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師職業道德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教師職業道德的核心內容是「愛」與「責任」。
新《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共六條,體現了教師職業特點對師德的本質要求和時代特徵,「愛」與「責任」是貫穿其中的核心和靈魂。
1、「愛國守法」——教師職業的基本要求。
熱愛祖國是每個公民,也是每個教師的神聖職責和義務。
2、「愛崗敬業」——教師職業的本質要求。
沒有責任就辦不好教育,沒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
3、「關愛學生」——師德的靈魂。
親其師,信其道。沒有愛,就沒有教育。教師必須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
4、「教書育人」——教師的天職。
教師必須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准。
5、「為人師表」——教師職業的內在要求。
教師要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在各個方面率先垂範,做學生的榜樣,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學識魅力教育影響學生。要關心集體。
6、「終身學習」——教師專業發展不竭的動力。
終身學習是時代發展的要求,也是教師職業特點所決定的。教師必須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
(1)安全培訓師職責擴展閱讀: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一共六條,不僅是在原有的版本基礎上的深化和升華,而且提出了更高的目標和要求,充分彰顯了以人為本的思想,充分體現「教育以育人為本,以學生為主體」、「辦學以人才為本,以教師為主體」的理念。
當前,在教育事業飛速發展的基礎上,人民群眾不僅要求「有學上、有書讀」,而且進一步要求「上好學、讀好書」。因此,教育質量的提高是學校的當務之急。而提高教育質量,關鍵在於我們教師。沒有高水平的教師隊伍,就沒有高質量的教育。
「十七大」強調要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和水平,教師隊伍師德和業務素質尤其重要。「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大計,教師為本;教師大計,師德為先」。所以教師的師德是教師最重要的素質,師德水平也是人民群眾對教育工作滿意不滿意的一個重要標尺,更是教育改革發展的內在需要
⑵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的機構設置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機構包括: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專門(業)委員會;綜合管理部門;分支機構。
合夥人會議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合夥人組成。合夥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合夥人會議由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召集和主持。合夥人會議按照合夥人「一人一票」方式行使表決權。
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的決策和管理機構,由13名委員組成。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委員由合夥人會議選舉產生,根據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授權履行職責。
專門(業)委員會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議事和參謀機構,由戰略委員會、市場委員會、技術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信息化建設委員會、人力資源與薪酬委員會、財務與預算委員會、合夥行為監督委員會組成。
綜合管理部門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執行和辦事機構,由辦公室、業務發展部、技術與標准部、質量監管部、培訓部、信息技術部、國際聯絡部、合夥事務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專業服務集團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組成。
綜合管理部門職責
一、辦公室
辦公室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主管文秘和行政事務的綜合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協助相關專門(業)委員會擬訂綜合管理、行政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規定;
2、組織本所綜合性會議,並形成除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以外的記錄或紀要;
3、辦理公文的收發、運轉、審核,管理行政檔案;
4、督辦有關文件及領導批示涉及的事項;
5、管理本所證照、印信、執業資質(如:工商營業執照、執業證書、證券期貨許可證等)和業務資質(如:軍工保密資質、司法會計鑒定資質等)等;
6、牽頭負責年度報備、行業排名相關資料的申報工作;維護證監會會計師事務所監管系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管理系統、會計行業管理網等的公共數據;
7、負責辦公用品、固定資產的購置、維護與管理;
8、負責來賓接待、物業保潔、安全保衛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辦公場所日常工作秩序、工作紀律的維護;
9、負責維護相關的公共關系;
10、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業務發展部
業務發展部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主管市場管理、項目管理、品牌管理和文化宣傳的綜合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協助市場委員會擬訂業務開發、市場協調相關的制度和規定,承辦市場委員會相關工作;
2、制訂年度經營目標、收入計劃並負責分解下達和統計管理;
3、組織落實業務發展和品牌建設規劃,擬訂年度業務發展和品牌推廣計劃;
4、負責市場管理工作、協調市場開發;
5、組織協調各類項目招投標工作,建立市場信息資料庫;
6、負責項目立項、備案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和調配本所重大項目,認定公共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7、聯絡和維護本所重要客戶,開展客戶公共關系相關活動;
8、負責項目合同管理;
9、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市場及行業信息;
10、負責本所VI體系的建立及實施,組織各類品牌推廣活動;
11、負責品牌與文化工作,編輯出版雜志,更新官方微博信息;
12、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技術與標准部
技術與標准部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主管專業標准、專業技術支持和專業技術咨詢的綜合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協助技術委員會擬訂與技術標准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規定,承辦技術委員會相關工作;
2、負責技術支持系統規劃和技術標准建設計劃的具體實施,起草與專業標准、專業技術支持和專業技術咨詢相關的規定和辦法;
3、制定會計、審計(含審閱、審核和其他鑒證業務)領域的專業標准(包括各類專業報告模版、底稿模版、審計指引等);
4、組織行業前沿業務技術研究、專業技術課題研究,開展專業技術研討活動,整理、推廣專業研究成果;積極參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國際審計准則以及國內會計准則、審計准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
5、組織建立專家庫,做好外部顧問(專家)的選聘和內部資深專家的選拔,提供內外部咨詢;組織或參與和專業標准、專業技術支持、專業技術咨詢相關的內外部交流,維護相關的公共關系;
