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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高等學校教師培訓中心

發布時間:2021-01-08 01:34:24

1. 教育部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交流武漢中心的中心概述

其具體任務是:
一、依據教育部下達的全國高等學校師資培訓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培訓的組織協調工作,提出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履行「武漢大學師資培訓中心」職責,以武漢大學為基礎,對高校教師及其他人員開展各種形式的繼續教育。
三、在教育部領導下,組織開展以國內外教師隊伍現狀和發展趨勢為內容的調查研究,對全國高校教師培訓工作提出咨詢建議。
四、負責「教育部青年骨幹教師國內訪問學者項目」的日常工作。
五、「武漢大學考試中心」由本中心負責管理,承辦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考試院下達的有關考試的考務工作。
2010年1月18日,為進一步統籌好武漢大學繼續教育和師資培訓資源,更好地發揮繼續教育和師資培訓工作在我校辦學中的作用,經武漢大學黨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合並武漢大學繼續教育學院和教育部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交流武漢中心。

2.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崗前培訓合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有什麼區別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證是從業證書,沒有教師資格證肯定無法取得正式編制的。

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高等學校擬聘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國公民;
2、具備國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學歷;
3、體檢合格;
4、普通話水平達到二級乙等及以上標准;
5、思想品德鑒定合格;
6、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培訓合格;
7、具備高等學校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面試和試講合格。

申請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教師資格認定體檢表》;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面試、試講情況登記表》;
7、《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8、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的培訓結業證書;
9、高等學校擬聘任教證明材料;

至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崗前培訓合格證書,要說二者有聯系的話,就是高師崗前培訓工作與教師資格證書的認定工作在取得的過程中都涉及到高等教育學、高等心理學、能力。

辦理教師資格證書時,提供高校教師崗前培訓合格證書,可以認定已經修學了高等教育學、高等心理學、能力這三門課程,前提是自取得高校教師崗前培訓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最後建議你趕快辦理一個教師資格證書,爭取正式編制啊!

3. 教育部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交流武漢中心的招收訪問學者

接受青年骨幹教師國內訪問學者
為加強高等學校教師隊伍建設、培養一批學術帶頭人和學術骨幹,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青年骨幹教師國內訪問學者項目實施辦法》(教人廳[2004]8號)和《關於做好2011年高等學校青年骨幹教師國內訪問學者工作的通知》(教師司[2012]9號)文件要求,現將武漢大學2012-2013學年度接受青年骨幹教師國內訪問學者招生簡章公布如下:
一、接受對象和條件:
1. 在國內普通高等學校從事教學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素質好,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的高校在職教師。
2. 申請人應為選派學校學術帶頭人的後備力量或青年骨幹教師,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扎實、教學科研能力較強,能勝任主幹課程講授任務,曾獨立主持或參與一次全過程的課題研究並取得成績。
3. 原則上具有副高及其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應具有碩士學位或接受過碩士研究生課程的學習,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對有突出創新能力和培養潛力的優秀青年教師,可適當放寬為:45歲以下的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教師,或者是40歲以下的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講師。
二、接受專業及課題名稱(見教育部高等學校師資培訓交流武漢中心網站)
三、申請步驟:
(一)個人申請。申請者須填寫《全國高等學校青年骨幹教師國內訪問學者推薦表》一式兩份。由選派學校師資管理部門在推薦表上簽署意見,然後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寄辦公室。
(二)導師簽署意見。辦公室收到推薦表後會及時與導師聯系,請導師審查並簽署接受意見。
(三)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將在當年暑假前寄發錄取通知書。
四、申請截止時間:當年6月30日。
五、訪問期限及學習工作要求:訪問期限為一學年。訪問學者在指導教師指導下,共同協商制訂研修計劃,應以參加科研為主,並協助導師指導研究生、參與課程講授、輔導或其它教學工作。
六、考核結業:訪學中期,訪問學者須填寫《高等學校青年骨幹教師國內訪問學者中期檢查表》;訪學期滿前,訪問學者須填寫《高等學校青年骨幹教師國內訪問學者結業考核表》,並提交訪學期間的科研成果及其證明材料。經導師和我辦審核合格後,由武漢大學頒發教育部監制的《國內訪問學者證書》。

4. 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算繼續教育嗎

高等學校教師崗前培訓不算繼續教育。
繼續教育是面向學校教育之後所有社會成員特別是成人的教育活動,是終身學習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世界經濟社會對繼續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繼續教育實踐領域不斷發展,研究范疇也在不斷地擴大和深入,特別是終身教育思想已經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對繼續教育在經濟、社會中的地位、作用、方法等都有一定的初步認識和實踐,繼續教育科學研究也有了重大發展。
繼續教育是指已經脫離正規教育,已參加工作和負有成人責任的人所接受的各種各樣的教育。是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知識更新、補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種高層次的追加教育。繼續教育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出現的教育形態,是教育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知識經濟已見端倪的今天,繼續教育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高度重視,它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所起到的推動作用,特別是在形成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方面所起到的推動作用,越來越顯現出來。

