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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安全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14 12:49:11

⑴ 2014年兩會對安全生產法修訂後哪些內容發生了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工會組織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五、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准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位。」
九、將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有關支出。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十、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礦山、建築施工單位、道路運輸企業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十三、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道路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十四、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十五、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
十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十七、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並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向從業人員通報。」
十九、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二十、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二十一、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並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
二十三、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採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
二十五、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八條,修改為:「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對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應當實施行政問責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條:「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總結安全生產經驗教訓,開展有關業務交流。」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向社會公示,並可以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七條:「國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急救援隊伍,鼓勵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三十、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八十條,修改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三十一、將第七十二條改為第八十三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採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三十二、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八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三十三、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中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並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四、將第七十九條改為第九十條,修改為:「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三十五、將第八十條改為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六、將第八十一條改為第九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並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以罰款、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任職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任職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七、將第八十二條改為第九十三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道路運輸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參加考核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三十八、將第八十三條改為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修改為: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三十九、將第八十四條改為第九十六條,修改為:「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將第八十五條改為第九十七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四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十二、將第八十六條改為第九十九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四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四、將第九十一條改為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並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十五、將第九十四條改為第一百零八條,修改為:「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對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具體情節行使行政處罰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四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一十一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准。」
四十七、對部分條文作了以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促進經濟發展」修改為「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在第二條中的「民用航空安全」後增加「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
(三)將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第七十六條中的「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將第十一條中的「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修改為「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五)將第十二條中的「技術服務」修改為「技術、管理服務」,「中介機構」修改為「機構」。
(六)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修改為「取得相應資格」。
(七)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中的「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八)將第三十五條中的「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修改為「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
(九)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的「工傷社會保險」修改為「工傷保險」。
(十)將第五十四條中的「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修改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十一)將第六十七條中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修改為「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
(十二)將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二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三)將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逾期未改正的」修改為「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將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中的「責令限期改正」修改為「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在第九十三條中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後增加「落實各項關閉措施,確保關閉到位」。
此外,對條文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⑵ 兩會共同點

每年「兩會」,代表委員、媒體和大眾都會比較集中地關注某些熱點。這些熱點既有政治生活領域的,也有經濟、社會生活領域的,盡管所屬領域不同,但卻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事關國計民生。如果處理不好這些熱點,不但與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不相符合,而且群眾也不會滿意。而要想處理好這些熱點,就必須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
今年也是這樣。以煤礦安全生產為例,近年多發的煤礦瓦斯爆炸、透水造成大量礦工死亡的事故,除去煤礦開采不規范、管理不到位外,安全設施不到位是一個很主要的原因。解決這一問題,如果僅僅採用強制手段要求企業補上安全欠賬,勢必會影響到煤礦企業的生產,進而造成煤炭的減產,引發連鎖反應。細思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的決定,記者認為,這些具體措施恰恰體現了政府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主旨。安全生產投入採取政府補一部分、企業出一部分的方式來解決,必將極大提高企業自主改造的積極性,從而促使他們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補齊安全欠賬,從根本上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兩會」交通也是如此。我們知道,每年「兩會」都會引起全國乃至全世界的矚目。公安機關的職責就是絕對保證「兩會」車輛的安全、暢通。這就要求相關部門在保證「兩會」車輛安全、暢通的同時,盡可能少地給社會車輛減少影響,所以就有了北京公安交管部門關於「兩會」交通優化組合線路、車隊行駛路線提前告知等舉措,從而實現「兩會」車輛與社會車輛的和諧運行。

事實上,不光安全生產和「兩會」交通,其他諸如新農村建設、自主創新、教育醫療體制改革等「兩會」熱點,如果運用科學發展觀的眼光來分析,我們就能更加真切地理解政府相關部門在發展經濟、推動社會和諧發展方面的良苦用心,從而自覺地參與到我們國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來,為國家的進步和發展作出個人應有的貢獻。

⑶ 兩會安全怎麼看,我們應該怎麼辦

看法:

