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高速公路維修作業時,路錐之間距離是多少
高速公路維修作業時,路錐之間距離以15米間距為宜。
路錐又稱路障用於放置在內道路中間、危險地區和容道路施工地段等,設在需要臨時分隔車流,引導交通,指引車輛繞過危險路段,保護施工現場設施和人員等場所周圍或其它適當地點。一般常用於城市路口車道、高速公路養護、交警執法、路政執法、酒店、小區、體育場所、危險地區、道路施工地段等。
公路維修作業前,首先需將引導交通安全的路錐及交通指示牌等擺放於作業區外,這是一項重要的工作,關繫到作業的安全和行駛車輛的安全,每次作業完成後再收迴路錐等。
Ⅱ 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綜合評價方法有哪些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湖北京珠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高速公路暢通,規范作業現場的施工秩序,維護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保障養護、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路容路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道路(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的有關規定,結合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法。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上進行的養護、施工作業及其它工程作業。第三條湖北京珠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安全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安全為了生產、生產保證安全」的原則,堅持「嚴格管理,熱情服務」,確保養護施工安全。第二章施工管理第四條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必須遵守本法和相關規定,做到安全與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和總結,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第五條湖北京珠高速公路行政執法機構負責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的報批、審核及安全監督管理。第六條本法中的行政執法機構指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交通路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第七條本法中的施工管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佔用公路、穿(跨)越公路管線(道)電纜的設置、道路養護、設施維修、綠化等活動的審批與管理。第八條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塗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養護施工人員應著安全標志服。第九條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影響車輛進出收費站、服務區的,施工單位應完善標志標牌,告知司機行車路線;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應制定中斷繞行方案,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告。第三章工作規程第一節進場審批第十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施工作業單位在進入作業現場之前必須到執法機構下列審批手續:(一)提交施工申請書、施工現場示意圖、施工管理方案及標志標牌設置示意圖、車輛明細及狀況表、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和其它施工作業數據(投入施工作業機具和人員的數量、工期等)。大中修的施工申請方案需京珠管理處工程技術部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認可後,才能到執法部門申請。(二)路政、交警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安全設施數量和質量進行聯合審核審批,簽發聯合審批表。(三)與路政部門簽訂《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將復印件及其它申請資料送交警部門備案。(四)執法機構與養護部門在組織作業單位進場施工前,應與施工單位一起根據作業現場的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安全作業方案,並現場指導作業現場交通安全標志設置。(五)由路政部門按工程款的1%收取安全保證金,安全保證金最少交納3000元,工程款的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各大隊每月將扣除保證金的數目上報支隊,支隊對施工單位及時通報並限期補齊保證金。(六)由路政部門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後發放《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審批許可證》,將復印件送交警部門備案。第九條為方便施工單位,簡化事手續,實行一表審批制,行政執法機構雙方在聯合執法室設置供對方人員公的公席共同相關手續。第二節安全管理第十條施工單位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並嚴格檢查落實。第十一條施工單位在進場之前,應在執法機構的統一安排下,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學習有關高速公路工程養護、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第十二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員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執法機構對其發放《安全員》證後方可持證上崗。第十三條每個作業現場應配備專職作業安全員,維護現場的交通秩序及安全;安全員數量:封閉施工路段2公里配備4名,封閉施工路段4公里配備6名;每段封閉施工路段不得超過5公里。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專職作業安全員應加強日常巡查,特別是惡劣天氣下應加大巡查密度,防止安全標志或設施傾倒、移位、損壞,對傾倒、移位、損壞的標志或設施應及時扶正還原或更換。