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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培訓制度

發布時間:2021-01-08 05:53:28

1. 如何加強礦山安全管理

礦山企業安全管理內容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准;
二、設立礦山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網路,保持安全管理人員隊伍的相對穩定性;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加強安全生產宜傳教育和技術培訓,做好職工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工作;
五、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有安全設施,並經「三同時」審查、驗收,使新、改、擴建工程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較高的抗災能力;
六、制定和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礦山企業勞動條件不斷改善;
七、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各種現代安全技術手段和管理方法,控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改進安全設施,消除事故隱患,不斷提高礦山抗災能力;
八、採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准,推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提高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九、制定事故防範措施和災害預防、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落實;
十、搞好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向職工發放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十二、做好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管理,執行傷亡事故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對接塵接毒職工進行定期身體檢查,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按照規定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以下內容我也是轉載的,不合需要,別見怪哈!
《礦山規章制度》
目錄
礦長責任制………………………………………………………………1
安全礦長責任制…………………………………………………………2
生產礦長責任制…………………………………………………………3
工程師責任制……………………………………………………………4
爆破員責任制……………………………………………………………5
民爆物品管理員責任制…………………………………………………6
安全員責任制……………………………………………………………7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8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9
聯保互保職責…………………………………………………………..10
交接班制度……………………………………………………………..11
重大隱患整改制度……………………………………………………..12
礦長責任制
一、礦長是礦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礦山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三、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全面抓好礦山安全、技術生產,確保無重大事故發生。
五、檢查督促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及時掌握全礦安全、生產動態和日月產量。
六、對礦山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和採取整改措施,並做好跟蹤、檢查、督促工作。
七、對發生重傷以上事故要及時組織調查處理,並督促上報。
八、負責落實礦井災害預防措施和處理計劃。經常深入第一線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工作場所,生產設備和安全衛生設施處於安全良好狀態。
九、全面推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督促檢查各職能崗位安全生產工作。
十、切實抓好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確保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及時嚴肅查處「三違」。
安全礦長責任制
一、積極主動配合抓好全礦安全工作。
二、主管全礦生產、人事、安全保衛工作(包括炸葯庫房的安全保衛)。
三、經常性地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四、負責安排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跟班下井,並排表公布。