1、理性地看。世界上不少國家在特定的發展階段都曾經出現過這樣那樣的社會熱點問題,我國在經過30多年的深刻變革和快速發展後社會熱點問題凸顯並不奇怪。

因此應當客觀承認、積極面對。那種對問題視而不見、漠然置之的態度,聞問題而色變、視問題為洪水猛獸的是不理性、不可取的,既不利於正確認識問題,更不利於有效解決問題。

2、嚴肅地看。高度重視、認真對待。看問題堅持實事求是,不放大,也不縮小;不言重,也不看輕。當前的社會熱點問題都是大問題而不是小問題,切不可掉以輕心。

3、全面地看。就是系統分析、整體把握。同其他事物一樣,問題都是普遍聯系而不是孤立存在的,復雜問題更是如此。要正確認識問題,就要對它全面地看:既要瞻前顧後,也要左顧右盼;既要總體把握,也要分清主次。如果「抓住一點,不及其餘」,就很容易導致「一葉障目,不見泰山」。

4、具體地看。就是區別對待、「就事論事」。社會熱點問題在性質、成因、形態上有某種相同和類似的方面,但不可能完全一樣;即使是同一個問題,在不同地區、不同領域、不同階段也有不同的表現。

這就要求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堅持是什麼問題就說什麼問題,有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什麼范圍內的問題就在什麼范圍內解決,不能搞「一人生病,全家吃葯」。

5、發展地看。看到變化、面向未來。社會熱點問題與特定的社會發展階段相聯系,必然隨社會發展階段的變化而變化;因一定的客觀條件而存在,也會因客觀條件的改變而改變。從總體上看,我國當前的社會熱點問題都是前進和發展中的問題,必將在前進和發展的過程中得到解決。

特別應當看到,黨和政府對當前的社會熱點問題有著清醒而深刻的認識,並在不斷加大解決的力度。面對當前的社會熱點問題,我們應保持良好的心態,既不能動搖信心、看不到希望,也不能盲目樂觀、不下大力氣解決。

辦法:

1、加快改革發展。有效解決社會熱點問題,根本途徑就在於加快發展、科學發展,既「做大蛋糕」、又「分好蛋糕」。努力「做大蛋糕」,不斷增加社會財富,才能為有效解決問題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切實「分好蛋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才能為有效解決問題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做大蛋糕」,應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斷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不斷增強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分好蛋糕」,應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切實保障人民權益,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妥善協調社會各方面利益關系,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注重統籌兼顧。當前的社會熱點問題數量多、涉及廣,性質、表現、成因復雜多樣,解決難度也大。這就要求我們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以戰略思維、系統觀念和全局視野進行通盤考慮,認真研究解決問題的整體思路、主攻方向、重點任務、先後順序、實施步驟、有效措施等,制定路線圖,列出進度表,確保穩步、協調推進;

正確處理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充分考慮社會各個方面、各個層次、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准確把握人民群眾的願望、呼聲、要求,把解決社會熱點問題與推進改革發展各項工作有機結合起來,防止顧此失彼;

把科學精神和負責態度有機統一起來,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既統籌規劃又突出重點,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明確哪些問題已有解決的可能、可以盡快解決,哪些問題尚不具備解決的條件、需要逐步解決,防止急於求成。

3、堅持真抓實干。解決當前的社會熱點問題,是實打實、硬碰硬的工作,不能靠拍胸脯、喊口號,也不能「等等看」、「慢慢來」。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應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真抓實乾的精神和作風,主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了解真實情況,掌握全面信息,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認真考慮群眾的感受和感情,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雷厲風行、少說多做,從群眾最需要的地方抓起,從群眾最不滿意的地方改起,一件事一件事地落實,一個問題一個問題地解決,不斷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4、緊緊依靠群眾。人民群眾是推動社會歷史發展的主體和根本動力。解決當前的社會熱點問題,不能僅僅依靠一個、幾個部門或一部分人,而需要依靠廣大群眾共同努力。

為此,各級黨委、政府應在發揮主導作用的同時,著力做好引導群眾、組織群眾、動員群眾的工作,特別要適應人民群眾參與積極性不斷提高的新形勢,暢通和拓寬渠道,搭建和豐富載體,健全和完善機制,方便人民群眾反映意見和表達訴求;

多做析事明理、解疑釋惑的工作,把有關政策、所作努力講清楚,把實際狀況、面臨困難講明白,讓人民群眾深入了解問題的成因與實質,贏得人民群眾對解決社會熱點問題的理解和支持。

