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校車安全班會教案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11日08:16 人民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車幼兒、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獲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幼兒或者學生(以下統稱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居住的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縮短上學距離,減少交通風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學生居住分散,難以保障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的農村地區,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教育行政、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學生,明確范圍、突出重點,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校車服務總體規劃和分階段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校車服務總體規劃和分階段實施方案,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校車服務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和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建立校車管理台賬,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完善校園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辦理校車注冊、變更登記,核發校車標牌,審查校車駕駛人資格,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標准體系。校車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
國務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及時制定和修訂完善校車安全標准。
校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八條 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教育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
第十條 學校可以配備校車,或者由下列單位(以下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
(一)依法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的企業;
(二)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
第十一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第十二條 由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營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學生乘坐校車的安全守則,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學校應當對學生、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演練。
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
第三章 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 國家對校車使用實行許可制度。符合下列條件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可以申請作為校車使用:
(一)屬於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所有;
(二)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專用校車符合專用校車國家標准,並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
(三)裝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牌,專用校車噴塗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
(四)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乘客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 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書面申請中應當載明擬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責任人、校車駕駛人,以及校車擬行駛的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出具允許使用校車的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允許使用校車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和機動車查驗,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並發給校車標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提出的校車行駛線路和停靠站點等,應當會同教育行政等部門,按照安全、方便、就近和兼顧社會車輛通行需求的原則審核確定。
第十六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類型、品牌型號、核載人數和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發證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校車標牌的有效期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
第十七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一)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者行駛里程超過20萬公里;
(二)改變用途不再作為校車使用;
(三)不再屬於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所有。
第十八條 禁止將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
接送幼兒、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專用校車。
第十九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條 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第二十一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工作,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於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到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維修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並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四章 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
(四)無飲酒或者醉酒後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五)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
