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哪些人員
電工作業人員、鍋爐司爐、操作壓力容器者、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金屬焊接(氣割)作業人員、煤礦井下瓦斯檢驗者、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機動船舶駕駛人員及輪機操作人員、建築登高架設作業者,以及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定義的其他作業人員,均屬特種作業人員。
拓展資料: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殊種類作業的從業人員。
國家法規: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2010年5月2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公布,根據2013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公布收費標准等信息。
第十五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 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
第二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② 2013年雲南省第三期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培訓淘汰名單
怎樣查詢2013雲南省第三期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培訓考試通過名單?
③ 如何考取爆破證書
申請:參加考核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所在單位應填寫《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申請書》和《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申報表》(申請書和申報表由公安部統一印製),報送所屬產業部的考核組。
組織考核:所屬部的考核組根據本年度申請考核的人數、檔次、地區,負責確定考核時間、地點、命題,通知申請人赴考,確定評分標准和資格審查等具體事項。
(3)爆破員安全培訓資料擴展閱讀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一般均應參加所屬產業部考核組或其授權單位主辦的為期不少於一個半月,使用推薦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訓班。
現任中級、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也可以向所屬產業部考核組登記備案後,自學本標准推薦的培訓教材《爆破工程》。
初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參加所屬產業部考核組或其授權單位主辦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培訓班,進行統一培訓。
爆破員:
參加發證機關認可的開辦時間不少於一個月的爆破員培訓班。
對現任有《爆破員證》的爆破員,也可以按GB6722《爆破安全規程》和本標准推薦教材《爆破員讀本》的要求,結合實際,由本單位組織培訓或自學。
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
參加發證機關認可的開辦時間不少於半個月的培訓班;
對現任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也可以按本標准推薦教材《爆破器材管理人員讀本》的要求,由本單位組織培訓或自學。
④ 爆破安全員證是臨時培訓嗎
你是哪裡的,各省的情況可能不同。我們山西這里以前是由縣公安局負責培訓,證件可能是臨時的。現在統一由市公安局培訓,證件全國通用。
⑤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要怎樣考取啊
2014年爆破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書考取條件如下:
⑥ 委託爆破委託方是否需要培訓安全員和爆破員
有第三方監管職責,教育培訓沒有強制,安全技術交底和風險告知是需要的。
⑦ 爆破員需要考核以下哪些內容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本標准規定了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的內容,包括爆破設計、施工、組織管理和爆破器材儲存、保管、加工、運輸、檢驗與銷毀。
1.2本標准適用於除軍事工程以外的爆破作業人員、單位及主管部門。
1.3本標准所指的爆破作業人員,包括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押運員。
2 引用標准
GB6722爆破安全規程
GB5306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3 培訓考核內容與尺度
3.1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培訓考核內容與尺度
3.1.1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了解:
a.爆破安全技術的現狀和發展方向;
b.爆破器材的儲存、運輸、檢驗、銷毀的安全要求和萬法;
c.爆破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方法。
3.1.2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掌握:
a.爆破工程地質、爆破對象性質、爆破作用原理和爆破技術;
b.各類爆破辦法的特點和適用條件;
c.爆破器材的種類、性能、應用條件和檢測方法、爆破儀表的原理、性能和操作方法;
d.爆炸與爆破事故的分析和預防。
3.1.3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練掌握:
a.爆破安全規程和國家有關法規;
b.所從事的工程燃放設計、施工計劃、組織和管理;
c.爆破工藝全過程的管理和安全技術;
