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北京市傢具製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本市傢具製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保護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准,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木質、金屬傢具製造企業(以下簡稱傢具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
第三條【方針原則】傢具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經費保障】傢具企業應保障必要的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投入,確保建設項目評價、職業危害治理、作業場所檢測、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健康體檢等各項費用落實到位,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五條【達標創優】傢具企業應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示範企業創建活動,對職業衛生工作持續改進,不斷改善作業場所勞動條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生產工藝】傢具企業應優先採用職業危害小的技術和工藝,積極使用無毒或低毒原(輔)料,以無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第七條【生產設備】傢具企業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設備,應優先採用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
第八條【生產布局】傢具企業應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第九條【作業環境】傢具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和職業危害特性,設置通風、排毒、除塵、屏蔽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達到GBZ2.1/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十條【建設項目「三同時」】傢具企業應加強職業危害源頭治理,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通風凈化】傢具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塵毒危害,採取局部排風、全面通風或混合通風等措施,降低作業場所塵毒濃度。
(一)木製傢具企業應在以下工序設置通風凈化裝置:
1、鋸、刨、銑、磨床、砂輪機等生產設備的產塵部位,應設局部排風除塵裝置;
2、干法打磨工作台(室)應設置下排風或側排風的吸塵裝置,打磨位置不固定時應採用移動式除塵裝置;
3、噴漆作業應在一個完全封閉或半封閉的、具有良好機械通風的專門區域內進行;
4、塗膠、擦色、調漆、手工塗漆、晾漆等作業場所應設置通風裝置,並劃定作業區域。
(二)金屬傢具企業應在以下工序設置通風凈化裝置:
1、焊接作業點應裝設固定式或移動式局部通風除塵裝置,並保證送入足量的新鮮空氣;
2、除銹或清除舊漆作業應設置局部的排風系統和除塵裝置;
3、粉末靜電噴塗作業應在一個封閉或半封閉的、不易積聚粉末的、具有良好機械通風的專門區域進行。
第十二條【現場操作】塗裝作業開始時應先開風機,後啟動塗裝設備。作業結束時,應先關閉塗裝設備,後關風機。
第十三條【個人防護用品】傢具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防護用品應符合GB1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T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的要求。特種防護用品應具有生產許可證標識「QS」和安全標志標識「LA」。傢具企業應隨時檢查防護用品是否損壞或失效,發現問題,及時更換。
(一)木質傢具企業
1、鋸、刨、銑、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2、乾式手工打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發帽;
3、擦色、調漆、噴漆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護發帽和防毒面具。
(二)金屬傢具企業
1、鋸、沖、扳金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2、焊接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焊接防護服,佩戴電焊手套、防煙塵口罩和焊接眼護具;
3、金屬打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和防沖擊眼護具。
4、清除舊漆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防毒面具和眼護具。
5、噴塗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護發帽和防塵防毒面具。
第十四條【危害源隔離】木質傢具企業的手工打磨、塗膠、擦色、調漆、噴漆工序應隔離設置。金屬傢具企業的噴塗工序應隔離設置,焊接作業應在單獨房間內進行,或以防護屏隔開。
第十五條【公告欄】傢具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十六條【警示標識】傢具企業應在可產生職業危害的工作場所和設備上,按GBZ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要求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
第十七條【作業衛生】傢具企業的作業場所不得住人。勞動者不得在塵毒作業區飲水、進食和休息。作業現場、生產設備、工件及勞動者身上的粉塵應使用吸塵設備清掃,嚴禁使用壓縮空氣吹掃。噴漆作業中所用溶劑或稀釋劑不得當作皮膚清潔劑使用。
第十八條【輔助設施】傢具企業的塗裝、打磨作業場所應設置更衣室,便服與防護服可以同室但須分櫃分別存放。塗裝作業場所還應設置淋浴室和盥洗室。
第十九條【物料存放】傢具企業作業場所盛放油漆、稀料的容器應密閉。在開啟使用後應加蓋密閉或存放在通風櫃中。
第二十條【應急設施】接觸酸鹼等腐蝕性液體的作業場所應設置事故應急噴淋、洗眼設備。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職業衛生責任制】傢具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責任制,明確各個部門和崗位的職業衛生職責,對本企業產生的職業危害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職業衛生管理】傢具企業應當採取下列職業衛生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二)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設項目評價制度、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健康體檢制度、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毒物作業防護管理制度和雜訊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等。
(四)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預案應列明可實施急救的醫療單位,應定期演練並不斷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條【危害因素檢測】傢具企業應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評價。當檢測評價結果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時,傢具企業應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標准要求後方可作業。檢測應委託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四條【危害告知】傢具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第二十五條【危害申報】傢具企業應將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按照《北京市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職業危害申報和變更申報,並對申報內容負責。
