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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培訓部門

發布時間:2020-12-10 16:59:12

Ⅰ 煤礦培訓哪四種人員必須是

煤礦行業屬於高危行業,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否則禁止進入崗位。煤礦從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培訓。這是強制性培訓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條例專門規定了的。根據各崗位不同特點,上自礦長下到普通員工,均有詳細的學時和考試的規定。國家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專項規定。煤礦安全培訓規定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安全培訓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安全培訓體系,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依法組織實施本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按規定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參加培訓。煤礦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一律帶薪參加安全培訓。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大綱進行培訓。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中央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央企業所屬一級煤礦企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條前款規定以外所轄區域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和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第二章 培訓人員范圍和准入條件第七條 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下同)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礦長。第八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一)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三)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井)負責人。第九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採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省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安全生產狀況,需要增加特種作業類別和工種的,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同意後,納入特種作業管理。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根據職責、崗位實行不同的資格准入標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作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一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二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第十三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准入標准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執行。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新招職工必須符合準入標准,不符合準入標準的,不得錄用。第三章 安全培訓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還必須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頒證。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訓,但必須參加復訓。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採煤、掘進、通風、機電、地測、運輸等專業的班組長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任職。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由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由具備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由具備四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由縣(市、區)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統一組織到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下列規定學時: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48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合並培訓初次培訓不少於64學時,復訓不少於32學時。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90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新招入礦的井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少於72學時,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煤礦井下其他從業人員每年安全培訓不少於20學時。第二十一條 鼓勵煤礦企業實行變招工為招生,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新招井下作業人員須經技工(中專)學校相應專業的正規教育,取得學歷證書方可錄用。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煤礦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第二十三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可免予復訓。第二十四條 負責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 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煤礦礦長資格考核發證的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准入條件進行審查,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符合準入條件的,方可參加培訓。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的原則。考核發證機關按照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礦長資格考核成績80分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使用國家級考試題庫進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計算機考試,考核發證機關應派員現場監考,也可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考。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第二十九條 「三項崗位人員」在考核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格證或操作證,也可委託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辦理,並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證及學歷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二)工作經歷證明;(三)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及上述材料,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第三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三項崗位人員」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注冊安全工程師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頒發資格證。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4年,每2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和操作證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第三十四條 證書到期復審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60日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審手續。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相應培訓並考核合格。第三十五條 申請復審或延期復審的,向考核發證機關提交體檢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資格證或操作證原件辦理相關手續。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審核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證書。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一)體檢不合格的;(二)發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三)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初次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第三十八條 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補發。證書記載信息發生變化或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變更或更換。第三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證書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四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核、頒發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證、操作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考核發證機關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十一條 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有關安全培訓規定的情況;(二)安全培訓管理機構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三)安全培訓制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四)「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從業人員專項培訓情況;(六)安全培訓檔案管理情況;(七)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八)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准入和安全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四十二條 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一)執行培訓大綱情況;(二)教學及學員管理情況;(三)安全培訓計劃落實情況;(四)安全培訓管理制度落實和檔案管理情況;(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四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組織實施。第四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一)超越職權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二)違反本規定準入條件和程序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四)未申請復審、延期復審或者復審、延期復審不合格的。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被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產整頓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暫扣煤礦礦長的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或操作證:(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二)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撤銷的;(三)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第四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要建立煤礦安全培訓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第四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建立考核發證檔案和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培訓計劃執行和考核發證等情況。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三項崗位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不得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三項崗位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三項崗位人員」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的;(二)未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三)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的;(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的;(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安全培訓的;(六)從業人員未達到准入條件的;(七)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或未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八)「三項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的。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二)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非法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考核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第五十六條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考核合格的返還其資格證,不合格的,吊銷其資格證;煤礦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被吊銷資格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第五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的;(二)未按時落實培訓計劃的;(三)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第五十八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偽造、塗改資格證或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項崗位人員」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章 附 則第五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發證機關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煤礦安全培訓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第六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Ⅱ 安全生產培訓要遵循哪些原則具體由哪些部門管理

某市安監局貫徹落實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下發《關於2015年安全生產培訓計劃的通知》要求,對需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的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組織了培訓。那麼,此類安全生產培訓要遵循哪些原則呢?安全生產培訓又該由哪些部門管理呢?

