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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培訓機構

發布時間:2020-12-08 14:35:12

❶ 國家該不該強製取締公務員培訓機構尤其是面試培訓

取締公務員培訓機構,是無法可依的。屬於政法干擾經濟。而且,公務員的申論是國家傳播的方向一個重要手段,怎麼可能取消。

❷ 如果取締所有校外文化課輔導班,教育回歸校園,你會支持嗎

現在家長為了不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所以都會讓孩子去補習班補課,但是有很多同學都說一放假就去輔導班,補習班從早補到晚實在是太累了,而且家長也有接送孩子的任務,所以每天都偷著疲累的身體。現如今網路非常的發達,所以在平時組建了公眾號以及學習交流群,課余時間,都會和來自全國各地的學弟學妹們一起討論學習方法。因此有很多人就想取消所有校外文化課輔導班,讓教育重回校園,不知道大家對於這樣的想法是否支持呢?

其實孩子上補習班最後對孩子的成績會有一定的效果,除此之外還可以分擔就業壓力,據統計現在大學生就業非常困難,所以有20%的大學生自主創業都會選擇從事校外輔導機構。那麼針對以上對取消課外輔導班教育回歸學校的問題,你支持嗎?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護士法

按實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護士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護士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七條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畢業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於護士執業考試。
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
第八條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制。
第三章注冊
第十二條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第十三條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並向注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五條注冊機關在受理注冊申請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護士連續注冊,在前一注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注冊。
第十七條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並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第四章執業
第十九條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以及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護理員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並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採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條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二十九條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准許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護士執業注冊。
本辦法實施前從事護士工作但未取得護士職稱者的執業證書頒發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當事人實際水平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境外人員申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護士工作的,必須依本辦法的規定通過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辦理注冊。
第三十五條護士申請開業及成立護理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比照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在衛生部。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❹ 國家該不該強製取締公務員培訓機構

這是根據公務來員的職務和職責不同自而作的一種分類。《公務員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由此可把公務員分為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和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
所謂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是指在各級各類機關中,具有組織、管理、決策、指揮職能的公務員。具體包括: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所謂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是指在各級各類機關中,不具有組織、管理、決策、指揮職能的公務員。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具體包括: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調研員、調研員、副巡視員、巡視員。綜合管理類以外的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公務員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❺ 居民樓里辦補習班或者是學生住宿違法么

居民樓改作教學和抄學生住襲宿場地違法。首先物業應予制止。物業不管,可以打110。還不管,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門投訴其非法辦學且危及學生安全。他們出於可能罰款的動機,可能幫你找樓上的麻煩!再不行的話,如果你不怕擴大糾紛,晚上往鎖眼裡擠502膠水(這個辦法比較損,你們要是吵起來,可不要跟樓上的說是我講的哈。)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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