6、搜集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專業標准信息,建立專業標准、專業技術支持、專業技術咨詢的信息資料庫並定期發布和更新;
7、負責為本所業務項目提供專業技術支持,解決執業中的重大技術難題,草擬重大的、具有一定普遍意義的技術問題的全所統一技術立場文件,制定和發布一般技術問題的技術提示;
8、組織會計、審計(含審閱、審核和其他鑒證業務)等各項執業規程和技術指南的制訂、宣導、修改和解釋,收集、整理和發布與會計、審計相關的典型案例和技術模型;
9、協助培訓部開展涉及會計、審計技術問題的培訓工作;
10、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質量監管部
質量監管部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主管風險管理和質量控制的綜合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協助風險控制委員會擬訂職業道德規范、質量控制制度和規定,承辦風險控制委員會相關工作;
2、負責風險管理和質量控制制度及其辦法、職業道德規范及其配套辦法的督導、落實;
3、對合夥人及員工遵守風險管理和質量控制制度、職業道德規范、專業技術標准情況進行考核與評價;
4、組織內部執業質量檢查並提出處理意見;配合財政、證券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外部監管機構對本所進行的質量檢查;
5、負責執業人員內部資質認定、考核和分類管理工作;
6、收集職業道德建設、質量控制管理、質量控制檢查、內部資質認定等相關信息,建立相應信息資料庫;
7、組織開展風險管理和質量控制、職業道德建設相關的課題研究,促進相關制度與程序的改進和完善;
8、協助培訓部開展風險管理和質量控制制度及其辦法、職業道德規范及其配套辦法的培訓;
9、負責質量控制、職業道德方面的內外部學術交流;
10、負責業務檔案管理和與審計鑒證業務相關的信息報備工作;
11、負責維護相關的公共關系;
12、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培訓部
培訓部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主管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合夥人和員工培訓、客戶培訓的綜合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協助相關專門(業)委員會擬訂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合夥人和員工培養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2、負責組織實施新員工崗前、內部資格、執業技能、繼續教育等培訓;
3、建立、維護、更新、報備員工培訓檔案,形成相應信息資料庫;
4、負責行業領軍人才、高端人才培養的組織、推薦和跟蹤管理;
5、負責外聘師資、內聘師資、聯合培訓院校的選聘、考評工作;
6、負責本所培訓教材的編制,建立內部網路培訓平台;
7、本所內部培訓資格的申報工作;
8、注冊會計師培訓信息管理及培訓學時確認工作;
9、配合業務發展,組織對重要客戶的培訓;
10、負責維護相關的公共關系;
11、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信息技術部
信息技術部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主管信息技術、信息化建設與管理的綜合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協助信息化建設委員會擬訂事務所信息化建設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規定,承辦信息化建設委員會相關工作;
2、擬訂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制訂信息化建設年度計劃;
3、負責事務所信息化管理系統的規劃、組織、設計、實施及運維;
4、負責相關信息系統(郵件、網站、法規庫、審計軟體等)及其他專業軟體的技術支持;
5、負責組織信息化建設相關項目的招標、驗收和實施;
6、負責網路架構體系的規劃、設計、部署及運行,信息化相關軟硬體的維護和管理;
7、負責信息安全架構體系的規劃、建設和實施;
8、面向決策支持,做好相關信息系統開發和數據分析工作;
9、負責信息系統使用手冊的編制,組織信息系統實施的相關培訓;
10、負責維護相關的公共關系;
11、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國際聯絡部
國際聯絡部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主管國際聯絡、外事接待的綜合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協助相關專門(業)委員會擬訂本所國際化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2、負責本所與RSM國際及其成員所、國富浩華國際及其成員所的聯絡;
3、促進本所與RSM國際及其成員所、國富浩華國際及其成員所的業務合作,協調國際業務在本所各分支機構之間的承接、承辦;統籌本所國際業務的對外輸出工作;
4、開展與RSM國際及其成員所、國富浩華國際及其成員所之間的人員互換、交流及培訓;
5、負責本所外事工作,包括外事接待、出國人員安排等;
6、負責跟蹤國際行業組織動態,加強與國際行業組織的交流;
7、開展全球經濟政策研究,為本所國際化發展提供服務;
8、負責維護相關的公共關系;
9、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合夥事務部
合夥事務部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主管合夥事務、分所事務、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1、協助戰略委員會、合夥行為監督委員會擬訂本所發展戰略、合夥人提名、合夥行為監督方面的制度和規定,承辦戰略委員會、合夥行為監督委員會相關工作;
2、研究擬訂本所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擬訂年度經營計劃,組織事務所合並重組和團隊加盟的盡職調查;
3、研究擬訂合夥行為監督實施辦法,負責合夥行為監督的日常管理;
4、負責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會議的籌辦,處理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管理委員會閉會期間日常事務,督辦合夥人會議、合夥人管理委員會決議的執行落實;
5、負責辦理合夥人提名、新增合夥人的考察和選拔的相關事宜;退夥合夥人的風險評估;協調合夥人關系,處理合夥人意見分歧;參與合夥人績效考核;組織開展合夥人意見和提案的徵集工作;
6、負責辦理合夥人入伙、退夥內外部法定手續,管理合夥人出資事宜、擬定合夥財產分配方案;
7、負責本所分立和解散、分支機構設立和撤銷的可行性研究,管理分支機構內外部登記,組織分支機構綜合檢查,參與分支機構綜合管理考核;
8、負責處理各類法律文書,審核重要經濟合同,提供內部法律咨詢,處理涉外法律事務(包括涉訟、質疑、登記報備、授權許可等事項);組織員工普法培訓,提供合夥人行為監督與懲戒法律意見,督辦合夥人懲戒措施落實;
9、負責維護相關的公共關系;
10、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主管人才培養、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1、協助人力資源與薪酬委員會擬訂人力資源管理、員工考核晉升、合夥人業績考核與收益分配方面的制度和規定,承辦人力資源與薪酬委員會相關工作;
2、負責合夥人的考核;
3、負責擬訂人力資源規劃、員工職業發展規劃、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
4、負責員工招聘、試用、轉正定級、續聘、解聘、退休、內部調動、勞動合同等勞動關系管理;
5、負責員工薪酬管理,建立員工薪酬福利體系,辦理員工各項社會統籌及商業保險;
6、負責員工績效考核和晉升管理,組織崗位測評,建立崗位價值評估體系和員工勝任能力測評體系;
7、負責員工個人資格管理、人事檔案管理;
8、處理勞動糾紛,協助處理因勞動人事糾紛產生的法律事務;
9、負責瑞華品牌的校園推廣與建設,組織實施各類校園活動;
10、負責辦理與人事相關的各類員工證件、證明;
11、負責收集、整理相關管理信息,建立人力資源管理信息資料庫,積極推進人力資源信息化管理;
12、負責維護相關的公共關系;
13、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財務部
財務部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主管財務預算、會計核算、收支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的綜合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1、協助財務與預算委員會擬訂財務、會計、審計方面的制度和規定,承辦財務與預算委員會相關工作;
