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汽車客運的安全工作
以下內容請參考。
一、提高思想認識,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汽車客運站是道路客運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做好汽車客運站安全管理工作,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對維護廣大旅客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客運經營者合法權益,防止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各級道路運管機構和道路客運經營者要充分認識汽車客運站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堅持以人為本,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規定,採取有力措施,扎扎實實抓好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工作。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要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汽車客運站從業人員實行全面的「一崗雙責」制,既對本崗位的業務工作負責,又對本崗位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要按照《規范》要求,強化汽車客運站安全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生產機構、人員、經費、設施設備和崗位責任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安全教育,切實做到「三不進站,五不出站」,即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無關車輛不進站,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例檢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員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照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簽字審核不出站的工作要求。
二、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強化安全管理措施
(一)「三品」檢查
1、「三品」檢查員工作程序:
(1)著裝整潔,佩帶證章;
(2)打開「三品」檢查儀,檢查「三品」檢查儀運轉是否正常,並做好其它各項服務准備工作;
(3)指揮旅客攜帶及托運行包放入「三品」檢查儀檢查或進行開包檢查;
(4)密切注視「三品」檢查儀中圖象,仔細查看行包中是否攜帶「三品」;
(5)對查獲的「三品」進行登記,並按規定處理;
(6)對符合規定的行包加貼「三品已檢」標簽,准許其進站候車或辦理托運手續。
2、「三品」檢查工作要求:
(1)汽車客運站應在候車室入口處等關鍵部位設置「三品」檢查崗,查堵「三品」。二級以上汽車客運站應配備「三品」檢查儀,並配備不少於3名當班專職安檢員負責「三品」檢查和引導旅客受檢;三級以下客運站應根據需要配備不少於2名當班專職或兼職的安檢員;所有未配備「三品」檢查儀的客運站,均應當對旅客行包實行人工開包檢查,嚴格查堵「三品」,嚴禁「三品」進站上車。
(2)「三品」檢查員對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包裹及托運的行包都必須進行安全檢查。對經安檢設備檢測發現有可疑物品的箱(包),應當進行開箱(包)檢查。開箱(包)檢查時,可疑物品的托運人或者攜帶者應當在場。對旅客申明所攜物品不宜接受公開檢查的,可根據情況在適當場所進行檢查。對不接受「三品」安全檢查的旅客,檢查員應禁止其進入客運站。
(3)「三品」檢查員對旅客隨身攜帶的行包和托運的行包,經安全檢查符合規定後,應在其行包上加貼「三品已檢」標簽,准許其進站候車和及時辦理托運手續。對查獲的「三品」要填寫《湖南省汽車客運站「三品」安全檢查登記表》(見附件一)並對「三品」進行妥善保管或者按規定處理。
(4)「三品」檢查員應認真遵守崗位責任制度,熟悉和了解常見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的特性,掌握應急處理辦法。一、二級汽車客運站檢查員應熟悉「三品」檢查儀工作原理和使用性能,並能夠按照設備操作規程熟練使用檢查儀進行「三品」檢查,對已檢行包圖象應當儲存備查。汽車客運站必須落實專人定期檢查維護「三品」 檢查儀器設備,保證設備的正常使用。
(5)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A、逃避安全檢查,妨礙檢查人員執行公務的;
B、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等危險品、違禁品又無任何證明的;
C、擾亂「三品」檢查現場工作秩序的。
(6)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加強對旅客及乘車安全的宣傳教育,以廣播、標語、宣傳牌、宣傳光碟等各種方式,向旅客宣傳法律、法規中有關「三品」管理及處罰規定,切實做好「三品」檢查工作。
(二)車輛、人員進站檢查
1、進站管理員工作程序:
(1)著裝整潔,佩帶證章;
(2)對進站車輛和人員進行檢查,確認是進站營運車輛後准予進入,做好登記;
(3)指揮進站營運車輛進入候班區擺放;
(4)對非參運車輛必須憑准入證方可進站,並指揮停放在規定停車區。
2、車輛、人員進站檢查工作要求:
(1)汽車客運站應對車輛進站口實行封閉管理,設置車輛進站檢查崗,並配備不少於2名當班專職進站管理員,負責車輛和人員進站的檢查和指揮進站車輛的停放。
(2)應嚴格執行「三不進站」的管理規定,嚴禁無准入證的非參營車輛、計程車、摩托車、閑雜人員及危險品進入站內,確保車站安全和正常的站場秩序。
(3)進站管理員應指揮進站車輛按規定擺放,阻止進站車輛在站場內亂行、亂停,維護站場通道及確保進站口的暢通。
(4)進站管理員應做好每日進站車輛的登記記錄和統計匯總工作,整理保管好有關資料備查。
(三)車輛日常安全例檢
1、車輛安檢員工作程序:
(1)著裝整潔,佩帶證章,帶好安全帽;
(2)准備好檢測工具和檢查登記表;
(3)指揮車輛進入安檢台指定位置,待車輛熄火後,塞好三角木,確認安全後進入地溝;
(4)對照車輛安檢項目逐項進行檢查;
(5)按規定填寫檢查記錄,對安檢合格的車輛開具安檢合格單,對安檢不合格的車輛開具維修復檢單;
(6)抽取三角木,指揮車輛駛出安檢台。
2、車輛安檢工作要求:
(1)汽車客運站應設置專門的檢查場地,有與承檢車輛相適應的安全檢查地溝和其它設施,以及必要的安全檢查榔頭、扳手、防爆手電筒、油標卡尺和輪胎氣壓表等儀器、設備。
(2)二級以上汽車客運站應當根據客運車輛安全例檢工作實際需要配備不少於2名當班專職安檢員,三級以下(含三級)客運站應配備專職安檢員,從事進站客運車輛安全例檢工作。安檢員應當熟悉客車結構、檢驗方法和相關技術標准,並經企業機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發放安檢員證,持證上崗。
(3)安檢員應根據《湖南省客運車輛安全例檢項目及技術要求》(見附件二),對客運車輛進行檢查,做出明確判斷,如實填寫《湖南省道路客運車輛安全例檢記錄表》(見附件三),對符合要求的客車,出具由安檢員簽字並加蓋安全例檢合格印章的《湖南省道路客運車輛安檢合格通知單》(見附件四,以下簡稱「安檢合格通知單」)。
(4)「安檢合格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出具「安檢合格通知單」的安全例檢機構留存。第二聯交始發地汽車客運站調度留存,第三聯交終點地汽車客運站調度留存。
(5)對安全例檢不合格的客運車輛,由車輛安檢員出具《湖南省道路客運車輛維修復檢單》(見附件五,以下簡稱「維修單」),由運輸經營者將客運車輛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維修企業應根據「維修單」內容按相關標准對客運車輛進行維修,合格後在「維修單」填寫「返修證明」。運輸經營者憑「維修單」到安全例檢機構復檢並取得客運車輛「安檢合格通知單」後,汽車客運站調度方可為其辦理行車報班手續。
(6)「維修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安全例檢機構留存,第二聯車輛維修後由運輸經營者憑此聯復檢並換取「安檢合格通知單」,第三聯由維修企業留存。
(7)「安檢合格通知單」24小時有效,進站營運客車應當在當日回場至翌日第一個班次發車前1小時進行安全例檢。日發班次在1個及以上的,憑當日「安檢合格通知單」辦理下一班次的報班手續。
(四)車輛報班與調度
1、所有進站客運車輛,必須憑當日「安檢合格通知單」報班。
2、客運調度員要嚴格查驗「安檢合格通知單」,並對道路運輸證(含二級維護卡)、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承運人責任險、客運標志牌(含附卡)等相關證件進行核實,按規定項目認真填寫《湖南省道路客運車輛進站報班營運單證查驗登記表》(附件六),同時保存《安檢合格通知單》和《湖南省道路客運車輛進站報班營運單證查驗登記表》備查。
3、對進站加班、包車的客運車輛,客運調度員還審驗以下內容:
(1)汽車客運站、車籍所在企業負責人簽發的加班、包車調度指令;
(2)車籍所在企業安全、機務管理部門對車輛技術狀況和駕駛員資質的審驗證明;
(3)有效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協議;
(4)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臨時加班客運標志牌或包車客運標志牌。
4、營運單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車,必須審核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客車駕駛員24小時內實際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並如實填寫2名以上駕駛員姓名;
5、客運調度員對營運手續齊全有效的客運車輛,簽發路單,安排發車,並出具「客車報班單證查驗合格單」(以下簡稱「單證合格單」),供車輛出站時檢查復核;對營運手續不齊全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客運車輛一律不予報班發車。
6、汽車客運站應當與所有進站客運車輛的車籍所在企業建立「客車營運調度情況信息」溝通反饋制度,對非正常應班、脫班、停班的客車,必須共同查明原因及去向,並及時報告,從源頭上杜絕客車違法營運的行為。
(五)售票與檢票上車
1、汽車客運站要按照車輛道路運輸證核定座位數減去駕駛員、乘務員座位數後的實際售票數量進行售票,不得超員售票。
2、檢票員在檢票時,要認真查驗旅客攜帶的物品是否粘貼「三品已檢」 標簽,維護好旅客檢票上車秩序,照顧好老、弱、病、殘、孕、幼等重點旅客。
3、車站服務員要認真清點車內實乘人數與售票記錄和驗收的車票副卷是否一致,查驗免票兒童數量,禁止客車超載。對旅客攜帶行包和拖運行包是否粘貼「三品已檢」標簽進行查驗,然後開具「三品已檢合格單」(供車輛出站時檢查復核)。與司乘人員辦好交接手續,並向旅客宣講乘車安全知識,繞車一周,觀察是否符合安全發車要求。檢查合格後持發車旗按規定的程序指揮發車。
(六)車輛出站檢查
1、車輛出站檢查員工作程序:
(1)著裝整潔,佩帶證章;
(2)對出站車輛檢查是否符合「五不出站」規定;
(3)填寫檢查記錄,對檢查合格的車輛,經駕駛員在出站登記簿上簽字後予以放行,對檢查不合格的車輛不得放行。
2、車輛出站檢查工作要求:
(1)汽車客運站應對車輛出站口實行封閉管理,設置車輛出站檢查崗,並配備不少於2名當班專職檢查員,負責車輛出站的檢查;
(2)應嚴格執行「五不出站」的管理規定,嚴禁不符合要求的參營車輛出站;
(3)出站檢查員必須認真核對出站客車實載旅客人數、「單證合格單」和「三品已檢合格單」等情況,並填寫《湖南省汽車客運站客運車輛出站安全檢查登記表》(附件七)。經駕駛員、出站檢查員在出站安全檢查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後,方可放行。嚴禁未經出站安全檢查合格的客運車輛出站營運;
(4)對單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必須按規定配備駕駛員的數量簽名;短途多趟次車必須實行每趟次登記檢查;
(5)嚴禁無關車輛、旅客和閑雜人員及托運行李從出站口進站,維護好出站通道秩序,確保出站口的暢通;
(6)出站檢查員應做好每日出站車輛的登記記錄和統計匯總工作,整理保管好有關資料備查。
三、其他工作要求
1、汽車客運站應合理制定站場消防、安保工作制度。售票區、候車區、停車場、發車位區域設置要合理,並安排專人現場調度指揮,疏導營運客車進出站場停車、發車,保障旅客上下車通道安全暢通。