五、對跟班下井人員的差勤、制度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記錄、考核。
六、發生事故,應第一個趕到現場及時報告,協助查處。
生產礦長責任制
一、協助總經理,配合礦長抓好全礦生產工作。
二、主管全礦生產紀律、質檢、安全、設備、後勤工作。
三、加強對設備、後勤工作管理,做好採掘所需物品如民爆物品供應工作,確保生產、生活正常運轉。
四、協調生產、安全管理人員與一線生產人員(外包工)之間的關系和當地的工農關系,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和外部環境。
五、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期保質完成生產計劃。
六、配合總經理定期或不定期對各生產崗位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七、認真做好設備檢修記錄和整改記錄。
八、發現事故,應立即趕赴現場,及時報告協助查處。
工程師責任制
一、全面負責本礦的開采技術和產品質量。
二、積極收集整理地質礦床資料,控制采場的邊界,指導坑采人員采礦,確保分化率在59%以下及礦石回味采率在85%以上。
三、組織測量人員做好測量工作,嚴格按照技術要求放好中心線、腰線、標高線。
四、根據地質的要求搞好采場管理工作,及時提供採掘施工圖,確保生產安全順利進行,並切實做好礦藏資料的保密工作。
五、認真做好監選工作,及時掌握原礦、精礦、尾礦的情況,對跑槽、跑銅現象提出監控和整改措施。
六、根據地質情況,提出安全生產措施,抓好安全生產。
安全員責任制
一、服從公司領導,服從主管安排,當好助手。
二、組織全礦人員學習《礦山安全法》,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三、全面掌握全礦不安全因素,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排除。
四、堅持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嚴格按操作規程辦事,杜絕盲目生產,杜絕違章作業。對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有權責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
五、定期開展大檢查,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當班能整改的責令當班整改,當班不能整改的,簽發隱患整改通知單,並予以監督。
爆破員責任制
一、必須對領用的爆破器材負責,不得轉借,轉送他人或遺失,不準濫用,剩餘爆破器材要如數退庫,不得亂放或帶回工棚、宿舍、家中、嚴防丟失、被盜的事故發生。
二、嚴格按照爆破設計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三、有權拒絕違章作業,對違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四、爆破作業結束後,對現場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盲炮要及時處理,作業現場不能留存殘余的爆破器材和險情。
民爆物品管理員責任制
一、協助礦長,分管礦長工作,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條例要求,層層落實,縱向到底,橫向到邊。
二、組織制訂礦山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計劃,不斷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三、主持召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會議、參與安全生產檢查和事故的調查。
四、定期或不定期對民爆物品進行管理檢查。
五、發現問題,及時下達安全整改通知書,並督促整改到位。
壓風工責任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覺悟和責任感,自覺遵守勞動紀律。
二、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壓風工技術操作規程,及時送風、停風,服務井下正常生產。
三、努力學習操作技術,積極參加操作技術培訓,提高技術水平。
四、認真保養機械,適時加油加水。保持機械清潔衛生。
五、交班時,嚴格辦理好交接班手續。
風鑽工責任制
一、風鑽工必須在有關部門取得特種行業操作證的前提下。才能上崗作業。
二、必須了解作業地點的技術要求,堅持正規作業,不違章,按工程設計施工。
三、保證作業面空氣良好,照明良好。
四、保證機械正常運轉。
五、作業前要檢查作業面的各種情況。發現有問題要及是處理才能開工。
六、下班後要向班長或調度員,安全員匯報作業情況。
采出礦工責任制
一、上班前要做好各種准備和帶好應急燈等防護物品。
二、裝車前要灑水,嚴禁乾式作業,同時要處理好浮石。
三、向礦車裝碴時,要推穩,嚴禁傷人。
四、推車時注意來往行人,車過彎道、巷道交叉口、斜坡和過風門時,車速要慢,並要發出信號,運輸巷道無照明時,車前要掛照明燈。
五、裝碴時如在碴堆上發現殘炸葯、雷管,應撿出來放在安全的地方。發現工作面有盲炮,在交接班時要交待清楚。
六、要服從班長和安全員的管理領導,遵守安全生產的紀律和制度。
副井井乘罐制度
一、候罐人員必須在井口5米以外等待,並嚴禁站在井架邊,嚴禁進入卷揚房,嚴禁嬉笑打鬧,大聲喧嘩,干擾信號工操作。
二、所有乘罐人員必須聽從信號工的指揮,不準自行打點信號乘罐,不準強行乘罐凡不遵守入坑規定和乘罐規定者,信號工有權監督制止。
三、罐籠每次載人限量6人,載物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噸,嚴禁超載。
四、出入罐籠必須待罐停穩,信號工發出停罐鈴,打開罐籠和井口安全門之後,罐內外人員方可依次出入;升降信號發出後,嚴禁再次出入罐籠,罐籠在井筒中意外停止運行時,未經信號工與卷揚工聯系好嚴禁從罐籠中鑽出。
五、乘罐人員應手扶把手,面向罐門,身體任何部分不得伸出罐外。
