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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培訓方案

發布時間:2021-01-11 20:10:37

①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確保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簡稱民爆物品)生產安全,規范民爆物品建設項目驗收,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爆物品建設項目驗收是指民爆物品安全生產許可、銷售許可項目的現場核查工作。企業新申請安全生產許可、銷售許可或由於原許可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重新申請許可,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對民爆物品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實行嚴格管理。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各級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給予安全生產許可、銷售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企業為調整民爆物品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的新建、改建、擴建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設備、設施建設項目的驗收。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企業對原有生產線不增加生產能力和不改變產品品種進行的局部技術改造和主要設備更新,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倉儲設施建設項目的驗收。
省級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的試生產安全生產條件的考核和試生產計劃的批准,並將試生產計劃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試生產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試生產計劃應為許可產量的10-20%。
第四條國家對民爆物品生產線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實行年度匯報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每年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匯報項目進展情況。項目建設周期一般不應超過兩年。
民爆物品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可由企業聘請專家自行進行審查,也可由企業提請政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其結果供企業參考。
第五條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試生產應滿足以下安全生產條件基本要求:
(一)具備完整的工藝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含定員定量、銷毀規程)、產品檢驗規程等技術文件和企業標准。
(二)企業應組織通過生產線內部驗收。
(三)企業應制定試生產大綱,並完成相關操作人員的培訓。
(四)安全生產條件考核單位認為需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民爆物品建設項目驗收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應採用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採用的工藝技術應具有民爆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科技鑒定或技術成果驗收證書,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及限制的生產工藝技術;新建生產線上選用的專用設備,應符合民爆物品專用生產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應符合國家和行業關於環保、節能、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法規、標准和政策。
(三)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級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企業倉儲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四) 生產設施經試運行達到正常,連續試生產產品數量達到年設計能力的5%以上或連續生產累計達到20個批次以上;經型式檢驗產品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滿足標准要求。
(五) 已整改落實安全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並由原安評機構確認合格。已落實設計文件中的安全措施。
第七條項目驗收,除提供安全生產許可申請的必備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許可證。
(二)完整的設計資料和圖紙。生產線及現場混裝作業建設項目應包含生產線的區點陣圖、外部距離圖、總平面及豎向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工藝設備平面布置圖、建築、消防、防雷等圖紙;倉儲設施建設項目應包含外部距離圖、總平面布置圖、建築、消防、防雷等圖紙。
(三)建築物、消防、防雷、環保和職業衛生等設施經專業機構測試合格證明或通過當地主管部門驗收文件。
(四)安評機構出具的安評報告和整改落實確認證明,設計單位出具的安全措施落實證明。
(五)生產線建設項目還應提供產品工藝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含定員定量、銷毀規程)、產品檢驗規程、應急救援預案、批量試生產總結報告。含自查驗收、企業標准、經濟分析、技術分析、質量分析、標准化審查報告和用戶意見。由民爆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測試合格報告。
(六)組織驗收單位需要企業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民爆物品建設項目驗收的具體程序:
(一)按照本辦法第七條,企業向作業場所所在地省級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安全生產許可申請資料及建設項目驗收所需資料。
(二)按照第三條的職責劃分,組織建設項目驗收的單位自收到驗收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應根據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對申請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進行補充,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不滿足驗收條件的,作出不予驗收的決定;對經審查確定不需組織專家現場核查的,直接按有關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銷售許可;對滿足驗收條件,經審查確定需組織專家現場核查的,作出同意驗收的決定告知申請人,並及時組織專家現場核查。
(三)組織驗收單位應根據驗收項目的性質、內容等情況,成立驗收專家組,召開現場驗收會議。專家組應在國家級民爆行業專家庫中遴選5人以上專家組成,因特殊專業需要,可以聘請若干民爆行業專家庫以外的專家參加。專家組組長應由國家民爆行業專家委員會成員擔任。
(四)驗收專家組應聽取申請單位匯報,勘查現場,審查驗收資料,確認資料的真實可靠性,抽測產品質量,進行必要質詢、審核後,形成專家組意見。專家組意見應由驗收專家組全部專家簽字。
(五)建設項目通過驗收後,組織驗收單位應對驗收結論進行審查,並及時根據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符合驗收條件的,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證書》(見附件);不符合驗收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對於整改後方可通過驗收的項目,書面通知整改內容並進行復核,經確定達到整改條件後,再批准《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證書》。
第九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6日原國防科工委發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建設項目驗收證書(略)

②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規范》GA 837-2009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規范GA838—
2009—06—2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2009—08—01實施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基本要求,是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設計、建設、改建、驗收、評價和管理的基本依據。