2、擬訂年度財務預算及分配方案,執行財務收支及預算,編制年度財務決算,組織外聘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定期向合夥人提供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3、組織會計核算,包括會計記帳、資金解繳、納稅籌劃、資產管理、會計檔案管理等;開展理財服務,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4、建立財務信息資料庫;
5、負責統計報表的編制和申報;
6、負責督導分所財務、稅務、統計等工作,組織財務預算、會計核算、資金調配、數據統計相關的內、外部交流;
7、負責按照合夥人考核結果進行收益分配;
8、維護相關公共關系,接受行業及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稅務、統計外部檢查;
9、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專業服務集團辦
專業服務集團辦的具體職責是:
1、研究擬訂專業公司發展相關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2、組織專業服務集團及專業公司會議,並形成記錄或紀要;
3、協調專業公司之間、專業公司與事務所之間的關系;
4、負責專業服務集團、相關專業公司的文秘和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5、負責維護相關的公共關系;
6、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黨辦
黨委辦公室是負責處理黨委會日常事務,協調群團組織和統一戰線建設,統一管理對外宣傳的綜合職能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1、擬訂事務所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等相關制度和考核評價辦法;
2、協助黨委負責人處理黨委會日常管理事務;
3、負責黨組織建設日常管理,包括做好黨組織設置、黨員發展、黨費收繳、三會一課、評優表彰等,黨委會議組織與記錄,黨支部負責人考察與黨員合夥人任職推薦等;
4、負責對外宣傳統一管理,做好網站更新、所志編纂等工作;
5、負責黨的紀律檢查日常管理,包括做好黨員幹部、黨員合夥人遵章守紀、廉潔自律檢查,定期向合夥人管理委員會通報黨員合夥人遵章守紀、廉潔自律情況等;
6、負責群團組織和統一戰線建設日常聯系與協調,包括做好共青團、工會、婦女等群眾組織,民主黨派和無黨派知名人士等日常聯系與協調;
7、建立黨建、群建、統戰工作資料庫;
8、密切黨組織上下之間、黨組織之間、黨組織與黨員之間、黨委會與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之間的溝通與協調關系,做好黨組織建設、對外宣傳、群團建設、統戰工作等相關公共關系建設;
9、交辦的其他工作。
分支機構是瑞華會計師事務所設在各地的執業機構,由天津分所、河北分所、秦皇島分所、山西分所、內蒙古分所、遼寧分所、大連分所、吉林分所、長春分所、黑龍江分所、上海分所、江蘇分所、蘇州分所、南通分所、浙江分所、寧波分所、安徽分所、福建分所、廈門分所、江西分所、山東分所、青島分所、濰坊分所、河南分所、湖北分所、宜昌分所、湖南分所、廣東分所、佛山分所、珠海分所、深圳分所、廣西分所、重慶分所、四川分所、雲南分所、貴州分所、陝西分所、甘肅分所、青海分所、新疆分所等40家分所,以及北京執業中心、金融業務部、國際業務部和中瑞岳華(香港)、中瑞岳華(新加坡)、國富浩華(香港)組成。
⑶ 采耳培訓需要多久
7天左右就可以, 孩子輔導班有個家長就是采耳培訓 ,前幾天幼兒園上保護耳朵教育課,那個家長來給孩子掏的耳朵,小孩說很舒服,神化采耳培訓的啊
⑷ 新《安全生產法》中規定的五落實,五到位是指什麼
五落實,即: 領導機構人員落實、 責任體系監管職責落實、 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版 安全保障和預警防範措施落實權、 安全宣傳教育落實。
五到位,是做到單位主要負責人認識到位、 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履職到位、 日常管理與階段性監督檢查到位、 隱患排查及整改到位、 危險源監控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⑸ 公司內訓師的崗位職責你知道嗎
企業培訓師的本質職責是企業培訓工作的策劃開發、組織實施,即培訓管理者。回在培訓管理體系-答-ISO10015培訓體系中就有企業培訓管理者的說法,這與ISO9001中的質量管理者代表一樣。企業培訓師主要的工作在於企業培訓的策劃和組織管理,也即企業培訓的管理者。
目前培訓師有兩種:企業內部培訓師和社會培訓機構的培訓師。企業內部培訓師主要負責本企業的對員工和客戶的培訓,往往涉及多方面的內容; 社會培訓機構的培訓師對個人或多個企業提供培訓服務,對資歷及經驗要求較高,對所講的專題的專業程度有更高的要求。
⑹ 最新安全生產法修改了哪些內容
新《安全生產法》十二大變化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成炳國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產法》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審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當時正值我國從國家到地方各級安監部門剛剛成立,它結束了我國建國幾十年以來缺少安全生產領域綜合大法的歷史。當時出台的《安全生產法》,存在諸多弊端,更加強調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而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調不夠。這就必將導致政府監管職責過大、責任也過大,企業違法成本過低、自主守法意識也過低,難免出現監管能力不足、難以有效遏制違法違規生產行為等問題。針對《安全生產法》存在的諸多弊端,才有了新修正的《安全生產法》。對比原《安全生產法》和新修正的《安全生產法》,筆者認為主要有十二個顯著變化。
一、立法目的更加明確
在立法定位方面,這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做了三個創新,一個是在很多地方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改成了「安全生產工作」,這說明以前的《安全生產法》是個管理法或監管法,現在變成了一個全方位的工作法,以前更多的強調政府的監督管理,新的安全生產法更強調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改為了安全生產工作,看似簡單的文字修改,其實用意是很深的。第二個創新就是把原《安全生產法》「促進經濟發展」改為了「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修改前的安全生產法把促進經濟發展作為落腳點,經濟發展高於安全生產,這不符合以人為本的要求和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要義。修改後的表述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就克服了這一問題。新《安全生產法》立法目的由經濟領域擴大到了社會領域,擴大了安全生產外延和內涵,進一步完善了制定這部法律的目的。第三個創新就是這次修改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以前經常看見新聞報道,某某人為了保護國家財產獻出了寶貴生命,但現在很少這種報道了,因為國家已經不鼓勵這種財產第一,生命第二的做法,更加強調生命至上,更加強調以人為本。以人為本,首先就是要以人的生命為本。科學發展首先要安全發展。科學發展觀裡面有三個發展:一個是清潔發展、一個是節約發展、一個是安全發展。清潔發展是環保的問題;節約發展是節能降耗的問題,節約能源的問題;安全發展當然是安全生產的問題。不顧人的生命與健康,脫離了以人為本,去大談經濟發展,就是畸形的發展,是逾越「紅線」的發展,經不起歷史的考驗。我們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但不要血淋淋的的發展。發展是硬道理,但不顧工人生命與健康,讓工人活得毫無尊嚴的發展就是沒道理,就是犯罪,堅決要不得。將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寫入法條,體現了人文關懷,生命至上的理念,同時也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執政為民理念的具體表達,是共築中國夢的具體落實。