六、升降爆破材料時,應避開交接班和人員集中乘罐時間,禁止將爆破材料放在井口。
七、用罐籠升降超長材料、大型設備或爆破材料前,信號工必須與卷揚工和運送目的地的信號工聯系好,說明材料名稱品種、數量、起止地點和用罐時間等情況,禁止用罐籠同時升降人員,材料或爆破器材。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熟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
二、掌握礦山性質,生產特點及安全生產規定。
三、准確了解安全操作規程,消防知識。
四、熟悉安全生產設施的性能,生產工藝流程。
五、吸取其他礦山發生的事故及經驗教訓。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一、各礦井必須具有專班人員進行每周的全面檢查和安全大檢查工作(如卷揚工,線路,井巷等),並有記錄。
二、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檢查,每天檢查本礦的安全情況。
三、對安全檢查出來的隱患,必須落實責任人進行整改、上報和銷案。
交接班制度
一、嚴格遵守礦紀礦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和指揮。
二、堅持按時交接班,按規定標准穿戴齊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
三、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填好原始記錄。做到記錄不填寫完不交班,設備不擦洗好不交班,物料不堆放整齊不交班,不清楚不交班,隱患不處理妥當不交班。
四、做好各項記錄並向接班人說明運行工況。
五、對本班內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和不向下班接班人員說明情況而發生事故負責。
重大隱患整改制度
一、當班人員要有高度責任感,工作負責,認真細致,對影響安全生產因素的每一細節都要認真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並登記日誌。
二、當班負責人對發現的隱患要迅速查清隱患的性質、程度,當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同時准確上報隱患情況。
三、發現隱患,要迅速整改到位。一時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訂整改方案。指定負責人限期整改完畢,並及時上報整改結果。
四、在隱患整改的同時,要迅速查清造成隱患發生的原因,根據情節處理相關責任人。
五、隱患整改後,要認真進行總結。記錄隱患發生的原因、隱患情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以防止類似情況的發生。
聯保互保職責
一、互相督促:參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動和每天班前、班後會,熟記有關安全規定,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防範意識。
二、互相監督:嚴格執行《職工安全准則》、《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或崗位標准,《交接班制度》等各項安全制度。
三、互相檢查:正確使用並愛護機器設備、工具、安全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保持工作地點的文明生產,提醒對方安全注意事項,隨時糾正對方違章、違紀現象,保證雙方無違章、無事故。
勞動管理制度
為維護公司形象,保障公司安全、高效、快速運轉,增強全員戰鬥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特製訂本制度:
一、所有管理員工要牢固樹立為一線生產工作人員熱情服務的觀念,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一線管理人員實行輪流跟班制,與采選和采礦工人同步跟進。後援管理人員作息時間為: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上班期間不得離崗、串崗。
二、因事因病需要請假者,須履行請假報批和銷假手續。一線管理人員請假須報總經理審批,後援管理人員請假須報董事長審批。所有請假人員應將請假條或醫院證明交董事長辦公司備案,並如期履行銷假手續。
三、未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將無關人員帶到礦區、選廠。
四、工作期間一律不準飲酒,不準斗毆,不準賭博或進行棋牌娛樂活動,不準帶小孩上班,不準工作時間睡覺,不準看書報。
五、違規處罰:
1.凡遲到、早退者,每次扣款10元,累計達五次者予以辭退。
2.病假超過五天,扣發當月獎金。
3.事假一天,扣20元,超過三天者,扣發當月獎金。
4.無故礦工者,一天扣30元,累計達三天者,予以辭退。
5.工作期間飲酒者,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辭退。
6.在工地打架斗毆者,第一次罰款30元,累計達三次者,勸退。
7.工作期間賭博或進行棋牌娛樂活動的,第一次罰款50元,累計達三次者辭退。
8.因違規違章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9.帶小孩上班或看書報者,一次扣款10元。
10.私自離崗、串崗者,一次罰款30元,超過三次者,辭退。
上崗作業「八不準」
一、不準私自脫崗、離崗、串崗。
二、不準在班前、班中飲酒及現場打盹、睡覺、打鬧及干與工作無關的事。
三、不準非崗位人員觸動或開關機電設備、儀器、儀表和各種閥門。
四、不準在機電設備運行中進行清掃及隔機傳送工具。
五、不準私自帶火種進入易燃易爆區,並嚴禁在易燃易爆區抽煙。
六、不準桶架超載(限載6人)。
七、不準賭博、打架斗毆。
八、不準在井下生產場地不帶安全帽,不穿工作服、工作鞋。