本標准適用於爆破作業單位儲存量符合表1規定的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6722 爆破安全規程

GB/T7946 脈沖電子圍欄及其安裝和安全運行

GB12014 防靜電工作服

GB21146 個體防護裝備 職業鞋

GB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50057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

GB50154 地下及覆土火葯炸葯倉庫設計安全規范

GA 837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安全生產法》

國務院令第466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3 術語和定義

GA 837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 miniature civil explosives magazine

爆破作業單位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最大儲存量不大於表1規定的儲存庫。

3.2

洞庫 underground magazine

由山體表面向山體內水平掘進的用於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洞室。

3.3

覆土庫 earth covered magazine

分兩種形式,一種是儲存庫後側長邊緊貼山丘,頂部覆土,在前側長邊覆土至頂部,兩側山牆為儲存庫出入口及裝卸站台;另一種是其頂部覆土至儲存庫兩側及背後,前牆設有儲存庫出入口及裝卸站台。

3.4

外部距離 ex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與外部各類目標之間,在規定的破壞標准下所需的距離。它是按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葯量確定的。

3.5

內部最小允許距離 in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之間,在規定的破壞標准下所需的最小距離。它是按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葯量確定的。

3.6

值班室 ty room

用於儲存庫保管、守護等管理人員辦公、值班的建築物。

3.7

發放間 distribution room

用於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專用房間。

3.8

可移動民用爆炸物品庫 moved civil explosives magazines

能夠藉助交通運輸工具或自身運動裝置實現移動搬遷,可以單體或組合形式,經過安置或組合即可重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

4 設計與驗收

4.1設計資質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應由乙級(含)以上工程設計資質,並有民用爆破器材、彈葯、火炸葯等相關專業設計經驗的單位進行設計。

4.2驗收

新建、改建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投入使用前,應由當地公安部門組織驗收。

5 種類及危險等級

5.1種類與儲存量

5.1.1 儲存庫分為地面庫(含可移動民用爆炸物品庫)、洞庫、覆土庫。

5.1.2 單庫單一品種最大允許儲存量見表1。

表1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單庫單一品種最大允許儲存量

序號

產品類別

最大允許儲存量

1

工業炸葯及製品

5000 kg

2

黑火葯

3000kg

3

工業導爆索

50000 m(計算葯量600kg)

4

工業雷管

20000發(計算葯量20kg)

5

塑料導爆管

100000 m

注1:工業炸葯及製品包括銨梯類炸葯、銨油類炸葯、硝化甘油炸葯、乳化炸葯、水膠炸葯、射孔彈、起爆葯柱、震源葯柱等。

注2:工業雷管包括電雷管、導爆管雷管以及繼爆管等。

注3:工業導爆索包括導爆索和爆裂管等。

注4:其他民用爆炸物品按與本表中產品相近特性歸類確定儲存量;普通型導爆索葯量為12g/m,常規雷管葯量為1g/發,特殊規格產品的計算葯量按照產品說明書給出的數值計算。

5.2危險等級劃分

5.2.1 儲存具有整體爆炸危險民用爆炸物品的地面儲存庫,危險等級為1.1級。

5.2.2 儲存無重大危險性,但在外界強力引燃、引爆條件下可能發生燃燒爆炸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地面儲存庫,危險等級為1.4級。

5.2.3 地面儲存庫危險等級劃分見表2。當同一儲存庫內存放兩種(含)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時,該儲存庫危險等級應以危險等級較高的民用爆炸物品確定。

表2 地面儲存庫的危險等級

序號

儲存庫內產品名稱

危險等級

1

工業炸葯及製品

1.1

2

黑火葯

1.1

3

工業導爆索

1.1

4

工業雷管

1.1

5

塑料導爆管

1.4

6 選址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的選址應執行GB6722的規定。一般應滿足以下要求:

a) 遠離城鎮的獨立地段,不應建在城市或重要保護設施或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風景名勝區等重要目標附近;

b) 不應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其他地質危害的地方,應盡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