最重要的是,我們每一個人都充分發揚主人翁精神,樹立人人有責、人人有權、人人共享的觀念,積極建言獻策,自覺履行義務,協力推動社會熱點問題的有效解決,共同譜寫幸福美好生活的新篇章。

⑷ 兩會開始了,各單位需要開會強調安全嗎

中央開兩會,跟你單位有啥關系啊?除非你是國家級單位。。。。。

⑸ 今年兩會對安全生產進行部署和要求

2017年要重點做好這七方面工作
(一)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
一要強化安全發展觀念。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任何時候都要堅守底線,確保做到不安全堅決不生產。
二要強化責任落實。每處礦井明確一個直接監管責任主體,層層傳導壓力,真正把安全責任落實到基層、落實到企業、落實到現場;地方監管、國家監察要加強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三要強化改革創新。建立健全聯合執法、聯合懲戒、行刑銜接等機制,推進行政許可改革,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監察。
四要完善法規標准。抓緊出台《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用技術要求》等標准規范,逐步建立以強制性國家標准為主體的標准體系。
五要強化隊伍執法能力建設。盡快實現與煤礦企業聯網,實現遠程監管監察執法。
(二)深入開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
一要明確工作職責。
二要加大違法違規懲處力度。對超層越界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令停產整頓,第一時間曝光,及時移送國土資源等部門,逐級上報地方政府和省級監管監察部門,並掛牌督辦或開展「回頭看」。
對煤礦停產整頓期間仍組織生產的、存在超層越界等重大隱患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請地方政府關閉。
建立舉報獎勵制度,重獎舉報人。
三要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大檢查。
抓緊完成以「八查」為重點的全覆蓋檢查。轄區內各類煤礦包礦盯守全覆蓋。「兩會」後,突出重點,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監察。
(三)進一步加大小煤礦等落後產能關閉退出力度。
一要開展小煤礦淘汰退出攻堅戰。
力爭2017年全部淘汰退出9萬噸/年及以下小煤礦。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河南、甘肅、青海、新疆等省份,要積極引導產能30萬噸/年以下礦井有序退出;山西、內蒙古、陝西、寧夏等省份,要積極引導產能60萬噸/年以下礦井有序退出。
對未列入淘汰的產能9至30萬噸/年突出礦井,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牽頭組織,聯合煤炭行管、煤礦安全監察等部門,從投入、技術、管理、隊伍、能力等方面進行安全評估,經評估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停產整頓;停產整頓仍未達標的,應依法予以關閉。
二要加強去產能煤礦安全監管。
對列入去產能淘汰退出規劃的礦井,責令停產、注銷相關證照並公告,不設「過渡期」或「回撤期」,並派專人嚴盯死守。因安置人員、回收設備等不能立即停產的,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一名企業領導負責,明確部門監管人員,明確每一個採掘工作面、每個采區、每個水平、每處礦井的封閉時間,明確限產、安全等措施,並經省級政府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要嚴格減量置換。
通過釋放先進產能,倒逼落後產能加快退出;採用核減煤礦產能置換的,將災害嚴重、安全條件差的煤礦作為核減重點。新疆要把補辦完善建設項目手續與淘汰退出小煤礦(30萬噸/年及以下有163處)掛鉤。
對申辦、延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現場審核,及時注銷到期不申請延續、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推動「僵屍」煤礦關閉退出。
(四)強化瓦斯和水害專項治理。
一要加強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
落實瓦斯超限停電撤人、分析原因、停產整改和追究責任四項措施,加強瓦斯異常預警分析。推動安全監控系統升級改造,推廣使用先進適用的紅外、激光等甲烷感測器。
二要加強防突礦井管理。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將保護層開采、區域預抽煤層瓦斯等工程與礦井採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布置,確保採掘作業在區域防突措施有效區內進行;要加強對高瓦斯、突出礦井產能核定抽查,抽采能力不足的,一律予以核減產能,降低開采強度。
三要加強通風安全管理。完善礦井通風系統,實施正規開采,禁止採用巷采等落後採煤方法。開采易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和落實綜合防滅火措施,采後要及時加以封閉,並加強檢查。要定期對礦井電氣設備進行檢修、測試,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機電設備和非阻燃電纜、膠帶、風筒等材料,嚴禁電氣失爆。
四要嚴格規范瓦斯等級鑒定。對相鄰礦井開采同一煤層升級為高瓦斯或突出的,煤礦應立即進行瓦斯等級鑒定,鑒定完成前,按照高瓦斯、突出煤層進行管理;煤炭行管、監管監察部門要逐礦排查,加強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的審核和動態管理,對鑒定中弄虛作假、瓦斯等級該升級未升級的,要倒查責任、嚴肅追責。突出礦井的非突出區必須進行區域驗證,經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的,必須採取綜合防突措施;經區域驗證無突出危險的,必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中發現有突出預兆或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採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