第三節現場監督第十五條執法機構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對作業現場的標志設置、人員、車輛安全管理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道路作業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的要求設置安全標志標牌,在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標准沒有規定的,按執法機構與施工單位共同制定的安全作業方案實施。施工作業夜間設置照明燈和紅黃頻閃改道燈。第十七條施工人員應嚴格服從管理,嚴禁酒後上路施工(特別是駕駛員),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著安全標志服,作業車輛配備明顯的安全標志。第十八條用於作業的工具、材料必須放置在作業區域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第十九條作業車輛嚴禁在中央分隔帶調頭和逆行,如遇特殊情況須在中央分隔帶掉頭應經執法機構批准,同時必須有專職作業安全員在現場執紅綠旗指揮。作業車輛只能在開口兩端的最小視距為1000米的中間隔離帶調頭。調頭時,開口處的隔離柵應完全打開,在確認兩端1000米的范圍內無來往車輛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調頭後應及時關閉活動隔離柵。無專職安全員指揮,或無安全設施,或視距不足1000米的開口處嚴禁調頭。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在作業現場要加強對車輛、機械、材料管理,禁止亂停亂靠、亂堆亂放,嚴禁在施工作業區外進行養護、施工作業。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無權在路上收取任何費用,通行車輛損壞作業單位工具、材料等情況的,必須報執法機構處理,有關費用由執法機構處理後撥付作業單位。第二十二條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必須有專項安全日誌,由安全管理人員詳細記錄安全管理情況,以及發現的安全隱患和採取的措施等。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因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在規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京珠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經核實後,補延期許可證。第四節完工驗收第二十四條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徹底清除作業現場施工垃圾,恢(修)復被移動或損壞的道路設施,執法機構進行完工後的安全設施驗收、簽字。第二十五條對於驗收不合格的,執法機構不予以驗收、簽字,工程技術部門不予以支付工程款項。第三章罰則第二十六條對在作業過程中未按安全管理要求施工而發生的輕微違章、一般違章、重大違章行為,執法機構應開具《違章施工處理單》,並給予相應的處理。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輕微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發現給予警告;第二次發現類似情況,扣除5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一)未穿標志服或穿拖鞋上路施工的;(二)隨意橫穿高速公路或攔截過往車輛的;(三)施工標志、標牌歪倒、傾斜、損壞而未及時扶正的或更換的。第二十八條有下列一般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扣除5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第二次扣除10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第三次扣除15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並責今停工整改:(一)車輛亂停亂放、隨意調頭的;(二)不按規定擺放標志、標牌或標志、標牌數量距離不足的;(三)經過執法機構批准需要打開中央分隔帶作業,但打開後施工單位管理不嚴,無人看守、指揮的;(四)施工現場亂堆亂扔廢料的;(五)施工時損壞路產不及時上報執法部門的;(六)施工工期結束後施工現場不及時恢復原狀的;(七)不服從執法人員現場指揮和調度的。第二十九條有下列重大違章情形之一的,暫扣車輛(機具)一律強制停工並整改,直至消除隱患,經執法機構檢查合格後方可開工:(一)未許可證上路施工的;(二)未經批准擅自開啟中央分隔帶的;(三)未獲得延期許可證,超過施工期限仍在繼續施工的(按未許可證論處);(四)對違章施工行為拒不整改或不接受處理的;(五)作業車輛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駛的;(六)安全保證金已扣除沒有補全的,《安全管理協議書》、《施工許可證》已失效的;(七)對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或不按規定、不聽指揮設置道路作業標志和設施等情況,視情節給予停工整改直至清退出場的處理,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壞或引發安全責任事故的,由施工單位承擔所有責任和經濟損失。第四章附則第三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Ⅲ 公路養護部門在高速公路上進行公路養護作業時,如何的有效的保護自身安全
(1)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應由警告區、上游過渡區、緩沖區、工作區、下游版過渡區及終止區組成。警權告區的最小長度按三級公路限速20km/h。作業時,在作業路段應在上游過渡區起點設置錐形警示墩標志。有條件的可以設置防闖入預警設備,目前浙江潤鑫有研發出專門適合養護單位使用的設備。公路養護專用,保護作業人員安全的作業區域車輛防闖入預警設備。
(2)工作時間內,必須配穿標志服、戴安全帽。嚴禁酒後上路作業。
(3)上路作業前,應先清除路面或路肩上雜物及石頭,防止雜物及石頭被行車輾飛傷人
Ⅳ 高速公路施工監理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湖北京珠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高速公路暢通,規范作業現場的施工秩序,維護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保障養護、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路容路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道路(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的有關規定,結合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上進行的養護、施工作業及其它工程作業。