二、完善了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新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分別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首要地位、安全生產的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一」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從建國(1949)到2014年的65年間,我國安全生產方針在逐漸演變:1949-1983年,「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1984-2004年,「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 .2002年,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被寫入了原《安全生產法》。2005年至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新《安全生產法》重新明確了安全生產的十二字方針。同時,新法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五位一體的工作機制,這是新《安全生產法》在體制機制上的重大創新。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保障。
三、確立了安全生產標准化制度
原來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沒有一個提到安全生產標准化的。在安全生產領域第一次提出安全生產標准化的是《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那個時候還不叫安全生產標准化,叫安全質量標准化。後來的201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2011年《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均對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於2011年制定了《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實施方法和工作要求。這也是目前關於安全生產標准化法律效率最高的一個專門文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長遠性、基礎性和根本性工作,是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水平的一項系統工程,是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途徑。新《安全生產法》就這一個地方提到了安全生產標准化,後面也沒有對應的法律責任,但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對這項工作新《安全生產法》予以了認可。
四、明確了鄉鎮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有些鄉鎮企業的發展速度相當快,特別是在東南沿海一些省份,有的一個鄉鎮就有上千家企業,且大量是小微企業。小企業生產條件比較差,發生事故的機率比較大,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原《安全生產法》對於安全監管的職責明確到縣級以上政府,但在實踐中,不少中小企業都在鄉鎮一級,此次修改目的是把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進一步拓展到鄉鎮一級政府,強化監管。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考慮到鄉鎮政府在機構人員方面有所限制,不像縣市以上的政府都有職能部門,可能在監管工作上會帶來一些困難;所以法律的規定稍微原則一點,只明確了鄉鎮政府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管,並不是說把鄉鎮的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全壓給鄉鎮政府了,縣市就不管了。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職責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主要是做好配合工作。
五、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是明確委託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四是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五是為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
六、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為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問題,促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隊伍朝著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國家自2004年以來連續10年實施了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21.8萬人取得了資格證書。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萬人注冊並在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新法確立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並從兩個方面加以推進:一是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制度。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2007年1月11日發布)的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為煤礦安全、非煤礦山安全、建築施工安全、危險物品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五類。今後,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進一步完善分類標准。
七、進一步強化了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從目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來看,80%的事故發生原因都有安全培訓不到位這一條。針對實踐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落實、不規范甚至流於形式等問題,為了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落到實處,保證教育和培訓的效果,本次修改專門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便於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查閱檔案記錄,加強監督檢查。國家前一段時間把安全培訓資質的行政審批去掉了,好多人認為安全培訓弱化了,但從新的《安全生產法》可以看得出來,安全培訓不光沒有弱化,反而加強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從新《安全生產法》專門增加了條款,規定企業必須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如果不建立,還有相應的處罰;2、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裡面,這次新增了一項責任,就是安全教育培訓職責;3、強化用工單位要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4、用工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上四點都是新《安全生產法》裡面新增加的內容。
