構的不斷調整和高科技、高附加值產品的不斷更新,不僅給企業帶來了機遇和效益,也給安全生產帶來了難題。企業要在發展中求生存,需要有一個良好、安全、穩定的內外環境。加強企業安全文化建設,以安全文化推進安全生產,將安全文化融入企業的安全管理各個環節,將安全意識融入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生產中,使「安全第一」成為人們的第一需要,變為每個人的自覺行為,就會確保生產安全。
安全文化是以物質文化為基礎的具有積極導向功能的安全價值觀和安全行為的准則。通常所說的安全意識、安全理念為其主要表現形式。安全文化是企業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它與企業文化一樣,具有精神性、群眾性、環境制約性、動力支配性、連續性、廣泛性等各種屬性。所以,企業文化一般都具有行業或企業的特點,特別是受企業的生產情況和經濟狀況的影響。
2、班組建設 隨著生產的發展,造船的噸位越來越大,技術的要求越來越高,所有這一切都要由人來掌控。而現代化生產活動中強調的團隊協作精神,就是班組建設的根本。班組是企業的細胞,班組是體現企業精神和文化的載體,所以弘揚企業安全文化必須從班組建設做起,班組建設是搞好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關鍵。
(四) 抓好現場生產的安全管理
生產現場是企業生產力的載體,是職工直接從事生產活動、創造價值與使用價值的場所。企業向社會和市場提供的商品要通過生產現場製造出來;職工的精神面貌、道德、作風在生產現場培養和體現出來的;投入生產的各種要素要在生產現場優化組合後才能轉換為生產力,所有這些都要通過現場的有效管理才能實現。現場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繫到產品質量的好壞、消耗與效益的高低,以及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適應能力和競爭能力。生產現場安全管理是現場管理中的重要環節,是現場各項生產活動能高效有序地進行並最終實現生產目標的基本保證。 總之,船舶工業安全生產管理是隨著船舶生產的發展而發展的,隨著時代的變遷而進步的。我們要以「要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安全發展,把安全發展作為一個重要理念納入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總體戰略」。船舶工業要保持高速度發展勢頭必須要有安全穩定的局面作保證。只有加強生產中的安全管理,才可以達到高標準的安全生產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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