2、汽車客運站應有防火、防盜、防爆措施,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消防應急預案,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定期檢查,確保有效。
3、所有附表均由各客運站按統一式樣自行印製。各汽車客運站現用的舊版「安檢合格通知單」等單證表格延期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新版、舊版單證表格可同時使用。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各汽車客運站全部使用新版單證表格。
4、各汽車客運站應建立日常安全檢查制度,由值班站長帶隊每天對各崗位進行巡查,檢查各崗位職責的落實情況,並與崗位從業人員的工效掛鉤,獎優罰劣,對工作不落實的,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相關人員。
5、各級道路運管機構應加強對汽車客運站執行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進行整改,並依法進行處罰。
『貳』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目標考評、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交通系統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審批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人員到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 各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和支持各單位進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 對發生重特大生產事故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形勢,防範各類事故發生,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
(四)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六)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各項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查處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組織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做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的各項工作。
(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關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及時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及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事故,同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制度和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監督檢查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
3、負責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監管管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的安全監管工作和船舶的進出港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工作,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遊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加強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組織開展水上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維護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9、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10、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1、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2、負責助航標志的監督管理。
(二)航運管理機構
1、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2、負責水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監督工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
3、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監督檢查。
(三)運政管理機構
1、負責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建立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3、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准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做好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資質審核、運輸車輛安全資質審查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的源頭管理工作。
4、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並提出相應措施。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7、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保障運輸安全。
8、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9、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對車輛的靜態管理和動態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
10、維護汽車站秩序,監督汽車站做好「三品」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報表。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管理機構
1、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2、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
3、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三項人員考核(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查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受理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1、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2、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公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標志、警示標志、繞行標志或修建臨時便道,以保證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4、公路養護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證公路、公路橋涵及各類公路附屬設施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5、定期對養護的公路橋梁進行檢查。公路橋梁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載標志,並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梁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志,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
6、公路標志、標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對損壞的公路標志,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按時修復、更換的,應當設置臨時公路標志。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門應與所屬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並加強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基層單位、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工作人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安排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宣傳、安全培訓、安全獎勵等方面的經費,並納入年度單位財務預算。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部門應配備專用電話、傳真機、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交通工具等必要的辦公設備。
第十五條 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實行安全例會制度。