八、進一步加強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切實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於未然,是預防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關鍵,也是生產經營單位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的核心工作。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強化了隱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1、第18 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職責;2、專門新增加了第38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3、第56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有關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4、第57條規定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時, 有提出解決的建議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5、第71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等等。後面有兩條法律責任與其對應,一個是第98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另一個是第99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賦予安監部門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利
新《安全生產法》修訂的最大亮點就是第67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按照《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做出行政強制措施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申請程序復雜,拖延時間較長,但在事故很可能一觸即發的緊急情況下,有必要直接賦予監管部門一定的應急處置手段,防止嚴重後果的發生。新《安全生產法》賦予安監部門可以採用行政強制措施,但行政強制措施也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用的,必須滿足七項限制性條件:1、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做出的決定;2、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3、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4、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5、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6、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7、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採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十、鼓勵企業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並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對生產經營單位來說,這是一項強制性的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但是,工傷保險還存在兩方面問題,第一個問題,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比例比較低,只有25.9%,也就是說,有將近75%的農民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當然他們也很難得到工傷保險賦予的基本保障。這些農民工很多從事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和建築等高危行業,他們的文化程度相對較低,年齡較大,在就業競爭中往往處於弱勢,沒有多少資本要求企業必須為其購買工傷保險。而這些企業一旦發生了安全生產事故,農民工的社會救濟及補償問題很難得到落實,常常是政府充當最後買單人。企業死人,政府發喪。工傷保險存在的第二個問題,是它沒有解決事故發生以後,現場施救的資金來源及第三方受事故損害的賠償等問題。工傷保險是企業職工一對一的保險,一旦事故波及到企業職工以外的第三方,比如說化工企業發生泄漏、爆炸,礦山尾礦庫發生潰壩,受到侵害的往往是與企業根本不搭界,沒有工作關聯的無辜群眾,這一部分人受到了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損害後,得不到工傷保險的補償。新法總結近年來的試點經驗,通過引入商業保險機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就有效的避免的工傷保險的不足,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強化了安監部門現場監督檢查職權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享有的現場調查取證權、現場處理權和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1.現場調查取證權。包括:(1)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2)有權向被檢查單位調閱與監督檢查有關的資料,如涉及高危作業的有關生產工藝的資料,安全設施、設備的檔案資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的資料等。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3)向有關人員,包括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有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等,了解相關的情況。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2.現場處理權。包括:(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2)責令排除事故隱患。對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立即予以排除。(3)責令採取緊急避險措施權。如果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屬於重大隱患,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不能保證人員安全的,有權要求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同時要求暫時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作業,或者暫停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設施、設備的使用。只有在重大事故隱患被排除後,經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生產經營單位才能恢復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恢復有關設施、設備的使用。 (4)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3.採取查封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這里所講「查封」,是指張貼封條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封存起來,未經查封部門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啟封、動用。這里所講「扣押」,是指把設備等東西運到另外的場所予以扣留。新《安全生產法》賦予安監部門兩項新的行政強制性措施,一個是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另一個是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
十二、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違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懾企業,是近期發生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的原因之一。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監管人員的行政責任等都加大了處罰力度。