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則在我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四條中就有明確規定,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安全培訓的監督管理部門因企業所屬行業和行政地域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而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同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四條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煤礦安監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指導全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培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預防為主」是我國保障勞動者安全的基本政策,其培訓活動也堅持統一規劃、分級指導的原則加以貫徹落實,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權。

Ⅲ 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存在哪些問

1煤礦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1.1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一些煤礦企業忽視安全管理,以包代管。一些鄉鎮煤礦隨意變動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員均無任命文件,主要管理人員長期不下井。一些國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重生產、輕安全,向煤礦下達的產量、掘進進尺等指標越來越高,在這種考核指標的壓力下,導致礦井負責人盲目追求產量和利潤。一些國有重點煤礦幹部責任心不強,作風漂浮,不嚴格執行領導幹部下井帶班制度,各種責任制和規章制度沒有真技術人員和正落實下去。1.2企業技術管理薄弱。由於煤炭企業管理人員、一線有經驗的工人流失嚴重,大專院校的畢業生又不願到企業工作,企業人才嚴重缺乏;一些煤礦不繪制採掘工程平面圖和通風系統圖,采區和採掘工作面無設計,不編制採掘作業計劃和作業規程,有的煤礦不按設計施工作業;石門揭煤、巷道貫通、過斷層和採煤工作面初采初放等不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忽視生產技術管理,採掘布置不合理,採掘失調嚴重;一些突出防礦井、水害嚴重的礦井和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的礦井,採取的綜合防突、,三違」現象嚴重。一些煤礦治水和防塵措施缺乏針對性。1.3安全管理混亂「管理人員不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採掘接替緊張時,採用非正規工作面開采;採用串聯通風或用局部通風機送風;不使用防爆設備等;一些煤礦工作面微風甚至無風作業;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作為應付檢查的工具,探頭隨意布置,管理維護跟不上,形同虛設,起不到應有的作用;放炮不檢查安全培訓工作不到位,職工瓦斯,工人違章放炮等。1.4勞動組織管理混亂、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差。煤礦採掘一線工人多數為農民工,且鄉鎮煤礦的工人流動性很大,培訓工作又不到位,工人素質很低,安全意識和自主保護能力差,違章作業現象相當嚴重。另外,超能力、超強度開采。一些煤礦為了追求利潤,急功近利,不惜拚人力,搞人海戰術,無設計或不按設計施工作業,在局部區域內布置很多採掘工作面,導致井下一個班作業人員高達數百人,一旦出現事故,將傷亡慘重。一些監1.5有關職能部門監管不力。管部門在對煤礦下達隱患整改或停產整頓指令後不跟蹤落實,有的地方甚至存在以罰代管的現象;一些監管部門的人員由於缺乏專業知識,不能發現煤礦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