(六)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第二十三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聘用校車駕駛人的,應當持駕駛人的駕駛證和身體健康證明、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出具允許駕駛校車的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允許駕駛校車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輪胎、安全門、座位、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五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 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六條 校車經過的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校車確需經過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准設置警告標牌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七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示燈,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經過線路的道路狀況、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運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
第二十九條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校車抵達或者離開學校,有條件的應當在校園內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准設置校車停靠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一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由駕駛人將停車示意牌伸出車窗,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車在停靠站點停靠上下學生,應當維護停靠站點周邊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
第三十三條 校車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限速規定,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後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並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防範和急救知識。
第三十七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學生下車後需要橫穿道路的,帶領學生安全通過;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現駕駛人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並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幼兒、小學生上下學,隨車照管人員應當與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校車停靠站點交接。
第三十八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三十九條 校車行駛途中,除依法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外,不得允許與乘車學生無關的人員上車。
第四十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域,並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聯系處理後續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標準的校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校車,並處違法生產、銷售校車(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二條 使用拼裝、擅自改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提供無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校車服務提供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第四十四條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的,由學校責令改正或者撤換;情節較重的,予以解聘。
第四十六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消除,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四十七條 校車載運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或者停靠站點停靠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偽造或者出租、出借、出售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標牌,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使用偽造的校車標牌或者他人的校車標牌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條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校車駕駛人被依法處以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的,終身不得再駕駛校車。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需依法扣車的,應當通知相關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轉運學生;違法狀態消除後應當立即發還被扣留校車。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校車服務提供單位違反本條例,造成校車安全事故的,依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發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學校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將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
(二)使用無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
(三)對本校所有的校車未按照規定維護,或者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設備;
(四)未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五)對指派的隨車照管人員未盡到教育和管理責任;
(六)其他未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對民辦學校可以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至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校車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產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用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
Ⅱ 校車駕駛員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上下車時看好孩子
Ⅲ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需按規定避讓校車,到底該如何避讓
根據2012年3月28日施行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後回方車輛要停車等答待,不得超越;校車在有兩條以上車道停車時,後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車輛要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車輛要減速通過。