2. 安檢局和安監局一樣嗎都是干什麼的

不一樣。

一、安監局是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范圍很寬,其監督的范圍包括各個行業(除民航、海上),而管理的范圍包括三大行業,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這里的安全是安全生產的過程。

安監局全稱即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局是政府的職能部門,列入直屬機構序列。主管安全生產和相關的政策法規工作。安監局具有行政權和執法權。

安監局在中央一級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安監總局),前身是由國家經貿委實行部門管理的「煤礦安全監察局」,省級設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地級和縣級也設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的地區設辦事機構)。

二、安檢局,檢查特殊環節、特殊物品等,針對具體某一項進行檢查,如機場的安檢。

安監局下設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大隊主要職責是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行使對工貿企業、非煤礦山、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的安全監察,參與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等

(2)礦山安全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安監局職責「三定」規定明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的職責,是依法行政,加強全國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依據。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組織學習,按照監管、監察職責,找准在安全生產工作格局中的定位,進一步轉變職能、轉變觀念、轉變工作方式、轉變工作作風,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努力開創安全生產工作新局面。

要以落實「三定」規定為契機,大力推動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建設,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監管體制,提高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在安全監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煤礦安全作為安全監管、監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要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健全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機制,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努力改善煤礦安全狀況,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參考資料:網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准化如何實行,有什麼具體要求,越詳細越好

⑴、安全標准化的國家標准;(導則、實施指南、評分辦法、證書、牌匾等)
⑵、安全標准化的考評辦法;(考評機構、內部自評、外部考評、等級認定、公告後發證授牌、五級最低、一級最高)
⑶、安全標准化的激勵與約束措施;(三級以上直接換證、六個月內可代替現狀評價; 2010年底以後換證者必需達到最底等級、2013年底未達標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⑷、統一大綱培訓、統一軟體考評;
⑸、每三年一次外部考評、每年一次內部自評、發生死亡及重大事故應重新外部考評;
⑹、以獨立生產系統為考評單位、三項指標最低定級;多個系統以最低定級;
⑺、尾礦庫為非正常庫不得參評;

安全標准化的五個支撐體系
1、技術支撐體系;
2、考評標准體系;
3、標准化培訓體系;
4、激勵約束體系;
5、信息交流體系;

安全標准化系統需要制定的制度:
1、方針和目標管理制度:方針的制定、發布、傳達、評審與修訂;目標的考核評價。
2、法律法規管理制度:意識識別;需求識別與獲取;融入、評審與更新。
3、責任制管理制度:制定、溝通、培訓、評審。
4、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管理制度:人員任命要求、任命的更新、任命書;安委會的構成、會議記錄。
5、員工參與管理制度:收集並反饋員工關注的安全事項;確保員工獲得參與安全活動的機會;確保員工的拒絕權。
6、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管理制度:制度的產生、使用、評審、修訂和控制。
7、外部聯系、內部溝通與合理化建議管理制度:對象;事項;投訴的處理;建議的收集與處理要求。
8、管理評審制度:人員組成、評審輸入與結果處理。
9、供應商/承包商管理制度:選擇、評價與管理。
10、安全認可與獎勵管理制度:修訂安全獎懲制度。
11、工余安全管理制度:
12、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管理制度:評價方法;范圍;流程;風險控制原則;結果文件化;定期回顧。
13、關鍵任務識別與分析管理制度:方法;范圍;程序;作業指導書;定期回顧。
14、任務觀察管理制度:方法;范圍;程序;要求 。
15、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員工意識識別與提升;培訓需求識別;培訓計劃編制;培訓效果評估。
16、設計管理制度:資質;設計審查;技術交底。
17、采礦工藝管理制度:
18、生產保障系統管理制度:運輸與提升;供配電;通風;防排水;防滅火。
19、變化管理制度:風險評價;審批;存檔。
20、設備設施管理制度:特別注意維護管理。
21、現場安全管理制度:緊急撤離;頂板;采空區;地表塌陷區;井巷、硐室維護與報廢;照明;安全警示標志。
22、作業過程管理制度:鑿岩;爆破;支護;提升運輸;通風;充填;交接班。
23、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4、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人員;設施;危害監測與控制要求;健康監護。
25、人機工效管理制度:姿勢;工具;環境。
26、安全投入管理制度:經費提取、使用與財務管理要求。
27、安全科技管理制度:
28、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29、安全檢查制度:范圍;類型;內容;頻率;人員要求;信息處理。
30、糾正和預防措施管理制度:
31、應急管理制度:
32、事故/事件管理制度:報告;調查;分析;回顧。
33、績效測量管理制度:內容與計劃;人員能力;過程要求;記錄;溝通與回顧。
34、系統內部評價管理制度:

4.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應接受不少於多少小時的培訓

根據安監總局令第3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一般行業的內從業人員新上崗人員,崗容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個學時,未有每年再培訓的學時定量要求。該文件對其他人員的培訓學時要求有:一般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高危行業(煤礦、非煤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5. 礦山企業安全管理

礦山企業安全管理內容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准;

