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計算機網路基礎知識大綱
第一章:計算機網路概論(2學時)
1、計算機網路的形成與發展過程
2、計算機網路的基本概念
4、計算機網路的分類
3、計算機網路拓撲的基本概念
5、網路體系結構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數據通信基礎(2學時)
1、數據通信的基本概念
2、數據交換技術
3、差錯控制方法
第三章:區域網與城域網(2學時)
1、區域網概述
2、區域網標准和工作原理
3、常見區域網技術
4、區域網組網基礎(傳輸介質、設備、布線)
第四章:網路操作系統基礎(4學時)
1、網路操作系統的基本概念
2、典型網路操作系統
3、Windows 2000 Server的基本應用
第五章:網路互連技術(2學時)
1、網路互連的基本概念
2、網路互連的類型與層次
3、網路互連設備
第六章:Internet技術基礎(4學時)
1、Internet的概述
2、TCP/IP協議基礎
3、Internet的域名機制
4、Internet的基本服務
5、Internet的接入方法
第七章:Internet的基本使用方法(6學時)
1、WWW瀏覽器的使用
2、使用Outlook Express/Foxmail收發電子郵件
3、從Internet中下載文件
4、在Internet中搜索信息
第八章:網站建設與網頁製作基礎(4學時)
1、網站建設的一般步驟
2、網頁編程技術簡介
3、網頁設計與製作基礎(HTML基礎和FRONTPAGE應用)
第九章:網路系統集成技術基礎(2學時)
1、 網路系統集成的基本概念
2、 網路系統集成的體系框架
3、 網路系統集成的三大環節
4、 網路系統集成的內容
5、 網路系統集成的主要階段
第十章:網路管理與網路安全技術基礎(2學時)
1、網路管理技術基礎
2、網路安全技術基礎
3、網路安全策略和網路防火牆
B. 消防安全知識培訓通訊報道怎麼寫
請參考新華社、民報社簡訊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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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通信網路安全需要學習哪些知識
你好, 想成為網路安全工程師必須要具備以下幾點 從業要求 1、計算機應用、計算機網路、通信、信息安全等相關專業本科學歷
D. 求1篇消防安全知識的通訊稿
防火災於未然,確保師生平安
日前,在肖輝副區長的帶領下,教育局對47中、75中、89中、嘉福學校、育華學校等公辦和民辦學校進行了消防安全工作檢查,對於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如:食堂煤氣存放不合格;電氣線路老化;應急照明設施不夠等安全隱患,及時提出了整改意見,並開具了《限期整改通知書》。這是教育局在加大消防安全工作整改力度所採取的又一有力舉措。
「消防安全工作要時時講」,這是教育局領導班子在各種會上向學校的領導再三強調的。局領導要求各中小學一定要注意做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在消防安全的硬體建設上要捨得投入,不能有一點馬虎。教育局保衛科還多次召開中學和教育辦的保衛幹部會議,專門就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部署。還制定了《天河區教育局學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試行)》、《天河區教育局學校安全工作檢查評分表》作為督促、檢查學校安全工作的依據。
6月16日,在我區冼村發生特大火災事故後,教育局立即召集消防安全緊急工作會議,要求各單位一定要從這一事件吸取教訓,採取有力措施,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意識,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徹底的整改。教育局還根據區領導的指示成立了學校安全工作督查組,從即日起至放假前,開始對全區各級各類學校進行「地毯式」 安全工作檢查,以確保師生平安。
對於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教育局不僅僅是在思想上長敲警鍾,在實際工作中也不斷加大指導和監控的力度。教育局定期在全區各校開展安全工作大檢查,通過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指出各校的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同時要求各學校必須建立緊急情況預案,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師生緊急情況疏散演習。
目前,我區越來越多的學校已經認識到了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起了消防安全工作「責任重於泰山」的意識。
教育局思政科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參考一下
E. 消防通信裝備的技術性能和維護保養常識 哪位朋友知道的方便告訴下小弟嗎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61號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長 賈春旺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 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 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 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 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准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 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 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 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 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 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 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 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於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託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 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 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託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 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 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 國家機關;
(四) 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 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 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 發電廠(站)和網路經營企業;
(八)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 服裝、製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 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 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築,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築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並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後,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開業使用:
(一) 依法辦理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並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定責人明確;
(三)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 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 建築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後,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築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採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 佔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 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配合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並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滅後,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 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 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 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築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葯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並督促落實:
