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的職責是什麼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的職責:
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二、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本法規定的許可工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許可。
三、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辦理本法規定的許可時,其受理、審查、許可的程序必須公開,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五、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2、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4、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5、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後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七、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八、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得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不得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
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十、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對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並由參加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後歸檔。
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十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十二、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
立法意義: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要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並切實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這部法律從一審時的65條增至本次的101條,補充細化了許多針對性強的條款。
「這幾年北京不斷有新的地鐵線路開通,站內電梯、扶梯、鍋爐等特種設備數量激增,再加上客流量大,安全形勢復雜。我們特別歡迎有這樣一部對特種設備生產、維護保養、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有具體、細化規定的法律,以免一旦出現事故,相互推諉責任。」北京京港地鐵有限公司運行工程總管李宇軒說。
「本法確立了企業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政府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和社會發揮監督作用三位一體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新模式。這是從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血的教訓中總結出來的。以前事故發生後,有的責任不明確,只好由政府對事故損害『買單』。
本法就是要通過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督促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負責人樹立安全意識,切實承擔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的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說。
(1)特種設備檢驗員培訓計劃方案擴展閱讀
特種設備分類:
一、承壓類特種設備:
1、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通過對外輸出介質的形式提供熱能的設備,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正常水位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額定蒸汽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承壓蒸汽鍋爐;
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有機熱載體鍋爐。
2、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且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最大幾何尺寸)大於或者等於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准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
3、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准沸點的液體,且公稱直徑大於或者等於50mm的管道。
公稱直徑小於150mm,且其最高工作壓力小於1.6MPa(表壓)的輸送無毒、不可燃、無腐蝕性氣體的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還應按照《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
二、機電類特種設備:
1、電梯,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2、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
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3t(或額定起重力矩大於或者等於40t·m的塔式起重機,或生產率大於或者等於300t/h的裝卸橋),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層數大於或者等於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
3、客運索道,是指動力驅動,利用柔性繩索牽引箱體等運載工具運送人員的機電設備,包括客運架空索道、客運纜車、客運拖牽索道等。非公用客運索道和專用於單位內部通勤的客運索道除外。
4、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於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用於體育運動、文藝演出和非經營活動的大型游樂設施除外。
5、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9日通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國家質檢總局公布了新修訂的《特種設備目錄》。
2016年2月22日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21-2016《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17年1月16日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08-2017《特種設備使用許可規則》。進一步細化管理,加強了特種設備安全監督。
⑵ 公司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和特種設備教育培訓計劃是否需要分開來做
可以的,滿足相關規定要求即可,不過建議編制企業總的安全培訓計劃
⑶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與監督管理規則的考核發證
第十六條 各級考委會應當於每年的2月底前,將本年度的考核計劃(初試和復試)予以公告,並報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省級年度考核計劃還需抄送全國考委會。
第十七條 報考Ⅰ、Ⅱ級的人員,應當參加筆試和實際操作考核,報考Ⅲ級的人員,應當參加筆試、口試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標准為70分(百分制)。
第十八條 無損檢測人員各種檢測方法的具體考核內容,按照相應方法的考核大綱的規定執行。考核大綱由全國考委會提出,國家質檢總局批准執行。
第十九條 考委會應當在每次考核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內,將考核結果上報同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審核同意後報發證機關核准。考委會按照公布的合格人員名單,將考核結果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報考人員,並協助製作和寄發人員證。
第二十條 無損檢測初試、復試考核合格人員,將獲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附件2),證件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發。證件有效期4年,實行全國統一編號(附件3)。
第二十一條 申請復試的Ⅰ級人員,在參加指定內容的培訓後,可直接換發人員證件;Ⅱ級(含)以上人員應當參加復試考核,一次復試未合格者,可再次參加復試考核,此期間,可從事所復試項目低一級別的無損檢測工作;第二次復試仍不合格的人員,將不再被允許繼續從事所復試級別項目的無損檢測工作。但可通過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直接取得所復試項目低一級別的人員證件。
第二十二條 報考人員對考試結果有異議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訴,發證機關按有關規定進行復議。
⑷ 安全標准化裡面的5.4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計劃,誰有模板借用一下,謝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3.1 定義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我廠涉及的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各崗位操作工、化驗員、鍋爐工、電工、電焊工、危險品裝卸工等。
3.2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管理
3.2.1 對需要進行特種作業培訓的人員,公司安全環保部統一安排到指定地點進行培訓,經考試取得特種作業證後,方可從事作業,禁止無證上崗;
3.2.2 相關部門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台帳,全面掌握特種作業人員的取證、復證培訓情況,並及時更新。
3.3 特種作業人員復審管理
3.3.1 特種作業操作證必須定期復審,經復審合格的,由復審單位簽章、登記,予以確認;復審不合格的,可向原復審單位申請再復審一次;再復審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3.3.2 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全面掌握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及時與公司安全環保部取得聯系,作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復證工作;
3.3.3 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再進行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收繳其操作證,並由人事部門另行分配工作。
3.4 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
3.4.1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由生技部負責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3.4.2 新進入我廠的從事特種作業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關部門核發的操作證者,必須到公司安全環保部登記造冊;
3.4.3 指派特種作業人員外出參加取證、復證培訓時,必須按時參加培訓,不得無故缺席;
3.4.4 對於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調動,必須嚴格把關,盡量避免特種作業人員的工種變換。如確需變換工種,必須及時通知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並安排取證培訓工作。
⑸ 跪求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及總結!!
