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的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責任】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體制】
第五條 【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
第六條 【監管部門權責一致】
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的責任】
第八條 【社會團體等的責任】
第九條 【開展食品安全研究】
第十條 【社會監督】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
第十二條 【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第十四條 【發現食品存在隱患後進行檢驗和評估】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提出風險評估建議】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狀況綜合分析】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准
第十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原則】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標準的性質】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 【對現行食品安全標準的整合】
第二十三條 【食品安全標准審評委員會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准】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企業標准】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的免費查閱】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要求】
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
第三十條 【鼓勵小作坊、食品攤販改進條件】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第三十二條 【建立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_
第三十三條 【鼓勵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
第三十四條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三十七條 【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第三十八條 【企業對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
第三十九條 【食品經營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的要求】
第四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
第四十三條 【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
第四十四條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
等的安全性評估】
第四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標準的及時修訂】
第四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要求】
第四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
第四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預包裝食品銷售】
第五十條 【食品中不得添加葯品】
第五十一條 【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第五十二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等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食品召回制度】
第五十四條 【食品廣告】
第五十五條 【推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責任】
第五十六條 【鼓勵規模化生產】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五十七條 【食品檢驗機構的質資認定】
第五十八條 【檢驗人獨立進行食品檢驗】
第五十九條 【食品檢驗的要求】
第六十條 【不得對食品實施免檢】
第六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自行檢驗和委託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六十二條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要求】
第六十三條 【對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
品等進行安全性評估】
第六十四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採取風險預警等措施】
第六十五條 【對出口商等的管理】
第六十六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的要求】
第六十七條 【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
第六十八條 【出口食品的要求】
第六十九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責任】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七十條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七十一條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七十二條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措施】
第七十三條 【食品安全事故責任調查】
第七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責任】
第七十五條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求】
第八章 監督管理_
第七十六條 【制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年度計劃】
第七十七條 【監管部門有權採取的措施】
第七十八條 【進行監督檢查的要求】
第七十九條 【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檔案】
第八十條 【對投訴、舉報等的處置】
第八十一條 【監管部門依法履職】
第八十二條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
第八十三條 【食品安全信息的上報和通報】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生產經營法律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污染的食品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未建立查驗記錄制度等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 【食品安全事故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違反食品進出口管理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等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違法從事食品運輸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被吊銷許可證企業的主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 【食品檢驗機構等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 【虛假食品廣告等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 【政府及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九十七條 【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的刑事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九條 【用語解釋】
第一百條 【法律施行前取得的許可繼續有效】
第一百零一條 【乳品等特殊食品的管理】
第一百零二條 【鐵路、軍隊食品的管理】
第一百零三條 【國務院根據實際需要調整食品安全管理體制】
第一百零四條 【施行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說明(2007年12月26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08年8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2008年10月23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09年2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四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2009年2月27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2007年7月26日)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2007年8月27日)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7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9日)
……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大致內容是什麼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以下幾點新特點:
1、 避免「打架」 食品國標將統一
2、防範潛在風險 將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
3、食品安全法取消食品「免檢制度」不留監管空白
4、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 打造「無縫銜接」監管體制
5、對「問題食品」實行召回制度
6、保健食品不準誇大功效
7、食品添加劑目錄外的不能用
8、確立民事賠償優先的法律原則
9、權益受損消費者可要求十倍賠償
