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校園方責任險典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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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叫上你家裡人去學校鬧,然後要求他們去保險公司理賠,但是,學校的這關過了,可能保險公司還有一關,因為你的事情不是剛剛發生的,可能超過了時效,這關要保險公司的協商了。可能有用,可能行不通。
學校畢竟保了險,賠錢不是賠他的,所以只要好好說就沒有關系。主要是保險公司的,他們是能少賠一分是一分。能說的就是這些了
『貳』 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是什麼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學校所在地市的衛生、安全標准;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遇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學校的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學工作的疾病,但學校未採取必要措施;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
(九)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阻止;
(十)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重大過失、違法或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恐怖活動;
(三)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四)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海嘯及其次生災害、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六)注冊學生自傷、自殺,而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教育管理並無不當;
(七)學生打架、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
(八)注冊學生本人具有特異體質,而被保險人事先並不知情;
(九)注冊學生突發疾病,而被保險人及時採取措施,未延誤治療;
(十)被保險人的雇員的非職務行為;
(十一)被保險人知道其教學、建築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
『叄』 校園方責任保險責任有哪些構成要件
1)在被保險人的在校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校方疏忽或過失引發的下列情況之一而導致注冊學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a.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不履行職責的,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b.學校安排學生集體活動,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 c.學校組織安排的實習、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d.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的; e.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f.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g.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h.未明確知道本校學生患有傳染性疾病,而校方未採取必要的隔離防範措施導致其他學生感染的; i.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安全標準的; j.火災、爆炸、煤氣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k.高空物體墜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l.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不適應某種場合或者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m.事故發生後,學校未採取措施及時救護致使損害擴大的; n.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o.學生擁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p.發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q.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和減少損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2)發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險人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本公司在每人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肆』 校園方責任險的必要性
校園安抄全責任保險又稱「校園方責任保險」,通常是指學生在校園內或學校統一組織的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後,對於學校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人來承擔。
近
年來,校園安全事故頻發,影響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社會的穩定,其導致的損害賠償糾紛呈多樣化的發展趨勢。而校園方責任保險的發展,正是解決這一問題的
很好切入點。一是可以維護學生及其家長的正當權益,並使其及時獲得賠償,有效避免矛盾的激化。二是明晰學校的責任,有助於促使其加強管理,積極預防。三是
將學校可能承擔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從而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同時也維護了校方的合法權益。四是通過加入保險公司這一第三方力量,促使校方在事前積
極預防事故的發生,在事後妥善處理事故造成的影響,從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確保學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湖北人保校園方責任險
公交車司機司機駕車在外除了會發生磕磕碰碰的風險,還面臨著巨大的賠償責任風險,這將給您帶來很大損失。對此,建議您及時購買一份合適的司機座位責任險。人保的司機座位責任險怎麼買最劃算
作為國內知名的保險公司,人保的司機座位責任險具體明顯的優勢,對您而言投保是合適的。而要想買到最劃算的人保司機座位責任險,您應該到網上投保,它的保費要比線下便宜15%,建議您到上投保,它是全國最大的保險電子商務平台,是您投保劃算司機座位責任險的最佳渠道。至於如何辦理,您不妨參考下文:
1.車主在投保該險種時,不要降低副駕駛座位的保額。2.車主對於後排座位的投保,盡量將後面所有的座位均保相同的保障金額,避免理賠時遇到不必要的麻煩。3.選擇一家可靠的保險電子商務平台來投保也很很重要,我們向您推薦,它是全國最大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在這您可以貨比三家,同時,還可以享受完善的售後服務。購買最劃算的人保司機座位責任險,網上投保優先考慮。是提供專業車險的電子商務平台,歡迎您前來對比選擇。人保車險投保優勢:*商業保險費省15%*全國范圍內無限次免費救援理賠特色:*1小時通知賠付;故障車輛免費救援*異地出險,就地理賠;事故車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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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什麼是校方責任保險
校園方責任保險是為幼兒園、小學、中學、中專、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工讀學校、特殊學校、高等院校(以下稱普通教育機構)提供校方責任保障,維護學校教育而設立的。凡取得合法資格的普通教育機構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一)2007年5月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中發[2007]7號)中明確要求:
「所有學校都要建立校園意外傷害事件的應急管理機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推行由政府購買意外校方責任險的辦法。」
(二)2008年4月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意外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教體藝[2008]2號)中明確要求:
「各省級教育行政、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方責任保險投保工作,依據本通知提出的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實施校方責任保險制度的政策和辦法。
可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產品的特點、本行政區域的網點覆蓋情況、服務能力、保障條件和本地區的財政能力,經濟發展狀況,通過招標等形式合理選擇承保機構實施統一投保。」
(6)校園方責任保險培訓方案擴展閱讀:
(一)賠償處理方式
校園方責任保險的賠償處理以條款的規定為基本依據,在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內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計算賠付。
在確認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保險人應及時與被保險人進行協商處理。在達不成協議或分歧較大時,應通過法律解決,並以法院判決作為保險人賠償的最終依據。
(二)賠款計算
在認定保險責任並核定損失的條件下,保險人即可按條款規定的賠償處理方式計算賠款,具體如下:
1、以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損害和仲裁或訴訟費用賠償的最高限額,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注冊學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兩項的每次事故的賠償總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限。