d.早爆、盲炮、炮煙中毒的預防和處理;
e.爆破事故搶救技術。
3.2爆破員培訓考核內容與尺度
3.2.1爆破員應了解:
a.爆破工程地質和爆破對象性質的一般知識和爆破作用的基本概念;
b.工程爆破的一般要求,影響爆破安全和效果的主要因素;
c.爆破器材的種類、性能、使用條件和安全要求
d.各種爆破方法的基本知識;
e.裝葯量計算和安全距離的確定。
3.2.2爆破員應掌握:
a.爆破安全規程;
b.爆破設計書和爆破說明書的要點;
c.早爆、盲炮、炮煙中毒的預防技術。
3.2.3爆破員必須熟練掌握 :
a.爆破安全規程中與所從事作業有關的條款和安全操作細則;
b.起爆葯包的加工和起爆方法;
c.裝葯、填塞、網路敷設、警戒、信號、起爆等爆破工藝和操作技術;
d.爆破器材的領取、搬運、外觀檢查、現場保管與退庫的規定;
e.常用爆破器材的性能、使用條件和安全要求;
f.爆破事故的預防和搶救;
g.傷破後的安全檢查和盲炮處理。
3.3爆破器材保管員和押運員培訓考核內容與尺度:
3.3.1爆破器材保管員和押運員應了解:
a.爆破器材庫的類型、結構;
b.爆破器材的種類、性能和應用條件;
c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檢驗。
3.3.2爆破器材保管員和押運員應掌握:
a.爆破器材運輸;儲存、管理的基本知識與規定;
b.爆破器材庫的安全距離和要求;
c.庫區安全檢查;
d.警衛制度。
3.3.3爆破器材保管員和押運員必須熟練攀握:
a.爆破器材庫的通訊、照明、溫度、濕度;通風、防火、防電和防雷要求;
b.爆破器材的外觀檢查、儲存、保管、統計和發放;
c.爆破器材的報廢與銷毀方法;
d.意外爆炸事故的搶救技術。
3.4安全員參照本標准第3.2條和第3,3條的內容與尺度進行培訓和考核。
4 培訓方法
4.1爆破工程技術人員
4.1.1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一般均應參加所屬產業部考核組成其授權單位主辦的為期不少於一個半月,使用推薦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訓班。
4.1.2現任中級、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也可以向所屬產業部考核組登記備案後,自學本標准推薦的培訓教材《爆破工程》。
4.1.3初級懈破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參加所屬產業部考核組或其授權單位主辦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培訓班,進行統一培訓。
4.2爆破員
4.2.1 參加發證機關認可的開辦時間不少於?個月的掇破員培訓班。
4.2.2 對現任有「爆破員證」的爆破員,也可以按GB6722和本標准推薦教材《爆破員讀本》的要求,結合實際,由本單位組織培訓或自學。
4.3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
4.3.1參加發證機關認可的開辦時間不少於半個月的培訓班。
4.3.2對現任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也可以按本標淮推薦教材《爆破器材管理人員讀本》的要求;由本單位組織培訓或自學。
5 考核
5.1考核組織
5.1.1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考核由所屬產業部(或總公司)的爆破安全技術考核組或幾個產業部聯合組織的考核組領導進行,公安部主管部門負責人及有關爆破專家參加。
5.1.2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時考核出爆破安全技術考核小組領導進行。該小組由所在縣(市)公安機關負責人和有經驗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組成。
5,2考核程序
5.2.1爆破工程技術人員
a.申請
參加考核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所在單為應填寫「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申請書」和「爆破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申報表」(申請書和申報表由公安部統一印製),報送所屬產業部的考核組。
b.組織考核
所屬部的考核組根據本年度申請考核的人數、檔次、地區,負責確定考核時間、地點、命題,通知申請人赴考,確定評分標難和資格審查等具體事項。
5.2.2爆破員、保密員、安全員和押運員
a.申請
申請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安全技術考核的單位,應首先向當地縣(市)公安局考核小組遞交申請書和申報表。
b.組織考核
縣(市)考核小組根據當地申請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安全技術考核人數,負責確定、考核時間、地點、命題,通知申請人赴考,確定評分標准和資格審查等具體事項。
5.2.3每年定點組織考核,誤考者可在下次重新申請考核。
5.3考核一般規定
5.3.1 爆破安全技術考核分為理論考核和實踐考核,先進行理論考核,合格後才能進行實踐考核。實踐重於理論,實踐考核不合格整個考核也不能合格。
5.3.2 合格線
a.理論考核滿分為100分,60分為合格;
b.實踐考核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5.4理論考核
5.4.1理論考核包括應了解、應掌握、必須熟練掌握三個層次的內容,各類題都應有標准答案;
5.4.2考題層次分配:了解范圍內容的題目20%;掌握范圍內容的題目30%;熟練掌握范圍內容的題目50%。
5.4.3考核形式:考核組按考核層次分配原則,根據報考入報考的檔次,擬出分量和難易程度相同的三份試卷,由報考人任意抽取一份試卷進行理論考核。
5.4.4判分:應了解和應掌握范圍的題目,做錯的題扣該題應得分;必須熱練掌握范圍的題目,做錯一題整個考卷為不合格。
5.5實踐考核
5.5.1實踐考核只考核必須熟練掌握一個層次的內容。
5.5.2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在考核組認定的實踐考核基地,並在考核組成員或考核組指定的經安全技術考核合格的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監督下,設計、指導、實施報考人擬從事的爆破工程。
