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麼做好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貫培訓工作
傳統的做法是:懸掛安全生產標語,張貼安全生產版畫,可這樣做的效果很不理想。
科學做法內:容博晟安全多媒體工具箱,作為安全生產雲培訓平台的線下終端設備,可用於集中安全培訓,實現自動考勤、集中放映課件、無線答題等功能,並可與平台進行數據交換,同步人員檔案、培訓記錄等。
B. 質量檢驗人員怎麼做好適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貫培訓工作
1:開設安全培訓補習班,要求全員輪流參加;
2:施工地點張貼安全生產小貼士;
3:藉助博晟多媒體安全培訓工具箱,加深安全生產知識與法規的印象。
C. 《安全生產法》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哪些規定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3)安全生產法培訓效果分析擴展閱讀: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_中國人大網
D. 新安全生產法規定應當由安監部門培訓考核不合格而上崗者,將受到什麼處罰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E. 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培訓目的
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法的培訓和學習是國家和地方的強制要求。
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產法的重要目的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第一條明確說明了制定本法的目的。安全生產法是國家上等法,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學習,進而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中的要求去執行,從而達到立法的目的。
F. 新安全生產法的培訓效果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產法》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審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當時正值我國從國家到地方各級安監部門剛剛成立,它結束了我國建國幾十年以來缺少安全生產領域綜合大法的歷史。當時出台的《安全生產法》,存在諸多弊端,更加強調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而對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調不夠。這就必將導致政府監管職責過大、責任也過大,企業違法成本過低、自主守法意識也過低,難免出現監管能力不足、難以有效遏制違法違規生產行為等問題。針對《安全生產法》存在的諸多弊端,才有了新修正的《安全生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