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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仲裁法律知識培訓會

發布時間:2020-12-16 08:45:49

A. 人事仲裁仲裁法知識

人事仲裁的法律知識請按《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該《規定》於由2011年8月15日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政治部以人社部發〔2011〕88號印發。《規定》分總則、組織機構、管轄、仲裁、罰則、附則6章38條,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人事部發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人發〔1997〕71號)予以廢止。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第三條人事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其中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可以向聘用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平等,適用法律、法規平等。
當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申請仲裁的權利。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於不熟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第五條處理人事爭議,應當注重調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州、盟)、縣(市、區、旗)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獨立辦案,相互之間無隸屬關系。
第七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代表、聘任(用)單位代表、工會組織代表、受聘人員代表以及人事、法律專家組成。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設主任1名、副主任2至4名、委員若干名。
同級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任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
第八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不同意見應如實記錄。
第九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負責處理管轄范圍內的人事爭議。
(二)決定仲裁員的聘任和解聘。
(三)法律、法規規定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其職責是:負責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以及仲裁員的考核、培訓等日常工作,辦理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
第十一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3名仲裁員組成。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主持仲裁庭工作;另兩名仲裁員可由雙方當事人各選定1名,也可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第十二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或兼職仲裁員。仲裁員的職責是:受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委託或當事人的選擇,負責人事爭議案件的具體處理工作。
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章管轄
第十三條中央機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所屬單位的人事爭議由北京市負責處理人事爭議的仲裁機構處理 。
中央機關在京外垂直管理機構以及中央機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京外所屬單位的人事爭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情況授權所在地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州、盟)、縣(市、區、旗)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十五條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一般由聘用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旗)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其中師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由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副省級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軍級以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四章仲裁
第十六條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確認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職務、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發生人事爭議的一方在5人以上,並且有共同的仲裁請求和理由的,可以推舉1至2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放棄、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過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十八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的進行。
第二十條仲裁應當公開開庭進行,涉及國家、軍隊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開庭的,可以不公開開庭。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書面仲裁。
第二十一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開庭審理人事爭議案件5個工作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仲裁庭組成人員等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後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在開庭前可以申請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十二條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注重調解。自受理案件到作出裁決前,都要積極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經調解自願達成書面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仲裁調解書。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調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署名,加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庭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裁決。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關證據由用人單位提供更方便的,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
用人單位作出解除人事關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員要求辭職或終止聘任(用)合同引發的人事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仲裁庭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可以自行取證。
第二十四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人事爭議時,有權向有關單位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並有權向知情人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並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人事爭議案件中涉及的國家秘密、軍隊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舉證材料應在仲裁庭上出示,並進行質證。只有經過質證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才能作為仲裁裁決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仲裁庭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並註明不予補正的原因。
筆錄由仲裁員、書記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署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
仲裁庭對重大、疑難以及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處理意見案件的處理,應當提交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製作裁決書。裁決書由仲裁庭成員署名並加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90日內結案。需要延期的,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1至2名律師或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應當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員應當自行申請迴避,當事人和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三)與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前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仲裁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觸犯法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干擾仲裁活動,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工作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三)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對仲裁工作人員、仲裁參與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應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或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仲裁工作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敲詐勒索、濫用職權等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是仲裁員的,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解聘;觸犯法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因考核、職務任免、職稱評審等發生的人事爭議,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負責解釋,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人事部發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人發〔1997〕71號)同時廢止。

B. 法律常識,案情分析及可能的仲裁結果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企職員違反勞動合同,擅自離職引起的關於承擔違約責任的勞資爭議案例。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並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必須認真履行。提前終止合同,也就是解除合同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對勞動者接觸勞動合同的情形,共有三種:
(1)勞動者可以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2)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3)在其他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本案中,黃某並未依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而是擅自離職不辭而別,顯然違反了有關規定,是一種違約行為,應按照規定向用人單位賠償損失。《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了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時,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仲裁機構按照勞動合同與培訓協議,責令黃某賠償公司6720元,這個數額黃某尚能承受。在許多實際案例中,由於某些關鍵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的「跳槽」,導致企業的重大經濟損失。因此,「跳槽者」被裁決承擔巨額賠償,往往使「跳槽者」傾家盪產也難以償付。