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
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後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後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3)校車交通安全培訓擴展閱讀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第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Ⅳ 校車的安全系數
文明交通在行動
交通事故時時刻刻都會發生,我們要遵守交通規則。
我們家附近有一個小女孩,她的爸爸就是因為一次交通事故而離開了她。小女孩家裡並不富裕,但是她和爸爸媽媽一起生活得很開心。每天早晨起來,媽媽都會給她和爸爸做上一頓美味的早餐,一家人很溫馨。吃完早餐,爸爸騎車送她去上學。一路上,父女倆總是有說有笑。放學後,不管風雨多大,小女孩總是看見爸爸耐心地在等待著。回家的路上,小女孩總是開開心心地向爸爸訴說學校一天所發生的一些有趣的事。
有一天,小女孩的爸爸像平常一樣到學校去接小女孩。然而,一輛迎面而來的大卡車由於違規行駛,把小女孩的爸爸撞倒在地,爸爸當場就死去了。一剎那間,死神就奪走了他的生命,他多麼希望自己還活著,他多麼希望陪在小女孩身邊,他多麼希望能夠看著女兒長大……小女孩並不知道自己的父親已經去世了,她還是像平常一樣在學校門口等她的爸爸來接,等了好久,還是沒人來接她,小女孩心裡想:為什麼到這時候爸爸還沒來接呢?是不是出事了?還是家裡有什麼事?小女孩心裡很著急。當小女孩得知自己的爸爸已經死去,她似乎傻了,她撲在爸爸的屍體上不斷哀求:「爸爸快醒醒!我要爸爸!我要爸爸……」她多麼希望這場交通事故沒有發生,多麼渴望爸爸能夠醒來,象平常一樣用自行車載著她上下學啊!
交通事故是那麼可怕,一剎那間,就奪走了人的生命。現在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馬路越來越擁擠,同時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奪走,有多少個家庭被破壞,有多少人要失去親人了。如果我們每個人心中都有交通規則,每個人都能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慘的交通事故。讓交通法規在我人們心中生根吧,讓我們牢牢記住:遵守交通規則就是珍愛生命!
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生活、工作節奏也愈來愈快,汽車成了人們的主要的交通工具,它給我們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在大家感嘆社會進步、享受社會進步的同時,它也給我們帶來了災難,一個個鮮活的生命消失在飛馳的車輪下,一個個幸福美滿的家庭轉眼破碎不堪。特別是那些還沒有踏上社會的小學生,也遇到了這樣的災難,親人哀傷的呼喚,留不住幼小的生命。我們能做些什麼呢?普及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事故降到最低。這是時代的呼喚。交通事故已成為當今世界的第一殺手。交通狀況,更是 不容樂觀。尤其是近期以來,校園附近及涉及師生的交通事故的比率有所上升,給了我們許多慘痛的教訓。
同學們,讓我們多等一分的紅燈,多一分安全。讓我們多一分責任少一分犧牲。讓我們多一分意識,做個有責任心的信息學校的一員。為了你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為了社會上不會再有因違反交通規則而造成親人哀傷的呼喚,年輕生命的斷送,為了不再出現因為交通意識淺薄而造成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慘狀,讓我們一起遵守交通規則,做個珍愛生命的信息人吧!
隨著科技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類的運輸方式也越來越多元化。這樣一個龐大的運輸體系必定需要一部合理的法規來調控,才能正常運作。這便是《交通法規》,一部需要我們每個人用實際行動維護的法規。
除了我們自己要注意「過馬路走斑馬線」,「不騎車帶人」等基本的交通法規外,還應提醒自己的父母安全駕車。
一部指導安全行車的《交通法規》並不是一紙簡單的文字規定,它是人們從長期的交通實踐中由幾代人乃至數十代人的經驗與血的教訓中孕育而成,是指導每個駕駛員安全行車的寶貴財富,從廣義上說,《交通法規》是每個交通參與者的寶貴財富。有一句交通安全宣傳語說得好:「交通法規生命之友」。《交通法規》的作用是體現在方方面面的。比如:在交叉路口,為了保證各方行經路口的車輛都能有序地安全通過,防止擁擠、堵塞、交通事故的發生,就在路口設置紅綠燈及相關信號設施。紅燈是危險的信號,紅燈是「鮮血」的象徵、「死亡」的招喚,應該在我們的思想上引起足夠的重視,在紅燈面前我們應該堅決地STOP。只有綠燈才能帶領我們進入安全的坦途,綠燈象徵著「生命」與「平安」。我們要牢記:沒有紅燈的約束,就沒有綠燈的通行。 願我們共同的努力,可以使交通更通暢,生活更安全。
「人最寶貴的、是生命,生命對於每個人只有一次」。這是《鋼鐵是怎樣煉成的》中的一句話,是保爾發自內心的感想。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在一系列交通事故中丟失了生命。因而,遵守交通法規已經被人類廣泛關注,讓更多人了解、學習、遵守並運用交通法規已是刻不容緩。 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自行車、摩托車、轎車也已經進入了居民的生活。但在此同時,一個個忍不慘睹的故事又時時提醒著人們生命的可貴。那觸目驚心的交通事故不禁使人毛骨悚然,他無情的吞噬著人的生命。一個生命的突然逝去,都會給一個家庭,甚至於多個家庭蒙上永遠的陰影,給親人,甚至於更多的相關者帶來無限的痛苦…… 當你騎著車在馬路上追逐,當你與夥伴在馬路上玩耍時,你是否想過危險就在身邊;當你的親朋好友不顧一切亂穿馬路、闖紅燈的時候,你可想到這時的死神正在向他們招手……你知不知道這些會帶來什麼?是傷?是殘?是死?是痛苦?是悲劇?是一個破碎的家庭?還是…… 生命是珍貴的,卻也是脆弱的。在中小學生的傷亡事故中,車禍造成的原因是第一位的。著其中固然有駕駛員違章造成的因素。但其中也不乏學生補遵守交通規則而引發的悲劇。 交通安全就是生命的延續,就是家庭的幸福。血的事實告訴我們: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為了你、我、他的安全,讓我們行動起來,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永做文明交通的宣傳者和實踐者。
臨次櫛比的高樓大廈,車水馬龍的綠色大道,摩肩接踵的來往行人,構成了一幅繁榮昌盛的七彩生活畫卷。可是,你察覺了嗎?有一個「黑色幽靈」已經趁虛而入,悄悄地潛伏在多姿多彩的世界之中,企圖打破這平靜而又美滿的生活。。。。
交通是各種運輸和郵電事業的總稱,但要成就事業就必須要有規則,有必須遵守的競爭規則,這就是交通規則,而交通規則的制定是為了更好的發展這種事業。
現在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馬路越來越擁擠,同時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奪走,有多少個家庭被破壞,有多少人要失去親人了。因為一時的粗心大意,疏忽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不但車毀人亡,也帶給了別人無法彌補的傷害。這些血淋淋、慘不忍睹的車禍,處處可見,造成了多少家庭的悲哀啊!
從小父母就告訴我,過馬路時要注意兩邊的車輛,等沒車的時候才能過。打那以後,我對汽車就有了一種恐懼感。長大了,雖然這種感覺慢慢地淡了,可我仍然知道:行人絕對不能和汽車搶路。直到有一天我才明白,人和汽車之間本應是很和諧的關系,因為世間有愛,愛是可以包容一切的
人人都遵守交通規則,那麼交通便會四通八達,暢通無阻,那麼將不會在出現交通事故,那麼我們的物質生活會更加富足,我們的精神生活會更加豐富。讓交通法規在我人們心中生根吧,讓我們牢牢記住:遵守交通規則就是珍愛生命!
珍惜自己的生命, 在路上時,無論你是開車還是坐車,請都深深銘記:你的生命不單單只屬於你自己一個人,你的生命更深深地牽連著你的家人……
朋友們,交通事故是那麼可怕,一剎那間,就奪走了人的生命。如果我們每個人心中都有交通規則,每個人都能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慘的交通事故。交通安全和我們息息相關。多少人,讓我們一起來呼籲吧!
交通連著你我他,交通安全靠大家
珍惜生命,減少車禍。要問什麼是造成車禍的原因,答案只有一個--大家缺乏正確的交通觀念和守法的習慣
從街頭熱心的交通警察,仍然充滿豐沛的愛心,只要人人本著一顆愛心、行車上路時時為別人著想,為自己著想。確實遵守交通規則,珍惜自己的生命,也珍惜別人的生命,醉不上道,上道不超速。要真正地體會「平安二字值千金;「平安」才是回家最快速的路。即使是我們走路族的小學生,穿越馬路也要遵守交通規則,因為「馬路如虎口,行人當心走」必然可將車禍的發生率減到最低點。希望大家都能記住「交通連著你我他,交通安全靠大家」!