(一) 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 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 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佔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 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 常閉式放火門處於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 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 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 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並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範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後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於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 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於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 轉、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 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 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 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 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並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 建築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 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 消防安全制度;
(五) 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 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 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 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 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 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 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 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 火災情況記錄;
(九) 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 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並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F.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是指哪些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是指: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以下簡稱「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三類A,B,C。A類企業主要負責人、B類項目負責人、C類專職安全員。
A類人員: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經理等,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或5年以上從事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歷。
B類人員:建築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具有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或項目經理資質,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負責人等,應具有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工程類初級以上職稱。
C類人員:建築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有初級以上職稱。
員工上崗前要經過三級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上崗,要為其建立安全培訓登記卡,也可以叫做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6)通信安全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生產負責人在生產作業前對直接生產作業人員進行的該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的培訓,並通過書面文件方式予以確認。
建設項目中,分部(分項)工程在施工前,項目部應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向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安全技術交底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在施工方案的基礎上按照施工的要求,對施工方案進行細化和補充;二是要將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項講清楚,保證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完畢後,所有參加交底的人員必須履行簽字手續,班組、交底人、資料保管員三方各留執一份,並紀錄存檔。
安全技術交底的作用:
1、細化、優化施工方案,從施工技術方案選擇上保證施工安全,讓施工管理、技術人員從施工方案編制、審核上就將安全放到第一的位置;
2、讓一線作業人員了解和掌握該作業項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減少因違章操作而導致事故的可能;
3、安全管理人員在項目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環節;
安全管理內業的內容要求,同時做好安全技術交底也是安全管理人員自我保護的手段。
G. 滅火知識
鍋子__蓋鍋蓋
電器__乾粉(二氧化碳)滅火器
非貴重物品__水或普通滅火器
H. 移動通信工程安全知識有哪些。。
.較系統抄地掌握本專業領域寬廣的技術基礎理論知識,適應電子和信息工程方面廣泛的工作范圍; 2.掌握電子電路的基本理論和實驗技術,具備分析和設計電子設備的基本能力; 3.掌握信息獲取、處理的基本理論和應用的一般方法,具有設計、集成、應用及計算機模擬信息系統的基本能力; 4.了解信息產業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規,了解企業管理的基本知識; 5.了解電子設備和信息系統的理論前沿,具有研究、開發新系統、新技術的初步能力; 6.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能力。 主幹學科:電子科學與技術、信息與通信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I. 求1篇字不多的消防知識安全通訊稿
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一、消防常識
1、消防工作是人們在同火災的長期斗爭中形成的一項專門工作。
2、我國是世界文明古國之一,同火災斗爭歷史悠久。然而,「消防」一詞卻不是古已有之。20世紀初「消防」一詞從日本引進我國時,曾經泛指消滅與預防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但在我國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消防」一詞曾專指「火災消防」。
3、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現代消防工作擔負同火災作斗爭的主要任務的同時,還肩負著搶險救災等社會救援的重要任務。
4、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二、滅火救援常識
1、火警電話號碼是多少?
答:火警電話「119」
2、 如何報火警?
答:撥打火警時應注意的問題:
(1)要冷靜,不要緊張;
(2)直接撥119(行動電話相同);
(3)電話接通後,要講清起火單位名稱、門牌號碼、燃燒物質的種類、火勢大小,有無人員被困,自己的姓名,報警電話號碼等,以便消防人員聯系,必要時可到馬路上迎接消防車,引導滅火人員到著火地點。
3、滅火器擺在什麼地方合適?
一般擺放在步梯口、門口、滾梯出入口附近。
4、如何使用?
將滅火器提至距起火點3——5米處,拔下保險銷,一手握噴管末端,一手握壓把並用力壓下,將滅火劑噴向火焰根部。如有風站在上風方向使用。
5、怎樣使用消火栓滅火?
答:打開消火栓的門,用小錘擊碎左上方的報警按鈕玻璃,將水帶口連接到消火栓口上,鋪水帶至起火點6——7米處,連接好水槍,打開消火栓閥門出水滅火。
6、發生火災怎樣疏散顧客?
答:發生火災時員工首先要疏散顧客,提醒顧客不要亂跑和擁擠,引導顧客順疏散指示燈所指方向跑到室外。
7、自己怎麼逃生?
發生火災後會產生大量的有毒氣體,逃生時面部應盡最大量放低,最好用濕毛巾捂住臉部呼吸,以避免吸進毒氣,不能慌張、亂跑、按指示燈方向從安全出口逃生。
8、如何處置可疑物品?
答:(1)立即報告(2)保護現場,禁止任何人接近觸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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