特種設備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
1.事故類型和危害程度
本項目的特種設備主要包含有電動葫蘆、煤氣發生爐、水夾套、汽包等,生產過程中因設備密封不好或因設備、管道腐蝕、設備質量缺陷或維護保養不到位或操作失誤、發生故障、安全閥失靈等情況下,均可能發生蒸汽泄漏、設備爆炸、人員灼傷的危險,還會引發煤氣泄漏、人員中毒等危害。
2.應急預警與響應
2.1 崗位巡檢人員或任何員工發現有特種設備異常、爆炸事故,應立即向應急管理辦公室報警。必要時,應迅速採取適當措施,搶救或排除險情。
2.2 應急管理辦公室接到報警後,根據現場報警人員描述及現場情況及處理能力迅速判斷響應級別。應急響應級別分為一級(車間級)、二級(公司內部級)、三級(上級支援級)。
2.3 確定應急響應級別後,應急管理辦公室應迅速通知應急救援隊、相關部門、車間,迅速展開救援。
3.應急處置措施
a.迅速確定發生事故的部位、可能引起的後果;隔離現場,建立警戒區。
b.若有人員受傷應立即搶救傷員,並及時組織疏散危險區域人員。
c.視事故現場情況,撥打119、120及相關部門報警求援電話,詳細說明事故發生的地址、處所、建築物狀況、人員傷亡情況等,同時派出人員接應消防隊、救護車和清除交通通道障礙。
d.迅速組織搶險,視事故現場情況,開展自救和配合消防隊實施搶救。
e.當壓力容器出現缺水時不得立即加水,應立即停爐降溫。
f.當安全閥失效時可能產生壓力容器爆炸,此時就立即打開放散閥門泄壓,控制事故防止擴大。
g.視事故原因,採取局部或全部車間停車措施,若需緊急停車,則按緊急停車程序迅速執行。
h.電動葫蘆發生故障或出現事故,應立即切斷電源,首先搶救受傷人員,並請電動葫蘆維保單位前來搶修。
i.事故發生後,應保護好事故現場,以便事後開展事故調查。
4.事故處置過程中若需停車或部分停車,則應提前通知煤氣使用單位,應確保用戶點的用氣安全。
5.按綜合應急預案要求做好事故的後期處置工作。
⑹ 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計劃
一般來說,凡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業規定都是有嚴格的崗位操作資格證要求的,所以中人按照相關的規定要求制定培訓計劃就可。
⑺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第五章 資源配置、管理及技術支持
第十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障履行檢驗檢測服務,建立、保持質量管理體系並且持續改進其有效性所需的資源,以不斷增強政府和客戶的滿意程度。
註:本要求所提及的資源主要指人力資源、檢驗檢測設備、設施和環境、擁有的法規標准、信息和財務資源等。
第十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所需的人力資源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建立文件化的人員培訓和管理程序,以確保所有與檢驗檢測質量有關人員的能力。
(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檢驗檢測服務的需要,配備足夠的管理、專業技術和持證檢驗檢測人員。
(三)從事管理和檢驗檢測的人員應當是辦理了合法聘用手續的簽約人員,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檢驗檢測機構從事檢驗檢測。
(四)應當根據有關人員的崗位能力、資格和經驗制定培訓計劃,培訓計劃應當與檢驗檢測機構當前和預期的任務相適應。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為每個簽約人員規定必要的培訓,包括崗前培訓、崗位培訓(在理論和實踐經驗較豐富的人員監督、指導下工作)、在整個受聘期間的繼續培訓(以便與法規、技術規范、標準的變更及技術發展同步)。
(五)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並具備相應的資格和經驗,熟知檢驗檢測質量的要求,並且具備根據檢驗檢測結果做出正確判斷的能力。
(六)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編制與檢驗檢測有關的管理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的崗位說明書或崗位職責。
註:崗位說明書和崗位職責一般應當規定以下內容:
(1)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要求;
(2)任職資格和培訓要求;
(3)從事檢驗檢測服務方面的職責;
(4)出具綜合檢驗檢測報告/證書或者對報告/證書結果評價(審核、審批)方面的職責;
(5)管理職責。
(七)檢驗檢測人員的報酬不應當單純依據實施檢驗檢測的數量,更不能依據檢驗檢測的結果。
(八)應當保持所有檢驗檢測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相關教育、培訓和資格、技能、經歷的記錄。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所配備的檢驗檢測設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備的檢驗檢測設備應當滿足正確開展檢驗檢測的需要,當檢驗檢測機構需要使用其控制范圍之外的檢驗檢測設備時,也應當確保滿足本要求。
(二)檢驗檢測設備及其軟體應當達到要求的准確度,並且符合檢驗檢測相應的規范要求。檢驗檢測設備在投入工作前應當進行檢定/校準、核查,以驗證其能夠滿足檢驗檢測的需要。有檢定/校準要求的檢驗檢測設備,應當使用適宜標識表明其檢定/校準狀態。
(三)檢驗檢測設備使用和維護的說明書(包括設備製造商提供的有關手冊)應當能夠方便地提供給檢驗檢測人員使用。
(四)對檢驗檢測結果有影響的檢驗檢測設備及其軟體,均應當加以唯一性標識。
(五)應當保存對檢驗檢測結果有重要影響的檢驗檢測設備及其軟體的檔案。
註:設備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設備及其軟體的名稱、唯一性標識;
(2)製造商名稱、型式型號、系列號或者出廠編號;
(3)接收日期、啟用日期、接收時的狀態和驗收記錄;
(4)設備說明書或者製造商的其他資料;
(5)所有檢定/校準證書/報告,設備調試、驗收記錄和檢定/校準計劃;
(6)維護保養計劃;
(7)設備的任何損壞、故障、改裝、改進或者修理記錄;
(8)設備操作規程;
(9)目前放置地點與狀態。
(六)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安全處置、運輸、存放、使用、檢定(校準)、修理和有計劃維護檢驗檢測設備的程序,以確保其功能正常並且延緩性能退化。
(七)由於過載或者誤操作出現可疑結果,或者已表明有缺陷以及超出規定限度的檢驗檢測設備,均應當停止使用。這些設備應當予以隔離以防誤用,並且加貼標簽、標記以清晰表明該設備已停用,直至修復並通過檢定(校準)合格,表明能夠正常工作為止,同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檢查這些檢驗檢測設備對先前的檢驗檢測的影響,並且執行「不符合工作的控制」程序(見第三十二條)。