C. 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大概是哪些

1、勞動法是從什麼時間頒布實施的?
《勞動法》是於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用人單位能否招用童工?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3、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修改後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為: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4、勞動者加班費如何支付?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5、勞動合同法是從什麼時間頒布實施的?
《勞動合同法》是於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並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6、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7、勞動合同應採取什麼樣的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8、勞動合同分為哪幾類?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9、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0、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1、在哪些情形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2、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3、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是多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5、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6、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7、就業促進法是從什麼時間頒布實施的?
《就業促進法》是於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8、對哪些企業、人員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就業促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一)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第十八條規定:對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19、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從什麼時間頒布實施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於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並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20、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1、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哪些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2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如何組成?職責有哪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3、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4、勞動爭議仲裁受理時效和裁決時效分別為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5、什麼是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包括哪五項?五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社會保險是政府在勞動者年老、患病、生育、傷殘、失業等情況下,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中斷勞動而不能獲得勞動報酬,本人及供養親屬失去生活收入時,向其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福利制度。社會保險由國家立法,凡是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著眼於長期的、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水平不受物價波動或通貨膨脹的影響,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社會保險作為政府的社會福利制度,以國家財政作後盾,職工個人負擔的費用少,一些險種(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甚至不用職工個人負擔,但享受待遇的權利始終得到保障。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養老保險: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8%,其中個人繳納8%,單位繳納20%;
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9%,其中個人繳納2%,單位繳納7%;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3%,其中個人繳納1%,單位繳納2%;
工傷保險:根據所處行業不同,工傷保險實行繳費行業差別費率(三類行業為2%,二類行業為1%,一類行業為0.5%,機關事業單位為1%),全部為單位繳納;
生育保險: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1%,全部為單位繳納。
26、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包括哪些?
《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7、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在哪些情形下,可按規定申請撫恤金?
《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三條規定: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28、在哪些情形下,應停止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
《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D. 有誰知道關於勞動仲裁有關的法律知識我在公司工作,合同是五天八小時制,超出時間按國家規定給予加班費

如果你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 知識產權仲裁裁決執行有何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F. 民事訴訟法程序保障的理論視角的讀後感