各單位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對客運駕駛員每周一次例會、貨運駕駛員每月一次例會。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議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主持人、會議議題、議定事項和到會情況等。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應對轄區內交通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和專項檢查兩類,檢查方式為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行政領導檢查與專家檢查相結合以專家檢查和評價為主,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每半年應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重大活動、重要時段、根據上級要求或視情節進行專項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重點部門每天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實行登記制度,其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項目、檢查部位、隱患情況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當時不能整改的,要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要下達《停業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並由安全檢查負責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檢查人員應通知行政審批部門撤銷其原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安全檢查所發現的隱患,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被檢查單位應向檢查單位寫出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向檢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按重新規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檢查單位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後,檢查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復查後仍有安全隱患的,給予停業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其內容包括:上級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復印件、安全隱患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資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體監控(管理)負責人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要依法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清正廉潔,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五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核准、許可、認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
第二十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
對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合格的單位要給予獎勵。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安全生產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標准》執行。考核實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為優秀,900分至800分為合格,80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參加「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做到組織領導落實、活動方案具體、保障措施得力,活動效果明顯。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重視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及時、准確、全面地報送各種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總結(春運、黃金周、重大活動、安全生產月、專項治理等)、事故報表、安全教育培訓、典型材料、簡報等。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檔案,並實行專人管理。
安全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組織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情況、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情況、安全會議情況、安全活動情況、安全獎懲情況、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等資料。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掌握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技術特性。
第三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堅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結合、專項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相結合。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不得低於95%,確保培訓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知識。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舉辦單位、學習內容、人員簽到冊、考試試卷及考核成績等。
第五章 舉報與獎勵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人的舉報。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受理舉報時應將舉報事項、時間、地點、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清楚。
第三十七條 群眾舉報的事項,要及時核實和處理,核實和處理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被舉報單位要認真整改舉報事項,並將整改情況上報查處部門。
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在受理舉報後10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八條 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要嚴格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和社會泄露舉報人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單位或人員,由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舉報范圍包括: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資格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排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
(五)發生重、特大事故後,事故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六)其他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對舉報的事項經調查屬實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獎勵。
第四十一條 舉報事項調查屬實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
舉報者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部門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獎金,代領人應出示本人和舉報者的有效證件。領取獎金的期限為一個月,逾期不領的,按無人領取處理;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領取的,須出具相關證明。
對同一事項的舉報只獎勵一次,獎勵對象為首先舉報者。
第六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當立即請求就近的救護、醫療單位及有關部門救援。
嚴禁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上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應在2小時內上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4小時內上報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6小時內上報省交通廳。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
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事故原因、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等情況。
事故具體情況調查清楚後,書面補報事故的詳細情況。
第四十四條 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趕赴現場,調查事情情況,汲取事故教訓,制定預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汲取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原因,查處事故責任人,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整改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重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21.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對車輛、船舶的具體要求。
本規定適用全區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本規定引用的法律標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以保證道路交通安全。
2)嚴禁超速行駛、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違章超車、違章停車、夜間違章使用燈光、違章超載、酒後駕駛、逆向行駛及駕乘兩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違章行為。
3)嚴禁無《道路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貨運、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駕駛員培訓。嚴禁無《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嚴禁貨運農用車、農用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非客動車輛營運載客。
4)農機部門要加強對拖拉機(變型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對事故多發地段,公路管理部門要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標線,健全公路路口信號燈或讓行標志。
6)交通運輸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嚴禁疲勞駕駛,嚴禁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營運車輛參加營運,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輸。
7)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交通運輸企業的的監管,對嚴重違反交通法的司機和車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駕駛資格,並通知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停止或取消其營運從業資格。