Ⅳ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1、交通運輸部門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專履行校車安屬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2、對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提供是否符合校車使用許可的意見;
3、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有「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違法行為,除由公安部門處罰外,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4、法律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Ⅵ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可以有效避免校車交通安全事故不再發生.如何修改病句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可以有效避免校車交通安全事故發生.
Ⅶ 幼兒園校車駕駛人員交通安全培訓課件
現成的課件相信沒有人會給你,你就從這幾個方面入手製作吧。 首先例舉國內近期影響比較大的校車事故(蓬萊處理了20位相關責任人),然後進行分析,講解如何避免; 強調國家對校車的重視,以及校車事故給社會、家庭帶來的巨大傷害和影響; 熟讀《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把涉及到駕駛員責任這塊詳細的講給駕駛員聽,在...結合所在地區的道路環境等等舉例說明; 最後強調發生事故後,應接受的法律懲罰和車屬單位巨額賠償方面的問題。
Ⅷ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可以有效避免校車交通安全事故不再發生。如何修改病句
否定不當。這個句子的原意是要避免校車交通安全事故再次發生,加否定詞「不」後,就改變了整個句子的原意,因此,應將否定詞「不」去掉。
Ⅸ 關於校車的法律規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近日發布《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24號,以下簡稱124號令)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以下簡稱123號令),明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校車使用許可審查,發放校車標牌和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的業務程序和要求。這些有針對性的舉措,將從校車駕駛人資質、校車車況、路面安全環境等多個方面為校車安全保駕護航。
一、記分項增加
為充分發揮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制度在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中的積極作用,123號令對校車等重點車型駕駛人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記分項由38項增加至52項。其中,新增使用偽造和變造校車標牌、校車超員20%以上記12分、不按規定避讓校車記6分等14個涉及校車管理的記分項。駕駛營運校車超員20%以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等行為則記12分。
二、公安部新規還明確了參與校車使用許可審查工作職責和事項。
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在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意見後,提出審查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發放許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門送交的徵求意見材料後,應當一日內通知申請人交驗機動車,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審核申請資料和行駛線路、時間和停靠站點。新規提出規范校車標牌核發條件和程序。規定對政府批准校車使用許可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領取表之日起三日內發放校車標牌,並在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
三、公安部新規提出嚴格校車登記檢驗和報廢制度。
規定校車在辦理注冊登記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每半年參加一次安全技術檢驗,保證校車安全技術性能。校車標牌有效期與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一致,均為半年。規定達到報廢標準的校車必須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杜絕報廢校車流向社會、繼續上路行駛。
四、公安部新規提出加強校車使用的日常監管。
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每月清理校車交通違法和事故情況,督促及時接受處理,同時要每月向本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通報校車標牌發放情況和校車交通違法、事故等情況。新規還提出嚴格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和管理制度。明確了申請校車駕駛資格應具備的條件,以及辦理許可的手續和程序,建立了校車駕駛人每年審驗、聯合監管以及退出機制。
五、新規明確了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所應具備的6項基本條件:
1、是取得相應准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2、是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3、是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4、是無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一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5、是無犯罪記錄;
6、是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這些職業准入條件需要相關部門認真核查,不能讓某些不合格校車司機成為安全隱患。
Ⅹ 校車駕駛員應該做哪些具體工作
校車駕駛員工作
1、自覺遵守國家交通法令、法規和交通規則,服從交通回民警和其他交通管理人答員的指揮。積極參加市、區交通安全活動,按時參加安全大組的學習,宣傳交通安全,交流安全經驗,確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出車前必須做到五檢查(即轉向、制動、燈光、雨刮、喇叭),經檢查正常後方可出車,堅決做到車有故障不出車。出車途中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做到集中思想、謹慎駕駛。
3、車輛行駛中或中途停車以及回庫後要隨時查看有否漏油、水、電等,冬季要做好防凍措施。經常保持車輛的內外整潔,要經常利用不出車的空餘時間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工作,使車輛機件始終處於良好性能和待用狀態。
4、車輛外出執行任務或借用外協單位及私人借用等,一律憑出車單方可駛出校門,回校後及時填寫好出車單,並做好出車日記。
5、駕駛員之間要發揚團結友愛、互助合作精神,小修小補,互相配合,無任務時在學校待命,嚴格做到車輛不超載。
6、出車過程中要按照用車部門要求,完成各項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