第二十六條【防護設施維護】傢具企業應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培訓】傢具企業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並建立檔案備查。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的危害;
(二)各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
(三)各項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使用及維護保養;
(四)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選擇、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五)緊急情況下的急救常識等。
第二十八條【健康監護】傢具企業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從事相關作業。
第二十九條【化學品安全技術中文說明書】傢具企業應備有本單位使用的各種油漆、稀料、膠粘劑的產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其內容包括:商品名稱、化學品成分、理化特性、對人體危害及其他危險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項、應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標識、生產廠家名稱、地址、電話。該說明書應建檔保存。
第三十條【檔案管理】傢具企業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主要包括:
(一)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
(二)建設項目預評價、竣工驗收評價及政府部門審查、驗收批復文件等資料;
(三)政府執法部門執法檢查時下達的監督意見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件資料;
(四)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五)職業危害因素申報資料;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與評價資料;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修保養檔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維護檔案;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職業衛生培訓教育資料,包括培訓計劃、培訓時間和內容、培訓人員名單、考核成績等;
(十一)職業病病人檔案;
(十二)各種設備、化學品中文說明書;
(十三)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附則】本規范自2009年7月1日起試行。
附表:木質傢具製造企業作業場所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列舉.doc
『貳』 安全評價和職業病危害評價
一、職業病危害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02.04.10):
第三條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程度,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一般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和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
(一)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
(二)可能產生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85)中危害程度為「高度和極度危害」的化學物質的;
(三)可能產生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的;
(四)可能產生石棉纖維的;
(五)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危害范圍的。
第四條 國家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
(一)可能產生一般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階段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衛生審核、竣工驗收時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衛生驗收;
(二)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除應當進行前項規定的衛生審核和衛生驗收外,還應當進行設計階段的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
二、設立安全評價: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11月3日):
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
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三、根據中央編辦,目前職業危害評價已移交給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門負責社會流行病。《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文件將會有修訂。
『叄』 職業危害因素有哪些
(1)化學性因素。
生產性粉塵,如矽塵、煤塵、有機粉塵等。作業人員長期在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條件下作業,加上其他因素的影響,就有可能發生塵肺病。粉塵中的主要危害化學因素為游離二氧化硅、硅酸鹽等。
生產性毒物,如生產性化學毒物可引起急、慢性職業中毒。作業人員可能接觸到的生產性毒物類型很多,取決於實際生產條件。
(2)物理性因素。
不良的氣象條件:生產場所的氣溫、氣濕、氣流及熱輻射構成了生產環境的氣象條件。在強烈熱輻射、高氣溫、氣濕等不良氣象條件下作業,可能引起中暑。在寒冷氣候條件下工作,不僅會引起凍傷,還會增加感冒等的發病率。
電離輻射與非電離輻射:電磁輻射按其生物學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電離輻射與非電離輻射。電離輻射是指引起物質原子電離的射線或微粒子,如α、β、γ射線和中子等,可引起生物分子結構的破壞。而非電離輻射引起的傷害是灼效應,如紫外線、紅外線、高頻電磁場、無線電波電磁場等。
(3)生物性因素。
主要是指在工作環境中接觸到的一些生物或微生物。
防治職業病,就要改善作業環境中這些化學、物理和生物的有害因素,盡最大可能減少這些因素對健康和安全的傷害,降低職業危害,防範職業病,保證健康和安全。
(4)社會經濟因素。
經濟全球化、國民生產總值(GNP)、財富分配、文化教育水平、生態環境、勞動立法、醫療衛生制度,都可影響職業人群的健康。如生產管理水平低、廠房建築或設備簡陋、過重體力負荷、生產布局不合理等。
(3)職業危害安全健康培訓證有效期擴展閱讀
不論是室內作業還是室外作業,地面作業還是井下作業,勞動者都面臨不同的環境條件,如冶煉作業的高溫,井下作業的高濕,露天作業的嚴寒,鉚接作業和鑿岩作業的雜訊和振動,破碎作業的粉塵,化學作業的有毒有害氣體,某些作業的電磁輻射以及作業空間的照明、色彩等。
這些環境條件直接或間接對勞動者作業產生不同程度影響,輕則降低工作效率,重則影響整個系統的運行和危害人體安全和健康。
作業環境的主要影響因素有:照明、色彩、雜訊、振動、溫度、濕度、空氣成分、電磁輻射等。只有改善這些環境因素才能保證人的安全與健康,保證系統的正常、高效運行。
作業環境管理最基本的任務是使作業環境保持整潔有序,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職業病發生,因此,其管理的核心內容是如何改善作業環境條件,如何預防職業病。
『肆』 職業病危害告知卡的標准尺寸是多少