8)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要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嚴格遵守。開展交通安全「四進」活動,即:交通安全進村、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加強和提高車主、業主.、駕駛員和群眾的遵紀守法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確保水上交通安全。
2)嚴禁船舶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嚴禁短途無證客船運輸、非客船載客運輸。嚴禁船舶帶病運行。嚴禁船舶惡劣天氣營運和冒險航行。
3)取締無船舶證書、無船名、無港藉標識的船舶。打擊「三無」船舶非法運輸。
4)渡口設置單位必須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按規定辦理《渡口設置許可證》、《渡口登記證書》、《渡口檢驗證書》和《渡工(船員)證書》方可從事渡運。嚴禁無證渡運。
鄉鎮船舶必須遵守《江西省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細則》,同時鄉、鎮政府必須建立、健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管,整治水域通航環境,嚴禁佔用航道捕撈、養殖、采砂、淘金等行為。
6)取締非法灘塗造船,及時打擊新出現的非法灘塗造船場點。
7)水上交通安全執法檢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遊船。危險品運輸船。
檢查內容:
(1)有關船舶證書是否齊全、合格有效、船證相符。
(2)船舶是否超載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線上渡運。
(4)船員證書是否合格有效、人證相符,船舶配員是否符合規定。
(5)船舶經營資質,是否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
(6)是否超載運輸。
(7)加強對水上運輸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以強化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技能。散裝液貨船人員應通過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訓,持有《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方准上崗作用。
3.22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3.22.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具體內容。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旅遊景區。
3.22.2 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應制定景區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部門、員工各自的崗位安全職責。
3.22.3 建立景區安全檢查制度;進行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規政策的情況、景區安全管理、安全條件、存在的隱患等方面的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對各級領導、部門、員工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培訓、崗位安全技能方面進行檢查;
2)對景區的環境、標志、安全設施方面進行檢查;
3)由企業領導組織採用座談分析、項目對照的方式對企業的安全機構、人員、職能、制度、經費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進行全面系統檢查,促使企業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外,每年應定期進行2—4次群眾性大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5)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檢查要有台帳記錄。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企業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後方能上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訓教育規定》的要求進行。特殊工種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考試合格後執證上崗。
3.22.5 景區內有潛在危及遊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遊客注意安全。在危險地段要安置防護設施以保證遊客的安全。
3.22.6 景區內的纜車、高架索道等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標准,並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安全運轉。
3.22.7 要制訂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可能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制訂相對應的援救措施。景區內應備有常用應急葯品,以便能及時為遊客提供幫助。
3.22.8 景區必須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對景區進行經常性的巡查,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管理部門。並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除隱患,確保景區安全。
景區環境必須清潔、干凈,及時清除旅遊垃圾,保護景區不被人為污染
『叄』 客運汽車各崗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
2008-3-10 11:29:26 | 來 源:中國交通部 | 作 者:中國交通部 | 點 擊:11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強化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於所有等級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按照本規范,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和監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彈對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督促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履行好安全生產源頭管理職責。
第二章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條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把住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源頭關,有效預防和減少因汽車客運站源頭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七條汽車客運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安全生產負直接的領導責任,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汽車客運站領導和工作人員應當實行「一崗雙責」制,既對分管的業務工作負責,又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八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落實吝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規范各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出汽車客運站的人員、車輛進行嚴格檢查,確保「三不進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進站」是指: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例檢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簽字不出站。
第十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簽訂安全責任協議,依法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發生安全事故和險情時,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安全宣傳、安全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有關部門提出的防範和整改措施,應當嚴格落實。
第三章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第十三條汽車客運站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組織落實汽車客運站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相關人員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三級以上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級以下汽車客運站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和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應當適應工作需要。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熟悉各崗位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對各崗位工作人員有關安全生產的活動予以規范。
第十六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對所屬工作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及長期的繼續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和年度培訓時間,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人每年應當接受20 小時以上培訓。
第十七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發生重、特大事故後,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分析通報會,對事故當事人的聘用、培訓、考核、上崗以及汽車客運站運營管理等情況進行倒查,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指標進行細化和分解,制定階段性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根據安全生產責任進行考核和獎懲,定期公告考核和獎懲情況。
第十九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登記台賬和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安全生產經費投入應當不低於上年度汽車客運站客運代理費總額的0.5 % ,專項用於安全生產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安全生產檢查和評價、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救援演練、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工作等。
