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開賣煤氣店怎樣辦手續
第十九條從事瓶裝燃氣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向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由其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核發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
(一)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貯存、充裝、供應設施,並取得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管理、技術人員;
(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五)有相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經營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瓶裝燃氣供應站點規劃,具備前款第(三)、(四)、(五)、(六)項條件,並向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由其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核發瓶裝燃氣供應許可證。設立燃氣汽車加氣站,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儲存、充裝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