二、設立礦山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網路,保持安全管理人員隊伍的相對穩定性;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加強安全生產宜傳教育和技術培訓,做好職工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工作;

五、礦山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有安全設施,並經「三同時」審查、驗收,使新、改、擴建工程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較高的抗災能力;

六、制定和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礦山企業勞動條件不斷改善;

七、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積極推廣各種現代安全技術手段和管理方法,控制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改進安全設施,消除事故隱患,不斷提高礦山抗災能力;

八、採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標准,推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提高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九、制定事故防範措施和災害預防、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落實;

十、搞好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向職工發放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一、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十二、做好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管理,執行傷亡事故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和統計制度,對接塵接毒職工進行定期身體檢查,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按照規定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以下內容我也是轉載的,不合需要,別見怪哈!
《礦山規章制度》
目錄
礦長責任制………………………………………………………………1
安全礦長責任制…………………………………………………………2
生產礦長責任制…………………………………………………………3
工程師責任制……………………………………………………………4
爆破員責任制……………………………………………………………5
民爆物品管理員責任制…………………………………………………6
安全員責任制……………………………………………………………7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8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9
聯保互保職責…………………………………………………………..10
交接班制度……………………………………………………………..11
重大隱患整改制度……………………………………………………..12

礦長責任制

一、礦長是礦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礦山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三、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全面抓好礦山安全、技術生產,確保無重大事故發生。
五、檢查督促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及時掌握全礦安全、生產動態和日月產量。
六、對礦山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和採取整改措施,並做好跟蹤、檢查、督促工作。
七、對發生重傷以上事故要及時組織調查處理,並督促上報。
八、負責落實礦井災害預防措施和處理計劃。經常深入第一線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工作場所,生產設備和安全衛生設施處於安全良好狀態。
九、全面推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督促檢查各職能崗位安全生產工作。
十、切實抓好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確保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及時嚴肅查處「三違」。

安全礦長責任制

一、積極主動配合抓好全礦安全工作。
二、主管全礦生產、人事、安全保衛工作(包括炸葯庫房的安全保衛)。
三、經常性地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四、負責安排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跟班下井,並排表公布。
五、對跟班下井人員的差勤、制度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記錄、考核。
六、發生事故,應第一個趕到現場及時報告,協助查處。

生產礦長責任制

一、協助總經理,配合礦長抓好全礦生產工作。
二、主管全礦生產紀律、質檢、安全、設備、後勤工作。
三、加強對設備、後勤工作管理,做好採掘所需物品如民爆物品供應工作,確保生產、生活正常運轉。
四、協調生產、安全管理人員與一線生產人員(外包工)之間的關系和當地的工農關系,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和外部環境。
五、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期保質完成生產計劃。
六、配合總經理定期或不定期對各生產崗位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七、認真做好設備檢修記錄和整改記錄。
八、發現事故,應立即趕赴現場,及時報告協助查處。

工程師責任制

一、全面負責本礦的開采技術和產品質量。
二、積極收集整理地質礦床資料,控制采場的邊界,指導坑采人員采礦,確保分化率在59%以下及礦石回味采率在85%以上。
三、組織測量人員做好測量工作,嚴格按照技術要求放好中心線、腰線、標高線。
四、根據地質的要求搞好采場管理工作,及時提供採掘施工圖,確保生產安全順利進行,並切實做好礦藏資料的保密工作。
五、認真做好監選工作,及時掌握原礦、精礦、尾礦的情況,對跑槽、跑銅現象提出監控和整改措施。
六、根據地質情況,提出安全生產措施,抓好安全生產。

安全員責任制

一、服從公司領導,服從主管安排,當好助手。
二、組織全礦人員學習《礦山安全法》,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三、全面掌握全礦不安全因素,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排除。
四、堅持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嚴格按操作規程辦事,杜絕盲目生產,杜絕違章作業。對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有權責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
五、定期開展大檢查,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當班能整改的責令當班整改,當班不能整改的,簽發隱患整改通知單,並予以監督。