(八)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驗檢測設備脫離了檢驗檢測機構的直接控制再返回後,使用前對其功能和檢定(校準)狀態進行檢查並且能夠確保功能正常。
(九)應當制定並且執行檢驗檢測設備的檢定(校準)計劃,以確保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的檢測可以溯源到國家或者國際計量基準,當無法溯源到國家或者國際計量基準,或者與其無關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提供檢查結果相關性或者准確性的充分證據,例如通過自校、比對等方式。
註:當檢測不能溯源到國家或者國際計量基準時,檢驗檢測機構需要明確自身檢測的可追溯性的依據和出處,將分析及收集到的有關證明材料存檔,並且努力將比對結果作為佐證。如果溯源到有證標准物質,則要收集並且保存標准物質的校準證書及其提供者的資質證明;如果追溯到某種規定的方法和公認標准,則需要指出出處,明確出自於法規、標准,還是同行間有關方的一種約定,或是國內外某領先企業提供的檢測方法/儀器設備使用說明書等。
第二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的設施和環境條件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設施和環境條件應當達到檢驗檢測要求,使其有助於檢驗檢測的正確實施,並且確保其條件不會使檢驗檢測結果無效,或者對檢驗檢測質量產生不良影響。
(二)設施和環境條件對結果質量有影響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監測、控制並且記錄設施和環境條件。當設施和環境條件危及檢驗檢測的結果時,應當停止檢驗檢測。必要時,還應當提出有關健康、安全和環保的要求。
⑻ 特種設備操作員每年是否需要再培訓
是的,需要。
1 目的
為規范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特製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范圍內所有持特種設備作業證的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及培訓管理。
3 人員范圍
3.1 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是指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4 相關規定
4.1 公司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經過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或者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4.2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須到南沙區質監局辦理聘用登記手續;
4.3公司安全生產責任人及主管培訓工作的副總經理對特種設備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並將該項工作納入公司年度培訓計劃。
4.4公司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4.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分為入職前安全教育培訓、在職期間的定期安全教育培訓及相應的考核。
4.6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分為入職前安全教育培訓由公司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
4.7特種作業人員應定期按國家規范復審,復審合格後公司才可以辦理續聘手續。
5 安全教育主要內容
5.1 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
5.2 特種設備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範措施。
5.3 特種設備安全操作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5.4 安全應急設施,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事故應急救援技術。
5.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訓;事故報告和處理方法。
6 安全教育主要形式
6.1會議。
6.2閱讀文件、簡報、看圖片。
6.3事故討論。
6.4參加安全技術座談。
6.5上課。
6.6事故現場會。
6.7 反事故演習。
6.8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6.9 培訓後考核。
7 要求
7.1教育培訓工作要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主題、有內容、有記錄、有考試、有總結。
7.2特種設備安全操作教育檔案,由公司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保存。每年由公司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安全教育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總結。
7.3不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操作學習而又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的人員,按公司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7.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再次參加安全培訓:
7.4.1新的特種設備投用以前,由主管該項目的公司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對該崗位的操作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
7.4.2對違章違規操作的員工,由公司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學習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經考核合格後,方能重新回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