第三條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安全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和「安全為了生產、生產保證安全」的原則,堅持「嚴格管理,熱情服務」,確保養護施工安全。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四條 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必須遵 守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做到安全與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和總結,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第五條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行政執法機構負責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的報批、審核及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辦法中的行政執法機構指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交通路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七條 本辦法中的施工管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佔用公路、穿(跨)越公路管線(道)電纜的設置、道路養護、設施維修、綠化等活動的審批與管理。
第八條 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塗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養護施工人員應著安全標志服。
第九條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影響車輛進出收費站、服務區的,施工單位應完善標志標牌,告知司機行車路線;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應制定中斷繞行方案,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工作規程
第一節 進場審批
第十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施工作業單位在進入作業現場之前必須到執法機構辦理下列審批手續:
(一)提交施工申請書、施工現場示意圖、施工管理方案及標志標牌設置示意圖、車輛明細及狀況表、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和其它施工作業數據(投入施工作業機具和人員的數量、工期等)。大中修的施工申請方案需京珠管理處工程技術部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認可後,才能到執法部門辦理申請。
(二)路政、交警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安全設施數量和質量進行聯合審核審批,簽發聯合審批表。
(三)與路政部門簽訂《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將復印件及其它申請資料送交警部門備案。
(四)執法機構與養護部門在組織作業單位進場施工前,應與施工單位一起根據作業現場的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安全作業方案,並現場指導作業現場交通安全標志設置。
(五)由路政部門按工程款的1%收取安全保證金,安全保證金最少交納3000元,工程款的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各大隊每月將扣除保證金的數目上報支隊,支隊對施工單位及時通報並限期補齊保證金。
(六)由路政部門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後發放《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審批許可證》,將復印件送交警部門備案。
第九條 為方便施工單位,簡化辦事手續,實行一表審批制,行政執法機構雙方在聯合執法室設置供對方人員辦公的辦公席共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節 安全管理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並嚴格檢查落實。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進場之前,應在執法機構的統一安排下,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學習有關高速公路工程養護、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員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執法機構對其發放《安全員》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每個作業現場應配備專職作業安全員,維護現場的交通秩序及安全;安全員數量:封閉施工路段2公里配備4名,封閉施工路段4公里配備6名;每段封閉施工路段不得超過5公里。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專職作業安全員應加強日常巡查,特別是惡劣天氣下應加大巡查密度,防止安全標志或設施傾倒、移位、損壞,對傾倒、移位、損壞的標志或設施應及時扶正還原或更換。
第三節 現場監督
第十五條 執法機構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對作業現場的標志設置、人員、車輛安全管理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道路作業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的要求設置安全標志標牌,在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標准沒有規定的,按執法機構與施工單位共同制定的安全作業方案實施。施工作業夜間設置照明燈和紅黃頻閃改道燈。
