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交辭職報告後撤回,辭職還有效嗎
在進行辭職的時候也有很多講究,大家都只知道自己辭職了也不能在辭職信中說公司的壞處,這樣就有可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很壞的影響,也給自己將來帶來不便。遞交辭職申請以後還能不能把離職申請再撤回來?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華律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你好如果是提交了辭職報告以後再撤回的話應該是沒有效的所以說我們及時撤回都是有效對於我們來說都是失效的所以說我們要掌握這個時機千萬不要錯過了最佳的時機。提交辭職報告領導還未審批又撤回,辭職未有效。如果領導審批通過了再撤回,那辭職已經有效了。建議辭職前權衡利弊想清楚後再提交辭呈,如果盲目提交又撤回,留給領導的印象就是你時刻准備走人的想法,單位晉級和提升就不會考慮你了。
遞交辭職申請以後還能不能把離職申請再撤回來
勞動者遞交辭職申請,在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前或者勞動雙方未就離職事宜確定具體的離職日期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撤回離職申請,具體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溝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 辭職後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第一步:寫辭職信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辭職信和應聘信一樣,都應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也可以再加上一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推薦合適的接班人等內容。第二步:和主管詳談這是離職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離職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批准和支持,關鍵還得看這一步。在和主管詳談之前,必須准備好離職的充分理由。如果你平時的工作表現還不錯,或者是公司的骨幹力量,那麼在談話中主管很可能會挽留你,而你必須用得體的語言去應對,想方設法表明你的立場,並堅持自己的初衷。切忌不辭而別,那是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會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第三步:交接工作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並徵得同意之後,就應該開始著手交接工作。在公司還沒找到合適的接替者的時候,你應該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站好最後一班崗。而即使在接替你的人來了之後,你仍必須將手頭的工作交接完畢才能離開公司,以盡到自己的最後一份責任。第四步:人事手續決定離職之後,會有一系列人事手續要辦,一般來說是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並將你的檔案轉出。另外還有你的養老關系和房屋公積金等等也需要一並轉移。假如你已經找到了新單位,那麼只要將原有的勞動關系轉到新單位即可,假如你是待業或者出國等等,那麼就必須咨詢有關部門後妥善處理,以免將來你需要用到這些關系的時候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第五步:開離職證明按正常途徑來,走的時候要開離職證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時候要看你的離職證明的。第六步:儲存工作檔案在辭職前,你就應當做一個有心人,平日就做好業務知識管理。將每項業務的程序與必要技能,都用文字記錄下來,儲存在檔案或電腦里,這樣離職時才可以移轉出去。這種做法不但有利於接替者,對你也有好處。任何業務或經驗,若不能夠加以整理、記錄,很難轉化成個人財富。這種積累是可以重復使用的,更是在公司內持續升遷,或取得外界機會的必備條件。
3. 16歲的員工辭職主管不批准,辭職到期公司說不知情不讓走怎麼辦,我能用什麼法律知識解決
我記得抄辭職要提前一個月,一個月後走不走是你的事,公司就無權管了。
一、辭職依據:《勞動合同法》第65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如果你已經向公司遞交了辭職通知書,就視為你已經與公司協商辭職。如果公司違法不給你辦理辭職手續,你認為用人單位侵犯自己的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書面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9條),要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或者,你依法直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對仲裁不服,你還可以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10元/件),將用人單位告到法院(《勞動合同法》第77條)。
4. 法律知識求助:為什麼離職後不能帶走自己的資料信息
員工入職時,用人單位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員工檔案。員工離職後,是不能帶走員專工檔案的,包括屬你的簡歷,身份證復印件,離職證明,體檢報告等。這些資料,用人單位會視具體情況,至少保留2年以上,然後統一進行銷毀。在這期間,用人單位對離職員工的個人的信息安全負有責任。
5. 辭職法官能否以公司法律顧問的形式出庭
辭職復後是有限制的
a離任後2年內制,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b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
到律師資格證到做法官的時間因學歷不同和法院級別不同,時間不同。
a如果是法學本科畢業的,或非法學但有法律知識的本科生,要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擔任高法,最高法的法官要工作滿3年
b如果是法學碩士乃至博士畢業的,或非法學但有法律知識的碩士生,博士生,要從事法律工作滿1年,擔任高法,最高法的法官要滿2年。
6. 剛畢業進入職場有哪些必懂的法律常識
法興咨詢提醒您,只要進入職場,都要懂一些法律常識在必要的時候才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很多公司都不給試用期的員工交社保,這其實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我國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當月,就應該繳納社保,這跟試用期無關。
一線城市對社保繳納較為嚴格,二三線城市試用期不給交社保的情況較多。
公司不給簽合同怎麼辦?
講白了,如果公司沒有簽勞動合同,即使出現了什麼糾紛或者拖欠工資,需要仲裁都十分困難。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入職一個月以內是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公司有超過一個月還沒有簽勞動合同,每個月應該支付兩倍的工資。超過一年還沒簽的,就視為無限期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試用期時間怎麼規定的?
有的公司因為這個員工不太滿意或處於其他目的延長試用期。而有的公司,甚至把延長試用期當成一個套路。
規定是這樣的,如果是三個月到一年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一年到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及以上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有超出時間,按轉正後的工資賠償。
現在市面上,很多公司勞動合同簽一年,試用期是三個月,這是不合規的!
經常加班 加班費怎麼算?
根據我國的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超出的時間都應該算加班。
加班費最低標準是:延長工作時間,支付1.5倍工資。雙休日加班,支付兩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支付三倍工資。
另外還有規定是,如果拒絕加班,不屬於曠工。
勞動合同不是賣身契,員工離職是自由的。根據相關規定,試用期內,員工應該提前三天告知公司,正式員工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在職與否是員工的自由,但是也不能說走就走。如果不提前通知公司,不交接好工作就拍屁股走人,也是不負責任的,這個道理職場人應該都明白。
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這種賠償分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公司給你提供了比較強的培訓,比如幾個月的入職培訓是可以要求賠償違約金的,但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用,這個一般都會提前簽訂;另一種是簽訂了保密和知識產權或者競業限制,違反了以後要賠償。
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證明自己在這個公司工作呢?
①可以使用工作證,員工通行證,蓋上公司的公章;
②也可以用工資轉賬記錄,社保記錄,出勤蓋章;
③同事之間的聊天都可以證明。
保密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而達成的合意,這個要求是正當的,一般期限不超過三年。
需要清楚的是保密協議不僅在職期間有效,離職後依然有效。如當事人未履行保密協議規定的義務,不論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都是對保密協議的違反。員工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可以是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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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提前30天通知公司辭職,後離職的相關程序和法律知識
辭職的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