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開辦一個教育培訓中心需要哪些證件
市教育局表示,申辦人應向擬設地所在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辦學場地證明、舉辦者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經審批達到設立標準的,可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教育培訓機構領取此證後,需到有關部門辦理並取得法人登記證、機構代碼證、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開設銀行賬號。刻制印章的式樣、開戶銀行及賬號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式樣(許可證式樣見附件一、二),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組織印製。
二、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審批後頒發辦學許可證。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審批後頒發辦學許可證,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辦學許可證為民辦學校辦學的合法證件。辦學許可證分正本、副本。民辦學校須將辦學許可證正本放置在主要辦學場所。
四、辦學許可證自2004年9月1日起啟用。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對所審批的民辦學校頒發辦學許可證;並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做好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學校的備案工作。
五、此次啟用的辦學許可證正式啟用前,原已領取了《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其進行全面檢查,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換發新的辦學許可證。
六、辦學許可證填寫要求:
1.名稱:學校章程規定的學校名稱。
2.地址:學校章程規定的學校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3.負責人:經審批機關核準的,能代表學校行使職權的、按照學校章程合法選聘的校長。
4.辦學類型:審批機關批準的學校類型(如幼兒園、小學、中學、學院等)。
出資者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須在辦學許可證副本中註明「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5.批准文號:審批機關批准學校設立的批准文件號。
6.有效期:發證機關按實際情況填寫。
7.發證機關:審批機關。
8.編號:編號為13位數。前6位數為國家行政區劃代碼,其中1~2位數為省級代碼,1~4位數為地級代碼,1~6位數為縣級代碼。第7位數為學校層次碼,「1」為高等學校,「2」為其他高等教育機構,「3」為普通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4」為普通初中或職業初中,「5」為小學,「6」為幼兒園,「7」為培訓機構,「8」為其他。後8~13位數為學校排序。
辦學許可證內容若發生變更,發證機關須在副本中註明,加蓋「發證機關變更專用章」,並換發辦學許可證正本。
七、頒發辦學許可證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制訂並完善有關的管理制度,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⑵ 如何辦理培訓機構許可證
辦理方法:
正規教育部門注冊備案的教育機構
1.預算資金根據各地教育主管部門的要求不同,10萬~200萬注冊資金都有
2.向所在的教育部門申請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手續和軟硬體條件都符合後頒發此證,然後向當地的民政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接著去當地的國稅,地稅辦理納稅登記。
3.師資力量水平要求具備教師資格證,提供原件及復印件,中心校長須具備教師資格證及從業5年以上經歷。一些地區要求具備高級職稱。
4.軟硬體設備要求:教學面積依各地教育部門要求不同從100~1000平方不等。並且須通過消防驗收合格。軟體方面須提供在職教師和管理人員的資料和教學體系等綜合內容
⑶ 教育培訓許可證執照手續怎麼辦理
首先要向教育局或人保局申請《辦學許可證》然乎找工商局來注冊《營業執照》,申請的經營范圍要含有培訓等業務。
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培訓公司(營利性民辦學校)必須拿到有培訓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和《辦學許可證》。
(3)培訓機構許可擴展閱讀:
教育培訓機構類別:
(1)以教育教學知識和資源為主要內容的網站或機構。
(2)以職業教育為主要方向的相關網站或機構。
(3)以企業缺少人才的專門課程為主的網站或機構。
(4)提供再就業以及創業為主要內容的網站或機構。
(5)在線招生的信息類網站或機構。
(6)專業課程培訓機構網站或機構。
⑷ 如何申辦教育培訓機構
教育機構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應該到教育部門辦理許可。
1、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籌辦的報告。
2、審批機關驗證。
3、申請正式設立的報告。
4、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5、審批完畢,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辦學許可證。遞交申請籌辦的辦結時限為30日,申請正式的辦結時限為20個工作日。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
1、主辦(法人)和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業務負責人應當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大專以上學歷;國營學校的工作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有與學校規模和水平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於6人,其中專任教師不少於2人。聘用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學資格和學歷,其中開辦高中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具有學士以上學位和高中教師資格證書。
3、有與學校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安全的建築,周圍環境符合學校要求,教學辦公樓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租賃期限不少於三年。
4、注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由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評估。
(4)培訓機構許可擴展閱讀:
辦理教育機構需注意:
教育機構的培訓內容不得超過國家相應課程標准,培訓班必須與學生成績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縣(區)中小學同期水平。
教育機構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學科等級考試、競賽和排名學生們。
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外服務,由學生及其家長自願選擇,嚴禁以課余服務名義收費。
⑸ 申請教育培訓機構需要哪些許可
一)申請
1、申請人條件
(1)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
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餃。(《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2)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9條)
(3)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0條)
2、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籌設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提交以下材料: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2條)
·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自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實施條例》第4條。
