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民調解法培訓教材的內容簡介
該書分為上、下冊,上冊為理論基礎,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人民調解制度概述,系統論述了人民調解制度的起源和發展;第二部分:人民調解法釋義,以准確、詳盡、通俗的語言對《人民調解法》逐條進行闡釋;第三部分:《人民調解法》專家解讀,由著名的法學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范愉,從法學權威的角度讀者詳細地講解《人民調解法》出台的來龍去脈,高屋建甌地分析了《人民調解法》的重要意義和法律地位,並對重點條文進行更深入透徹的解讀;第四部分:《人民調解法》及相關立法文件匯編,收錄了與《人民調解法》相關的法律法規,更好地為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運用法律提供依據。下冊為實務經驗,共三部分。包括第五部分典型經驗選編,旨在幫助人民調解員學習了解調解的技巧和方法;第六部分人民調解經典案例評析,以案說案幫助人民調解員更深入地了解人民調解法的內涵;第七部分人民調解文書,讓人民調解員在實際工作中規范調解文書,加強案卷管理。
B. 人事爭議調解員培訓心得體會如何寫
寫培訓心得的方法:
1)標題。最好是以雙標回題的形式,雙標題的形式可以答讓你的上級比較快的知道這次培訓的主旨是什麼。
2)培訓概覽。首先,需要簡單介紹一下這個課程,還有講師的資歷,便於對該培訓有一個大致的了解,然後你說一下培訓課程框架。
3)培訓細節記錄及你的感想。在概覽之後,就需要進入細節了。每個培訓都分不同的小節的,需要記錄每個培訓章節中的知識點到底是什麼。
4)總結及下一步行動計劃。回顧整個培訓過程,培訓的內容是有用還是沒用。從實際應用的角度,這個知識和技巧,在未來工作環境中應該怎麼去應用的。
C. 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的范圍是什麼
以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 ,是指第三者依據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在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基礎上,在分清是非,查明事實的前提下,通過民主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來解決勞動爭議的一種方式。 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工作規則」)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的范圍有以下幾個方面: 1、因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為加強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賦予企業對職工予以開除、除名、辭退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條件、原則和程序。如果職工不服企業的處理,就可能引起爭議的發生。 因執行國家有關辭職和自動離職方面的政策,企業與職工之間也可能發生勞動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這里的「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應統計在職工工資總額中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准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保險」是指 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單位用於補助職工及其家屬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培訓」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含轉崗)的職業技術培訓,包括在各類職業技術訓練班、進修班的培訓及相關的培訓合同、培訓費用等。「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採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包括工傷時間和休息時間、休假制度的規定,各項保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規定,未成年人的勞動保護規定等。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隨著勞動關系的日益復雜化,只要是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爭議,均屬於調解的范圍。由於勞動爭議調解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勞動爭議只能是本單位的爭議。
D. 如何准備治保主任,人民調解員培訓
明確培訓內容,確定時間地點,找好講師
E. 勞動爭議調解的范圍,不屬於勞動爭議的范圍有哪些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版的用人單位與勞動權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以上規定以外的勞動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調整范圍。
F. 如何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總結
轉一篇工作總結供參考
二O一O年,xx鄉調委會在縣局黨組和xx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共同努力下,為維護xx鄉的全面穩定,發揮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的作用,取得了較好的工作成效。截至目前,全鄉共排查出各類矛盾糾紛371起,涉及人數420餘人,調處371起,調解成功369起,履行369起,其中司法所直接參與指導調處復雜疑難糾紛66起,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99%,履行率100%,為當事人挽回各類經濟損失300餘萬元,未發生一起因調處不及時導致的民轉刑和上訪事件,確保了轄區內的社會穩定。現將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警機制。村(社區)相應建立健全了預警機制,形成信息員、村(居)民小組、村調委會、鄉四級預警網路。鄉人民調解中心指導村(社區)調處中心、村(社區)調委會每月進行一次糾紛排查,重大節日和敏感期必須及時排查,並將排查結果報區調處中心。預警信息員、調解員發現重大糾紛和集訪苗頭,隨時上報,並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調處,並及時通過信息渠道向上級報告,切實防止民轉刑案件和集訪、越級上訪事件發生。二是健全檢查考評機制。鄉人民調解中心明確了主要考評考核標准,把大調解的各項指標進行細化分解,進行量化考評考核。三是落實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各單位對屬於本轄門調處的矛盾糾紛,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化解,不得把矛盾糾紛推向上級、推向社會,達到小糾紛不出組、一般糾紛不出組、大糾紛不出村(社區)、疑難糾紛不出鄉。四是實行首問責任制。對群眾上門要求調處的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責任制,不管找到那個部門都應熱情接待、主動受理,然後轉交責任部門調處,切實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領導接待、包案制度。鄉、村(社區)兩級都確定了領導接待日。鄉定期安排領導接待群眾來訪,村(社區)每月排出處理糾紛值班表,黨政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對重要信訪來訪、重大糾紛和上訪案件,特別是久拖未決的問題,實行包案處理,負責包案的領導要一包到底,親自處理,直至息訴停訪。
二、統一標准,確保質量。