沒有硬性規定標准尺寸,很多廠家製作的都是80cm×100cm的尺寸,職業病危害告知卡的詳細回標准你答可以參考《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標識(GBZ15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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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職業健康安全培訓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主要培訓內容
一、全體人員職業健康基本知識培訓的主要內容
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准;
2.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
4.本公司和本車間(裝置)生產特點、無聊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
6.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衛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二、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內容
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准;
2.本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專業技術知識及本車間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
5.本車間生產概況,本崗位(裝置)生產流程及職業健康注意事項,本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6.職業健康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衛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新入廠員工必須經過三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培訓並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考核。
三、各級管理負責人和職業健康專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內容
企業管理負責人應該統一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管理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相應的資質。
各級管理人員培訓的內容包括:
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知識;
2.職業衛生管理知識;
3.職業危害防護基本知識;
4.職業危害事故等。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培訓內容
按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五、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國家和地方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本公司有關職業健康制度、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
2.本公司和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單位(裝置、部位)的生產特徵、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易發生泄漏、跑冒、著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範措施;生產裝置消防報警設施和防護、救護設施的擺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針對施工區域特性和施工特點提出的施工安全衛生要求;
4.施工中必須遵守的職業健康規定;
5.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六、違章違紀人員、嚴重違章人員
應培訓的內容應重新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教育,並加強職業危害事故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重新取得上崗資質。
拓展資料: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於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參考鏈接: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陸』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哪些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 管理職責:
1、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2、為保證各參建職工的安全,項目分部統一購置職業防護用品,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採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3、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對參建人員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5、施工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並在職業健康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6、對施工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准和衛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二、防護用品使用:
1、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保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2、各分部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2)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3)當與勞動者簽訂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三、職業健康事故:
1、事故報告:
(1) 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時,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 職業健康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3) 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2、職業健康事故處理: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時,各分部應當根據情況立即採取以下緊急措施:
(1) 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3) 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5)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6)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7) 落實衛生等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
3、事故的應急救援保障:對可能發生有損職業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各分部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四、可能發生的職業病預防措施