安全生產經費年度結余可以轉入下年度使用,當年安全生產經費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推行現代化科學管理方法,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二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為客運駕駛員和乘務員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和臨時休息場所。
第二十三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並確保齊全有效。
第二十四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自然災害、客運量突增、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危險品查堵制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蝕等危險品進站上車:
(一)制定危險品檢查工作程序,規范危險品查堵工作;
(二)設立專門的危險品查堵崗位。在進站口等關鍵環節對進站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和托運行包進行安全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或者按規定處理;
(三)配備必要的檢查設備。一級汽車客運站應當配置行包安全檢查設備;二級以下汽車客運站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安裝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提高危險品查堵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安全例行檢查制度,按照《 汽車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項目及要求}} (見附件)的要求,對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行檢查,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檢或漏檢的車輛(因車輛結構原因需拆卸檢查的除外)出站運行:
(一)指定專門的安全例檢人員。安全例檢人員應當熟悉客車結構、檢驗方法和相關技術標准,並經汽車客運站考核合格;
(二)設置專門的檢查場地,配備汽車安全檢驗台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三)嚴格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對符合要求的客車,安全例檢人員應當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加蓋汽車客運站安全例行檢查印章,並經簽字後出具「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
「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24 小時內有效。汽車客運站調度部門在調度客車發班時,應當對其「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進行檢查,確認完備有效後才准予報班。
第二十七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出站檢查制度,對出站客車和駕駛員的相關情況進行檢查,嚴禁不符合條件的客車和駕駛員出站運營。
對出站客車主要檢查「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行駛證、《 道路運輸證》 、客運標志牌和實載旅客人數等;對駕駛員主要檢查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件等。
經出站檢查符合要求的客車和駕駛員,汽車客運站出站檢查人員應當在「出站登記表」上進行記錄,並經受檢客車駕駛員簽字確認。
第五章安全生產監督規則
第二十八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客運站內部監督機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控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運營,向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負責,報告安全隱患,提出預防措施和整改建議。
汽車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應當積極採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的預防措施和改進建議,並及時組織人員予以落實和整改。
第二十九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適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重點檢查所屬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報告,對安全生產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和處理,並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充分發揮乘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對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作用。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對接到的安全生產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肆』 汽車站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一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的方針,強化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總站第一把手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貫徹管生產必需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司的各級領導人員和職能部門,必須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實行一崗一責制,做到有崗必有責,上崗必守責。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總站及下屬各組室。第二節 客運總站安全生生產職責
第五條 站長安全生產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針、政策、法規和建築行業,地方政府的各項安全規定及指令。
2、負責制定總站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等。並負責組織實施。
3、督促所屬組室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體系,明確安全工作職責。
4、組織開展全局性的安全活動。
5、組織開展「三類」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
6、負責總站安全生產監督與管理
7、組織工傷死亡、群傷等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8、組織對各組室安全第一責任人年度安全業績考核,並實施獎懲。
9、負責生產性事故的統計,報告。第三節 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第六條 工會安全生產職責
1、貫徹國家及總工會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並監督認真執行,對忽視安全生產和違反勞動保護的現象及時提出批評和建議,督促和配合有關部門及時改進。
2、監督勞動保護費用的使用情況,對有礙安全生產、危害職工健康安全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有權抵制、糾正和控告。
3、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教育職工自覺遵紀守法,執行安全生產各項規程、規定,支持總經理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批評和懲罰。
4、參加企業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訂。
5、協助行政搞好班組的安全建設。
6、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活動。
7、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保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組織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進行預防性健康療養。
8、發動和依靠廣大職工群眾有效地搞好安全生產。
9、參加安全生產檢查和對新裝置、新工程的「三同時」監督,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七條 安全生產辦公室職責
安全生產辦公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制訂出一套適合安全生產特點的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預防措施、求援預案等實施辦法,直接向總站領導以及上一級機關匯報工作。
1、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定期對站各組室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糾正、處罰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人和事。查找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正確簽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和《安全文明生產檢查記錄》
2、安全生產辦公室建立機關與組室的安全記錄檔案,並填寫登記表,及時向總站上報。
3、按規定作好事故報告與處理工作,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4、定期組織對專職安全生產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協助各班組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與技能培訓。
5、定期組織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對工地的安全防護用品、器具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查驗。
6、安全管理資料必須齊全,並嚴格按照本省、市規定的統一表格形式填寫。
7、確定安全管理資料收集、記錄、編目、規檔、儲存、處理的人員。
8、安全管理資料必須完整真實、准確、有針對性和指導性,並做到收及時、編制認真、填寫字跡清晰,不得隨意塗改。
9、授理有關違反安全生產情況的舉報。授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面材料,提出落實整改的措施,報經有關負責人批復並督促落實。
10、在各項目部設有駐地安全員
第八條 辦公室安全生產職責
1、宣傳和教育本室員遵守國家和企業的安全法律、條例、標准、規定。
2、制定本室管理人員的安全職責,做好督促落實。
3、對總站文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人事檔案等做好安全管理和「三防」。
4、配合安全領導部門的工作,開展安全生產的自查和檢查,協助安全領導部門處理安全事故,做好宣傳,上傳下達,通訊、交通工具,接待服務工作。
5、做好安全管理部門分配給的工作任務。第四節 崗位安全生產職責
第九條 站長安全生產職責
1、全面負責本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每季度組織站安全生產領導人員和機構負責人召開一次專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認真聽取有關安全生產的工作匯報,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所發生的問題,處理安全生產違章的事件。