第十七條 施工人員應嚴格服從管理,嚴禁酒後上路施工(特別是駕駛員),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著安全標志服,作業車輛配備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十八條 用於作業的工具、材料必須放置在作業區域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第十九條 作業車輛嚴禁在中央分隔帶調頭和逆行,如遇特殊情況須在中央分隔帶掉頭應經執法機構批准,同時必須有專職作業安全員在現場執紅綠旗指揮。作業車輛只能在開口兩端的最小視距為1000米的中間隔離帶調頭。調頭時,開口處的隔離柵應完全打開,在確認兩端1000米的范圍內無來往車輛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調頭後應及時關閉活動隔離柵。無專職安全員指揮,或無安全設施,或視距不足1000米的開口處嚴禁調頭。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作業現場要加強對車輛、機械、材料管理,禁止亂停亂靠、亂堆亂放,嚴禁在施工作業區外進行養護、施工作業。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無權在路上收取任何費用,通行車輛損壞作業單位工具、材料等情況的,必須報執法機構處理,有關費用由執法機構處理後撥付作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 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必須有專項安全日誌,由安全管理人員詳細記錄安全管理情況,以及發現的安全隱患和採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因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在規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京珠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經核實後,補辦延期許可證。
第四節 完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徹底清除作業現場施工垃圾,恢(修)復被移動或損壞的道路設施,執法機構進行完工後的安全設施驗收、簽字。
第二十五條 對於驗收不合格的,執法機構不予以驗收、簽字,工程技術部門不予以支付工程款項。
第三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對在作業過程中未按安全管理要求施工而發生的輕微違章、一般違章、重大違章行為,執法機構應開具《違章施工處理單》,並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輕微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發現給予警告;第二次發現類似情況,扣除5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
(一)未穿標志服或穿拖鞋上路施工的;
(二)隨意橫穿高速公路或攔截過往車輛的;
(三)施工標志、標牌歪倒、傾斜、損壞而未及時扶正的或更換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一般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扣除5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第二次扣除10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第三次扣除15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並責今停工整改:
(一)車輛亂停亂放、隨意調頭的;
(二)不按規定擺放標志、標牌或標志、標牌數量距離不足的;
(三)經過執法機構批准需要打開中央分隔帶作業,但打開後施工單位管理不嚴,無人看守、指揮的;
(四)施工現場亂堆亂扔廢料的;
(五)施工時損壞路產不及時上報執法部門的;
(六)施工工期結束後施工現場不及時恢復原狀的;
(七)不服從執法人員現場指揮和調度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重大違章情形之一的,暫扣車輛(機具)一律強制停工並整改,直至消除隱患,經執法機構檢查合格後方可開工:
(一)未辦理許可證上路施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開啟中央分隔帶的;
(三)未獲得延期許可證,超過施工期限仍在繼續施工的(按未辦許可證論處);
(四)對違章施工行為拒不整改或不接受處理的;
(五)作業車輛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駛的;
(六)安全保證金已扣除沒有補全的,《安全管理協議書》、《施工許可證》已失效的;
(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或不按規定、不聽指揮設置道路作業標志和設施等情況,視情節給予停工整改直至清退出場的處理,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壞或引發安全責任事故的,由施工單位承擔所有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Ⅳ 高速公路施工便到有關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管理,規范養護、施工、除雪、綠化及商業施工等非交通性作業行為,提高各種養護施工活動的作業效率,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吉林省公路管理條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和《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境內已開通運營的高速公路。凡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工程作業或在高速公路隔離柵內、服務區內進行其他施工作業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高速公路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患未然、確保暢通」的原則,具體施工作業按有關規范及操作規程執行。
第四條根據職責分工,高速公路管理局負責養護施工的行業管理,其中高速公路養護部門負責對施工作業進行業務指導;高速公路路政部門負責對施工組織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施工路段的路產實施保護,維護路權;高速公路交警部門負責交通安全管理,查處施工現場各種交通違章行為,糾正違反交通安全行為。 第二章施工作業的種類
第五條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包括以下內容:
一、維修路面破損所進行的養護施工作業;
二、在高速公路護網內的橋涵、中央隔離帶、服務區和高速公路交叉形成的綠地上(內)所進行的路產維修、設備安裝、廣告設置等正常維護和商業施工作業;
三、橫跨或穿越高速公路所進行的施工;
四、其他涉及高速公路的施工。