5. 高校教師崗前培訓合格證可以幾年之內有效申請教師資格證

高校的教師資格證與中小學教師資格證不一樣,不能提前考,必須在有了高回校的教師崗位之後才能報考答。高校教師資格證是由學校的人事部門負責報名並參加考試的。因此能不能憑崗前培訓合格證報考,人事部門會心知肚明,向他們咨詢即可。

6. 全國高校教師網路培訓,這個有什麼用高等學校骨幹教師培訓證書,有什麼用

呵呵可以不報。只是一個網路培訓。看的是視頻錄像。對評職稱沒有影響。

7. 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是部門規章嗎

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使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高等學校教師培訓,是為教師更好地履行崗位職責而進行的繼續教育。
第三條 高等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按照《教師法》的規定,保障教師培訓的權利。
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要貫徹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並重,理論與實踐統一,按需培訓、學用一致、注重實效的方針。堅持立足國內、在職為主、加強實踐、多種形式並舉的培訓原則。
第四條 高等學校教師思想政治素質的培訓要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方針和教師職業道德教育。使教師自覺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做到敬業奉公,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高等學校教師業務素質的培訓要以提高教師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為主,全面提高教師的教育教學水平和科學研究能力,提高應用計算機、外語和現代化教育技術等技能的能力。
第五條 培訓對象要以青年教師為主,使大部分青年教師更好地履行現崗位職務職責,並創造條件,及時選拔、重點培養在實際教學、科研中涌現出來的優秀青年教師,使之成為學術骨乾和新的學術帶頭人。

第二章 培訓的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政策指導,統籌安排重點高校接受培訓教師工作。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高等學校教師培訓的規劃、管理和經費投入等工作。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統籌協調所在地區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院校的教師培訓工作。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在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中的職責是:
(一)根據不同層次、不同類型學校教師隊伍的實際情況,制定教師培訓規劃,保障經費投入;
(二)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理順關系;
(三)定期檢查、督促教師培訓規劃和學年度計劃的落實;
(四)不斷完善各種培訓途徑和形式,總結推廣經驗;
(五)加強師資培訓機構建設,完善師資培訓機構的管理體制;
(六)定期對教師培訓工作作出成績的單位及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九條 高等學校直接負責本校教師培訓規劃的制定,並有相應的機構或人員負責具體組織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根據教師的不同情況以及教師隊伍建設的需要,切實做好教師培訓規劃,保證培訓經費的落實;
(二)運用正確的政策導向,合理引入競爭機制,調動和提高教師培訓的積極性;
(三)關心外出培訓教師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積極配合接受單位做好工作;
(四)明確校、系、教研室的責任,並納入對其工作實績的考核。
第十條 受主管部門委託接受培訓教師的重點高校,應為其他院校培訓教師,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高等學校教師的培訓要給予優先和優惠。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完善有關培訓教師的管理辦法,嚴格管理,保證培訓質量;
(二)關心培訓教師在培訓期間的思想、學習和生活,配合原學校做好工作;
(三)加強學校各部門,尤其是教學和後勤等部門的協調配合,為參加培訓教師的學習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高校師資培訓機構,主要開展有關的師資培訓、研究咨詢、信息服務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培訓的主要形式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教師培訓應根據教師職務的不同,確定培訓形式和規范要求。
第十三條 助教培訓以進行教學科研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實踐為主,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崗前培訓。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有關教育學、心理學的基本理論、教師職業要求等內容;
(二)教學實踐。在導師指導下,按照助教崗位職責要求,認真加強教學實踐環節的培養提高,熟悉教學過程及其各個教學環節;
(三)助教進修班。本科畢業的青年教師,必須通過助教進修班,學習本專業碩士研究生主要課程;
(四)凡新補充的具有學士學位的青年教師,符合條件者可按在職人員以畢業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或以在職攻讀研究生等形式取得碩士學位;
(五)社會實踐。未經過社會實際工作鍛煉,年齡在35歲以下的青年教師必須參加為期半年以上的社會實踐;
(六)根據不同學校的類型和特點,對教師計算機、外語等基本技能的培訓,由主管部門或學校提出要求並做出安排。
第十四條 講師培訓以增加、擴充專業基礎理論知識為主,注重提高教學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據需要和計劃安排,參加以提高教學水平為內容的骨幹教師進修班、短期研討班和單科培訓,或選派出國培訓;
(二)任講師三年以上,根據需要,可安排參加以科研課題為內容的國內訪問學者培訓;
(三)在職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或按在職人員以畢業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對連續擔任講師工作五年以上,且能履行崗位職責的教師,必須安排至少三個月的脫產培訓。
第十六條 副教授培訓主要是通過教學科研工作實踐及學術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學科發展前沿信息,進一步提高學術水平。主要有以下形式:
(一)根據需要,可參加以課程和教學改革、教材建設為內容的短期研討班、講習班;
(二)根據需要結合所承擔的科研任務,可作為國內訪問學者參加培訓,或參加以學科前沿領域為內容的高級研討班;
(三)根據需要參加國內外有關學術會議、校際間學術交流,或選派出國培訓。
第十七條 對連續擔任副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崗位職責的教師,根據不同情況,必須安排至少半年的脫產培訓或學術假。
第十八條 教授主要通過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學工作來提高學術水平。其培訓形式是以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交流講學、著書立說等活動為主的學術假。
第十九條 連續擔任教授工作五年,且能履行崗位職責的教師,必須給予至少半年的學術休假時間,並提供必要的保證條件。
第二十條 各高等學校要結合導師制等培養方式,充分發揮老教師對青年教師的指導和示範作用。

