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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知識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03 15:31:37

❶ 如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

如何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
所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化建設,是指依法規范和發展合作社,主要是指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內部運行機制、內外部利益關系的處理等方面要嚴格依法辦事。需要說明的是,我們講規范化建設,不是否定合作社的作用,也不是以行政手段干預合作社的設立和運行,而是通過規范化建設,引導合作社加強管理,抱團經營,增強市場競爭力,替社員說話,為社員服務,讓社員受益,從而促進合作社又好又快地發展。下面,我從三個方面談一談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問題:
一、什麼叫規范的農民專業專業合作社
一個規范的合作社,按照法律規定,應具備六個方面的條件:
第一,遵循《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五項基本原則。
1.成員以農民為主體。農民是合作社的主人,農民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2.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合作社是互助性的自我服務經濟組織,這種互助性特點,決定了「它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對成員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謀求全體成員共同利益」的經營原則。
3.入社自願,退社自由。農民可以自願加入合作社,也可以自由退出合作社,退社時,可以帶走自己的出資額、公積金份額以及可分配盈餘。
4.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每個社員都可以通過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和民主程序控制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
5.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合作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盈餘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合作社與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區別。他是合作制與股份制的結合,要求可分配盈餘按交易額比例返還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其餘部分可按股份分紅,這樣,可保護一般成員和出資較多成員兩個方面的積極性。
第二,制定完善的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1.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規;
2.章程應符合本社的實際情況;
3.起草章程應參照農業部示範章程;
4.章程要由全體設立人共同參與制定;
5.全體設立人要在章程上簽名、蓋章;
6.合作社的重要事項,應由成員協商後規定在章程中。如成員資格、權利和義務、組織機構、成員出資、財務管理、盈餘分配等十幾項內容都要作出明確規定。
7.在章程的基礎上,還要進一步明晰各項規章制度。如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財務、人事、檔案等制度。
第三,召開設立大會。設立大會是合作社尚未成立時設立人的議事機構。
1.由全體設立人參加設立大會;
2.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本社章程;
3.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成員;
4.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向工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向當地農業經管部門備案。
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行之日起二十日內,要向當地農業(經管)部門備案並提供相應資料。
合作社名稱、住所、成員出資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和修改章程都要報送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完善組織機構。