第六條養護施工作業的種類,按佔用路面時間長短分為:
一、移動性作業(作業地點不斷變化,作業范圍不超過1個車道);
二、臨時性作業(施工地點相對固定,作業時間不超過4個小時);
三、固定式作業(施工地點相對固定、作業時間超過4個小時,包括單側整幅封閉施工)。
第七條高速公路除雪、防滑作業,綠化帶的栽培、澆灌及路面檢測作業屬移動性作業,應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章施工作業的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向高速公路養護部門提交施工方案、操作規程及施工圖紙,需經審查同意,並以此作為組織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前提條件。
第九條施工單位在施工前,需向所轄路段路政科、交警大隊提交申請書和施工現場圖紙,路政科、交警大隊要組織現場勘察。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施工項目名稱、內容;
(二)施工地點(高速公路名稱、樁號及方向);
(三)交通安全標志、錐筒的種類、數量及設置地點(高速公路名稱、樁號及方向);
(四)安全保障措施(需明確施工現場負責人);
(五)施工期限;
(六)應急處置預案(應對各種突發情況方案)。
第十條對於施工單位的施工作業申請,路政、交警部門要及時予以審批,相關手續的辦理均要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之內予以完結,即審批時限均不超過三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對移動性作業、臨時性作業實行一級審批(高速公路行政公益性緊急搶修及高速公路除雪作業除外)。即經所轄路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隊審查同意,並報高管局路政處及交警支隊秩序科備案。
第十二條對固定式作業實行兩級審批。即經所轄路段路政科及交警大隊審查同意後,上報高管局路政處及交警支隊秩序科批准。
對固定式作業的施工作業現場安全防圍長度,原則上單幅道路連續封閉不超過2公里。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在組織施工前,應按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先到路政部門辦理《施工佔用高速公路呈請表》,並交納路產保證金後,再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到交警部門領取《佔用、封閉、挖掘道路許可證》(大隊核發的為綠色,支隊核發的為紅色),簽訂安全協議並交存施工安全保證金,對於施工所需車輛,應由路政、交警部門負責聯合核發《施工車輛許可證》。專門為高速公路管理成立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免交各種保證金,同時路政、交警部門要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四條交警部門在收取安全保證金後,應出具相關的憑證,對於保證金的扣除,應按有關程序實施,並向施工單位出具相關的法律文書。
第十五條交警部門收取的安全保證金,主要用於對施工單位違規(章)行為的處罰或作為交通事故發生後的預付款,具體金額應按如下標准執行:
(一)對移動作業和臨時作業的,一次性收取保證金1萬元。
(二)對固定作業的,按作業區長度,每公里收取保證金5千元。
第十六條未經雙方共同審批的任何養護施工作業均為違規作業,施工單位及業主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所造成的損失由施工方承擔。有特殊規定方式作業的除外。 第四章施工作業管理
第十七條施工人員管理
(一)施工單位應加強對現場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注重安全教育,組織安全培訓。
(二)施工現場配備專職安全責任人,負責對現場實施安全管理,並配合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糾正違章違規行為。
(三)施工人員在封閉區域內統一著施工作業服(安全員著反光背心)。
(四)施工人員必須在施工作業區內活動,不得擅自離開作業區。
(五)施工人員不得橫跨、穿行高速公路。
(六)施工人員嚴禁在路上攔截、搭乘其他過往車輛。
第十八條施工作業車輛管理
(一)為確保養護施工作業車輛安全,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應符合以下規定:
1、專為高速公路管理成立的行政事業單位的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應符合以下規定:
(1)施工車輛車身應統一噴塗桔黃色作為安全示警標識。
(2)施工車輛駕駛室頂部明顯處應設置黃色示警燈,對於特殊車輛(駕駛室高度不足),應在其最高部位頂部明顯處實施設置,且在車箱板尾部兩側最高處各增設一個黃色示警燈。
(3)對於配備車箱板的施工車輛要在後車箱板懸掛移動性施工作業標志,且標志背面斜插二面紅色示警旗,車箱高欄處懸掛施工指示標志(自卸車除外);對於未有車箱板且發動機後置的施工車輛,要在其發動機後蓋外側懸掛施工作業標志,且標志背面斜插二面紅色示警旗。施工作業標志、紅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標志尺寸、樣式按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規定執行,且施工指示標志為發光二極體排列。
2、非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養護施工車輛應嚴格依照以上規定執行。
3、對於臨時性僱用養護施工車輛(期限不超過40天),應符合以下規定:
(1)施工車輛駕駛室頂部明顯處應設置黃色示警燈,對於特殊車輛(駕駛室高度不足),應在其最高部位頂部明顯處實施設置,且在車箱板尾部兩側最高處各增設一個黃色示警燈。
(2)對於配備車箱板的施工車輛要在後車箱板外側懸掛移動性施工作業標志,且標志背面斜插二面紅色示警旗,車箱高欄處懸掛施工指示標志(自卸車除外);對於未有車箱板且發動機後置的施工車輛,要在其發動機後蓋外側懸掛施工作業標志,且標志背面斜插二面紅色示警旗。施工作業標志、紅色示警旗及施工指示標志尺寸、樣式按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規定執行,且施工指示標志為發光二極體排列。
(二)其他非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應按有關規定粘貼反光膜或粉刷油漆,懸掛施工作業標志,配置施工作業標志燈。
(三)路面施工期間,施工車輛須開啟作業標志燈及雙閃警示燈(在作業區內作業除外)。
(四)施工車輛應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不得違章行駛。
(五)施工車輛只能在作業區內指定地點停放。
(六)施工車輛進出施工作業區時,應當注意觀察並避讓其他過往車輛。
(七)嚴禁農用車、三輪車、畜力車進入高速公路施工作業。
(八)施工車輛應將《施工車輛許可證》放置於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便接受檢查。