2、認真學習國家和省部級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條例,按要求參加安全生產學習班。
3、認真督促檢查本站專職安全管理部門及負責人的工作情況,參與研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機構建立,並批准執行,監督落實。
4、批准安全生產技術保障預防措施、勞動保護防護用品計劃、安全培訓教育計劃、資金投入計劃,並監督落實。
5、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時,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並擔任指揮,領導救援組織,減少損失,負責善後處理的組織與領導。
6、認真審核站年度安全生產計劃和總結,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副站長安全生產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監督檢查生產職能部門安全職責履行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生產中的失職和違章行為。
2、組織制定、修訂和審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技術防蓖措施計劃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實施。
3、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主持本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組織生產職能部門對應呈報上級主管部門的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並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安全和生產部門報告。
5、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督促重大生產事故隱患的整改和有效落實。
6、負責安全培訓、教育和考核工作。
7、每季度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企業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8、按規定檢查、落實勞動保護防護用品計劃「安全生產保證基金」 的使用管理。
9、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10、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組織安全生產機構和專職人員審定本站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組室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1、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總站規章制度在本部門貫徹執行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2、對本部門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起保證監督作用,並積極提出建議和意見,支持上級領導關於安全工作的獎懲,搞好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定、制度等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
3、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生產經驗。在評選先進時,要把安全工作業績作為重要內容。
4、支持群眾性的勞動保衛護監督和安全生競賽活動。
5、深人生產一線,掌握了解安全生產狀態,解決影響安全生產的各種問題,做到防患於未然。
6、參加站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和勞動保護條例的制定。
7、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物改善,保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
8、參加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好傷亡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機關員工安全職責
1、認真學習和遵守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的各項禁令和規定,履行安全職責。
2、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嚴肅認真地做好各項工作,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現直接責任。
3、認真學習並執行安全用火、防靜電、防腐蝕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規定。
4、正確分析,判斷睡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在發生事故時,及時發生事故時,及時地如實向上級報告。
5、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工作環境整潔,文明辦公。
6、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對他人違章作業如何加以勸阻和制止。
第十三條 安全員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生產法》等國家法律法規,模範遵守本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認真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活動,熟練掌握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2、在安全生產辦公室和組室的領導下,對本行業工作進行日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3、配合上級部門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認真檢查和登記本站勞動保護防護用品的完好程度、數量、配置和使用地點、庫存多少,發現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缺少的要補齊,損壞的要更換,並監督落實。
4、熟悉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生傷亡事故,立即上報給站長,並參與救援、事故原因調查和總結防範措施。
5、建立安全生產檢查日誌,每天做好記錄。
6、認真填寫《安全文明生產檢查記錄》、《事故隱患通知單》等有關安全生產的記錄單,並簽字齊全。
7、協助組室負責人做好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
1、班組長是協助站長搞好安全生產的助手,模範遵守總站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熟知本站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標准,對本的安全負責。
2、根據安全紀律要求和安全檢查技術以及現場安全生產環狀況,堅持開好班前、崗前安全生產會議,向職工交待清楚,使班組織工人人心中有底,保證做到上崗作業的安全防護、操作要求和自我保護。
3、時刻檢查、督促、指導本班組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和正確使用、佩戴勞動保護用品,拒絕任何人的違章指揮並糾正職工違章作業,不遵守勞動紀律的表現,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4、對在崗生產中的違章危險作業者,經指出屢教不改,應停止其作業並給予教育、處罰,保證安全生產目標計劃實現。
5、對班組出現的傷亡事故,要立即組織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各工長及上級報告,協助做好事故的調查。對未遂重大事故要及時報告站長。
6、接受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賀駛員安全生產職責
1、駕駛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和行車證。不得轉借、塗改、偽造駕駛證。
2、不準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
3、不準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車輛,不準駕駛。
4、嚴禁酒生駕車、嚴禁疲勞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時,不準吸煙、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5、不準駕駛安全設施不完善或帶病車輛作業。
6、不準駕駛超載的車輛。
7、駕駛車輛時,必須遵守交通法規,聽從交通民警指揮。
8、遵守職業道德不開風頭車、情緒車、霸王車、英雄車、賭氣車。
9、嚴格做到對車輛的使用與保養,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維護和維修,真正做到安全第一。
『伍』 怎樣做好客運站安全生產工作
一、首先要明確安全檢查的目的
安全檢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和秩序,是保障經濟建設持續、協調、穩定發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安全檢查是手段,其目的在於發現不安全因素的存在狀況,這是檢查者首先要解決的思想認識問題。
每次檢查,要檢查什麼,通過檢查要達到什麼目的,產生什麼樣的效果,作為檢查人員,應該先做到心中有數。
二、其次要明確檢查的內容
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主要是「三關一監督」(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准入關、嚴把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嚴把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搞好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
對道路運輸企業來說,檢查項目大致可分為: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建立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安全管理制度與落實情況;安全保障與監督情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開展情況;駕駛員管理情況;營運車輛管理情況等。
三、 要突出重點
一般情況下,安全檢查的時間和過程都比較短,如果泛泛而檢,勢必走馬觀花,以至漏檢和誤檢。因此,對安全檢查應當點面結合,突出重點。
檢查中應結合工作實際,主要應當突出人的行為,物的狀態和安全工作的「軟體」、「硬體」兩個基本基礎點。
具體地說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學習和貫徹情況;對領導、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的貫徹落實和執行情況;認真開展全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培訓,重點組織幹部、職工對安全業務知識的學習、討論、運用和推廣情況;認真加強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情況;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防範和治理、整頓情況;加強各類設備設施的養護、管理和使用情況;認真做好安全工作的「軟體」建設,對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執行情況,等等。
四、要講究方法