1.合作社必須設立成員大會和理事長兩個法人機關。成員大會是在合作社存續期法定的權力機構。理事長必須從合作社設立起就明確的法定代表人。成員大會以會議的形式行使權力,而不採取常設機構或者日常辦公的方式。合作社是否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由章程規定,成員代表大會不是法定的必設機構,代表大會是為了降低召開成員大會的成本,提高議事效率,在成員超過150人的情況下設立的,代表大會只是按章程規定代行成員大會的職權。理事會、監事會、理事、執行監事等根據工作需要而定。經理不是合作社的法定機構,經理是合作社的雇員,經理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聘任,經理可由本社成員擔任,也可從外面聘請。
第六,加強合作社內部管理。
1.加強合作社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的重點是讓成員當家作主,讓成員通過合作社法人機關參與決策管理。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讓成員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成員通過「一人一票」基本表決權控制合作社。「一人一票」基本表決權是法定的,民主管理的核心是每個成員擁有平等的投票權,它強調成員的權利來自成員資格,而非來自財產權,資本在合作中不過是為經營服務的工具,這也是合作社與公司制度最根本的不同點。
2.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財務管理的重點有四個方面:
一是合作社應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便於成員對合作社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合作社法規定,成員享有「查閱本社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同時,為合作社管理人員提供決策依據,也為政府有關部門鑒別合作社與一般企業的區別,從而為制定優惠扶持政策提供依據。
二是合作社各組織機構對財務管理負有重要職責。理事長(理事會)有管理財務職責,監事會有財務監督職責,成員大會對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三是成員交易與非成員分別核算。與成員的交易需要按交易量向成員返還盈餘,與成員交易遵循的是成本原則,與非成員交易則隨行就市。
四是設立成員賬戶。記錄成員出資額、公積金變化、成員與合作社交易等情況。合作社要為每位成員設立明細科目分別核算,這些單獨記錄的會計資料是確定成員參與合作社盈餘分配、財產分配的重要依據,另外,成員退社時,還有公積金份額和利潤返還份額問題,在合作社解散時,成員還要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五是公積金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應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一般情況下,公積金的量化標准主要依據當年該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確定,另一種是將成員出資和交易量結合起來考慮,兩者各佔一定比例進行量化。還有一種是在出資額懸殊不大的情況下,按出資額量化。
六是可分配盈餘的分配主要根據交易量的比例進行返還。合作社法規定,按交易量比例返還盈餘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剩餘部分,可按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分配。
二、當前在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不規范現象
由於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我國還處於發展初期,這種組織形式對於大多數人來講還是一個新生事物,有一個學習、實踐和示範、推廣過程,加上合作社的發展離不開外部資源與力量的支持,極有可能受外部力量的左右而不能獨立,在運行中極有可能偏離合作社的性質。當前在合作社發展中存在一些不規范現象。
從組織形式看,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傾向:
第一,企業化傾向。這類合作社主要表現為四種類型:一是「一社兩制」,核心成員按股分紅,其他社員享受市場優惠價服務。某棉花合作社,6個人投資經營棉花加工流通,按股分紅,其他社員享受優惠價服務。二是對外掛公司與合作社兩塊牌子,實行公司制運行,公司董事長兼合作社理事長,對社員實行保護價、優惠價購銷,沒有盈餘返還。某大米加工合作社就是這種運作形式。三是形式上注冊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實際上完全按公司運作。公司只有幾個股東,共同投資,從事產品加工,幾個股東再分別聯絡部分經濟人從農民手上收購農產品,各自也採取股份制運作。某花生加工合作社5個人投資花生加工,認為投資太大,風險太大,按合作社運作不好管理。四是個體型傾向。這類合作社主要是私人公司、農村經濟人、種養大戶領辦,找幾個親戚朋友的身份證領個執照,對周邊農戶有技術信息服務,產品買賣實行優惠價,對普通社員不存在盈餘返還。還有的將合作社作為一個品牌,理事會成員都打合作社牌子開展私人經營,這些理事會成員再分別對周邊農戶開展優惠經營。