爆破員責任制

一、必須對領用的爆破器材負責,不得轉借,轉送他人或遺失,不準濫用,剩餘爆破器材要如數退庫,不得亂放或帶回工棚、宿舍、家中、嚴防丟失、被盜的事故發生。
二、嚴格按照爆破設計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三、有權拒絕違章作業,對違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四、爆破作業結束後,對現場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盲炮要及時處理,作業現場不能留存殘余的爆破器材和險情。

民爆物品管理員責任制

一、協助礦長,分管礦長工作,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條例要求,層層落實,縱向到底,橫向到邊。
二、組織制訂礦山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計劃,不斷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三、主持召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會議、參與安全生產檢查和事故的調查。
四、定期或不定期對民爆物品進行管理檢查。
五、發現問題,及時下達安全整改通知書,並督促整改到位。

壓風工責任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覺悟和責任感,自覺遵守勞動紀律。
二、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壓風工技術操作規程,及時送風、停風,服務井下正常生產。
三、努力學習操作技術,積極參加操作技術培訓,提高技術水平。
四、認真保養機械,適時加油加水。保持機械清潔衛生。
五、交班時,嚴格辦理好交接班手續。

風鑽工責任制

一、風鑽工必須在有關部門取得特種行業操作證的前提下。才能上崗作業。
二、必須了解作業地點的技術要求,堅持正規作業,不違章,按工程設計施工。
三、保證作業面空氣良好,照明良好。
四、保證機械正常運轉。
五、作業前要檢查作業面的各種情況。發現有問題要及是處理才能開工。
六、下班後要向班長或調度員,安全員匯報作業情況。

采出礦工責任制

一、上班前要做好各種准備和帶好應急燈等防護物品。
二、裝車前要灑水,嚴禁乾式作業,同時要處理好浮石。
三、向礦車裝碴時,要推穩,嚴禁傷人。
四、推車時注意來往行人,車過彎道、巷道交叉口、斜坡和過風門時,車速要慢,並要發出信號,運輸巷道無照明時,車前要掛照明燈。
五、裝碴時如在碴堆上發現殘炸葯、雷管,應撿出來放在安全的地方。發現工作面有盲炮,在交接班時要交待清楚。
六、要服從班長和安全員的管理領導,遵守安全生產的紀律和制度。

副井井乘罐制度

一、候罐人員必須在井口5米以外等待,並嚴禁站在井架邊,嚴禁進入卷揚房,嚴禁嬉笑打鬧,大聲喧嘩,干擾信號工操作。
二、所有乘罐人員必須聽從信號工的指揮,不準自行打點信號乘罐,不準強行乘罐凡不遵守入坑規定和乘罐規定者,信號工有權監督制止。
三、罐籠每次載人限量6人,載物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噸,嚴禁超載。
四、出入罐籠必須待罐停穩,信號工發出停罐鈴,打開罐籠和井口安全門之後,罐內外人員方可依次出入;升降信號發出後,嚴禁再次出入罐籠,罐籠在井筒中意外停止運行時,未經信號工與卷揚工聯系好嚴禁從罐籠中鑽出。
五、乘罐人員應手扶把手,面向罐門,身體任何部分不得伸出罐外。
六、升降爆破材料時,應避開交接班和人員集中乘罐時間,禁止將爆破材料放在井口。
七、用罐籠升降超長材料、大型設備或爆破材料前,信號工必須與卷揚工和運送目的地的信號工聯系好,說明材料名稱品種、數量、起止地點和用罐時間等情況,禁止用罐籠同時升降人員,材料或爆破器材。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熟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
二、掌握礦山性質,生產特點及安全生產規定。
三、准確了解安全操作規程,消防知識。
四、熟悉安全生產設施的性能,生產工藝流程。
五、吸取其他礦山發生的事故及經驗教訓。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一、各礦井必須具有專班人員進行每周的全面檢查和安全大檢查工作(如卷揚工,線路,井巷等),並有記錄。
二、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檢查,每天檢查本礦的安全情況。
三、對安全檢查出來的隱患,必須落實責任人進行整改、上報和銷案。

交接班制度

一、嚴格遵守礦紀礦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和指揮。
二、堅持按時交接班,按規定標准穿戴齊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
三、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填好原始記錄。做到記錄不填寫完不交班,設備不擦洗好不交班,物料不堆放整齊不交班,不清楚不交班,隱患不處理妥當不交班。
四、做好各項記錄並向接班人說明運行工況。
五、對本班內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和不向下班接班人員說明情況而發生事故負責。