5.5.3爆破員:在考核組指定的實踐考核地點,並在考核小組成員或考核小組指定的安全技術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監督下,完成報考人擬從事的爆破工程的實際操作。
5.5.4爆破器材保管員:在考核小組指定的爆破器材庫,並在考核小組成員成考核小組指定的安全技術考核合格的爆破器材保管員的監督下,對常用爆破器材進行外觀檢查、儲存、保管、發放和銷毀的實際操作。
5.5.5安全員:考核小組指定的單位,並在考核小組成員或考核小組指定的安全技術考核合格的安全員的監督下,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
5.5.6爆破器材押運員:在考核小組指定的單位,並在考核小組成員或考核小組指定的安全技術考核合格的押運員的監督下,押運爆破器材。
5.5.7在實踐考核過程中,末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可判為合格,否則判為不合格。
a.違反《爆破安全規程》或國家有關法規;
b.發生事故;
c.組織管理混亂;
d.設計不合理;
e.操作有誤或操作不符合標淮。
6 發證和證件管理
6.1證件:
6.1.1經考核合格的爆破作業人員,應發給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6.1.2安全作業證應包括下列內容:
a.姓名;
b.性別。
c身份證編號;
d.職務或職稱;
e.受過何種安全技術培訓;
f.考核成績和主考人;
g.允許進行爆破作業的范圍;
h.違反安全規程記錄;
i.事故記載;
j.工作變動;
k.發證時間和證件號碼;
l.發證機關蓋章和發證人簽名。
6.1.3安全作業證由公安部統一制定式樣,省以上發證機關統一製作。
6.2發證
6.2.1 考核合格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作業證,初級職稱的人員持考核合格證明,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發給;中級、高級職稱的人員由公安部主管爆炸物品的部門發給
6.2.2 爆破員、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的安全作業證應由當地縣(市)公安局發給。
6.3證件管理
6.3.1定期復審
a.對爆破作業人員要定期進行復審,復審工作由原發證機關負責;
b.燃破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技術復審每四年進行一次;
c.爆破員、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和押運員的安全技術復審每二年進行一次;
d.爆破作業人員在一個復審期內,無事故記載和無違規記錄時,可以免審1次。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連續免審;
e.復審不合格者,應停止作業,吊銷其安全作業證。
6.3.2工作變動
a.爆破作業人員工作變動,需進行原證規定范圍以外的爆破作業時,必須重新考核登記;
b.爆破作業人員調動到或需到原發證機關管轄以外的地區,仍進行安全作業證中允許進行的爆破作業范圍時,應到所在地區的發證機關進行登記。
6.3.3違反規定的處理
爆破作業人員三次違規或發生嚴重爆破事故時,應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安全作業證。
⑧ 爆破陪訓感言如何寫
2015年7月6日,我參加了由分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主持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班,安全培訓內容豐富,陳總經理系統講授了如何實現本質安全、孫副經理講授的新聞危機管理、陳副經理的油庫安全管理、劉副經理的安全經驗分享、安全管理專家馬副經理先進的安全管理理念,作為一名加油站的安全管理人員,我受到很大教育和啟發,感受很深,對自己的職責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
通過這次培訓及我對油站日常安全工作進行自檢自查,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安全作業方面:
(1)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是加油現場摩托車加完油後員工沒有提示司機將車推出4.5米啟動。
(2)顧客自己提槍加油現象時有發生,並且顧客在加油時加油員工沒有在旁邊。
(3)有顧客在加油現場打手機或吸煙,員工沒有及時發現或發現了沒有及時制止。
(4)在油品接卸時,卸油區域的警戒沒有拉到位;滅火器材擺放不到位;卸油時沒有控制好初速;計量員不戴安全帽上罐車計量;司機帶手機上罐車計量、卸油。
(5)在加油現場計量時沒有接上靜電夾。
2、在設備管理方面:
(1)消防器材及加油機維護差,灰尖多,有蜘蛛網,並且部分油站的滅火器無鉛封或鉛封損壞;
(2)發電機出現故障沒有及時處理;
(3)計量具器沒有維護好,損壞異常,擺放不整齊且沒有擦拭乾凈;
(4)變壓器檢查不到位,缺少變壓器油,電壓偏高現象沒有及時發現和處理;
(5)對油罐的呼吸閥和阻火器檢查維護不到位,導致呼吸閥失靈。
(6)部分員工對加油機、發電機等設備的性能不太清楚,維護不到位。
通過這一期的安全知識培訓,對於安全生產有了更深的理解。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管理,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正常生產組織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靈活應用安全管理手段;督促,檢查,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嚴格執行三級安全教育,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在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員工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對本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對於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要求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