一是確立了有錯必罰原則,對安全生產所有違法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二是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這個行政法規的一些處罰規定上升為新安全生產法法律責任條文,較大幅度地加重了處罰力度,尤其是提高了罰款數額。凡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的「起步價」從原來的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也就是一般事故罰款20萬至50萬,較大事故50萬至100萬,重大事故100萬至500萬,特別重大事故500萬至1000萬;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至2000萬。也就是說「封頂價」從原來的500萬元翻番至2000萬元。目前所有法律中這個罰款數額應該是最高的,並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為前置條件,而是發現違法行為可立即處罰並提出整改要求。
三是不僅處罰單位,也處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具體的處罰為: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企業發生事故,不光對企業負責人罰款,還確立了行業終身禁入制度。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是建立了部門聯合懲戒制度。為加強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尤其是針對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新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金融機構。這個企業有安全隱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者被關閉,投資部門他們就會考慮我是不是給你貸款或者給你投資;證券部門就可以不讓你的股票上市,你上市了也不能讓你再融資。國土資源部門就不給你建設用地等等。
以上是本人學習新《安全生產法》不成熟的見解,不當之處,望批評指正。
⑺ 新舊安全生產法有什麼不同之處答記者問
新《安全生產法》十二大變化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成炳國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產法》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審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當時正值我國從國家到地方各級安監部門剛剛成立,它結束了我國建國幾十年以來缺少安全生產領域綜合大法的歷史。當時出台的《安全生產法》,存在諸多弊端,更加強調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而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調不夠。這就必將導致政府監管職責過大、責任也過大,企業違法成本過低、自主守法意識也過低,難免出現監管能力不足、難以有效遏制違法違規生產行為等問題。針對《安全生產法》存在的諸多弊端,才有了新修正的《安全生產法》。對比原《安全生產法》和新修正的《安全生產法》,筆者認為主要有十二個顯著變化。
一、立法目的更加明確
在立法定位方面,這次《安全生產法》的修改做了三個創新,一個是在很多地方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改成了「安全生產工作」,這說明以前的《安全生產法》是個管理法或監管法,現在變成了一個全方位的工作法,以前更多的強調政府的監督管理,新的安全生產法更強調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改為了安全生產工作,看似簡單的文字修改,其實用意是很深的。第二個創新就是把原《安全生產法》「促進經濟發展」改為了「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修改前的安全生產法把促進經濟發展作為落腳點,經濟發展高於安全生產,這不符合以人為本的要求和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要義。修改後的表述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就克服了這一問題。新《安全生產法》立法目的由經濟領域擴大到了社會領域,擴大了安全生產外延和內涵,進一步完善了制定這部法律的目的。第三個創新就是這次修改增加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以前經常看見新聞報道,某某人為了保護國家財產獻出了寶貴生命,但現在很少這種報道了,因為國家已經不鼓勵這種財產第一,生命第二的做法,更加強調生命至上,更加強調以人為本。以人為本,首先就是要以人的生命為本。科學發展首先要安全發展。科學發展觀裡面有三個發展:一個是清潔發展、一個是節約發展、一個是安全發展。清潔發展是環保的問題;節約發展是節能降耗的問題,節約能源的問題;安全發展當然是安全生產的問題。不顧人的生命與健康,脫離了以人為本,去大談經濟發展,就是畸形的發展,是逾越「紅線」的發展,經不起歷史的考驗。我們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但不要血淋淋的的發展。發展是硬道理,但不顧工人生命與健康,讓工人活得毫無尊嚴的發展就是沒道理,就是犯罪,堅決要不得。將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寫入法條,體現了人文關懷,生命至上的理念,同時也是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執政為民理念的具體表達,是共築中國夢的具體落實。
二、完善了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新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分別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首要地位、安全生產的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一」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從建國(1949)到2014年的65年間,我國安全生產方針在逐漸演變:1949-1983年,「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1984-2004年,「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 .2002年,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被寫入了原《安全生產法》。2005年至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新《安全生產法》重新明確了安全生產的十二字方針。同時,新法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五位一體的工作機制,這是新《安全生產法》在體制機制上的重大創新。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保障。
三、確立了安全生產標准化制度
原來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沒有一個提到安全生產標准化的。在安全生產領域第一次提出安全生產標准化的是《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那個時候還不叫安全生產標准化,叫安全質量標准化。後來的201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2011年《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 號)均對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於2011年制定了《關於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實施方法和工作要求。這也是目前關於安全生產標准化法律效率最高的一個專門文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長遠性、基礎性和根本性工作,是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水平的一項系統工程,是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途徑。新《安全生產法》就這一個地方提到了安全生產標准化,後面也沒有對應的法律責任,但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對這項工作新《安全生產法》予以了認可。