重大隱患整改制度

一、當班人員要有高度責任感,工作負責,認真細致,對影響安全生產因素的每一細節都要認真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並登記日誌。
二、當班負責人對發現的隱患要迅速查清隱患的性質、程度,當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同時准確上報隱患情況。
三、發現隱患,要迅速整改到位。一時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訂整改方案。指定負責人限期整改完畢,並及時上報整改結果。
四、在隱患整改的同時,要迅速查清造成隱患發生的原因,根據情節處理相關責任人。
五、隱患整改後,要認真進行總結。記錄隱患發生的原因、隱患情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以防止類似情況的發生。

聯保互保職責

一、互相督促:參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動和每天班前、班後會,熟記有關安全規定,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防範意識。
二、互相監督:嚴格執行《職工安全准則》、《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或崗位標准,《交接班制度》等各項安全制度。
三、互相檢查:正確使用並愛護機器設備、工具、安全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保持工作地點的文明生產,提醒對方安全注意事項,隨時糾正對方違章、違紀現象,保證雙方無違章、無事故。

勞動管理制度

為維護公司形象,保障公司安全、高效、快速運轉,增強全員戰鬥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特製訂本制度:
一、所有管理員工要牢固樹立為一線生產工作人員熱情服務的觀念,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一線管理人員實行輪流跟班制,與采選和采礦工人同步跟進。後援管理人員作息時間為: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上班期間不得離崗、串崗。
二、因事因病需要請假者,須履行請假報批和銷假手續。一線管理人員請假須報總經理審批,後援管理人員請假須報董事長審批。所有請假人員應將請假條或醫院證明交董事長辦公司備案,並如期履行銷假手續。
三、未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將無關人員帶到礦區、選廠。
四、工作期間一律不準飲酒,不準斗毆,不準賭博或進行棋牌娛樂活動,不準帶小孩上班,不準工作時間睡覺,不準看書報。
五、違規處罰:
1.凡遲到、早退者,每次扣款10元,累計達五次者予以辭退。
2.病假超過五天,扣發當月獎金。
3.事假一天,扣20元,超過三天者,扣發當月獎金。
4.無故礦工者,一天扣30元,累計達三天者,予以辭退。
5.工作期間飲酒者,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辭退。
6.在工地打架斗毆者,第一次罰款30元,累計達三次者,勸退。
7.工作期間賭博或進行棋牌娛樂活動的,第一次罰款50元,累計達三次者辭退。
8.因違規違章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9.帶小孩上班或看書報者,一次扣款10元。
10.私自離崗、串崗者,一次罰款30元,超過三次者,辭退。

上崗作業「八不準」

一、不準私自脫崗、離崗、串崗。
二、不準在班前、班中飲酒及現場打盹、睡覺、打鬧及干與工作無關的事。
三、不準非崗位人員觸動或開關機電設備、儀器、儀表和各種閥門。
四、不準在機電設備運行中進行清掃及隔機傳送工具。
五、不準私自帶火種進入易燃易爆區,並嚴禁在易燃易爆區抽煙。
六、不準桶架超載(限載6人)。
七、不準賭博、打架斗毆。
八、不準在井下生產場地不帶安全帽,不穿工作服、工作鞋。

6. 勞動法關於公司罰款的最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違規罰款及賠償規定如下: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第九十七條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礦山安全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勞動法》的貫徹實施,依法對違反《勞動法》行為進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條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第五條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第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造成職工急性中毒事故,或傷亡事故的,應責令制定整改措施,並可按每中毒或重傷或死亡一名勞動者罰款一萬元以下的標准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用人單位對發生的急性中毒或傷亡事故隱瞞、拖延不報或謊報的,以及故意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用人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或未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檢查身體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無使用證而運行的,或不進行定期檢驗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或查封設備,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有事故隱患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收回使用證件,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未進行定期檢驗或安全認證的,應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責令改正,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或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一)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勞動強度的勞動;

(三)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及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的;