(一)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的存放處、使用處的揚塵防護,任何人不得隨意拆除,在易揚塵部位設置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落實相關崗位的持證上崗,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揚塵防護口罩,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工人作業場所的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個人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每月不少於一次,並指導施工作業人員減少揚塵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電焊工塵肺、眼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為電焊工提供通風良好的操作空間。
2、個人防護措施: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佩戴有害氣體防護口罩、眼睛防護罩,杜絕違章作業,採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工人作業場所的通風情況,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8小時工作制,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三)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傷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機械操作工要持證上崗,提供振動機械防護手套,採取延長換班休息時間,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警示標志的懸掛,工人持證上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時間不超時等情況。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散發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作業區的通風排氣措施。
2、個人防護措施:相關工種持證上崗,給作業人員提供防護口罩,採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良好通風,工人持證上崗,佩戴口罩,工作時間不超時,並指導提高中毒事故中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五)接觸雜訊引起的職業性耳聾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對噪音大的機械加強日常保養和維護,減少噪音污染。
2、個人防護措施:為施工操作人員提供勞動防護耳塞,採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護耳塞,工作時間不超時。
(六)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提高機械化施工程度,減小工人勞動強度,為職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娛樂場所,加強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
2、個人防護措施:不盲目搶工期,即使搶工期也必須安排充足的人員能夠按時換班作業採取8小時作業換班制度,及時發放工人工資,穩定工人情緒。
3、檢查措施:工人勞動強度適宜,文明施工,工作時間不超時,工人工資發放情況。 (七)高溫中暑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高溫期間,為職工備足飲用水或綠豆水、防中暑葯品、器材。
2、個人防護措施:減少工人工作時間,尤其是延長中午休息時間。
3、檢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飲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備,工人勞逸適宜,並指導提高中暑情況發生時,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五、職業健康保障措施:
1、操作人員培訓合格後上崗,組織定期訓練。
2、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按時、按點進行檢查。
3、化學品工段禁止煙火,並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定期進行安全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做好檢查記錄。
『柒』 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費用的使用計劃。。。誰有啊
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
第三章 安全費用的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 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關於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費用的使用計劃:
你可以制定年度計劃;列支各項項目需要的經費:
比如:危害因素檢測費用——5萬元(根據檢測部門提供);
職業危害效果評價報告——5萬元(根據評價部門提供);
體檢費用——根據需要體檢人數(每人500元,職業病人員體檢每人1000元)考慮;
職業危害不符合項目整改費用,可以根據預算(估算);
其他費用——根據上述規定可以列支的項目費用,比如:職業病宣傳\教育\培訓等,獎勵、活動經費等。
另外根據: 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1.12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索檢測及評價制度。檢測及評價制度應包
括應檢測的車間(分廠)、崗位、職業性有害因素、經職業衛生現場調查確定的檢測崗位點
分布圖及應測點應測樣品數、檢測周期、委託的檢測機構(有相應資質)和經費保障等內容。
4.1.13 確保職業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經費投入
職業病防治、管理經費包括人員配備、機構設置、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治理、建設項目職
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配置與維護、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配置與
維護、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培訓、職業病病人診斷、治療、
賠償與康復,工傷保險等方面。
職業病防治經費在生產成本中列支。
用人單位應定期評估職業病防治、管理經費投入是否與生產經營規模、職業危害的控制
需求相適應。
4.1.14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4.2 前期預防
4.2.1 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進行申報。
4.2.2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均應
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並作為下階段工程設計編制職業衛生專
篇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依據。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內容和要求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及
有關要求執行。
4.2.3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衛生審查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
段,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還應經對本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
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衛生驗收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在試運行 12 個月內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向對本項目有管轄權的
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衛生驗收。建設項目未經衛生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