安全檢查關鍵是要克服形式主義,安全生產中的形式主義有多種表現,有的滿足於一般化要求,一般化號召,以文件來貫徹文件,以會議來落實會議,安全檢查工作沒有針對性;有的習慣於口號不斷,花樣不少,表面看聲勢很大,但不解決實際問題;有的甚至弄虛作假,為贏得上級滿意,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說假話,報喜不報憂。
『陸』 誰知道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做些什麼高分求教!!!!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
時間:2008/02/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強化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所有等級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按照本規范,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和監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彈對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督促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履行好安全生產源頭管理職責。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條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把住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源頭關,有效預防和減少因汽車客運站源頭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七條 汽車客運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安全生產負直接的領導責任,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汽車客運站領導和工作人員應當實行「一崗雙責」制,既對分管的業務工作負責,又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落實吝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規范各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出汽車客運站的人員、車輛進行嚴格檢查,確保「三不進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進站」是指: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例檢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簽字不出站。
第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簽訂安全責任協議,依法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發生安全事故和險情時,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安全宣傳、安全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有關部門提出的防範和整改措施,應當嚴格落實。
第三章 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第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組織落實汽車客運站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相關人員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三級以上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級以下汽車客運站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和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應當適應工作需要。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熟悉各崗位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對各崗位工作人員有關安全生產的活動予以規范。
第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對所屬工作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及長期的繼續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和年度培訓時間,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人每年應當接受20 小時以上培訓。
第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發生重、特大事故後,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分析通報會,對事故當事人的聘用、培訓、考核、上崗以及汽車客運站運營管理等情況進行倒查,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指標進行細化和分解,制定階段性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根據安全生產責任進行考核和獎懲,定期公告考核和獎懲情況。
第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登記台賬和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安全生產經費投入應當不低於上年度汽車客運站客運代理費總額的0.5 % ,專項用於安全生產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安全生產檢查和評價、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救援演練、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工作等。
安全生產經費年度結余可以轉入下年度使用,當年安全生產經費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推行現代化科學管理方法,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為客運駕駛員和乘務員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和臨時休息場所。
第二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並確保齊全有效。
第二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自然災害、客運量突增、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危險品查堵制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蝕等危險品進站上車:
(一)制定危險品檢查工作程序,規范危險品查堵工作;
(二)設立專門的危險品查堵崗位。在進站口等關鍵環節對進站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和托運行包進行安全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或者按規定處理;
(三)配備必要的檢查設備。一級汽車客運站應當配置行包安全檢查設備;二級以下汽車客運站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安裝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提高危險品查堵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安全例行檢查制度,按照《 汽車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項目及要求}} (見附件)的要求,對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行檢查,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檢或漏檢的車輛(因車輛結構原因需拆卸檢查的除外)出站運行:
(一)指定專門的安全例檢人員。安全例檢人員應當熟悉客車結構、檢驗方法和相關技術標准,並經汽車客運站考核合格;
(二)設置專門的檢查場地,配備汽車安全檢驗台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三)嚴格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對符合要求的客車,安全例檢人員應當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加蓋汽車客運站安全例行檢查印章,並經簽字後出具「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
「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24 小時內有效。汽車客運站調度部門在調度客車發班時,應當對其「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進行檢查,確認完備有效後才准予報班。
第二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出站檢查制度,對出站客車和駕駛員的相關情況進行檢查,嚴禁不符合條件的客車和駕駛員出站運營。
對出站客車主要檢查「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行駛證、《 道路運輸證》 、客運標志牌和實載旅客人數等;對駕駛員主要檢查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件等。
經出站檢查符合要求的客車和駕駛員,汽車客運站出站檢查人員應當在「出站登記表」上進行記錄,並經受檢客車駕駛員簽字確認。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規則
第二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客運站內部監督機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控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運營,向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負責,報告安全隱患,提出預防措施和整改建議。
汽車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應當積極採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的預防措施和改進建議,並及時組織人員予以落實和整改。
第二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適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重點檢查所屬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報告,對安全生產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和處理,並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充分發揮乘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對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作用。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對接到的安全生產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柒』 長途汽車站安全檢查要點