五要加強密閉管理。煤礦要對所有密閉編號建檔,及時填繪礦圖,防止假密閉和圖實不符,並將生產計劃、工作面開工、密閉施工和主要圖紙資料等,及時如實報告當地監管監察部門。
組織修訂《煤礦防治水規定》,開展新一輪煤礦水文地質類型劃分與統計分析;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礦井、資源整合區域、接近老窯和采空區區域,要做到有掘必探。山西、河北、黑龍江、河南、雲南等地,要開展整合兼並煤礦采空區普查治理,提交水文地質勘探報告,凡未查清采空區有害氣體、積水等情況的,探放水措施不落實的,不得組織生產。煤礦關閉前,必須編制閉坑報告(包括查清老空水等基礎資料),並報省級煤炭行管部門批准。
(五)深入推進煤礦安全基礎建設。
一要推進「三位一體」預控體系建設。
研究建立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標准化「三位一體」安全預防控制體系,並盡快以此修訂印發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分辦法和考核定級辦法。
上半年各產煤省選擇3-5個礦井對新標准進行試行,國家煤監局將適時召開現場會,總結推廣經驗。
各地要加強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在標准化考核初審環節,必須對申報礦井實行現場檢查,進一步提高達標創建的質量和水平。國家煤監局將加強安全達標礦井抽查,對一級標准化中小型煤礦進行全部抽查。
二要推進「一優三減」。
研究制定不同作業條件下減少井下作業人數的措施辦法,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牽頭制定轄區煤礦「一優三減」實施方案,推行「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解決大礦單班入井超千人、小礦單班入井超百人和採掘工作面超員等問題。
三要強化安全培訓考核。
各有關部門要注重對主要負責人考核;開展安全培訓執法互查,堅持逢查必考,現場考試不合格的,責令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建議調崗,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停產整頓。
四要推廣安全先進技術。編制《煤礦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推廣目錄(2017)》,組織安全科技進礦區活動,推進一批重大災害防治、隱患排查治理、致災因素普查治理等示範工程建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
五要強化職業危害防治。
(六)強化安全監管監察執法。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制定責任清單,編制落實執法計劃,用好執法手冊和文書,嚴格規范監管監察執法,加大懲處力度,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復工復產驗收,各地要制定復產復工標准和辦法,嚴格驗收程序、標准和審批簽字制度,地方煤礦驗收必須由市(縣)長簽字,以前沒有簽字的,一律重新審簽;
省屬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不得以部門負責人或驗收辦公室(領導小組)負責人代替簽字,並將復工復產煤礦及時通知駐地監察分局。
跟蹤了解中央企業煤礦兼並重組情況,強化安全監管;要落實整合重組煤礦的屬地監管責任,督促企業加強對被兼並重組煤礦安全管理,國有企業對兼並重組煤礦不能實行有效監管的,要報告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
要強化託管礦井安全監管,檢查承托企業的安全資質是否符合規定,安全管理團隊是否到位;檢查託管煤礦安全管理機構、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責任是否落實,嚴防以包代管、違規轉包分包。
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檢查指導,省局、分局要分別對轄區內產煤市、縣級地方政府每年至少開展1次檢查指導,對監管不力、事故多發的地區要約談。
要開展瓦斯治理、水害防治、規程對標、超能力、安全投入等5個專項監察,制定專項監察方案,發現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收回正副本),通知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
建立監管監察部門事故內部反思機制,制定執法監督考評、案件公開裁定和信息公開等辦法,建立月度執法信息通報制度,強化執法日常考核和定期分析評估。
(七)強化事故查處和警示教育。
一要嚴格事故查處。
制定事故查處手冊,完善事故調查組組長負責制,建立典型事故提級調查、掛牌督辦、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等機制,健全事故調查分析技術支撐體系。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典型重大事故的,一律約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和企業負責人,並邀請主流媒體參加,公開曝光。
要對事故實行「一案雙查」,對工作不力導致事故發生的,依法依規追究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人員責任。
二要加強誠信體系建設。
把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瞞報謊報事故、重大隱患不整改、未經批准擅自恢復生產、蓄意逃避監管監察、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等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列入「黑名單」,繼續公告發生重特大責任事故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煤礦企業礦長(董事長、總經理),實施聯合懲戒。
三要強化警示教育。
發生重特大事故的重慶、內蒙古、黑龍江、寧夏、湖北等地,要抓緊製作警示教育片,組織入刑的煤礦負責人、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現身說教,國家煤監局將在下半年集中開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動,切實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