10、名人代言虛假食品廣告將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法律目錄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准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具體法律解釋目錄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范圍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社會責任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母
第五條 地方政府職責
第六條 監管部門溝通配合
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引導義務
第八條 社會團體等的責任
第九條 開展食品安全研究
第十條 舉報、知情、建議權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風險信息通報與風險監測計劃調整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第十四條 進行檢驗和風險評估情形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與結果通報
希望我的回答足夠全面!能夠幫助到你1
③ 2017年第四季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培訓考試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④ 《食品安全法》學習心得
把下面的一些內容歸納總結一下,找一些比較貼近自己的內容來作為你的心得體會。學習新食品安全法心得體會
認真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後,個人體會有以下8點:
1、國家重視、體察民心
2、考慮全面、內容詳細
3、體制健全、分工明確
4、條款細致、執法嚴明
5、告之清楚、鼓勵自律
6、責任到人、兼顧八面
7、事故處理、規范嚴謹
8、處罰有力、釋義詳盡
另外,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調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還應當查明負有監督管理和認證職責的監督管理部門、認證機構的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情況。
個人工作體會是:這一條規定在嚴懲到監管或認證部門失職、瀆職人員的同時,不排除會嚴懲到工作積極肯干、做事認真負責的好人。其他食品安全事故這里不討論,就拿食物中毒來說,每年全國要發生多少起?這里僅看看衛生部通報的2008年第二季度全國食物中毒就有97起,而細菌性食物中毒的高發季節是在夏秋季,也就是說在第三季度。因此,像食物中毒這樣的食品安全事故發生了,很多情況並非是監管部門或人員失職、瀆職,但深究起來也可能靠得上。最後我的結論是:大政方針是好的,只是在食物中毒這方面沒有失職、瀆職的界定標准。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可能根據第七十五條或事故的大小,一定要追查監管責任時傷害到好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的出台,預計未來2-3年內各相關職責部門及人員會受到不度的追查到責任。
備受關注的《食品安全法》已於2009年2月28日正式公布,將於2009年6月1日起實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表明了我國正式從法律的高度確立了食品監管從食品衛生向食品安全轉變,明確監管的目的是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該法理順了食品監管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明確了監管要求,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細細品讀,本人覺得該法在監管方式方面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一是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農業、質監、工商、葯監等部門實施分段監管,衛生部門綜合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進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監督檢驗。二是確立食品安全監管重點。即建立食品風險監測與風險評估機制,以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制定食品安全標准。企業必須按照食品安全標准進行生產經營。監管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標准進行檢驗、許可、進出口管理等監管,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即進行報告、評估、召回、查封、處罰等處置。三是實施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監管。該法涵蓋了初級農產品、食品生產和加工以及食品流通等各環節。四是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食品添加劑要經過許可,企業應當依照規定的品種、使用范圍和用……
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食品安全法》,並將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衛生法》同時作廢。從「衛生」到「安全」,這一看似簡單的文件名稱變動,其實表明了我國食品監管的側重點從食品衛生向食品安全轉變,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加受到重視。通過認真品讀學習,本人覺得該法在監管上有三個亮點:一、食品免檢取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對食品需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二、重視企業的食品生產經營安全管理。相關企業要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國家也鼓勵企業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三、食品成份的監管力度加強。食品生產者要采購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並對這些材料進行進貨查驗記錄。
水產品加工是我們雲鵬集團的支柱產業,作為一家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公司非常關注新的《食品安全法》,在該法發布的當天下午,集團松門海洋休閑食品廠區辦公室就已將文件發至各員工手中,要求每人認真學習,從思想上重視食品的安全生產。其實,早在該法發布前,公司就已經認識到食品安全生產的重要性。集團在建的海洋休閑食品生產車間,從當初的圖紙設計到現在的具體實施,都充分考慮到生產安全可靠產品所需的環境因素,並且在基建材料的選擇和施工工序的使用上,都嚴格按照國家的各項規定,保證以後的安全生產。而且,公司已經規劃建立食品化驗部等《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檢驗程序。
國家在以民為本的思維下制定了《食品安全法》,食品的監管肯定會不斷完善成熟。我們集團在對消費者負責的承諾中去執行《食品安全法》,企業的發展定能蒸蒸日上。
通過此次學習,學員們充分意識到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義,為該法6月1日起施行作了一次思想動員,並把學習《食品安全法》作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有效途徑,從實際工作中努力踐行科學發展觀。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14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內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容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5)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培訓講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2月28日發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6)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培訓講義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二)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准並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四)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食品安全法》
⑦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的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背景資料
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議案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准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食品安全行政
處罰文書示例
立案申請表
調查筆錄
現場檢查筆錄
案件合議記錄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陳述申辯筆錄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送達回執_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行政處罰結案報告 食品安全法相關法律規定
一、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節錄)
二、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食鹽專營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廢止食品質量免檢制度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國家食品葯品安全「十一五」規劃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葯品等
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
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新資源食品安全性評價規程
新資源食品衛生行政許可申報與受理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規范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