導語: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的復習方法,如何在較短的時間內,既能熟練、系統、准確地掌握民事訴訟法以及仲裁法的相關內容,又能適應司法考試對考生的要求,從而取得滿意的成績,順利通過司法考試就成為眾多考生熱切關心的問題。
一、熟悉考試內容與題型規律
司法考試對於民事訴訟法學與仲裁製度的考查雖然還是以對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考查為主,輔之以基本理論知識的考查,但是隨著司法考試的逐年深入,其具體考試特點也呈現出兩大主要變化法\律教育網\趨勢:第一,由對知識點單一法律規定的考查逐漸轉變為對知識點的綜合性法律規定的考查。第二,由對單一知識點的考查逐漸轉變為對具有一定關聯性的綜合性知識點的考查。這就要求考生在復習過程中注意知識的系統性以及比較思維的運用。
從司法資格考試的發展趨勢來看,即使在試卷設計保持不變的情況下,也還是呈現出傾向於考核考生的法學基本理論功底與對訴訟理論研究與司法改革動態的關注,既讓真正具有高素質且關注訴訟理論研究與司法改革的考生脫穎而出,也讓真正熱愛法律職業並具有較高專業素養的法學人才充實到我國的法律職業者群體中去。
二、復習方法
學好民事訴訟法學與仲裁製度並融會貫通地理解與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需注意以下幾點基本內容:
(一)理解學科知識體系及其理論基礎
1.理解民事訴訟法學的學科知識體系及其理論基礎。
當事人有限處分與法院審判行為的有機結合是建構民事訴訟法整個知識體系的理論基礎,可以以此為基點貫通民事訴訟法學的相關知識及法律與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具體如下:
法\律教育網\
第一,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體現當事人的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結合。
第二,訴訟請求的確定與審理體現當事人的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結合。
第三,一審的結案方式體現當事人的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結合。
第四,對於允許上訴的裁判,二審程序的進行也體現了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結合。
第五,對於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申請再審也體現了當事人的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結合。
第六,申請執行已生效法律文書也體現了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的結合。
綜上所述,考生可以以當事人處分權與法院審判權相結合這一主線,將民事訴訟法的主幹內容組成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當然,在這一知識體系中,還包括對上述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予以保障的程序制度。
2.理解仲裁法的學科知識體系及其理論基礎。
仲裁作為與民事訴訟相並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爭議解決制度,其核心特點在於當事人的自願性。考生可以當事人的自願性為理論基礎將仲裁法中的重要內容組成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以便於系統地掌握。
第一,對於法定允許仲裁的爭議事項,是否提請仲裁由當事人自願協商。
第二,將爭議事項提請哪一個仲裁委員會仲裁由當事人自願協商。
第三,仲裁庭的組成形式以及組成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與獨任仲裁員由當事人自願協商確定。
法\律教育網\
第四,仲裁審理方式與結案方式由當事人自願協商。
以當事人自願原則為基礎,可以將仲裁法的相關內容組成仲裁法知識體系的主幹。當然,除此之外,為保障仲裁解決爭議案件的公正性,仲裁法還設置了以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為內容的監督制度。
(二)總結並掌握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相區別的內容
考生在閱讀教材的過程中,要善於總結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的區別之處,這些內容往往是歷年司法考試中重點考查的內容。其中主要包括:受理案件的范圍不同、管轄不同、審理組織的確定方式不同、審理人員的確定程序不同、迴避的具體情形不同、證據保全與財產保全的程序不同、審理方式不同、和解的效力不同、調解的開始方式以及調解達成協議後所製作的法律文書不同、判決書與裁決書的製作程序不同、審理人員有無拒絕署名權不同、當事人對審理涉外案件所適用的程序規則以及適用的語言有無選擇權不同、能否由外籍人員審理涉外案件不同、審級不同等等。
(三)以知識點建立學科內知識群
體系是為了理解和掌握知識點,零散的知識點不容易掌握,如果將知識點附著於體系及其結構之上,從而將知識點體系化,便能更好地掌握知識點。例如民事訴訟解決爭議的私權性質使得意思自治在民事訴訟中得以運用,也就是說,當事人享有程序選擇權,具體表現為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的選擇(通常程序與特別程序、通常程序與督促程序、通常程序與公示催告程序)——不同訴訟程序的選法\律教育網\擇(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具體程序制度的選擇(法定管轄與協議管轄、審理方式的選擇——公開與不公開、處理方式的選擇——和解與調解以及調解與判決等)。
三、法律條文的學習技巧
經過長期的分析與思考,經驗和直覺都告訴筆者,要想有效掌握現行有關民事訴訟法律的眾多規定,不適宜採取逐個法律文件、逐條記憶的方法,而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立足於民事訴訟法,結合司法解釋
考生必須確立一種觀念,即立足於民事訴訟法,結合司法解釋中的相關規定,而不能將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看作各自獨立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說,考生應當先根據考試規律,特別是最近四、五年的考試真題試卷,將民事訴訟法中經常考查以及偶爾考查的內容按照民事訴訟中的具體程序制度確定出來,然後再將各個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該內容的規定與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內容結合在一起,形成關於該具法\律教育網\體程序制度的完整的法律條文的內容。
此外,考生需注意體系與知識點的結合,以知識點為歸宿。
(二)應採取理解記憶的方法
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眾多具體制度中,因具體制度的不同,法律的具體規定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考生應針對具體制度規定採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去理解、掌握法律規定。具體有兩種主要情況:
1.既在民事訴訟法中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又在相關司法解釋中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補充性規定。例如特殊地域管轄中關於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如果考生了解協議管轄的基本含義,對相關法律條文規定進行綜合分析後,即可從規定中總結出以下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規律:
(1)有效協議管轄優先於法定管轄適用。
(2)協議管轄約定無效或者雙方當事人未作出協議管轄約定時,即應按照下列確定法定管轄的方法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法院:第一,被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第二,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2.僅在民事訴訟法中對某一具體程序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並沒有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補充。這種情況考生掌握起來相對容易一些,只要能夠理解該法律條文規定,並掌握條文中的核心內容即可。
3.對某一具體程序問題,《民事訴訟法》並未直接作出規定,而只是在《民訴意見》中作出了相關的規定。這種情況同上一種情況相似,只要考生分析理解該法律條文即可。
四、習題練習與自我模擬測試的方法
為了鞏固所復習和掌握的學科基礎知識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習題練習是必不可少的;而為了使自己積累一定的考試經驗,進行一定的模擬測試也是極其重要的,但關鍵是要適度,否則可能會適得其反。
五、民事訴訟法與仲裁法重點知識
(一)民事訴訟法重點知識
民事訴訟法一般有以下重點知識:
1.主管與管轄部分。如主管、級別管轄、地域管轄中的一般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以及管轄權異議問題、地域管轄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問題。
2.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
3.民事證據部分。如證據的立法種類中書證、物證等在實際案例中的鑒別、證據的理論分類中本證與反證等的鑒別、案件中具體證明對象的確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依據的證據的法定情形、證人確有困難不出庭的法定情形、無需證明對象的法定情形、舉證時限制度、二審程序與再審程序中新證據的具體情形等。
4.通常審判程序,即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該部分的考查很明顯側重於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
5.民事執行程序。
6.其他審判程序。即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涉外民事訴訟程序。
7.其他制度。在民事訴訟中,還存在一些程序保障性制度。
(二)仲裁法重點知識
仲裁法一般有以下重點知識:
1.仲裁協議。
2.仲裁裁決的撤銷與不予執行。
3.仲裁程序。如仲裁程序中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特殊文件、仲裁庭的組成。
4.其他內容。如獨立仲裁製度、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程序與條件、仲裁員的任職資格、中國仲裁協會的性質等。
5.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機構,簡易程序法\律教育網\的適用范圍以及審理方式的特殊性等。