一是統一制度建設標准。鄉人民調解中心及人民調解委會統一建立了重大糾紛快報、重大糾紛(社情)匯總分析;重大糾紛協調調解、糾紛排查專項治理、重大糾紛管轄督辦等制度;各調委會統一建立健全工作責任、例會、學習、考評、業務登記、培訓、統計、檔案管理等八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規范了大調解工作業務台帳。二是統一業務建設標准。在「大調解」工作整個過程中,從糾紛調處申請、受理、告知、調查、調解、製作協議書,到協議履行及回訪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並嚴格運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隨意性,堅決做到既重視實體上的合法規范,又重視程序上的合法規范。三是統一隊伍建設標准。各調委會組成人員實行選舉與聘用相結合,並報司法所審查、備案;司法所負責培訓調委會主任,3月22日至23日舉辦了全鄉基層調解員培訓班,參訓人員11名;同時下發了文件,對基層調解員進行目標管理、量化考核、嚴格按標准落實獎懲。四是統一調解中心和調解室建設標准。協調中心必須要有辦公室、調解室、檔案室。調解室必須要在20平方米以上,並有明顯標志;全鄉統一了上牆公示欄。從而使鄉、村(社區)兩級協調中心規范化建設得到了加強,使調處中心成為整合力量、聯動各方的調處機構和工作平台。
三、集中開展了調解員業務培訓和送法上門活動。
20XX年6月30日,是全鄉召開黨員幹部述職述廉報告會的日子,各村黨支部書記都有參加。藉此機會,司法所所長譚支坤對參會的村支書記兼各村調委會主任在會後進行了一次簡短的業務培訓,對人民調解的相關推介技巧以及文書的製作進行了講解,調解員認真聽完課後都表示受益匪淺,期望上級多提供業務指導書籍和培訓機會。20XX年12月10日,xx司法所工作人員廖兆鋒會同鄉綜治辦、信訪辦來到太和街村各治安中心戶長家宣傳《條例》,並圍繞該村人民調解工作實際,將人民調解知識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有關政策、法律規定進行了宣傳。隨後又到三道岩、三岔溝、陽坡村委會具體檢查指導了各村人民調解工作台帳建設、檔案和人民調解協議書製作工作。6月27日,司法所幹警譚支坤又專程來到建始孫家灣煤礦宣傳《工傷保險條例》,在現場走訪中發現該煤礦一起煤礦工傷事故賠償糾紛一直沒有解決,民工晏正成很著急,司法所工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後,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主持了調解,通過現場及時有效的調解,礦方同意一次性賠償民工晏正成32000元人民幣,雙方終於握手言和。
四、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人民調解工作方針,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基礎性和主力軍作用。
通過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活動,摸清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不和諧,不安定因素。認真進行分析研究,並爭取積極措施,集中開展調處工作,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訴訟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我們加強調解網路建設,著力培訓人民調解員;切實抓好月排查制度,採取「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方法;『總結工作經驗、探求工作方法,在全鄉大力推行「流動庭式調解」;新建警司聯合庭、「訴前調解」等模式和措施,使矛盾在萌芽狀態就能得到及時解決,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使矛盾解決在基層,有效促進了全鄉和諧穩定。
G. 人民調解員培訓方案
認真學習,一心為人民服務
H. 勞動爭議調解的范圍,不屬於勞動爭議的范圍有哪些
一、勞動爭議調解的范圍以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是指第三者依據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在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基礎上,在分清是非,查明事實的前提下,通過民主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來解決勞動爭議的一種方式。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以下簡稱「工作規則」)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的范圍有以下幾個方面:1、因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為加強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賦予企業對職工予以開除、除名、辭退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條件、原則和程序。如果職工不服企業的處理,就可能引起爭議的發生。 因執行國家有關辭職和自動離職方面的政策,企業與職工之間也可能發生勞動爭議。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這里的「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應統計在職工工資總額中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准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保險」是指 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單位用於補助職工及其家屬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培訓」是指職工在職期間(含轉崗)的職業技術培訓,包括在各類職業技術訓練班、進修班的培訓及相關的培訓合同、培訓費用等。「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採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包括工傷時間和休息時間、休假制度的規定,各項保障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規定,未成年人的勞動保護規定等。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隨著勞動關系的日益復雜化,只要是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爭議,均屬於調解的范圍。由於勞動爭議調解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勞動爭議只能是本單位的爭議。
I. 通過學習土地糾紛仲裁調解員培訓人員的有何收獲有何意見,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設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於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幹人。主任、副主任由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仲裁員;
(二)受理仲裁申請;
(三)監督仲裁活動。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對其組成人員的產生方式及任期、議事規則等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滿五年;
(二)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
(三)在當地威信較高,並熟悉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員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培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仲裁員培訓計劃,加強對仲裁員培訓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J. 申請勞動仲裁要錢嗎
申請勞動仲裁不要錢。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上班的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在區縣勞動局)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部予以保障。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10)法律調解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