進貨台賬制度的指導意見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嚴禁在食品生產加工中
使用回收食品作為生產原料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重大活動食品衛生監督規范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暫行管理辦法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
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衛生部食品添加劑申報與受理規定
進出境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
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
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
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
食品衛生監督程序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街頭食品衛生管理暫行辦法
糧食衛生管理辦法
冷飲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蛋與蛋製品衛生管理辦法
水產品衛生管理辦法
蜂蜜衛生管理辦法
豆製品、醬腌菜衛生管理辦法
肉與肉製品衛生管理辦法
食用植物油衛生管理辦法
食糖衛生管理辦法
糖果衛生管理辦法
……
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在我國,國家高度重視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在此基礎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為了從制度上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問題,更好地保證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確立了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為基礎的科學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網路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劑等當前食品監管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都有涉及,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商家承擔連帶責任,新安法修訂呈現很多的亮點:
1、突出「嚴」字,讓制度「帶電長牙」
新的法律修改力度非常大,原來104條,現在足足增加了50條,變成154條。主要從八個方面強化了制度構建。第一,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由分段監管變成食葯監部門統一監管。第二,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各個環節,都進行了細化和完善。第三,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範,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礎的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第四,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充分發揮各個方面,包括媒體、廣大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第五,突出對特殊食品的嚴格監管,明確規定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實行注冊制度。第六,加強對農葯的管理,禁止劇毒農葯用於果蔬茶葉,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葯。第七,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的管理,將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納入食品安全法的調整范圍。第八,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進一步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
2、突出「罰」字,新增行拘處罰,最高罰貨值30倍
第一,強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責任的追究。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新食品安全法首先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判斷,如果構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犯罪,才是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同時新法還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葯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但是新食品安全法就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30倍,處罰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三,對重復的違法行為增設了處罰的規定。針對多次、重復被罰而不改正的問題,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第四,對非法提供場所的行為增設了處罰。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行為,食品葯品監管部門也要進行處罰。
第五,強化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的知情權,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在顯著標示,未按規定進行標示、情況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強化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實行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消費者在法定情況下可以要求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
3、突出「管」字,讓監管亮出「利齒」
第一,實行風險分級管理,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等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二,完善復檢制度,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申請復檢。
第三,增設臨時限量和臨時檢驗方法制度,對有證據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但食品安全標准未作相應規定的,相關部門可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
第四,增設生產經營者自查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狀況,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五,增設責任約談制度,食品生產者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可對其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監管部門未及時消除的,本級政府可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的,未及時消除地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4、突出「治」字,讓社會共治護佑「舌尖」安全
「要管好食品安全,不僅需要依靠監管部門的執法。更需要社會各界的一致關注,協同共管。」
在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中,充分體現出了全社會協同共治的大思路。除了強調經營者和行政部門的責任、職權,也非常重視社會組織、新聞媒體乃至消費者個人的作用。
在新法中,提到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此外,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同時,新法明確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接到咨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5、「食品添加劑」不允許隨便生產
談到食品添加劑,很多消費者基本的認識就是「飄香劑」、「一滴香」、「牛肉膏」等違法違規添加物。提到食品添加劑,我們必須正確認識。可以說,沒有食品添加劑,就沒有現代食品工業。正確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劑,並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也更有利於食品的存儲和加工。而當前,讓普通民眾較為擔心的問題是,一些不法商家往往違法使用工業原料、化工用品進行食品加工,或是在使用食品添加劑時,超量添加。這些行為,都會對人體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
在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中,明確提出要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當前來看,我國只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設立了許可制度,沒有為食品添加劑生產設立專門的許可制度,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目前生產食品添加劑的企業,既有按照標准生產的合法企業,也有一些企業乃至小作坊,完全不按照相關標准生產,市場上的食品添加劑也良莠不齊,因此新法從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環節進行控制。
6、網上食品交易更加規范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中,明確指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
目前,打開一些團購網站、微信朋友圈,裡面銷售食品的商家比比皆是。細心的消費者或許會關注到,其中一些商家並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手續。特別是微信朋友圈,很多私家菜館多是在居民家裡,基本上都沒有餐飲服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如何才能確保在網上購買食品、餐飲消費時,確保飲食健康安全?