G. 勞動仲裁必須要請律師嗎費用可不可以讓被訴人付

您好,勞動仲裁是專業的法律活動,一般自然人難以掌握足夠的法律知內識和辦案經驗,建議委託律師容。勞動仲裁案件受理費由申請人預交,案件審理結束後,由敗方承擔;律師費由各自承擔。

如果是農民工提起勞動仲裁,可以申請免費法律援助,我所可受理鄭州地區法律援助申請。

上述解釋僅為律師依據您提出問題做的初步答復,不能視為律師的最終意見,當事人據此處理法律問題與律師無關,建議提供詳細材料與律師面談。

H. 濟南仲裁委員會招聘考試筆試都考什麼內容呢是和公務員差不多的綜合知識還是僅是和仲裁相關的法律知識

昨天剛考完。一、單選15道,每題一分。二、多選15道,每題一分。回三、名詞解釋5道,每答題3分。負擔合同、附隨義務、預期違約、公信原則、,。四、簡答3道,每題5分。仲裁的特點、特殊侵權中責任倒置的情形、委託合同與代理的區別。五、案例分析2道,每題8分。六、論述題2道,每題12分。論格式條款。論仲裁法的特點。

I. 仲裁法常識:如何確定涉外仲裁適用用的法律

從實體上講,涉外仲裁案件的法律適用由仲裁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仲裁庭在選擇適用法時,一般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適用法,則仲裁庭從其約定。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與合同最密切聯系的原則。根據合同法和有關國際法的規定,當事人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所謂最密切聯系,主要是考慮合同的訂立地、履行地、爭議地、當事人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以及仲裁進行地等因素,根據這一原則,一般適用締約地法、履行地法、爭議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3)特殊規定原則。合同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適用國際公約和參考國際慣例的原則。如果當事人雙方加入了某一國際公約或條約,或雙方所在國訂有雙邊條約或協定,則雙方的國民均應遵從公約、條約或協定的規定。除適用國際公約外,參考國際慣例也是仲裁案件的重要原則。國際貿易中的價格術語(fbo、cfr、cifd等),風險責任的劃分以及國際貿易支付方式中的托收、信用證付款等都已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和廣泛採用,已成為一種固定的商業習慣,雖然不是國際法律,但對雙方當事人也有很大程度的約束力,仲裁庭仲裁案件也是應參照這些國際慣例的。

J. 高中政治法律常識,案情分析及可能的仲裁結果

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鼓勵提高人才流動,這樣可以更大限度地發揮人才的潛在能力,使人盡其才,人盡其用。但是人才的流動,不是隨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的。也應當依法進行,不能
能無序。雙方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又達成了培訓協議、明確了雙方的責權利,雙方理應自覺按協議、合同履行。現被訴方視勞動合同為兒戲,隨意離開,是一種嚴重違約的行為,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了共識,形成以下協議:1、李某向公司賠償培訓費6000元;2、李某主動配合企業將未了結業務事宜交接清楚。至此案件處理完畢。
這是一起典型的職工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勞動爭議,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並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必須認真履行。

李某與某廣告藝術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十九條規定: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其具體內容由雙方另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培訓期滿後,乙方在兩年內不得辭職或擅自離職。否則,甲方有權要求償付培訓費。在培訓協議中,雙方對違約後應當賠償的金額又做了具體規定。這說明,李某違約是毫無疑問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李某的「跳槽」行為損害了企業的利益,向企業賠償一定的損失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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