第二,協會型傾向。具體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依託基層農技部門、農技人員、農村能人、龍頭企業組建的合作社,主要從事技術推廣和信息交流,合作社理事會成員私人經營生產資料和從事農產品銷售,對其他社員實行優惠服務。如某梨子合作社,有很多技術書籍和光碟,對社員也有技術上的指導,理事會主要成員開展一些生產資料經營和組織產品銷售,由於私人經營,雖然並沒賺多少錢,但社員認為是推銷農資和個人賺錢行為,一點也不領情。二是合作社理事會成員幫助普通成員發展生產,理事會成員分別參股農戶經營,合作社沒有積累。某養蝦合作社,就是理事長分別參股多家農戶經營。
第三,休眠型傾向。有些合作社是為了爭取國家項目扶持,沒有經營活動,有些是注冊了很長時間,一直不知道怎麼運作。
從合作社內部管理看,主要存在六個方面的不規范現象:
一是章程制度不完善或者流於形式。有很多合作社章程沒有涉及盈餘返還,也沒有涉及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職權,他們的任期以及議事規則。有的完全照抄的示範章程內容,沒有結合實際的具體內容。
二是民主管理缺失。很多合作社的實際控制權都是公司總經理或理事會成員,成員參加成員大會投票表決往往走過場,履行程序,合作社的財務情況也從來不讓普通社員查閱。有的還將監事會設在理事會之下。
三是盈餘返還不合法。有很多合作社沒有盈餘返還制度,或者盈餘的大頭按股分紅,或者完全按股分紅。在今年申報的省級合作社項目庫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盈餘返還部分是不規范的,甚至有些是編造的盈餘返還比例,實際只有按股分紅。
四是公積金基本沒量化到每個社員的份額。大多數合作社的公積金沒有量化,也不知道怎麼量化,更沒將公積金份額納入當年盈餘分配。
五是沒有建立成員賬戶。很多合作社只有按股分紅,沒有按交易量返還盈餘,沒有公積金量化,因此,也沒有建立成員賬戶。
六是將國家項目資金分給社員。有少數合作社將國家項目扶持資金平均分給了社員,有的理事長還講,國家項目扶持資都是我的。按照法律規定,國家財政補貼是扶持合作社的,不得分配人每個成員,更不得讓少數人佔有,但可以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參與當年盈餘分配,社員退社時不能帶走。
三、如何規范合作社的發展
怎樣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我認為應重點抓好宣傳培訓,普及合作社知識;抓好指導服務,辦好示範樣板;抓好政策引導,重點扶持代表農民利益的規范性合作社。今天主要從合作社理念上與大家共同探討合作社規范化建設。
第一,弄清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公司制企業主要有哪些區別。
一是成立的目的不同。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就是為社員服務,合作社與社員進行交易,不論盈餘多少,即使有可能虧損,也必須想辦法服務,這是合作社存在下去的最大理由。為了賺錢的公司,可以為任何人服務,誰利大為誰服務,無利可圖就不與其交易。說明公司是以股東取得投資回報為目的成立的,追求利潤最大化。因此,在組織內部的稱謂也不一樣,合作社稱為成員,公司稱為股東。
二是合作的基礎不同。合作社是「人」的聯合,是以人為主體,強調成員的權利,體現的是公平的原則,合作的基礎不是股金而是勞動。而公司是「資本」的聯合,以資本為紐帶,突出資本的權利。因此在合作社中實行按人投票,也就是一人一票,而公司則是按資本投票,即一股一票。
三是行使權利的方式不同。公司股東享有的是股權,股權的核心是表決權和分配權。就表決權而言,股東表決權的大小決定於其出資額的多少,股東大會決議要遵從「資本多數決」原則。就分配權而言,主要指股東的分紅權,股東以其投資比例進行分紅,分紅與投資額成正比。合作社社員享有的權利也包括表決權和分配權,但與公司股東的表決權與分配權有所不同。合作社成員的表決權並不取決於出資額多少,而是按民主管理原則進行,實行「一人一票」的民主決策機制。就合作社的分配權而言,國際上都堅持「資本報酬有限」和「惠顧返還」的原則,即成員對合作社的投資只能獲取有限的利息,合作社的盈餘應當按照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還給成員。
四是成員制度不同。合作社實行自願的成員制度,成員有入社和退社的自由,成員投入到合作社的資產,性質上仍屬成員所有,退社時可依法帶走,還可以帶走量化給自己的公積金份額。而公司股東投入資產後,只取得一個份額,即股權,股東只能以轉讓股份的形式退出。
五是交易對象不同。合作社是以社員為主要交易對象,以此保證合作社為社員服務的組織目標得以實現。而公司是以盈利為組織目的,所以交易對象不受限制。
六是盈餘分配的依據不同。合作社是「勞動」的聯合,因此,合作社的盈餘主要按合作社與社員的交易額分配,即按社員對合作社的貢獻來分配,雖然也有成員出資的回報,但是實行「資本報酬有限」的原則,最多不能超過40%。公司營業利潤的分配則是按股東持有的股份分配,也就是按資本對公司的貢獻來分配。