四、明確了鄉鎮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有些鄉鎮企業的發展速度相當快,特別是在東南沿海一些省份,有的一個鄉鎮就有上千家企業,且大量是小微企業。小企業生產條件比較差,發生事故的機率比較大,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原《安全生產法》對於安全監管的職責明確到縣級以上政府,但在實踐中,不少中小企業都在鄉鎮一級,此次修改目的是把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進一步拓展到鄉鎮一級政府,強化監管。
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考慮到鄉鎮政府在機構人員方面有所限制,不像縣市以上的政府都有職能部門,可能在監管工作上會帶來一些困難;所以法律的規定稍微原則一點,只明確了鄉鎮政府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管,並不是說把鄉鎮的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全壓給鄉鎮政府了,縣市就不管了。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職責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主要是做好配合工作。
五、進一步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是明確委託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四是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五是為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
六、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為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問題,促進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隊伍朝著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國家自2004年以來連續10年實施了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21.8萬人取得了資格證書。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萬人注冊並在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新法確立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並從兩個方面加以推進:一是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制度。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2007年1月11日發布)的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為煤礦安全、非煤礦山安全、建築施工安全、危險物品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五類。今後,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進一步完善分類標准。
七、進一步強化了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從目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來看,80%的事故發生原因都有安全培訓不到位這一條。針對實踐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落實、不規范甚至流於形式等問題,為了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落到實處,保證教育和培訓的效果,本次修改專門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便於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查閱檔案記錄,加強監督檢查。國家前一段時間把安全培訓資質的行政審批去掉了,好多人認為安全培訓弱化了,但從新的《安全生產法》可以看得出來,安全培訓不光沒有弱化,反而加強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從新《安全生產法》專門增加了條款,規定企業必須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如果不建立,還有相應的處罰;2、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裡面,這次新增了一項責任,就是安全教育培訓職責;3、強化用工單位要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4、用工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上四點都是新《安全生產法》裡面新增加的內容。
八、進一步加強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切實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於未然,是預防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關鍵,也是生產經營單位日常安全生產管理的核心工作。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進一步強化了隱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1、第18 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職責;2、專門新增加了第38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3、第56條規定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有關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4、第57條規定工會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時, 有提出解決的建議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5、第71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等等。後面有兩條法律責任與其對應,一個是第98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另一個是第99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賦予安監部門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利
新《安全生產法》修訂的最大亮點就是第67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按照《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做出行政強制措施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申請程序復雜,拖延時間較長,但在事故很可能一觸即發的緊急情況下,有必要直接賦予監管部門一定的應急處置手段,防止嚴重後果的發生。新《安全生產法》賦予安監部門可以採用行政強制措施,但行政強制措施也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用的,必須滿足七項限制性條件:1、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做出的決定;2、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3、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4、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5、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6、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7、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採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十、鼓勵企業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並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對生產經營單位來說,這是一項強制性的義務,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但是,工傷保險還存在兩方面問題,第一個問題,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比例比較低,只有25.9%,也就是說,有將近75%的農民工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當然他們也很難得到工傷保險賦予的基本保障。