投入生產或使用。
4.7.4 制定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計劃並組織實施
用人單位應建立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並制定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計劃明
確經費來源、防護用品的技術指標、更換周期等;根據工種台賬、按工種存在的職業病危害
因素及水平配各相應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應保證安全有效符合職業
病危害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標准,並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定期檢查、
維修及時更換超過有效期的用品,確保勞動者持有並會使用及維護。
4.7.5 按標准配備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
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個人隨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如果職
業病危害隱患沒有消除,職業病防護設施達不到防護效果。作為最後一道防線,就應佩戴個
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以消除或減輕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如防護帽、防護服、
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護口(面)罩、防護耳罩(塞)、呼吸防護器和皮膚防護用品等。
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 對人體的影響途徑以及現場生產條
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水平以及個人的生理和健康狀況等特點,為勞動者配備適宜的個人職
業病防護用品。
所使用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應是由有生產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資質的廠家生產的符
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有關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配備、選用標准參見有關國家標准,
技術參數和防護效率應達到要求。
『捌』 職業危害因素有哪些
1、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
化學因素
有毒物質,如鉛、汞,乙烯生產過程中,有苯、甲苯、乙基苯、苯乙烯等毒物;生產丁苯橡膠過程中有丁二烯、苯乙烯、高芳烴油、亞硝酸鈉、過氧化二異丙苯等幾十種。
物理因素
異常氣象條件,如高溫、高濕、低溫等。
異常氣壓,如高氣壓、低氣壓。
雜訊、振動。
2、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勞動過程是指生產過程的勞動組織、操作體位和方式以及體力和腦力勞動的比例等。在此過程中產生的有害因素有:
①大檢修或搶修期間,易發生勞動組織和制度不合理,勞動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②精神緊張;自動化程度高,儀表代替了笨重的體力勞動和手工操作,也帶來了精神緊張問題。
③勞動強度過大或生產定額不當,如安排的作業與職工生理狀況不相適應等;
3、生產環境中的有害因素
生產環境可以是大自然的環境,也可以是按生產過程的需要而建立起來的人工環境,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包括:
①自然環境中的因素,如炎熱季節的太陽輻射;
②房屋建築或布置不合理,如有毒工段與無毒工段安排在一個車間;
(8)職業危害安全健康培訓證有效期擴展閱讀:
為讓企業員工充分了解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倒逼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近日發布了《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六條規定》。
其中要求,企業必須在醒目位置、存在安全生產風險的崗位、重大危險源和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場所、有重大事故隱患和較大危險的場所和設施設備上,通過有效途徑向員工公告相關危險危害因素及應對措施。
『玖』 職業性安全健康監護體檢,一線工人周期為幾年一次
4.8職業健康監護的種類和周期
職業健康監護分為上崗前檢查、在崗期間定期檢查、離崗時檢查、離崗後醫學隨訪和應急健康
檢查五類。
4.8.1上崗前檢查 上崗前健康檢查的主要目的是發現有無職業禁忌證,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
素人員的基礎健康檔案。上崗前健康檢查均為強制性職業健康檢查,應在開始從事有害作業前
完成。下列人員應進行上崗前健康檢查:
(1)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種作業崗位的人員;
(2)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人員,如高處作業、電工作業、職業機動車駕駛作業等。
4.8.2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 長期從事規定的需要開展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
者,應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的目的主要是早期發現職業病患者或疑似
職業病患者或勞動者的其他健康異常改變; 及時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 通過動態觀察勞動
者群體健康變化,評價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定期健康檢查的周期根據不同職
業病危害因素的性質、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目標疾病的潛伏期和防護措施等因素
決定。
4.8.3離崗時健康檢查
(1)勞動者在准備調離或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前, 應進行離崗時健康檢查;主要
目的是確定其在停止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時的健康狀況。
(2)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4.8.4離崗後醫學隨訪檢查
(1)如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響,或發病有較長的潛伏期,在脫離接觸後仍有可
能發生職業病,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2)塵肺病患者在離崗後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3)隨訪時間的長短應根據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學及臨床特點、勞動者從事該作業的時間長
短、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4.8.5應急檢查
(1)當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及時
組織健康檢查。依據檢查結果和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確定危害因素,為急救和治療提供依
據,控制職業病危害的繼續蔓延和發展。應急健康檢查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開始。
(2)從事可能產生職業性傳染病作業的勞動者,在疫情流行期或近期密切接觸傳染源者,應及時開
展應急健康檢查,隨時監測疫情動態。
5.3.2.3健康檢查周期
(1)勞動者接觸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准:1年1次
(2)勞動者接觸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准:2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