第二,明確為什麼要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
合作經濟的實質就是通過產權合作,讓成員分享增值利潤。公司從農民手中收購農產品,經營所得的農產品增值效益,大部分被公司截留,較少惠及農產品生產者,這是制約農民增收的重要因素,原因是農民組織化程度低,農民依附於龍頭企業規模生產,農民的受益僅限於公司為其設定的成本與收購價格的差價,這個差價是龍頭企業事先計算好的,農戶沒有選擇權。實際上,這個差價就是除去成本後,農戶的勞務收入,並沒有額外的盈利。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增收主要源於生產規模的擴大所增加的勞務收入,而不是分享加工流通領域的增值利潤。農民只有組織起來,運用好合作社機制,通過發展生產,聯合購買,聯合銷售,提高組織化程度,才能持續穩定增加收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加成員收入主要有三個途徑:一是通過提供新品種、新技術,提高農產品的產量和品質,增加銷售收入;二是通過提供產品購銷、信息、農業生產設施共同利用等服務,減少市場風險,減少中間環節的盤剝,降低生產成本;三是按照「惠顧額返還」原則,即按交易額分配盈餘,將農產品加工或者銷售增值的部分利潤返還給成員。
從合作經濟的實質和農民需求看,合作社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意義也是非常大的,如果單從農民的合作能力,從市場化服務,從投資者效益看,肯定會對成立合作社的必要性產生質疑,肯定會講很多市場化運作的好處,會講很多合作制運作的難度。但從國家整體的層面,從解決「三農」問題的層面,從弱者聯合參與市場競爭層面,國家必須大力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國家提出的建設小康社會和新農村建設的戰略目標,最終也要靠農民自己組織起來,發展生產、開拓市場、增加收入。如果單從市場和效益角度看,有公司方面的法律就夠了,也沒有必要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了。
第三,弄清合作社與其他經濟組織的根本特徵。
1.按「成本原則」服務的特徵。
合作社對成員服務既不是公益性的無償服務,也不是市場化經營性的有償服務。合作社是按「成本原則」運作的經濟組織。因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質的經濟組織,這種互助性特點,決定了它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決定了「對成員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原則。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是合作社區別於其他經濟組織的根本特徵,也是國際合作社的特徵。因為合作社是互相幫助的自我服務組織,既然是互相幫助,就不能賺社員的錢,既然是自我服務,也就沒必要自己賺自己的錢。如果一個合作社主要為非成員服務,它就與一般的公司制企業沒有什麼區別了,合作社也就失去了作為一種獨立經濟組織形式存在的必要。成員與合作社進行的農產品或生產資料購銷、技術服務等交易,屬於內部交易,交易價格和交易方式往往與非成員不同。與成員的交易遵循的是成本原則,交易價格只是暫定的,合作社在市場交易中的高賣部分,還要將盈餘的部分主要按交易量返還給成員。交易方式也不必現錢買賣,完全可以先交易後結算。與非成員的交易則隨行就市,完全按市場規則進行,交易雙方以商定的價格一次性買斷,也不存在返利。合作社應當依法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並將與成員的交易和非成員的交易分別核算。也只有這樣,才能讓農民成員和有關部門清晰地了解合作社為成員提供服務的情況,才能確保合作社履行為成員服務的宗旨,充分發揮作為弱者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的作用。
例:漢川市楊林溝辣椒專業合作社,實行「零利潤」經營模式。合作社有社員129人,種植面積2000畝。合作社王發右理事長是一個普通農民,曾任過村支部書記,後來從事蔬菜經營,在當地大棚辣椒出現積壓賤賣,銷售難的情況下,很多農戶請他幫忙跑銷路,經過努力,打開了銷售渠道,緩解了銷售壓力,甚至出現了供不應求,有些客戶來了無貨可供。這時又出現了部分農戶趁機抬價,以次充好等現象,損害了客戶利益,也損害了自己的聲譽。在這種情況下,他領辦組建了合作社,帶領更多農戶種植辣椒,誠信經營,實現了社員畝平純收入9000餘元,戶均收入14萬元,創造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佳績,贏得了廣大社員的普遍好評。