這些農民工很多從事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和建築等高危行業,他們的文化程度相對較低,年齡較大,在就業競爭中往往處於弱勢,沒有多少資本要求企業必須為其購買工傷保險。而這些企業一旦發生了安全生產事故,農民工的社會救濟及補償問題很難得到落實,常常是政府充當最後買單人。企業死人,政府發喪。工傷保險存在的第二個問題,是它沒有解決事故發生以後,現場施救的資金來源及第三方受事故損害的賠償等問題。工傷保險是企業職工一對一的保險,一旦事故波及到企業職工以外的第三方,比如說化工企業發生泄漏、爆炸,礦山尾礦庫發生潰壩,受到侵害的往往是與企業根本不搭界,沒有工作關聯的無辜群眾,這一部分人受到了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損害後,得不到工傷保險的補償。新法總結近年來的試點經驗,通過引入商業保險機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就有效的避免的工傷保險的不足,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強化了安監部門現場監督檢查職權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享有的現場調查取證權、現場處理權和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1.現場調查取證權。包括:(1)有權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2)有權向被檢查單位調閱與監督檢查有關的資料,如涉及高危作業的有關生產工藝的資料,安全設施、設備的檔案資料,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的資料等。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3)向有關人員,包括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有關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等,了解相關的情況。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2.現場處理權。包括:(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2)責令排除事故隱患。對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立即予以排除。(3)責令採取緊急避險措施權。如果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屬於重大隱患,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不能保證人員安全的,有權要求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同時要求暫時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作業,或者暫停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設施、設備的使用。只有在重大事故隱患被排除後,經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同意,生產經營單位才能恢復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恢復有關設施、設備的使用。 (4)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予以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3.採取查封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權。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這里所講「查封」,是指張貼封條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封存起來,未經查封部門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啟封、動用。這里所講「扣押」,是指把設備等東西運到另外的場所予以扣留。新《安全生產法》賦予安監部門兩項新的行政強制性措施,一個是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另一個是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
十二、加大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違法成本太低,不足以震懾企業,是近期發生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的原因之一。修改後的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監管人員的行政責任等都加大了處罰力度。
一是確立了有錯必罰原則,對安全生產所有違法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
二是將《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這個行政法規的一些處罰規定上升為新安全生產法法律責任條文,較大幅度地加重了處罰力度,尤其是提高了罰款數額。凡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罰款的「起步價」從原來的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也就是一般事故罰款20萬至50萬,較大事故50萬至100萬,重大事故100萬至500萬,特別重大事故500萬至1000萬;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至2000萬。也就是說「封頂價」從原來的500萬元翻番至2000萬元。目前所有法律中這個罰款數額應該是最高的,並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為前置條件,而是發現違法行為可立即處罰並提出整改要求。
三是不僅處罰單位,也處罰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具體的處罰為: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企業發生事故,不光對企業負責人罰款,還確立了行業終身禁入制度。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是建立了部門聯合懲戒制度。為加強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促進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尤其是針對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上市公司「不怕罰款怕曝光」的情況,新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並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金融機構。這個企業有安全隱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或者被關閉,投資部門他們就會考慮我是不是給你貸款或者給你投資;證券部門就可以不讓你的股票上市,你上市了也不能讓你再融資。國土資源部門就不給你建設用地等等。
以上是本人學習新《安全生產法》不成熟的見解,不當之處,望批評指正。
⑻ 美容院的培訓老師的崗位職責是什麼
美容講師主要負責美容市場信息的收集與反饋,公司加盟店及各省市產品經銷商的產品知識、美容手法的培訓;制訂完善公司培訓計劃及方案,為客戶制訂美容院運作方案及員工隊伍的培養,以及提供美容咨詢,協助美容主講者推廣美容活動等相關工作;參與大型促銷活動主持及組織策劃。 一般要求具有大型推廣活動或演示會經驗,具備優秀的演講能力和授課能力,書面表達能力強,能編寫教材、設計課程,能適應出差,有一定的市場銷售策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