第十九條施工作業區管理
(一)材料、機具、設備等施工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二)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作業區環境衛生,及時清除施工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施工廢棄物,確保路容路貌整潔。
(三)施工作業區內長、大型設備進行施工作業時,應保證吊桿、傳送帶等懸出部分不能伸出作業區,不得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四)車道與作業區之間要按下列情況之一採取安全隔離措施:
1、設置安全錐筒,間距為15-20米。
2、將安全錐筒與減震片交叉配合使用,即每設置九塊減震片(間距為10米)後設置一個安全錐筒,同時在施工路段起始端、終止端50米范圍內要採取大密度設置安全錐筒方式。
3、也可採取其它徵得路政、交警部門同意的安全隔離方式。
(五)作業區應為施工車輛提供安全的進、出口,進出口處應設專人負責,須著反光背心,手持紅、綠旗指揮施工車輛安全出入。
(六)施工作業現場夜間不能撤離的,施工單位應做好以下工作:
1、現場保證兩人進行值守,並採取措施,確保自身安全。
2、負責施工現場夜間安全維護,確保正常交通通行秩序。
3、發現隱患,及時排除,遇有重大情況及時上報。
4、保障通信渠道,確保聯絡暢通。
第二十條交通控制區管理
根據施工作業佔用路面性質,進行相應的交通控制區的布設,所設標志的顏色、形狀和字元必須按國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規定執行。
(一)對於移動性施工作業,應按國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規定執行,在某一地點停留超過半小時的施工,須在車輛後方100米處設置兩個安全錐筒進行防護。
(二)對於佔用中央分隔帶施工作業,按附表1執行。
(三)對於佔用硬路肩施工作業,按附表2執行。
(四)對於臨時性佔用行車道施工作業,按附表3執行。
(五)對於佔用行車道施工作業,按附表4執行。
(六)對於臨時性佔用超車道施工作業,按附表5執行。
(七)對於佔用超車道施工作業,按附表6執行。
(八)對於單側整幅封閉施工作業,按附表7執行。
第二十一條中央活動開口的管理
(一)施工單位不得長期佔用活動護欄,如需長期佔用應到屬地路政科申請。
(二)特殊情況下,因施工需要,養護車輛臨時利用中央活動開口調頭時,須做好瞭望,優先保證正常過往車輛通行安全,嚴禁搶道搶行;施工車輛調頭後,施工人員應立即將中央活動開口恢復原狀。 第五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二條路政、交警人員負責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查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對於施工人員、車輛及現場安全維護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一經發現立即制止,並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在限期內未做出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的,路政、交警人員有權按有關規定採取強制措施(收回核發的有關許可證,扣除保證金,中止人員、車輛施工資格,責令停工等)。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不服從路政、交警人員的管理,造成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完成養護施工後,需清理現場,消除交通安全隱患,對高速公路造成損壞的進行恢復原狀或賠償;並負責告知有關部門檢查驗收確認後,方可撤出施工現場,同時有關部門按相關程序返還保證金。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經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同意,擅自在高速公路組織施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有關規定,路政部門可對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未經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同意,施工車輛在路面隨意停放,依照《吉林省高速公路路產賠償(補償)、佔用費、罰款標准》的有關規定,路政部門可對其處5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如因施工作業導致路產損失的,施工單位應按《吉林省高速公路路產賠償(補償)、佔用費、罰款標准》向高速公路路政部門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如因施工路段管理不善,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交警部門可追究施工單位法人代表的有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吉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警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有關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一)封閉、挖掘、施工、佔用高速公路未採取交通安全措施的,或雖採取措施,但未按國家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中的規定設置標志防圍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標志、防圍的。
(二)未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封閉高速公路、設站攔截車輛的。
(三)封閉高速公路不設便道或改道,影響車輛通行,造成交通堵塞的。
(四)雖經批准,但未按規定封閉、挖掘、佔用高速公路的。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施工單位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施工單位的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二條對缺陷維修期線路,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向轄區路政科、交警大隊通報有關情況,主動接受檢查監督,針對問題,及時整改
Ⅵ 高速公路收費站在作業過程中有哪些安全隱患
高速行駛的機動車失控、搶劫收費站、逃費車輛沖桿沖卡等。
Ⅶ 簡述道路施工(維護)安全圍避中,高速公路作業安全標志擺放規范