Ⅳ 通過培訓結合自己的實際工作談談如何實現煤礦安全生產

企業安全生產需做好以下三個方面工作:?一、狠抓三項培訓,強化安全素質一是加強對企業負責人的培訓。每季度組織1次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專項培訓,多渠道宣傳學習《安全生產法》等政策法規,促進他們對安全與法律、安全與發展、安全與自身利益的理解,提高了企業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的自覺性。 二是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定期組織塔吊、化工葯品、機械加工等特種作業技術人員專項技能培訓,在工人上崗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讓他們熟悉操作規程,懂得安全要求,增強安全技能,提高自我防護能力,使安全保障有了扎實的基礎。 三是運用典型案例培訓。結合本廠實際,每半年組織各部門負責人、職工代表等,觀看安全生產教育片,通過真實事例,教育他們綳緊安全生產這根線,增強工作意識;聘請專家進行案例分析,引導企業管理人員從中吸取經驗教訓,做到防患於未然。二、落實三項排查,全面掌控信息 一是拉網式安全檢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企業安全生產情況;每月開展1次安全隱患拉網式排查,對化工、易燃易爆、勞動密集車間實行不定期重點排查,對發現的各類事故隱患,分別落實整改責任人,明確整改目標和要求,落實整改時間,限時限期整改。 二是對照案例排查。看是否存在類似的安全隱患,發現問題立即提出整改要求,由主管領導親自督促部門負責人做好防範和整治,確保不發生類似事件。 三是問卷式安全普查。為全面掌握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每季度開展1次安全生產問卷調查,邀請專家制定安全生產專題問卷,到每個車間開展問卷調查,徵求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對發現的問題統一匯總梳理,由專職安全員牽頭組織責任部門一起研究,有的放矢地制定整改方案,並分頭落實。 三、堅持「三不」原則,推進隱患治理 一是落實制度不走樣。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條例,嚴格按照要求和標准進行落實,不打折扣、不降標准、不參水分。二是整治隱患不講情。對排查出的各類安全隱患,由專職安全員下發整改通知書,實行限時整改、定標整改、限期完成。對整改不達標的部門依制度懲治,該罰的罰、該停的停、絕不講情面。三是追究責任不手軟。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部門負責人、班組,層層簽訂了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並嚴格按照責任書的要求抓落實。對工作不到位、整治不達標、責任未落實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Ⅳ 煤礦安全培訓指導思想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Ⅵ 煤礦安全培訓費用誰來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未支付工資和必要培訓費用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Ⅶ 當前我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什麼原則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應堅持以下「十項基本原則」:
一是在組織機構方面,按照「健全機制、形成網路、落實責任」的原則,成立以礦長、黨委書記為組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安監處長、總工為副組長,安監、技術、機電、教培等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技術培訓領導小組,制定適應本礦實際的安全技術培訓方案和工作配檔表,及時發現、分析、解決培訓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形成科學的工作流程和組織網路。
二是在政策導向方面,按照「完善機制,學用結合、激勵先進」的原則,通過技術培訓、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能鑒定和評選技術專家、學科帶頭人、優秀技術人員、優秀技能人才等途徑,進一步健全制度,強化措施,加強管理,建立人才培訓、考核、使用、待遇相結合的激勵機制,重獎技術功臣,讓技術能手「香起來、響起來、紅起來、富起來」,使技術拔尖人才政治經濟共榮,腦袋口袋同富,充分發揮育人與用人的導向作用。
三是在培訓對象方面,按照「適應需要、因人施教、全面提高」的原則,做到「優秀人才優先培訓、關鍵人才重點培訓、緊缺人才加緊培訓、一般人才分層培訓」,按照「干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思路,利用內外部各方培訓資源,重點培養能夠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高級管理人才、經營管理人才、科技人才、黨群工作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這「五支人才隊伍」,使企業各方人才形成「百花齊放」的良性發展格局。