安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 ,標准提取安全經費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一港兩責,近期少開安全生產會議 ,嚴格執行規定製度 ,
『捌』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是什麼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強化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所有等級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按照本規范,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和監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彈對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督促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履行好安全生產源頭管理職責。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條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把住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源頭關,有效預防和減少因汽車客運站源頭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七條 汽車客運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安全生產負直接的領導責任,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汽車客運站領導和工作人員應當實行「一崗雙責」制,既對分管的業務工作負責,又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落實吝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規范各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出汽車客運站的人員、車輛進行嚴格檢查,確保「三不進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進站」是指: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例檢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簽字不出站。
第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簽訂安全責任協議,依法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發生安全事故和險情時,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安全宣傳、安全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有關部門提出的防範和整改措施,應當嚴格落實。
第三章 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第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組織落實汽車客運站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相關人員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三級以上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級以下汽車客運站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和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應當適應工作需要。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熟悉各崗位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對各崗位工作人員有關安全生產的活動予以規范。
第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對所屬工作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及長期的繼續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和年度培訓時間,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人每年應當接受20 小時以上培訓。
第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發生重、特大事故後,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分析通報會,對事故當事人的聘用、培訓、考核、上崗以及汽車客運站運營管理等情況進行倒查,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指標進行細化和分解,制定階段性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根據安全生產責任進行考核和獎懲,定期公告考核和獎懲情況。
第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登記台賬和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安全生產經費投入應當不低於上年度汽車客運站客運代理費總額的0.5 % ,專項用於安全生產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安全生產檢查和評價、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救援演練、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工作等。
安全生產經費年度結余可以轉入下年度使用,當年安全生產經費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推行現代化科學管理方法,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為客運駕駛員和乘務員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和臨時休息場所。
第二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並確保齊全有效。
第二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自然災害、客運量突增、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危險品查堵制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蝕等危險品進站上車:
(一)制定危險品檢查工作程序,規范危險品查堵工作;
(二)設立專門的危險品查堵崗位。在進站口等關鍵環節對進站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和托運行包進行安全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或者按規定處理;
(三)配備必要的檢查設備。一級汽車客運站應當配置行包安全檢查設備;二級以下汽車客運站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安裝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提高危險品查堵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安全例行檢查制度,按照《 汽車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項目及要求}} (見附件)的要求,對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行檢查,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檢或漏檢的車輛(因車輛結構原因需拆卸檢查的除外)出站運行:
(一)指定專門的安全例檢人員。安全例檢人員應當熟悉客車結構、檢驗方法和相關技術標准,並經汽車客運站考核合格;
(二)設置專門的檢查場地,配備汽車安全檢驗台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三)嚴格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對符合要求的客車,安全例檢人員應當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加蓋汽車客運站安全例行檢查印章,並經簽字後出具「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
「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24 小時內有效。汽車客運站調度部門在調度客車發班時,應當對其「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進行檢查,確認完備有效後才准予報班。
第二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出站檢查制度,對出站客車和駕駛員的相關情況進行檢查,嚴禁不符合條件的客車和駕駛員出站運營。
對出站客車主要檢查「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行駛證、《 道路運輸證》 、客運標志牌和實載旅客人數等;對駕駛員主要檢查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件等。
經出站檢查符合要求的客車和駕駛員,汽車客運站出站檢查人員應當在「出站登記表」上進行記錄,並經受檢客車駕駛員簽字確認。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規則
第二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客運站內部監督機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控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運營,向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負責,報告安全隱患,提出預防措施和整改建議。
汽車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應當積極採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的預防措施和改進建議,並及時組織人員予以落實和整改。
第二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適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重點檢查所屬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報告,對安全生產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和處理,並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充分發揮乘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對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作用。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對接到的安全生產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玖』 汽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是怎樣的
安全教育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