《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2015版,詳細規定了標志類型,規格尺寸,數量,擺放地點,間距,適用范圍等,很詳細。度娘一下就可找到。
Ⅷ 高速公路上中央綠化帶養護澆水車輛施工作業,未安安全要求設置警示標志,造成交通事故
綠化車養護綠化帶
必須有明顯的標志
如果沒有明顯的標志
出現交通事故
應該有綠化車負責
Ⅸ 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湖北京珠高速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高速公路暢通,規范作業現場的施工秩序,維護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保障養護、施工作業的順利進行,保持高速公路的良好路容路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道路(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的有關規定,結合湖北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上進行的養護、施工作業及其它工程作業。
第三條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安全管理應嚴格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和「安全為了生產、生產保證安全」的原則,堅持「嚴格管理,熱情服務」,確保養護施工安全。
第二章 施工管理
第四條 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必須遵 守本辦法和相關規定,做到安全與生產工作同時計劃、布置、檢查和總結,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第五條 湖北京珠高速公路行政執法機構負責高速公路養護維修施工的報批、審核及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辦法中的行政執法機構指湖北京珠高速公路交通路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第七條 本辦法中的施工管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佔用公路、穿(跨)越公路管線(道)電纜的設置、道路養護、設施維修、綠化等活動的審批與管理。
第八條 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應當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噴塗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養護施工人員應著安全標志服。
第九條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影響車輛進出收費站、服務區的,施工單位應完善標志標牌,告知司機行車路線;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應制定中斷繞行方案,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工作規程
第一節 進場審批
第十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施工作業單位在進入作業現場之前必須到執法機構辦理下列審批手續:
(一)提交施工申請書、施工現場示意圖、施工管理方案及標志標牌設置示意圖、車輛明細及狀況表、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和其它施工作業數據(投入施工作業機具和人員的數量、工期等)。大中修的施工申請方案需京珠管理處工程技術部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認可後,才能到執法部門辦理申請。
(二)路政、交警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安全設施數量和質量進行聯合審核審批,簽發聯合審批表。
(三)與路政部門簽訂《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將復印件及其它申請資料送交警部門備案。
(四)執法機構與養護部門在組織作業單位進場施工前,應與施工單位一起根據作業現場的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安全作業方案,並現場指導作業現場交通安全標志設置。
(五)由路政部門按工程款的1%收取安全保證金,安全保證金最少交納3000元,工程款的1%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各大隊每月將扣除保證金的數目上報支隊,支隊對施工單位及時通報並限期補齊保證金。
(六)由路政部門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後發放《湖北京珠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審批許可證》,將復印件送交警部門備案。
第九條 為方便施工單位,簡化辦事手續,實行一表審批制,行政執法機構雙方在聯合執法室設置供對方人員辦公的辦公席共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節 安全管理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管理體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並嚴格檢查落實。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進場之前,應在執法機構的統一安排下,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學習有關高速公路工程養護、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員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執法機構對其發放《安全員》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每個作業現場應配備專職作業安全員,維護現場的交通秩序及安全;安全員數量:封閉施工路段2公里配備4名,封閉施工路段4公里配備6名;每段封閉施工路段不得超過5公里。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專職作業安全員應加強日常巡查,特別是惡劣天氣下應加大巡查密度,防止安全標志或設施傾倒、移位、損壞,對傾倒、移位、損壞的標志或設施應及時扶正還原或更換。
第三節 現場監督
第十五條 執法機構應加強對養護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對作業現場的標志設置、人員、車輛安全管理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道路作業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182-1998)的要求設置安全標志標牌,在實際操作中,上述兩種標准沒有規定的,按執法機構與施工單位共同制定的安全作業方案實施。施工作業夜間設置照明燈和紅黃頻閃改道燈。