四是在師資隊伍方面,按照「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素質優良、專兼結合、動態管理」的原則,在加強專職教師隊伍建設的同時,充分利用新分高校生和工人技師資源,優化整合專兼職教師隊伍,完善教師選聘、培訓、考核、上崗機制,成立採煤、掘進、機電、通風、運輸、巷修等教學教研課題小組,定期開展教學教研活動,選樹典型,以點帶面,獎優罰劣,使之不斷增強教育教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五是在基礎設施方面,按照「實際實用、循序漸進、逐步完善」的原則,大借「兩型三化」礦井建設的東風,強化基礎設施,整合教育培訓資源,使之逐步達到「模擬教學現場化、課堂教學電教化、考試考核立體化」的現代化辦學要求。經濟條件較差的單位,要「因陋就簡、變廢為寶、綜合利用」,可利用井下廢棄巷道,建立井下特種作業工種(爆破員、小絞車司機、信號把鉤工、裝岩機司機等)現場實訓基地,並在礦機廠「五小」車間建立機電工種模擬試驗教學實驗場所。
六是在培訓內容方面,按照「全面具體、突出重點、重在操作」的原則,將安全培訓的內容落腳到「六個必培、六個應知」上,即:上級指示、重要會議、黨政要求必培,基本精神職工應知;更換作業地點、安排重要工作必培,措施規程職工應知;調整勞動組織、充實崗位人員必培,崗位職責職工應知;現場條件變化、處理安全隱患必培,所採取的方法手段措施職工應知;新技術推廣、新設備使用、新工藝實施必培,基本技能、注意事項職工應知;發生事故、出現險情、造成損失必培,原因教訓職工應知。
七是在教學模式方面,按照「學習先進、獨立自主、創新求效」的原則,不斷豐富實踐適應煤礦特色的「235」培訓方式和「6M」培訓模式。「235」方式:各類安全培訓任務的分成,由三級及以上培訓機構承擔20%,四級機構(礦教培中心)承擔30%,五級機構(基層區隊)承擔50%。「6M」模式:基層區隊負責對職工安全技術「每日一題」、「每周一課」、「每月一考」;安監處、教培中心等相關單位負責「每季一評」,職工個人平時注重「安全生產每日必讀」、「安全確認每工一卡」等必知必會知識的學習。
八是在培訓方法方面,按照「重心下移、服務基層、凸顯實效」的原則,發揮區隊、班組、現場培訓主陣地的作用,針對各區隊、工種、現場實際,聘請有技術專長的工程技術人員、工人技師等兼職教師,充分利用安全技術課、班前班後會、工作閑暇時間,廣泛開展以「手指口述」為主要形式的現場安全技術培訓活動。確保場所、設備、師資、計劃、經費「五個落實」,嚴把入學、考勤、課室、教學、考核、發證「六個關口」,使每個安全培訓環節環環相扣,富有成效。
九是在培訓形式方面,按照「豐富形式、不拘一格、搞好結合」的原則,充分利用「電子課堂」、「遠教網」等現代化的內、外部教學資源,積極與上級安全、教育、人資、技能鑒定等部門聯合,採取請進來與送出去相結合,脫產與業余相結合,課堂與電教相結合,知識競賽與文藝演出相結合,指導教學與職工自學等寓教於樂的形式,開展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形成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格局。
十是在考試考核方面,按照「嚴格標准、量化考核、獎優罰劣」原則,建立健全基層單位培訓檢查考核制度,兼職教師按專職管理,明確責任,嚴格考核;專職教師掛靠相關生產區隊,監督指導教學管理,搞好跟蹤調查、信息反饋;業務部門定期對基層單位辦學情況開展考試考核、效果評價,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給予適當獎懲。專兼職教師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土洋結合,不斷豐富和完善適應礦井自身實際的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爆破員、提升機司機、電機車司機、液壓泵站司機、輸送機司機等工種學習、考試題庫,進一步豐富教學和考試內容,採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重在實踐操作考核的考試考核方法,充分調動教師、學員兩個方面的工作、學習積極性,進而不斷提高安全培訓教學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Ⅷ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哪些規定

要根據企業具體情形,以及培訓問題確定培訓內容。

Ⅸ 煤礦安全資格證培訓需要哪些證明

證件管理 :
1.企業主要負責人、「五職礦長」、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回原件答由培訓部門統一管理, 安全資格證副證由培訓辦統一辦理並發給個人。
2.特種作業操作證、班組長資格證、一般工種安全資格證原件由培訓部門集中保管、統一製作證書副本,一發放,由本人負責保管證書副本。
安全資格證書的復審 :
1.煤礦安全管理人員、班組長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每年復審一次,年度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證書自行作廢;
2.特種作業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3年復審一次,資格證需復審時,由培訓辦制定復審計劃報職工培訓學校,由職工培訓學校組織培訓。逾期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證書作廢;
3.一般工種安全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年復審一次。資格證需復審時,由培訓部門制定復審計劃並通知相關單位,按時參加復審,逾期不參加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證書作廢。2.特種作業操作證、班組長資格證、一般工種安全資格證原件由培訓部門集中保管、統一製作證書副本,統一發放,由本人負責保管證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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