其中人身傷亡以不超過每人的賠償限額為限。即仲裁或訴訟費用與賠償責任一並計算賠款,在賠償限額內支付,不另行計算。
2、對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注冊學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在另一個賠償限額內賠償。如果被保險人最終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賠償限額,保險人按比例分攤該費用。
3、重復保險的賠償。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時,如有其他承保同樣責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責任的保險存在,保險人將按照所承擔責任限額的比例,對有關賠償按比例負責賠付。
『柒』 校園方責任險是什麼意思
校園方責任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對象
第二條 凡取得合法資格的普通教育機構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向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被保險人的在校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校方疏忽或過失引發的下列情況之一而導致注冊學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1、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不履行職責的,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
規程的;
2、學校安排學生集體活動,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
3、學校組織安排的實習、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4、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的;
5、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6、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7、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8、未明確知道本校學生患有傳染性疾病,而校方未採取必要的隔離防範措施導致其他學生感染的;
9、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安全標准
的;
10、火災、爆炸、煤氣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體墜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不適應某種場合或者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13、事故發生後,學校未採取措施及時救護致使損害擴大的;
14、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15、學生擁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6、發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7、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和減少損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第四條 發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險人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人在每人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五條 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被保險人注冊學員發生傷亡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默許或放任其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的行為;
3.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宣布結束,學生已脫離被保險人管理范圍的;
4.被保險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教學、建築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的;
5.學生自傷、自殺,學校及其教職員沒有過錯的;
6.學生打架、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但學生在學校范圍內被毆打時的正當防衛行為除
外。
7.學生體質特異,被保險人事先不知情的;
8.學生突發疾病,被保險人採取的救護措施並無不當的;
9.學生本人或他人過錯,而被保險人的行為並無不當的;
10.自然災害及不可抗力;
11.戰爭及類似戰爭行為;
第六條 本保險對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 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
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九條 賠償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限與保險費
第十一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次日十二時起,至保險期限到期之日十二時止。保險費為累計賠償限額與費率的乘積。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訂立本合同保險合同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本合同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 保險人依據第十八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五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八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合同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
第二十條 投保時,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人提供全部在冊學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注冊學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有關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的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教育工作者紀律,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關心、愛護、教育注冊學員,使其遵紀守法。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應對各類教學、建築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修繕,使其處於完好狀態。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接受保險人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其各類教學、建築設施安全情況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保險人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
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
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
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收到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
2、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批准學校辦學的許可證;
3、仲裁書或法院判決書;
4、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及索賠清單;
5、保險人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賠償范圍限於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責賠償學生的直接實際經濟損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監護人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護理補助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
第三十條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第三者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二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人身傷亡的賠償金
額不得超過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但對於人身傷亡
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
第三十三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三十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計算。
第三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捌』 人保關於報送校園方責任保險工作情況的匯報
每個保險公司的政策不同,所以規定是不一樣的
『玖』 校園方責任保險人保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般來說,學平險的保險責任主要包括意外傷害、意外傷害醫療以及住院醫療、身故、殘疾在內的多項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