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河南省手足口病等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應急預案(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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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腸道病毒是人類最常見的病毒,是微小核糖核酸病毒科的一個屬,主要包括柯薩奇病毒、埃可病毒、新型腸道病毒和脊髓灰質炎病毒等,共有70多個血清型,易致任何年齡段的人類和某些哺乳動物發病。該類病毒往往在人類胃腸道細胞侵襲繁殖,然後通過血液侵襲其他器官,引起各種典型或不典型的臨床表現,包括呼吸道感染、皰疹性咽峽炎、出疹性疾病、手足口病、無菌性腦膜炎、心臟疾患、流行性肌痛、嬰兒腹瀉、急性流行性結膜炎等。
腸道病毒傳染性強,易引起暴發或流行,以嬰幼兒發病為主。其中,手足口病是由多種腸道病毒引起的常見傳染病,大多數患者症狀輕微,以發熱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皰疹為主要特徵,可在托幼等嬰幼兒集中的機構與家庭引起暴發和局部流行。少數患者可並發無菌性腦膜炎、腦炎、急性弛緩性麻痹、呼吸道感染和心肌炎等,個別重症患兒病情進展快,易發生死亡。為有效做好我區手足口病等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制定本預案。
1.1目的
有效和及時預防、控制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暴發和流行,指導和規范全區范圍內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減少疫情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發展。
1.2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河南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辦法》、《焦作市手足口病等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應急預案(試行)》、《焦作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處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政府領導,部門配合;依法防控,科學應對;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群防群控,分級負責;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全區范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暴發和流行且達到本預案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准時,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開展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2、應急組織體系及其職責
2.1衛生行政部門
根據疫情等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成立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的同時,要迅速成立防控工作指揮小組,其職責是: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工作,統一調配應急技術力量和應急物資,組織實施各項防控措施;組織專業隊伍培訓和疫情應急處置演練;對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向同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本轄區內發生的疫情應急處理情況。
2.2 應急處置專家小組
為了及時有效快速控制疫情,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相應的應急處置專家小組:
⑴醫療救護專家小組。主要由傳染(感染)科、內科、兒科、急診科等專科的專家組成,參與病人的醫療救治。
⑵預防控制專家小組。由流行病學、病媒生物防制和衛生監督等專業人員組成,參與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⑶檢測技術專家小組。由病原學和血清學等方面檢驗專家組成,負責病原學、血清學樣本的採集、運送、檢測及結果的判定等。
2.3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2.3.1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疫情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信息上報;開展疫情監測工作,參與和指導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疫區消毒;負責病例樣本的採集、檢測、上送;按照衛生部《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的要求,對疫情應急處理情況依照疫情的發生、發展、控制過程進行初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
2.3.2 醫療機構
⑴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成立由主要領導負責的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病人的醫療救治,並做好病人隔離、院內消毒、疫情報告等工作。
⑵做好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
⑶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設感染性疾病科或腸道門診,負責完成門診和住院病人的登記、樣本採集、檢索和報告,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腸道感染性疾病防控措施。
2.3.3 衛生監督機構
衛生監督機構依法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衛生監督檢查,督促規范各項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依法加大對食品、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力度,加強對公共場所、托幼機構、學校等單位防控措施的監督檢查。
3、疫情分級
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內涵的釋義(試行)》,根據手足口病疫情的發生例數、流行范圍、擴散趨勢和危害程度,結合當前防控工作需要,將手足口病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疫情(Ⅰ級)、重大疫情(Ⅱ級)、較大疫情(Ⅲ級)和一般疫情(Ⅳ級)四級。
4、監測、預警與報告
4.1監測
4.1.1 建立區、縣、鄉三級手足口病監測網路。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制定《全區手足口病監測技術方案》,並指導各地實施。各地要按照《全區手足口病監測技術方案》要求開展手足口病日常監測工作。
4.1.2 設置監測點。根據手足口病的流行特徵及防治工作需要,科學設置手足口病的監測點醫院(按疫情發生發展需要適時調整監測點的設置),各監測點醫院要根據手足口病發病特點和診斷標准開展病例監測,每日定時報告監測情況及收治病人的動態情況,實行「零報告」制度。在重點地區和高發季節,要加大對手足口病的監測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動搜索工作。
其它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手足口病發病特點和診斷標准,開展病人篩選,發現有可疑症狀的病人要及時向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4.2 預警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根據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測,提出預防控制措施和建議,報同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做出疫情預警。
4.3報告
在發生一種或幾種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暴發和流行時,區衛生局根據疫情性質和危害,可要求各醫療衛生單位進行日報告;衛生部列為法定傳染病管理的病例(如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結膜炎和其它感染性腹瀉),要在24小時內進行網路直報,未列入法定傳染病管理的,也要加強疫情報告與管理。一旦出現暴發疫情,達到本預案中規定的疫情分級標准時,要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要求,在2小時內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系統進行網路直報。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為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和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為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責任報告人。
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地報告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及其處置情況。
5、應急響應和終止
5.1應急響應原則
當轄區內疫情達到本預案中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准時,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由省、市、區三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重大疫情(Ⅱ級)、較大疫情(Ⅲ級)和一般疫情(Ⅳ級)的應急處置工作,並向當地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建議。同時,要遵循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預警和反應級別。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托幼機構、學校或重要活動期間發生的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維護社會穩定。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各級專業機構在處置腸道病毒感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按照《手足口病預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河南省手足口病防治技術方案(試行)》、《焦作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實施方案(試行)》以及其它相關技術方案的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2應急響應措施