c) 不應讓無關人員和物流通過儲存庫區。

7 外部距離

7.1 儲存庫區有兩個(含)以上儲存庫時,應按每個儲存庫的危險等級及計算葯量分別計算其外部距離,取其最大值者為儲存庫區的外部距離。外部距離應自儲存庫的外牆算起。

7.2 1.1級地面庫外部距離應符合表3的規定。

7.3 1.4級儲存庫外部距離不應小於100m。

7.4 洞庫、覆土庫外部距離按GB50154執行。

7.5 儲存庫距露天爆破作業點邊緣的距離應按GB6722的要求核定,且最低不應小於300m。

表3 1.1級地面儲存庫的外部距離 單位為米

項目

計算葯量kg

3000>葯量≤5000

2500>葯量≤3000

2000>葯量≤2500

1500>葯量≤2000

1000>葯量≤1500

500>葯量≤1000

葯量≤500

人數大於50人的居民點邊緣,企業住宅區建築物邊緣、其他單位圍牆

300

285

265

250

225

195

155

人數不大於50人的零散住戶邊緣

180

170

159

150

135

115

90

三級公路、通航汽輪的河流航道、鐵路支線

170

170

159

150

135

115

90

二級(含)以上公路、國家鐵路

225

225

210

200

180

156

120

高壓輸電線(500kV)

600

430

400

375

335

290

232

高壓輸電線(330kV)

570

345

320

300

270

230

186

高壓輸電線(220kV)

540

285

265

250

225

195

155

高壓輸電線(110kV)

200

200

185

175

155

135

105

高壓輸電線(35kV)

120

115

105

100

90

75

60

人數不大於10萬人的城鎮規劃邊緣、國家或省級文物保護區、鐵路車站

600

570

530

500

450

390

310

項目

計算葯量kg

3000>葯量≤5000

2500>葯量≤3000

2000>葯量≤2500

1500>葯量≤2000

1000>葯量≤1500

500>葯量≤1000

葯量≤500

人數大於10萬人的城鎮規劃邊緣

900

855

795

750

675

585

465

注1:當危險性建築物緊靠山腳布置,山高大於20m,山的坡度大於15°時,其與山背後建築物之間的外部距離可減少30%。

注2:表中二級(含)以上公路系指年平均雙向晝夜行車量不小於2000輛者;三級公路系指年平均雙向晝夜行車量小於2000輛且不小於200輛者。

注3:在一條山溝中,對兩側山高為30m~60m,坡度20°~30°,溝寬40m~100m,縱坡4%~10%時,沿溝縱深和出口方向布置的建築物之間的內部最小允許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可適當增加10%~40%;對有可能沿山坡腳下直對布置的兩建築物之間的最小允許距離,與平坦地形相比,可增加10%~50%。

表3(續)

8 總平面布置

8.1 庫區內儲存庫的布置,應根據各儲存庫的危險等級和計算葯量並結合地形特點,以有利於安全、運輸和裝卸作業。

8.2 計算葯量較大的儲存庫不宜布置在儲存庫區出入口附近。

8.3 地面庫不宜水平長面相對布置,儲存庫區運輸主幹道縱坡不宜大於6%。

8.4 儲存庫區四周應設密實圍牆,圍牆到最近儲存庫牆腳的距離不宜小於5m,圍牆高度不應低於2m,牆頂應有防攀越的措施。儲存庫區周圍有陡峭山體、水溝等能起到防盜、防火作用的自然屏障處,可不設密實圍牆,但應設鐵絲網圍牆。可移動民用爆炸物品庫區也可設符合GB/T 7946要求的脈沖電子圍欄。

8.5 值班室宜布置在圍牆外的安全地帶,朝向庫房面可建設防護屏障或利用自然屏障相隔,自然屏障應具備有效阻擋危險品儲存庫爆炸沖擊波的作用;覆土庫區值班室應避開任一儲存庫的正前方,洞庫的值班室應偏離洞庫軸線不小於70°。

8.6 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工業炸葯及製品、工業導爆索、黑火葯地面儲存庫之間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於20m,上述儲存庫與雷管儲存庫之間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於12m;

b) 值班室距工業炸葯及製品、工業導爆索、黑火葯庫房的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4要求,距雷管庫房的距離不應小於20m;

c) 洞庫、覆土庫內部最小允許距離按GB50154執行。

表4 值班室與庫房的最小允許距離 單位為米

序號

值班室設置防護屏障情況

單庫計算葯量kg

3000<葯量≤5000

葯量≤3000

1

有防護屏障

65

30

2

無防護屏障

90

60

8.7 防護屏障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工業炸葯及製品、工業導爆索、黑火葯地面儲存庫應設防護屏障,防護屏障可採用防護土堤、鋼筋混凝土擋牆等形式,並應符合GB50089的要求;

b) 值班室若設防護土堤、鋼筋混凝土擋牆時,其高度應超過值班室屋頂高度0.5m,其餘應符合GB50089的要求。防護土堤坡腳或鋼筋混凝土牆腳距值班室外牆距離不宜大於2.0m;

c) 允許在防護屏障的底部用塊石或其他塊狀材料砌築不高於1.0m的擋土牆。

9 建築與結構

9.1 地面儲存庫

9.1.1 1.1級儲存庫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50016中二級耐火等級的規定,1.4級和面積小於20m2的1.1級儲存庫的耐火等級可為三級。