(2)籌設後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提交下列材料: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4條)
·籌設批准書;
·籌設情況報告;
·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人員名單;
·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3)直接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提交下列材料;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5條)
·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力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箕他決策機構組人員名單;
·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聯合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培養自標以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實施條例》第4條。
3、申請途徑及方式:申辦民辦初中、高中向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申請;申
辦民辦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機構向市教育局職業與成人教育科申請。
(二)受理
l、范圍:申請舉辦初、高中、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組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
2、要求:申請事項符合許可范圍和許可權;申請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3、受理:市教育局相關業務科室對申請報告和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受理意見。
4、辦理時限:5個工作日。
(三)審查
1、條件:申請事項已經受理。
2、市教育局相關業務科室對照學校設置標准(准入條件),認真審查已受理申請人的全部申辦材料,並組織相關科室有關人員和有關專家進行實地察看、評議,提出審查意見。將評議結果報局許可事項負責人。審請籌設的,報許可事項負責人審定;申請正式設立民辦中小學的,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並報局黨委會審定。申請正式設立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報許可事項負責人審定。
3、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或二個月半月內。
(四)審定
1、條件:申辦人提交的材料齊全、規范、有效,且受理人、審查人簽署意見。
2、審定人:
(1)設立民辦中小學由局黨委會審定
(2)其他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由分管的局領導審定
(五)告知和公告
在規定時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行政許可的決定結果:
·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製作文件。對同意籌設的,發書面籌設批准書;對同意正式設立的,發同意設立批准書和「辦學許可證」。
·審定、告知時限:5個工作日或10個工作日。
(六)、許可收費:不收費。
⑹ 開培訓機構需要什麼資質
校外培訓機構須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批去的《辦學許可證》後,再按所屬類型到相關部門申領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履行審批手續。
《辦學許可證》申辦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營業執照》申辦材料:
1、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2、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證明;
3、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住所使用證明。(若是自己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若是租房,需要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
(6)培訓機構許可擴展閱讀:
1、培訓機構場所的要求:
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
2、培訓機構師資的要求:
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
3、培訓機構培訓內容的規定: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准,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區)中小學同期進度。
⑺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十一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准執行。
第十二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5、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7)培訓機構許可擴展閱讀:
以下是關於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新設立民辦學校許可、登記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設立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要註明營利性或非營利性辦學形式並進行許可登記。
2、新開辦的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工商部門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按照《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九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3、非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規定製定學校章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規定的,根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的,分別到民政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
4、現有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在未做出非營利性或營利性選擇前,應按照非營利性民辦非企業單位要求進行辦學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變相提取合理回報。
5、重新換證和新登記的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都應在章程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之規定,增加黨組織建設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⑻ 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辦理流程需要提交什麼資料
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申請辦學許可證,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處罰規定
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屬初次違法的,予以責令限期整改並警告,再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經整改後仍不達要求的,予以責令停止招生,繼續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拒絕整改,或繼續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凡買賣辦學許可證,情節嚴重的,直接吊銷辦學許可證,並在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
招生
培訓市場很大,也很有前景,已經非常細分化,並且在很多地區,計算機培訓,英語培訓,已經把很多市場做爛,很多傳統的招生方法已經不適用。
據國誠招生策劃市場人員統計,每年有30%的培訓機構新增,也有30%的培訓機構倒閉。找到合適有效的推廣橋梁,成為培訓機構發展壯大的根本,俗稱生源。
⑼ 培訓機構需要的辦學許可證怎麼申請
申請的辦學許可證,現在已經放假了,不能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