5.2.1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專家小組對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性質進行評估,確認疫情的級別,提出應急反應級別的建議。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葯、病例及其密切接觸者隔離、疫區檢疫或交通封鎖等應急控制措施。
(4)督導檢查:區衛生局組織對全區或重點地區的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5)發布信息:按照「公開、透明、及時、准確」的原則和《衛生部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豫政辦明電[2008]83號)的規定,省衛生廳是我省發布疫情的唯一單位,負責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信息,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同時配合宣傳主管部門做好輿論宣傳和引導工作。未經省衛生廳認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散播有關疫情的消息。
(6)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培訓:區衛生局針對衛生部、省衛生廳新制定的有關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技術標准、規范和防控指南等,及時組織開展培訓工作。
(7)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5.2.2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類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標本的流行病學調查,做好標本採集工作。
(3)做好醫院內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環境。
5.2.3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信息收集與報告: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做好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信息收集與分析工作,並根據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通過中國疾病信息報告系統開展網路直報或日報告。
(2)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到達疫區現場後,應盡快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並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有關技術規范採集標本,或指導醫療機構進行標本採集,開展實驗室檢測,如不具備條件,可送上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測。
(4)技術培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轄區內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5.2.4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相關單位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5.2.5非疫區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的地區應根據其鄰近地區疫情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區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轄區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准備。
(3)加強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報制度。
(4)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5.3應急響應的終止
疫點(區)在各項防控措施均己落實,最後一例病例治癒後,經過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時可解除應急響應。當轄區所有的疫點、疫區宣布解除後,方可終止本轄區的應急響應。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疫區終末消毒合格,由啟動應急響應的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6、善後處理
6.1後期評估
疫情結束後,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疫情、現場調查處理、病人救治、措施效果、取得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6.2獎勵
衛生行政部門可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6.3責任
對在疫情監測、報告、調查、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7、保障措施
7.1 加強技術培訓,提高應對能力
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疾病預防控制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監測、消毒處理和實驗室檢驗的能力;加強對醫務人員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知識的培訓,要求每一位接診醫務人員都要掌握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診療、預防控制和流行病學調查的相關知識,提高基層醫務人員早期發現病人的意識、能力和診療水平,切實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7.2 完善檢測網路,提高檢測能力
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均應建立腸道病毒感染等急性傳染病檢測實驗室,專人負責,並選擇技術水平高、責任心強的技術人員承擔檢測工作。
7.3 加強生物安全管理,確保實驗室生物安全
(1)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科研機構要完善有關生物安全規章制度,配備必要的人員,健全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
(2)開展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必須符合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依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則(WS 233-2002)》和《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等規定開展工作。
(3) 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對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生物安全知識的培訓,提高專業人員生物安全防護意識和能力。
7.4 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措施落實
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開展對腸道病毒感染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和指導,特別加強對重點地區的督導和檢查,督查應急預案制定、業務培訓、技術演練、疾病監測、疫情報告、傳染病預檢分診及疫情現場控制等措施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玩忽職守的人員要嚴肅處理。
7.5 做好物質儲備,保障經費支持
衛生行政部門要合理安排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應急工作經費,做好各類應急物資儲備,包括防護用品、應急預防性葯物、抗病毒治療和對症治療葯品、消殺葯械、檢測試劑等物資。
8、預案的制訂
7.1本預案由區衛生局組織制訂,並定期進行評估,根據疫情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並由區衛生局按規定公布。
7.2可能發生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流行的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本預案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制訂本地區工作方案。
9、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衛生局負責解釋。
10、 預案實施的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貳』 四川監獄名單
四川省內共有監獄34個。
四川省成都病犯監獄
四川省阿壩監獄
四川省蕎窩監獄
四川省雷馬屏監獄
四川省綿陽監獄
四川省自貢監
四川省新源監獄
四川省崇州監獄
四川省涼山監獄
四川省攀西監獄
四川省巴中監獄
四川省達州監獄
四川省漢王山監獄
四川省宜賓監獄
四川省邑州監獄
四川省邛崍監獄
四川省金堂監獄
四川省錦江監獄
四川省雅安監獄
四川省成都監獄
四川省川西監獄
四川省川北監獄
四川省廣元監獄
四川省德陽監獄
四川省嘉州監獄
四川省眉州監獄
四川省樂山監獄
四川省川東監獄
四川省嘉陵監獄
四川省川中監獄
四川省甘孜監獄
四川省女子監獄
四川省成都女子監獄
四川省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
(2)防控疫情技能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四川全省監獄民警隊伍整體上政治素質高、綜合技能強、作風建設過硬,為四川監獄實現脫胎換骨、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取得轉型跨越重大突破和發展提供了堅強保障,是一支忠誠可靠、能打勝仗、值得信賴的隊伍。
四川省監獄管理局進一步梳理了現行隊伍管理制度,從做人、處事、用權等方面為民警劃出了「底線」和「紅線」,按「一崗雙責」、「一案雙查」為領導幹部劃定了履職「黃線」,明確了什麼是鐵規、哪些是禁令,基於此《四川省監獄人民警察「十嚴禁」》出台。
四川省監獄人民警察「十嚴禁」:
1、嚴禁傳播謠言、參與炒作、損害黨和國家形象,擾亂社會秩序;
2、嚴禁利用職務之便,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3、嚴禁將違禁物品帶入監管區、特別是嚴禁為罪犯傳帶、提供使用違禁物品;
4、嚴禁毆打、體罰虐待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虐待罪犯;
5、嚴禁索要、收受、借用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和接受吃請;
6、嚴禁賭博、吸毒販毒、以及其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7、嚴禁擅離職守、工作期間從事非公務活動;
8、嚴禁工作期間飲酒、酒後駕駛機動車;
9、嚴禁違規使用槍支、警械、警車、警服等警用裝備及物品;
10、嚴禁公車私用、公款旅遊、公款送禮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