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煤矿的复工与复产有什么区别
1、程序不同
煤矿复工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制定恢复通风、供电及启封删栏密闭等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和排放制度。
煤矿复产前,要由矿领导带队,对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进行全面排查,根据排查情况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未制定方案并经监管部门同意前,不得安排井下整改作业。
2、条件不同
煤矿复工前凡批准恢复生产的煤矿必须证照齐全有效且未被暂扣,实行正规开采,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等。批准恢复施工的煤矿,其相关的设计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同意。
复产前凡批准恢复整改的被责令停产的煤矿,必须有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作业区域,项目,期限,作业人数,火工产品供应数量和安全措施。
(1)煤矿节后复产培训内容扩展阅读: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分类监管责任,并把责任压实到相关单位和个人,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和责任不明现象。
一是要切实落实驻矿盯守制度,做到人盯死守,确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
二是要加强环节改造矿井管控,坚决打击以环节改造整改之名,行开采煤炭之实的违法行为,要督促其严格按照批复组织施工,尽快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对正常生产矿井要重点监管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是否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是否有效防止,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是对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要落实停止供电、停止火工品等措施,确保停实停到位,严防昼停夜开、明停暗开。
五是对已关闭矿井要加大巡回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
六是煤矿企业要自觉接受安全驻矿盯守工作安排,按要求认真落实管控工作要求,为驻矿盯守人员的工作生活提供方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Ⅱ 2020年贵州煤矿复工复产期限有什么改变吗
2020年,贵州煤矿复工复产期间有什么改变吗?目前好像没有。
Ⅲ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板集煤矿何时能恢复生产
据说可能得一年以后,有可能能达到两年才能全面正常作业
Ⅳ 企业复工复产期间要组织线上宣讲会,你是负责人怎么准备
应该是真的。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现在抓得很严。国有煤矿采掘工程有承包的,但是自有队伍也需要建立。这些地方国有煤矿大概着急招工,否则地方部门会不让他们干的。具体你可以咨询一下山西朔州当地务工的煤矿工友,以证实真伪。或者跑到那地方实地调研一下。防止欺诈。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适应全省煤炭工业实施“六大标准”和“七高一文明”发展模式对煤矿用工管理的新要求,省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2013年1月23日
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用工管理职责。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经授权,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属地监管”的煤矿企业,由所在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煤矿用工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或明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煤矿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煤矿企业是用工的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用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用工管理负责。第八条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第九条煤矿企业应设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煤矿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用工制度第十条煤矿企业实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主体企业向煤矿派驻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与从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煤矿企业,由主体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签订率“百分之百”。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现劳动用工备案率“百分之百”。第十四条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实现从业人员培训率“百分之百”。第十五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中入井人员还应按规定参加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率“百分之百”。 第四章用工标准第十六条煤矿从业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同时任职。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二十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煤矿特有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煤矿现有从业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限期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第二十三条煤矿新招从业人员应按照煤矿从业准入标准进行招录。第二十四条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第五章用工管理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强化用工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档案。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年检制度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实现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之百”,对年检不合格人员,应落实企业相关责任,组织整改,合格后及时安排上岗。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用工的信息化管理,实现煤矿用工从报名、培训、录用、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保险、年检到日常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化。第二十八条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用工管理,实现施工人员用工管理“五个百分百”。施工单位在当地招用人员,应按照“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执行,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第二十九条要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作为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作用,严格煤矿竣工前置验收,严把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的用工准入关。第三十条要通过煤矿用工执法检查、煤矿用工专项整治和煤矿用工突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煤矿用工的监督检查。煤矿用工执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六章培训管理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加快企业培训制度化建设,多渠道筹措教育培训经费,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应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学徒培训。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每年组织年度全员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七章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六条要强化变招工为招生,先入校后入矿制度,煤矿企业应逐年扩大变招工为招生的比例,从2013年到2015年,每年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的比例须达到55%、75%、100%,到“十二五”末,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应认真按照全员准入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制定变招工为招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办学资源,组织专业学历未达标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进行培养,取得毕业证书,达到准入标准。第三十九条煤矿企业要加强与院校的沟通,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的方式,培养煤矿主体专业人才。第四十条煤矿企业要从基层区队班组中选拔有实践经验的一线从业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培养深造,提升煤矿骨干队伍素质。第四十一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评价、待遇成系列,安全、技能、业绩、收入相结合的成才激励机制,吸引院校毕业生充实煤矿从业队伍。 第八章劳动组织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第四十四条煤矿井下作业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创建“学习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组。第四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禁非法违法用工行为。 第九章 劳动保障与保护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一线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专职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第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主动承担企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积极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Ⅳ 大同市应急局复产十坐煤矿那几个
不是又有局福彩,是这门靠哪几个大同十57-8 com?
