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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教育與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15 20:14:22

A.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哪些要求

1、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培訓工作。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礦山安全教育與培訓擴展閱讀:

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

2、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3、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安全培訓機構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B. 礦山企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幾小時是對的

金屬非金屬礦山從業人員培訓課時安排表
培訓內容 地下礦山(單位小時)
培 第一單元 安全生產法 4
訓 第二單元 礦山安全管理 4
內 第三單元 地下開采安全 24
容 第四單元 爆破安全 2
第五單元 排土場和尾礦庫安全 2
第六單元 機電安全 4
第七單元 礦山職業衛生 4
第八單元 事故應急處置、自救與現場急救 6
第九單元 現場參觀教學 16
復習 4
考試 2
合計 72

C. 礦山企業安全教育培訓按人員劃分為哪幾類,有何要求

企業安全教育培訓,按人員劃分可以把礦山員工分成兩類,領導幹部類和基礎員工累

D. 七礦山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有什麼規定

《礦山安全法》來第26條規定:「自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安全法》第40條規定:「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E. 對礦山職工進行的三級安全教育指什麼

對礦山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目前普遍採用的三級安全教育包括: 回① 入礦教育。對新入礦的工人答或調換工作的工人以及在礦實習的人員在分配到具體工作崗位前,必須接受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內容主要有:礦山安全生產的方針和基本法規,礦山安全的特殊性,本礦安全生產的基本狀況,礦內特殊危險地點介紹,一般入礦安全須知和預防事故的基本知識。 ②車間、坑口、區隊教育。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在接受完入礦教育後,分配到車間、坑口、區隊時所接受的教育。主要內容包括:本車間(坑口、區隊)安全生產情況,勞動紀律和生產規則,必須遵守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項,車間(坑口、區隊)的危險區域、塵毒危害情況等。 ③崗位教育。指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到達崗位開始工作前,在班組所接受的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有:班組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質和職責范圍,機械設備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種防護設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點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的預防及控制方法,發生事故時的安全撤退路線和緊急救災措施,個體防護用具的使用方法等。

F. 煤礦職工培訓安全知識問答之礦山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有什麼規定

《礦山安全法》第26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安全法》第40條規定:「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G. 礦山三級安全教育是指什麼

對礦山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目前普遍採用的三級安全教育包括:
① 入礦教育。對新入礦的工人或調換工作的工人以及在礦實習的人員在分配到具體工作崗位前,必須接受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內容主要有:礦山安全生產的方針和基本法規,礦山安全的特殊性,本礦安全生產的基本狀況,礦內特殊危險地點介紹,一般入礦安全須知和預防事故的基本知識。
②車間、坑口、區隊教育。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在接受完入礦教育後,分配到車間、坑口、區隊時所接受的教育。主要內容包括:本車間(坑口、區隊)安全生產情況,勞動紀律和生產規則,必須遵守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項,車間(坑口、區隊)的危險區域、塵毒危害情況等。
③崗位教育。指新工人或調動工作的工人到達崗位開始工作前,在班組所接受的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有:班組安全生產概況,工作性質和職責范圍,機械設備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種防護設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點可能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的預防及控制方法,發生事故時的安全撤退路線和緊急救災措施,個體防護用具的使用方法等。

H. 礦山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有什麼規定

《礦山安全法》第26條規定:「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內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容,不得上崗作業。」
《礦山安全法》第40條規定:「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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