此前的《食品安全法》中,對食品網上交易並未有所涉及。發生糾紛時,由於責任主體確定困難,多數參照地方政府部門制定的一些條例來處置。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有了明確的說法。它強調了第三方平台的責任,不僅要審查許可證,對違法商戶還要及時制止、報告、停止服務,這會促使第三方平台加強審核。第三方平台主動監管是個途徑,消費者的舉報也是個途徑,消費者向第三方平台舉報入網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並有確切證據,也應該視為第三方平台已經「發現」,第三方平台應該進行調查,並承擔起法律規定的義務。
新法實施後,網購各方的法律責任將更明確,消費者維權難度降低,可避免被「踢皮球」的尷尬。比如,今後消費者網購的食品有問題,在無法找到經營者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先賠償,不但可以要求賠償食品本身的價錢,還可以要求賠償受到的損失等費用。
7、加大對保健食品監管力度,要求標簽要寫明成分含量
在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指出: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長期以來,在保健食品銷售市場上,一些誇大宣傳,欺騙消費者的現象並不少見。個別不法商家利用普通消費者專業知識欠缺,又極度關注身體健康的心理,大肆售賣保健食品,甚至有人聲稱保健食品具有「療效」。
此前,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也需要注冊或備案,也要求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但並沒有要求載明「含量」,所以出現了一隻甲魚生產幾噸「龜鱉營養液」,一克蟲草生產幾噸「蟲草粉」的保健食品,這實際上也是欺騙消費者。針對此類現象,食品安全法修訂中給予了及時關注。現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標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這一條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說明書、標簽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葯物」,對於一些不具備足夠知識的消費者,也能防止他們被欺騙。
8、嬰幼兒奶粉實行與葯品等同的管理制度
面對公眾所關心的國內嬰幼兒食品安全等問題,新版《食安法》中第八十一條規定,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
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及標簽等事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嬰幼兒配方乳粉 「備案」變成「注冊」,一字之差表明嚴管決心。在新法出台之前,針對嬰幼兒奶粉配方,只需要提交資料簡單作個備案就可以了,而新法修改出台後,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到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由備案變成注冊,一字之差,表明相關執法部門嚴格管理嬰幼兒乳製品的決心。
9、果蔬茶葯,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葯
在農葯管理上,新版《食安法》中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葯、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葯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葯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葯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此項規定為劇毒、高毒農葯使用加了一道「緊箍咒」
當前,如何解決農殘超標的問題,保障餐桌上的安全,是很多消費者最關心的事。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明確提出在蔬菜、瓜果等的生產中禁止使用劇毒農葯,無疑為其添加了一道「緊箍咒」,同時,體現了我國對劇毒、高毒農葯嚴厲監管的決心。
不過,單靠立法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葯並不能徹底地解決問題,解決農殘超標還得從源頭抓起,真正落實劇毒、高毒農葯購買實名化、全流程追溯。
10、轉基因產品應按規定標示
目前,轉基因食品存在著標識字體小,消費者難以辨識、極易混淆的情況,有些廠家生產轉基因食品還故意不標識。針對轉基因食品標注規范等問題,新版《食安法》中第六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若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顯著標示,相關部門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最高可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⑨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27條第一款規定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27條釋義:
【法律條文】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釋義】
本條是關於食品生產經營中的衛生要求。
關於食品生產經營中的要求,首先是要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按照食品安全標准進行生產經營是本法對食品生產經營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此之外,還必須做到以下要求,這些要求曾在食品衛生法中作了明確規定,本法在這里加以重申。
1、食品生產經營的環境衛生要求。「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一般應注意以下方面:庫房面積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廠房與生產產量相適應;人員操作面積、空間和設備等與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計,要能達到防止食品污染及滿足其他條件(如減少勞動強度、車輛通行)的目的,保證食品安全。
2、食品生產經營中應當具備的衛生設施。各種食品從原料、加工、生產、貯存、運輸到銷售的各個環節,如果都有這些衛生設施,就可以形成一個有機鏈條,有效地防止和減少食品污染和腐敗變質。
3、食品生產經營應當有食品專業安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與食品衛生法相比,該項是新增加的規定。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企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食品是否安全。食品專業安全技術人員具有食品生產經營的專業知識,可以從專業的角度對食品進行檢測、監督;管理人員通過科學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各種食品安全風險。員工通過學習保證食品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可以強化責任心,使操作符合規章要求,切實保證食品安全。
4、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的衛生要求。這是為了防止食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受到污染。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做到系列化、自動化、管道化,避免前道工序的原料、半成品污染後道工序的成品,防止食品與成品、生食品與熟食品的交叉感染。每道工序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必須固定,須有各自相應的標志,防止交叉使用。使用的清洗劑、消毒劑以及殺蟲劑、滅鼠劑等必須遠離食品,存放於專櫃,並由專人管理。
5、餐具等的消毒要求。必須保證使用者所使用的餐具、飲具都是經過消毒的,以達到消滅病原體,降低細菌數量,防止使用者互相傳染,保證消費者身體健康。食具消毒方法可採用物理或化學方法。物理方法一般是指煮沸或蒸汽消毒法,這種方法無葯物殘留;化學方法一般使用消毒劑或洗滌劑,應採用經過衛生鑒定的、對人體無害的消毒劑或洗滌劑。
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於2009年2月28日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