⑹ 兩會安檢員心得體會

一、思想方面
20xx年裡,我始終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貫徹政策,堅持服從和領導安排,政治立場堅定,在實際工作中能很好的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力求實效。在安全檢查和監督工作中,了解和向上級反映對安全生產的意見,對煤礦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准確、真實的反映、匯報給領導,在匯報中絕不抱成見,更不能有「水分」。始終認為安全無小事,再小的安全隱患,發現就得立即制止,不做「老好人」,做事要勤快,不能拖拖拉拉,只有這樣才能把安全工作做得實,做得真,做得細。
二、業務方面
態度決定一切。在工作中,必須具有且抱有一顆良好的事業心和高度的責任感,在工作中努力學習相關業務知識,提高自己在本行業的知識水平,自己深入井下,與煤礦工人學習,向技術工、生產礦長等同志請教,在最短的時間掌握更多的煤礦知識,把學到的東西應用到實踐中去。作為一名安檢員,必須時刻牢記自己的職責,你的疏忽大意很可能造成的是一個采面,一條掘進、一個礦井的重大事故,人員的傷亡。同時在幾個月的工作中讓我認識到安全檢查工作是一項業務性很強的工作,必須應掌握所管轄范圍內的技術本領,從事煤礦安全檢查監督工作,就要熟知本專業的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和生產細節易出現的安全隱患,大事要管,小事也要抓。其他范圍內的也要做到了解、熟悉,要做到自己雖然不會干,但別人幹完之後,自己知道是否合格。作為一名煤礦安全檢查員,我在最短的時間里學習並熟悉了採掘工作面的作業組織、技術工藝,現場的作業規程,盡最大的努力掌握礦井各種災害的發生原因、預兆、規律、預防措施及發生災害時的處理方法;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識、新技術和與自己有關的法律法規。