他們的主要做法是:以零差價為社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實行「五個」統一。一是統一技術指導。合作社產品多次通過武漢白沙洲大市場的突檢,並在今年評為全省名優蔬菜50強。二是統一種植品種,合作社派人到沙市實地考察,統一購買紅辣椒種子,每畝減少30元成本。三是統一供應農資。合作社統一購買肥料每畝節約250元。統一購買大棚鋼架,每個大棚節約1278元。四是統一產品銷售。合作社與武漢、北京、長沙等地農貿市場建立了穩定的銷售渠道,辣椒上市時,合作社根據農戶的採摘數量,統一安排采購商帶現金上門收購,合作社統一與采購商洽談定價後,由合作社安排專人榜稱、核算、結賬,直接將銷貨款返給社員,實行零差價銷售,每年合作社統一銷售辣椒占社員總產量的90%。合作社還注冊了「紅甜寶」商標和無公害產品認證。五是統一分配機制。由於合作社採取零差價采購農資,零差價銷售產品,最大限度讓社員得利,合作社基本沒有利潤,合作社僅有的收入就是大宗采購商購買辣椒時,按3%給合作社返利,主要用於合作社辦公支出、請專家講課、招待采購商等,合作社理事長和工作人員都是辣椒種植戶,在合作社工作只是兼職,無任何報酬。合作社還打算在5年內,發展農民成員1000戶,擴大基地5000畝,建一座萬噸冷庫,實現年銷售收入突破5000萬元。社員人平收入達到3萬元。這是一個標準的為社員服務不營利的合作社,也是一個農業效益非常好的專業化生產合作社,還有一個有奉獻精神的理事長和一批有凝聚力的社員。
2.按交易額向成員返還盈餘的特徵。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按交易額比例返還的盈餘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60%。這反映了合作社作為互助性組織的根本特徵。成員享受合作社的服務是合作社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是衡量成員對合作社貢獻的重要依據,也是合作社盈餘的最重要來源。合作社將成員的農產品賣給市場,或者成員通過合作社購買生產資料,合作社在購銷成本基礎上,如果另有提留,則為經營所產生的剩餘,即增值利潤,稱之為盈餘。這個盈餘來源於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貢獻,其分配應主要按交易額比例返還給成員。
例:京山縣崢嶸農庄種植專業合作社,生產水稻、小麥、玉米、棉花,統一采購生產資料,統一銷售農產品,既降低成本,又提高銷售價格,盈餘全部按交易返還給社員,其中70%在與合作社發生交易後隨即返利(交易還是市場價),剩餘部分年終再按交易量分配,2009年以來,每年返利100多萬元。該合作社通過「成本服務、盈餘返還」,增加了社員收入,增強了合作社凝聚力。十堰市昌吉無公害蔬菜合作社,2010年盈利10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後,剩餘6萬元全部按交易額比例返還社員。合作社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不在合作社領取任何報酬。
第四,合作社能成為具有強大生命力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
合作社要想合作成功,必須增強服務能力和組織能力。服務能力的關鍵是選好合作社的帶頭人和服務項目,組織能力的關鍵是建立產權明晰、民主管理和盈餘返還的合作機制。一個規范的合作社,一個想要做大做強的合作社,首先要解決產權歸誰所有,管理決策由誰說了算,發展成果如何分享等重大問題,最終要解決凝聚力問題和競爭力問題。市場競爭是強者的對話,科技的比拼,合作社是弱者的聯合,在市場競爭中只能靠合作,靠凝聚力。合作社成員互相幫助,共同發展,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兼顧公平和效率,只要人心所向,其他組織能辦的事,合作社也能辦,其他組織辦不了的事,合作社還能辦。合作社的優勢在於:整合資源、抱團經營、弱弱聯合、共同發展,技術、信息可以共享,生產資料可以由社員共同出資統一購買,社員的產品可以先交給合作社銷售後再統一結算。合作社與社員的交易不同於公司和私人企業的買賣關系,可以減少資本運作的很多費用,成本低,容易形成規模效益。
合作社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先進的經營體制,在全世界發展了160多年,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在發達國家,幾乎所有的農民都參加了農業合作社,有的農戶同時參加幾個專業合作社。合作社成員分享到了科技、信息、生產資料以及加工增值、交易返還等多項服務和實惠。合作社已成為分散農戶參與市場競爭最合適的組織形式,在許多國家,合作社銷售的農產品占市場份額一半以上。在中國,合作的需求多,空間大,只要我們能辦出一批規范運作,能給社員帶來實實在在好處的示範合作社,必將受到廣大農民的歡迎,必將得到政府的更多扶持,必將合作社辦成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
第五,調研指導合作社規范化建設的主要內容。
調研指導合作社,要以「利益機制」為中心。
1.了解合作社領辦者為什麼要辦合作社,看合作社的發展動因,分析合作社的獨立性和互助精神。
2.了解合作社的成員結構,從專業合作角度看領辦者與普通社員有無業務買、賣情況,分析有無利益沖突。
3.了解合作社的出資構成,看出資懸殊情況,從投資回報角度分析合作社的分配機制。
4.了解合作社的服務方式、服務成本及服務效益,看與市場化有償服務有何區別,分析合作社發揮的作用。
5.了解合作社成員帳戶,看合作社出資、盈餘返還和公積金量化情況,分析合作社產權是否清晰。
6.了解合作社組織機構、管理決策、章程制度和檔案資料,分析合作社民主管理情況。
7.了解合作社社員的生產經營情況,接受合作社服務的開支情況以及在合作社按交易額返還盈餘和公積金份額量化情況,分析社員受益情況。
8.了解合作社收入、支出和盈餘分配情況,看合作社經營能力,分析是否共同受益。