Ⅵ 煤矿怎么做好复工 新闻
一、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把关,确保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认真、规范、有序、稳妥进行。参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人员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及人民政府有关复工复产的规定,逐一对照验收标准进行审查,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质量关。
二、在复工复产验收问题上各单位严禁定指标、赶进度,严禁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各级政府、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政府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恢复生产煤矿一定要严格标准,安全一定要百分之百,差一点也不行”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真正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措施、有审批、有验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确保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
三、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制订整顿实施方案,经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复工复产整顿,严禁借整顿之名擅自组织施工或生产。要根据矿井的整顿工作量,批复其入井人数和整顿时限,一般整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连续整顿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凡连续两次整顿仍不能达到复工复产验收标准的,视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四、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煤矿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施工或生产。
五、要把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凡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一律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六、严格责任追究,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因春节期间正常生产未完成检修任务的煤矿,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与发展改革委提出的要求,合理安排时间组织检修,严防设备带病运行,以确保企业科学、均衡、正常、合理组织生产。
八、对验收合格批准生产的矿井,各级各部门严禁下达超证载能力的生产计划和生产任务,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凡发现“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决不能姑息迁就;对批准恢复施工建设的矿井,要加强监管,严禁批小建大,严禁搞计划外工程,严禁边建设、边出煤。
九、对未申请复工复产或存在隐患未通过验收的矿井,防止其违法组织施工或借整顿名义非法生产。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或施工建设的煤矿,要提请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关闭。要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行为,对已关闭的矿井实施巡回检查、专人包片检查等措施,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十、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督促企业做到停产不停通风、不停排水、不停瓦斯检查。凡因故停产停风的矿井,复工复产整顿前必须制定实施矿井恢复通风、排出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瓦斯排放必须由专业救护队实施。要进一步加大对古空区、采空区等重点区域的监控,切实做到“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严防水害事故的发生。要加强井下防灭火工作管理,凡井下消防系统不健全、不完善的,一律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Ⅶ 煤矿恢复生产相关规定
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应于矿井工程施工的所有单位。
3、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井下工程开工、停产、复工前的工程验收负责,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标准检查及验收。
4、矿井工程的施工单位是本制度的具体执行者,施工单位主要领导及技术负责人是本制度落实参与对工程开工(复工)前的检查。
5、实行矿井工程开工、停产、复工工程许可制度的工程包括采煤工作面安装、撤出及回采,掘进巷道施工,硐室施工,大型机电安装工程、地面土建工程等单位工程的施工;复工工程包括:停产施工超过3天并有较大生产变化的工程。
6、矿井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工程许可制度执行,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3日向分分管领导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组织职能部室人员3日内对申请开工(复工)的工程进行开工前检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允许开工,并签署意见,明确开工时间,施工单位严格按签署一间进行开工(复工)。
7、加强外来承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外来承包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所承包矿井工程的开工、停产、复工工程,由相关业务部门协调,由承包方提出施工申请后,经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检查后方可施工。
8、矿井工程的开工(复工)许可制度实行现场挂牌管理,经申请后获准开工(复工)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制定开工(复工)许可牌,排板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量,施工单位、允许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施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等内容。许可牌板统一管理,于开工前在现场悬挂。
9、对应进行开工申请的工程,未进行申请或申请未经同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行罚款;造成人身事故或一至 三级非伤亡事故的,按矿有关规定处罚。
10、对应进行开工申请的建设工程,相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或未申请而允许开工的有关管理、监督人员,追究其责任;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Ⅷ 煤矿恢复生产前应做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检查,排除影响正常生产的隐患。
Ⅸ 煤矿恢复生产程序是什么
证件齐全,安监局批复,需要整改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