⑺ 今年召開的「兩會」中重要內容有些什麼

2014年,全面深化改革「元年」。
全國兩會召開前的網路民意調查顯示,全面深化改革方案如何「落子」,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怎樣推進,如何消除百姓「心肺之患」,如何守護「舌尖上的安全」等熱點問題備受關注。百姓期待這些問題在兩會上得到回應。
熱點一:新一屆政府首交「答卷」全面深化改革「起跑」
今年的全國兩會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後的首次兩會,執政黨制定的全面深化改革藍圖將上升為國家意志和政府決策。起跑決定後程,新一屆中央政府將交出首份「答卷」,牽動百姓目光。
「可以預見,今年兩會上代表、委員關注最多的話題肯定是改革。」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描繪的改革藍圖,將通過兩會凝聚共識,逐步變為政府決策和實際行動。」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要確保改革目標任務實現,必須敢於突破,穩扎穩打,一步一個腳印去落實。2014年,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開局之年,將開出怎樣的改革清單,會「啃」哪些「硬骨頭」,人們對兩會充滿期待。
熱點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的重要內容,如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將成為今年兩會一大熱點議題。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院長遲福林認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新的改革大考。改革大考就是要敢於以壯士斷腕的勇氣推進改革。改革考得好,我國就將走上公平可持續的發展之路,就將邁進現代國家行列。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內涵豐富,任務艱巨。需要盡快提高執政能力和工作水平,需要不斷革除體制機制弊端,需要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腦入心。這些工作如何布局,兩會上都有望拿出新舉措。
熱點三:反腐敗持續發力,作風建設常態化
反腐,歷年兩會都是熱點,今年更是百姓關注的焦點。過去一年,中央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省部級高官接連落馬,同時,反「四風」成效顯著,公款吃喝、送禮等群眾「身邊的腐敗」無處藏身。實實在在的變化,讓百姓看到中央反腐的決心。
2014年,如何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引向深入,還會有哪些「大老虎」被揪出,如何真正用制度管住權力,如何將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人們無比期待。
熱點四:破解「十面霾伏」,消除「心肺之患」
今年地方兩會上,霧霾治理成為提及頻度最高的熱點之一,各地紛紛出重拳治霾。全國兩會前夕,霧霾連續數天籠罩中東部地區,讓人們對環境治理的緊迫性更為關切。
新華網網友「天大地大」說,能否真正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如何進一步落實治霾各方責任,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消除百姓「心肺之患」,人民群眾翹首以盼。
熱點五:更加重視「人的城鎮化」,不讓鄉愁變憂愁
城鎮化有利於釋放內需巨大潛力,有利於破解城鄉二元結構,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和共同富裕。新型城鎮化怎麼走,是今年兩會的一大熱點。
如何推進「人的城鎮化」,讓人們能在城鎮安居樂業,是百姓的期盼所在。全國人大代表李連成說,城鎮化不能「一刀切」式地大拆大建,要避免搞「千城一面」,在城鎮化過程中延續特色、傳承文化、留住鄉韻。
熱點六:養老問題凸顯,完善社保體系
伴隨著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養老問題備受關注。養老金還能不能提高,養老床位能不能更加充足,養老雙軌制何時消除,人們期待在兩會傳出更多好消息。
不僅僅是養老,社保異地接續、統籌城鄉低保、完善社會救助……人們期待社會保障體系更加完善,為百姓生活構築起一道堅實的「安全網」。
熱點七:上學、看病、住房,老難題期待新舉措
上學難、看病難、買房難……這些事關百姓的民生問題年年都是熱點,也說明百姓期望政府下更大功夫。
讓更多人得到更好的教育、更好的醫療服務、更好的住房保障,既需要真金白銀的投入,也需要注重公平的制度設計。網友「大智若愚」說,期待今年兩會涌現出更多「中國好聲音」,促進社會資源分配更公平,百姓生活更如意。
熱點八:守護「舌尖安全」,落實「四嚴」要求
在人民網進行的調查中,有超過40萬的網友關注食品安全問題。本屆政府組建了更高規格的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意在終結此前食品安全「九龍治水」的弊端。
一年來,新一屆政府對食品安全頻頻施以「重典」。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提出,要用最嚴謹的標准、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如何落實「四嚴」的要求,人們期待代表委員貢獻良策。
熱點九:收入分配改革再發力,貧富鴻溝逐步縮小
隨著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同時明顯存在的行業差距、區域差距、城鄉差距不可忽視。
發展的蛋糕越做越大,人們期待蛋糕分得更好,更加公平。這需要進一步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進一步打破壟斷導致的收入畸高局面,進一步打破身份歧視,落實同工同酬,讓更多人「敢花錢、花得起錢」。
熱點十:化解就業難題,營造創業環境
有關數據顯示,2014年高校畢業生規模為727萬人,高校畢業生就業壓力進一步增大,今年也被稱作「最難就業年」。
人們期待,兩會能傳遞出更多鼓勵年輕人創業的積極信號,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而鼓勵創業,需要政府拿出更多舉措,需要社會創造更好環境。

⑻ 「一暢一懂兩會」消防安全知識中「一暢」:( )「

「一暢」:消防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一懂」:懂消防安全常識和日常防範措施
「兩會」:會撲救初期火災,會火場自救逃生

⑼ 兩會期間安全怎麼保證

確定你的指責范圍
保證你控制的范圍內所有人都是有可靠身份的。
其身份的可靠程度使其不會做所有你職責所防範的危險動作。

上面沒法做到,那你只有用各種取竅的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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