❷ 新型職業農民健康知識培訓材料內容有哪些

第一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礎知識
第一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定義和性質
第二版節發展農民專業權合作社的意義
第三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類型
第四節合作社的產生
第五節國外合作社的主要模式及發展經驗
第六節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建
第一節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條件
第三節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步驟和程序
第三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與經營
第一節農業技術服務
第二節生產資料服務
第三節農產品市場營銷
第四節農產品質量安全常識
第五節產品包裝
第六節產品品牌
第四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
第一節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第二節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
第三節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實務
第四節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財務管理
第五節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知識
第五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壯大
第一節國家優惠政策扶持
第二節對症下葯解決合作社問題
第三節發展合作聯社
第四節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
第六章農民專業合作社典型案例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附錄2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
附錄3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

❸ 農民專業合作社如何開發利用人才

合作社的發展,關鍵在人。培養合作社人才,幫助成員提高生產經營的技能,將使整個合專作社的屬發展能力得到提升。根據現階段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需要,應當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儲運加工產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合作社人才的培養,可採取多種措施,如通過崗前培訓、組織專題講座、送出去定向培訓、參觀學習等方式,提高成員的業務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特別是要注重在實踐中進行培訓,因為合作社本身就是農民教育的「實施者」。例如,通過成員共同制定和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可以增強成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可以強化成員的集體觀念,增強成員的合作意識;通過成員參加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學到技術,逐步成為有知識、懂技術、會經營、善管理的新型農民。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實力的增加,根據合作社發展的需要,還可以選送一些成員進行專門和系統的技能和理論知識的學習。

❹ 如何認識和理解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回貯藏以及與答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

❺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做什麼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定義是:「屬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這一定義包含三方面的內容:第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第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組成;第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性質和功能是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同時,該法還從服務對象和服務內容角度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邊界,即:「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農民朋友還可以把農民專業合作社簡略地理解為「遵循合作社原則的企業」。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合作社是企業;另一方面,合作社不同於一般的企業,有著自身的特點,這個特點就是遵循合作社原則。

❻ 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范圍

如組織采購,提供會員所需的農業生產資料; 組織類似生產經營者的收購,銷售會員和產品。

開展會員要求的農產品加工,運輸,儲存等服務。 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信息咨詢服務。

涉及預許可登記的業務項目,如「種子生產管理」,「物種畜禽生產經營」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批準的經營項目批准。 對於不涉及預許可登記的商業項目,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也可以參考國家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的中型或次級批準的業務范圍。

(6)農民專業合作社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農民合作社的具備條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

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❼ 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訓(會議)登記薄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一)登記申請書;(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五)出資成員簽名...