(四)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應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用人單位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夜班勞動的,應責令改正,並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保護規定,女職工產假低於九十天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職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罰款三千元以下的標准處罰。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除責令其補交所欠款額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收入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勞動監察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對具有數種違反《勞動法》行為的,應分別決定處罰,合並執行;不能合並執行的可以從重處罰。對數次(二次及以上)違反《勞動法》的,可以加重處罰。加重處罰可按原罰款標準的二至五倍計算罰款金額。

第二十條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罰款票據。所處罰款,應依照財政管理的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起訴。

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7. 安全費用提取標准

有相關規定。

機械製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

比例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內以下標准平均逐容月提取,如下:

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5.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7)礦山安全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附件: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第二章 安全費用的提取標准

第十一條 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准如果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按照原標准執行。

參考資料:網路——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8. 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於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築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跨兩個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安全監管,落實有關行政許可及其監管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與安全預評價
第七條下列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對其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一)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時,應當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並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專篇。
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並盡可能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可靠的設備、設施。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還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
安全設施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其編制的設計文件負責。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述;
(三)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境安全分析;
(四)建築及場地布置;
(五)重大危險源分析及檢測監控;
(六)安全設施設計採取的防範措施;
(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八)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情況;
(九)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設施專項投資概算;
(十一)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及建議採納情況;
(十二)預期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十三)可能出現的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定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
(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四)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五)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文件;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
(三)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四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並不得開工建設:
(一)無建設項目審批、核准或者備案文件的;
(二)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由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
(四)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五)未採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予批準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再審。
第十六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模、生產工藝、原料、設備發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同時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依法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准、規范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有錯漏的,應當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提出。生產經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施工單位發現安全設施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生產經營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安全設施工程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後,根據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試運行(包括生產、使用,下同)的,應當在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進行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於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將試運行方案報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運行完成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並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除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審查,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備案意見書(復印件);
(二)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資格情況。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合格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合格,並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五)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技術規范規定的;
(六)發現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八)從業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後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形成書面報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文件資料檔案,並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給予審批通過或者頒發有關許可證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情況未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四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形成書面審查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未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六條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三同時」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

9. 今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時間及科目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時間2019年11月16日、17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安全生產專業實務》4個科目。其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為公共科目,《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為專業科目。

《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築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和其他安全,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實務》2個科目。

2019年為保證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平穩過渡,新舊制度銜接按以下要求進行:原制度文件規定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按照新制度規定的4年為一個周期進行管理。《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績分別對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基礎》《安全生產專業實務》科目合格成績。

2019年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安全生產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制考試大綱、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10. 如何做好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安全生產管理的內容有很多。如消防安全、用電安全、化學品安全、設備操作安全、駕駛安全等等。

想要做好安全生產管理核心要義在消除隱患,預防事故發生。

首先,要成立安全生產組織。安全生產管理組長一般由企業高層擔任,以視對安全工作的重視與支持。組織成員為各部門/車間的主管負責人,按「屬地管理」原則,誰主管誰負責。同時,明確組員職責及分工。

其次,教育培訓長抓不懈。通過班前會、安全專題會、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安全演練、安全生產宣傳欄、安全宣傳海報等形式多樣的方法進行宣傳教育,提高所有員工的安全意識。

第三,做好勞動防護。例如:噴塗、噴漆作業等存在粉塵污染的環境,要佩戴防護面罩或口罩;礦山、建築工地、有起重吊裝的車間必須戴安全帽;鉚接車間、織布車間等雜訊較大的場所必須戴護耳器;具有腐蝕、灼燙、刺傷及觸電危險的作業地點必須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等等。

第四,定期安全檢查。每天檢查什麼?每周及每月檢查什麼?將檢查的項目明細製作成安全檢查表,安全的標準是什麼?誰維護?誰檢查?誰負責?都要明確。

第五、安全制度保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巡查制度》、《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各種設備儀器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各類《安全檢查表》、公司《安全手冊》等。

第六、生產安全警示。應依照國家相關標准規定,正確合理使用安全標志(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及輔助標志),對人身存在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必須張貼職業危害告知卡。

最後,安全不僅是安全員的事,也是員工自身和上級主管必須關心和重視的頭等大事,強調人人參與,齊抓共管。治病於未發,防患於未然。提高安全意識,排除安全隱患,必須時時警惕,警鍾長鳴。

以上如果能幫您解惑,請及時採納!祝您生活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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