9.1.2 儲存庫應為單層建築,可採用磚牆承重,屋蓋宜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凈高度不宜低於3m。

9.1.3 儲存庫的門均應向外開啟,外層門應為防盜門,內層門應為加金屬網的通風柵欄門。

9.1.4 儲存庫內任一點到門口的距離不應大於15m,門的寬度不宜小於1.5m,高度不宜小於2.0m,不應採用側拉門、彈簧門、卷閘門,不應設置門檻。

9.1.5 儲存庫的窗應能開啟並應配置鐵柵欄和金屬網,視情可在窗下靠近地面的適當部位設置通風孔並配鐵柵欄和金屬網。

9.1.6 儲存庫地面宜採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當以包裝箱方式儲存且不在儲存庫內開箱時,儲存庫地面可採用一般地面。

9.1.7 值班室宜為單層,可採用地面、覆土和洞室建築方式。當採用地面建築時應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屋面板,牆四角設構造柱,構造柱與牆之間應拉結,朝向庫房方向不應有窗戶。

9.1.8 可移動民用爆炸物品庫的結構應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鑒定驗收。

9.2 洞庫、覆土庫

建築結構按GB50154執行。

10 消防

10.1 儲存庫門口8m范圍內不應有枯草等易燃物,儲存庫區內以及圍牆外15m范圍內不應有針葉樹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儲存庫區內不應堆放易燃物和種植高棵植物,草原和森林地區的儲存庫周圍宜修築防火溝渠。

10.2 儲存庫區可設高位水池,或設消防水池並配備消防水泵,水池儲水量不少於15m3。

10.3 儲存庫區內單個儲存庫應配備至少兩個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

11 電氣

11.1 儲存庫內的電氣照明應符合GB50089的規定;當採用移動式照明時,應使用防爆手電筒或手提式防爆燈,並隨身攜帶。

11.2 禁止電氣線路跨越儲存庫。

12 防雷

地面庫的防雷設施應符合GB50057的規定,並按其中第一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規定設防;洞庫、覆土庫按GB50154執行。

13 防靜電

進入雷管儲存庫操作的人員應穿符合GB21146、GB12014要求的防靜電鞋、防靜電服或純棉工作服;雷管儲存庫和發放間、黑火葯儲存庫的地面和檯面應鋪設導靜電橡膠板,且應接地;進入發放間的作業人員,應經泄放靜電後才能進行操作。

14 防射頻

存放電雷管的地面儲存庫防止射頻危害的距離執行GB50089的規定。

15 安防設施

儲存庫區和儲存庫的治安防範設施應符合GA 837 的要求。

16 儲存庫安全管理

16.1 儲存管理

16.1.1 儲存庫的最大儲存量不應超過一個月的使用量,且符合表1的規定。

16.1.2 民用爆炸物品宜單品種專庫存放;當條件受到限制時,不同品種的民用爆炸物品允許同庫存放,同庫存放應遵守以下原則:

a) 黑火葯應單獨存放;工業雷管除與未拆箱的塑料導爆管可以同庫存放外,不應與其他物品同庫存放;

b) 工業炸葯及製品、工業導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導爆管可以同庫存放,在庫容允許的條件下單個儲存庫的計算葯量不應超過5000kg。

16.1.3 儲存庫內應放置溫度和濕度計,並每天記錄。

16.2 存放管理

16.2.1 儲存庫內民用爆炸物品應堆放穩固整齊。

16.2.2 儲存庫內應有標記品種、規格和數量的標識牌。同庫儲存多品種民用爆炸物品時,應分別堆放,並有明顯標志。

16.2.3 堆垛之間應留有檢查、清點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寬度不應小於0.6m,堆垛邊緣與牆的距離不應小於0.2m,宜在地面畫定置線。

16.2.4 各種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業雷管、黑火葯不應超過1.6m,炸葯、索類不應超過1.8m,宜在牆面畫定高線。

16.2.5 儲存庫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潮、防小動物進入和防止陽光直射措施。