❽ 如何更好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作用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3年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速。截止到年3月底,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27.25萬個,是2008年同期的6倍多,實有入社農戶達2300多萬戶。前不久,我們對重慶市、遼寧省和黑龍江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情況進行的調研顯示,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新農村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認真研究解決的問題。

日益顯現的作用

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業生產關系的重要變革,為農村各項建設提供了有效載體。從調查情況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作用正日益顯現。

促進現代農業發展。現代農業實行規模化經營、標准化生產,這就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提出了客觀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推動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提高農業生產和農民進入市場組織化程度的重要載體。如重慶市某糧食合作社,實行「土地入股,統一服務」,統一配送優質水稻品種、統一墊支生產成本、統一技術服務、統一收購糧食,實現了糧食生產的規模化、標准化,並打造了兩個「綠色食品」品牌,提高了農民種糧效益。

促進農民共同致富。依靠農民專業合作社,推動農業產業化從「龍頭企業+農戶」向「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農戶」轉變,不僅可以解決農產品賣難、農產品加工增值等問題,而且可以進一步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促進農民就業增收和共同富裕。這是對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完善和創新。特別是「合作社辦企業」,盡管目前數量還不多,但代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方向。採用這種形式,農民既可以在生產經營中增加收入,也能夠從加工、銷售增值中獲得利潤,真正形成「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機制。如重慶市綦江縣某花生合作社,在合作生產的基礎上辦起花生加工廠,為社員增加收入40多萬元。

提高涉農項目效益。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自己組建的聯合體。把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承擔涉農項目的主體,能夠提高涉農項目的效益,使廣大農民直接受益。如重慶市涪陵區某大米合作社2009年承擔了全區水稻高產及病蟲害統防統治項目,獲得項目補助資金40萬元,用於購置設備、技術培訓和農民勞務補助,合作社水稻種植戶每戶增收700元左右。

改善農村社會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既有經濟功能,又有社會功能、文化功能和教育功能;既是農村經濟組織,又是農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平台。如遼寧省瓦房店市某果業合作社,發展農民社員3000多人,每年都舉辦多種形式的文娛活動,豐富社員的業餘生活。實踐表明,凡是合作社搞得好的地方,社員不僅可以在經濟上受益,而且可以在民主意識、合作意識、文化意識、守法意識等方面得到提升。

目前存在的問題

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發展勢頭很好,但還處在初級階段,整體水平不高,規模普遍較小,帶動能力不強。

內部制度不健全,運行不規范。這主要表現為:一是產權制度不明晰,部分合作社的資產沒有得到明確界定。二是民主管理制度不落實,不能真正按章程辦事。部分合作社沒有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和會計賬簿,只有內部收支流水賬。三是盈餘分配不規范。很多合作社沒有進行盈餘返還,有的雖然進行了盈餘返還,但返還比例沒有達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要求。

缺人才、缺資金、缺建設用地。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人才不多。二是資金實力弱,缺乏可抵押資產。如遼寧省法庫縣某葡萄專業合作社想投資建溫室大棚,發展禽肉深加工,但受制於貸款難而無法實現。三是農民專業合作社配套設施用地難的問題已成為發展瓶頸。如遼寧省法庫縣某食用菌專業合作社准備建設一座冷藏庫,由於沒有徵地指標而無法開工。四是超市收取的費用過高,農民專業合作社難以承受,影響了二者的對接。