第四章 培訓的考核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教師培訓超過三個月以上,應按有關規定及培訓層次、形式的要求進行考核及鑒定,並記入業務檔案,作為職務任職資格、獎懲等方面的依據。外出培訓教師的考核主要由接受學校負責。
舉辦助教進修班必須由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批准。參加助教進修班,學完碩士學位主要課程內容並考試合格,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未完成此項培訓的教師,不得申請講師職務任職資格。
社會實踐主要結合專業進行,面向社會、基層和生產第一線,一般應集中安排,特殊情況者可分階段累積完成。本科畢業的青年教師,必須在晉升講師職務之前完成;研究生畢業的教師,應在晉升副教授之前完成。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培訓計劃的落實,保障教師參加培訓的權利,對按計劃已安排培訓任務的教師,教研室、系和學校一般不得取消。教師應當服從教研室、系和學校安排的培訓計劃及培訓形式,無正當理由和特殊情況,不得變更。
教師在培訓期間,一般不得調整或增加培訓內容、時間及形式。確有需要的,須經所在學校系以上領導批准。接受培訓教師的學校根據參加培訓教師提出的申請和可能的條件,在教師原學校批準的前提下,予以安排和調整。
第二十三條 教師參加半年以上培訓後,未完成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或未履行完學校合同即調離、辭聘或辭職的,學校可根據不同情況收回培訓費。出國留學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參加培訓的教師獲得優異成績、取得重要成果、發明或對接受培訓教師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作出積極貢獻的,所在學校或接受培訓學校要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教師所在學校和接受培訓教師院校分別不同情況,給予必要的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未認真履行職責或尚未完成培訓任務的,應中止培訓、不發給結業證書,情節嚴重的可以解聘;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培訓的,應當解聘;
(三)培訓成績不合格的,不發給結業證書,並按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四)培訓期間違反學校紀律和有關規定,影響惡劣的,應當給予必要的處分或予以解聘。

第五章 培訓的保障與有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 接受培訓教師應納入接受學校的培養規模,按接受培訓半年以上教師的不同職務進行折算,初、中、高級職務分別按1.5、2.5、3摺合本科生,計入學校招生規模,作為計算人員編制、核定教學工作量和辦學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及其主管部門在制定學校編制方案時,要考慮到教師培訓提高的需要。根據不同學校的情況,應留出一定比例的「輪空」編制數,以保證教師培訓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設立教師培訓專項經費。各高等學校的教育事業費中,按不同層次和規模學校的情況,要有一定比例用於教師培訓。根據需要和計劃安排教師培訓的費用必須予以保證。
第二十九條 根據需要或計劃安排參加培訓的教師,學習及差旅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第三十條 根據需要或計劃安排的教師在本校或外出參加培訓期間,要根據不同情況,對其教學工作量的要求實行減免,並納入考核指標體系。
指導教師培訓的導師,其工作應折算計入教學工作量並納入考核指標體系。
第三十一條 根據需要或計劃安排參加培訓的教師,在培訓期間已符合條件的,其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不應受到影響。
第三十二條 根據需要或計劃安排,在校內或校外培訓的教師,其工資、津貼、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各高等學校應有明確規定,原則上應不受到影響。
第三十三條 外出參加培訓的教師,要根據各地不同物價水平和教師的實際困難,由學校給予一定生活補貼。接受培訓教師院校對培訓期間參加導師科研課題研究等實際工作的教師,要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補貼。
第三十四條 外出參加培訓半年以上的教師,接受學校按計劃同意錄取的,必須為住宿、圖書借閱、資料查詢、文獻檢索提供保證,並在計算機及有關儀器設備使用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一般不低於研究生的待遇。
第三十五條 接受培訓教師費用收取辦法及標准,按現行財務收費規定辦理。所需費用應一次性收齊,不得中途追加或變相收費。
第三十六條 符合第二十九至三十四條規定,而未予以落實的,教師本人可向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申訴。學校和主管部門應當作出答復,情況屬實的,必須予以解決。
不能履行前四章涉及的有關義務和違反前四章有關規定的,不應享受上述相應待遇。
出國培訓的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程適用於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主管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可根據本規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規程解釋權屬國家教育委員會。
第四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8. 有中國高等教育發展協會培訓中心這個組織么

有,但非官方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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