16.2.6 儲存庫內不應存放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16.3 發放管理

16.3.1 工業炸葯及製品、工業導爆索允許在儲存庫內以最小包裝單元分發;拆箱後的工業雷管應在專門的發放間發放;黑火葯應以原包裝發放。

16.3.2 發放間宜單獨設立,當與庫房聯建時,發放間應有密實牆與庫房隔開。

16.3.3 工業雷管的發放間內最多允許暫存1000發雷管,嚴禁將零散雷管放在地面上,宜掛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內;工業炸葯及製品、工業導爆索的發放間最多允許暫存計算葯量50kg的產品。暫存產品應標識清楚。

16.3.4 嚴禁在儲存庫、發放間對民用爆炸物品進行加工作業。

16.3.5 民用爆炸物品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後順序發放。

16.4 裝卸和出入庫管理

16.4.1 裝卸人員應嚴格按要求的品種、規格和數量搬運,作業前要檢查運輸工具是否完好,清除運輸工具和車輛內的一切雜物。

16.4.2 車輛應符合GB6722的要求。車輛應熄火、制動,不應在裝卸現場添加燃料和維修車輛。

16.4.3 輕拿輕放,嚴禁拖拉、撞擊、拋擲、腳踩、翻滾、側置危險品;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同庫存放規定,不應超高、超寬、超載。

16.4.4 來源不清和性質不明的民用爆炸物品不應入庫或裝車;如包裝損壞需更換時,應在指定的安全地點操作。

16.4.5 民用爆炸物品的裝卸作業宜在白天進行,押運員應在現場監裝,無關人員和車輛禁止靠近,運輸車輛離庫門不應小於2.5m。

16.4.6 遇雷雨、暴風等惡劣天氣,禁止進行裝卸作業;路面有冰雪時,應採取防滑措施。

16.4.7 裝卸作業結束後,作業場所應清理干凈,防止遺留民用爆炸物品,並與庫管員做好交接。

16.5 流向管理

應按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管理制度。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庫記錄要有台賬,流向信息記錄應完整,並按規定及時傳遞;儲存庫內賬物相符、日清月結。

16.6 治安防範

儲存庫區和儲存庫的治安防範執行GA 837 的要求。

16.7 應急救援

16.7.1 應在各儲存庫門口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附錄A要求的警示標志牌。

16.7.2 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國務院令第466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針對庫區的實際情況和儲存產品的危險特性,參照附錄B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內容應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16.7.3 應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檢查預案的正確性,並對預案進行完善。

③ 如何理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方針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版國務院令
第權466號

http://www.gov.cn/zwgk/2006-05/22/content_287368.htm

④ 民用爆炸物品單位內部管理制度

國家將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實行監控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國務院日前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實行監控制度。
《條例》從生產、銷售和購買、運輸以及爆破作業等環節,對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監控作了具體規定。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雷管編碼打號;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和進出口單位應當分別將買賣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以及購買、銷售單位的情況向有關部門備案;爆破作業單位要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發放的原始記錄留存2年備查。
此外,《條例》還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將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將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異地爆破應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根據國務院日前頒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條例》規定,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六個條件:爆破作業屬於合法的生產活動;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條例》還規定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並且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民用爆炸物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國務院日前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並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範設施。
《條例》對儲存民用爆炸物品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一是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二是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三是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四是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條例》還規定,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並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⑤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應遵守哪些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內預防爆炸事故容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的條例法規;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經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鏈接你看看:http://ke..com/link?url=-IjW4lVpL5NzZOLHiHdH-GU_JC6b2UIzMw45K

⑥ 民用爆炸物品追訴規定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防止反革命分
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進行破壞活動,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
產的安全,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軍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類炸葯、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
起爆葯和爆破劑;
(二)黑火葯、煙火劑、民用信號彈和煙花爆竹;
(三)公安部認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單,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布。
第三條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簡稱爆炸物品)是一種危險物品,對爆炸物品
的生產、儲存、銷售、購買、運輸、使用,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嚴格管理。
第四條 生產、儲存爆炸物品的工廠、倉庫,應當建在遠離城市的獨立地段,
禁止設立在城市市區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風景名勝區。廠、庫建築與周圍的
水利設施、交通要道、橋梁、隧道、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管道等重要
設施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在規定的安全距離內,不
准進行爆破作業,不準增建任何建築和其它設施。
現有生產、儲存爆炸物品的工廠、倉庫的設置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省、市、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研究,限期解決。
第五條 生產、保管、使用和押運爆炸物品的職工,必須政治可靠、責任心
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規程。新錄用的人員,必須事先進行必要的技術訓
練和安全教育。
第六條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炸物
品單位的主管領導人負責。
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
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安全崗位責任制,教育職工群眾嚴格遵守,並
根據需要設置安全管理部門或安全員。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管轄地區內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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