培訓嚴重滯後。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行不規范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農民不知道怎樣管理和運營合作社,缺乏管理人員、財會人員、營銷人員,其根源則在於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培訓工作嚴重滯後。據遼寧省統計,全省1萬多家合作社及相關指導服務部門,急需培訓的人員約2萬多人,還不包括大量的普通社員。培訓工作跟不上,直接影響了合作社的發展。

尚未成為承擔涉農項目的主體。近年來,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項目有所增加。前不久,農業部聯合財政部、發改委等6部門出台了《關於支持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國家有關涉農項目的意見》,但還沒有得到很好落實。據了解,目前許多農業項目尚未將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申報范圍。

稅務問題亟待解決。一是稅務登記類型五花八門。有的合作社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有的登記為合夥公司,有的登記為集體企業,基本是往公司、企業類靠。二是稅收政策須進一步梳理完善。發達地區的合作社基本是免稅的,但在欠發達地區一般要向合作社征稅。農民反映,不辦合作社時不用納稅,加入合作社後生產的產品沒變,反而要納稅。三是沒有全國統一的合作社產品銷售發票。有的合作社通過與超市的對接把產品銷售到大中城市,但由於沒有全國統一的合作社產品銷售發票,超市企業所在地的稅務部門不按規定減免超市企業的增值稅,合作社產品銷售受到影響。

應當採取的對策

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正處在加快發展的關鍵時期。根據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穩定發展,需要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在實踐中,應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

發展與規范的關系。堅持「順勢而為、循序漸進」的原則,對於運行不規范的合作社不能強製取消,只能通過經濟政策、典型示範、惠農措施等手段引導其規范發展。

扶持合作社與扶持龍頭企業的關系。在繼續給予龍頭企業項目支持的同時,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項目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特別是示範社承擔支農建設項目。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點設置一批支農項目,如農民科技培訓、農業技術推廣、設施農業、標准化畜牧小區、冷鏈系統與加工等。

扶強與扶弱的關系。堅持「不同階段的合作社,幫扶重點不同」的原則,認真研究不同發展階段的合作社的不同需求,採取相應的幫扶措施。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農村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農村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如村集體經濟、農業技術服務協會、農機服務合作組織等,都是根據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需要、通過合作的形式把生產要素組織起來、為農民和農業生產提供服務的組織形式,同農民專業合作社一樣,都是現代農業建設所不可缺少的,都在不同的生產關系載體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各地應根據農村經濟和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選擇適宜的組織形式。國家在政策上都應給予扶持和引導,最廣泛地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

參與扶持指導的各個部門之間的關系。從各地情況看,財政、金融、農業、工商、稅務、商業等部門和科協、供銷社等系統在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都做了大量工作,但相互之間的協調溝通還相對欠缺。在這個方面,國外有許多成熟的做法。一些國家設立專門的指導機構,如泰國的農業合作部、美國農業部的農業合作社管理局、巴西農業部的合作社指導司等。目前,國內一些省份也設立了專門的指導部門,如江蘇省農委的合作社指導處、湖北省農業廳的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指導辦公室,遼寧省等地則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聯席會議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越來越需要專門的機構進行指導。應借鑒國外做法,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設立全國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指導和服務機構,以加強領導、整合資源,促進合作社健康發展。

❾ 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總結

這可是文無定法啊,要根據自己的合作社的具體工作情況來寫啊!

❿ 什麼是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來,是指源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2)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願、退社自由。
(4)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5)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後三項原則與國際上對合作社的主流認識一致,也是合作社的核心精神;前兩項是中國特色,主要目的在於:一是保證合作社中農民的主體地位,防止少數人控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體現在人數數量上的絕對多數和管理上的一人一票為基礎的民主控制兩個方面;二是保證農民的經濟利益得以實現,避免成員之間的利益沖突,特別是當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中有龍頭企業和專業大戶時。需要注意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本原則體現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價值,也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定性的標准,只有依照這些基本原則組建和運行的合作經濟組織才是本法所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才能享受本法規定的各項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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