第十七條 施工人員應嚴格服從管理,嚴禁酒後上路施工(特別是駕駛員),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著安全標志服,作業車輛配備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十八條 用於作業的工具、材料必須放置在作業區域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第十九條 作業車輛嚴禁在中央分隔帶調頭和逆行,如遇特殊情況須在中央分隔帶掉頭應經執法機構批准,同時必須有專職作業安全員在現場執紅綠旗指揮。作業車輛只能在開口兩端的最小視距為1000米的中間隔離帶調頭。調頭時,開口處的隔離柵應完全打開,在確認兩端1000米的范圍內無來往車輛的情況下方可進行。調頭後應及時關閉活動隔離柵。無專職安全員指揮,或無安全設施,或視距不足1000米的開口處嚴禁調頭。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在作業現場要加強對車輛、機械、材料管理,禁止亂停亂靠、亂堆亂放,嚴禁在施工作業區外進行養護、施工作業。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無權在路上收取任何費用,通行車輛損壞作業單位工具、材料等情況的,必須報執法機構處理,有關費用由執法機構處理後撥付作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 現場施工安全管理必須有專項安全日誌,由安全管理人員詳細記錄安全管理情況,以及發現的安全隱患和採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因為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在規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京珠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經核實後,補辦延期許可證。
第四節 完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徹底清除作業現場施工垃圾,恢(修)復被移動或損壞的道路設施,執法機構進行完工後的安全設施驗收、簽字。
第二十五條 對於驗收不合格的,執法機構不予以驗收、簽字,工程技術部門不予以支付工程款項。
第三章 罰 則
第二十六條 對在作業過程中未按安全管理要求施工而發生的輕微違章、一般違章、重大違章行為,執法機構應開具《違章施工處理單》,並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輕微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發現給予警告;第二次發現類似情況,扣除5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
(一)未穿標志服或穿拖鞋上路施工的;
(二)隨意橫穿高速公路或攔截過往車輛的;
(三)施工標志、標牌歪倒、傾斜、損壞而未及時扶正的或更換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一般違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扣除5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第二次扣除10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第三次扣除1500元工程安全保證金並責今停工整改:
(一)車輛亂停亂放、隨意調頭的;
(二)不按規定擺放標志、標牌或標志、標牌數量距離不足的;
(三)經過執法機構批准需要打開中央分隔帶作業,但打開後施工單位管理不嚴,無人看守、指揮的;
(四)施工現場亂堆亂扔廢料的;
(五)施工時損壞路產不及時上報執法部門的;
(六)施工工期結束後施工現場不及時恢復原狀的;
(七)不服從執法人員現場指揮和調度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重大違章情形之一的,暫扣車輛(機具)一律強制停工並整改,直至消除隱患,經執法機構檢查合格後方可開工:
(一)未辦理許可證上路施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開啟中央分隔帶的;
(三)未獲得延期許可證,超過施工期限仍在繼續施工的(按未辦許可證論處);
(四)對違章施工行為拒不整改或不接受處理的;
(五)作業車輛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駛的;
(六)安全保證金已扣除沒有補全的,《安全管理協議書》、《施工許可證》已失效的;
(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或不按規定、不聽指揮設置道路作業標志和設施等情況,視情節給予停工整改直至清退出場的處理,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壞或引發安全責任事故的,由施工單位承擔所有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Ⅹ 高速公路上劃標線作業需注意哪些安全問題
三贏交通
1、凡在高抄速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作業的人員必須穿著帶反游標志的桔紅色工作裝港口
(套裝)或反游標志的桔紅色背心。
2、高速公路路面養護維修作業必須按作業控制區交通控制標准設置相關的安全布控裝置和標志,
並指派專人負責維持交通。
安全布控標准按照閩高交警管(2003)5號文執行布控。
①、在日間作業時安全控制區域不得小於300m,並應相應擺設限40km、道路施工、左(右)道封閉、向左(右)行駛等不少於4面的施工標志;
②、夜間安全控制區域不得小於500m,並應相應擺設限速40km道路施工、左(右)道封閉、向左(右)行駛、前方施工300 m等不少於5面的施工標志。
3、在高速公路上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用車輛接送養護維修作業人員。養護維修作業人員不得在控制區外活動或將任何物體置於控制區以外。
4、山體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養護維修作業時,應設專人觀察險情。
5、在高速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維修作業時,應採取防滑墜落措施並注意防備危岩、浮石滾落。
6、路面坑槽修補應當天完成,若不能完成須按夜間安全布控標准布置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
並派專人在施工現場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