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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体育医学分级培训总结

发布时间:2021-01-05 02:00:36

Ⅰ 残疾人体育包括哪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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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体育又称特殊体育、伤残人体育、残障人体育,是指以在听力、视力、语言、智力、肢体等方面有缺损者为参与主体的体育活动,以强身健体、身体康复、恢复机能、培养意志品质和生活自理能力等为目的。残疾人运动员的比赛项目比健全人的同类项目增加了很多。比如田径项目男子100米,健全人比赛冠军只有一名,而残疾人运动员由于级别不同,产生的冠军就不只一名,而是多名甚至十几名。再如乒乓球比赛,健全人只有站姿,而残疾人运动员除了站姿外,还有坐姿,即坐在轮椅上比赛。仅坐姿比赛就要分成5个级别,然后分别再进行男女单打、双打、团体等项目的比赛。2004年雅典奥运会,设了28个大项,有301个小项,而同年残奥会大项虽然只有19个,小项却多达526个。根据残疾类别与功能障碍的不同,残疾人比赛在健全人规则的基础上制定有特殊的规则,只适用于残疾人比赛项目,而不适用于健全人比赛。 目前,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参照健全人各项目的比赛规则,按照国际残疾人体育规则审定了14个项目的竞赛规则。

这些项目有:田径、游泳、举重、乒乓球、坐式排球、轮椅篮球、盲人柔道、射击、射箭、轮椅网球、轮椅击剑、自行车、羽毛球、盲人门球。体育比赛是运动员在规则限定的条件下进行的竞技活动。从这一角度讲,无论是残疾人还是健全人都是一样的。残疾人体育竞赛之所以不同于健全人是由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所谓残疾,包括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等,无论哪种残疾,身体功能都有一定的障碍。残疾人参加运动和比赛同健全人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那就是必须对残疾人的运动功能(能力)进行评估、分析,以确定其参加什么样的运动项目最合适,对身心的健康有利。众所周知,体育竞赛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不同类型的残疾其功能障碍是不一样的。同一类型的残疾,伤残程度不同,其功能丧失的程度也不同。为保证公平竞争,残疾人参加体育比赛必须在医学功能分级的监督定位下,把残疾程度相同或相近的运动员安排在一起比赛。也就是说,残疾类别和程度不同的运动员不能在一起比赛。由此可以看出,残疾人运动员比赛比健全人难度大,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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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残奥会运动员如何分级

一.射击比赛:根据运动员的残疾程度分为SH1(SH1A、SH1B、SH1C)、SH2 (SH2A、SH2B、SH2C)两个级别。SH2级为上肢残疾不能承受枪的重量,要求使用射击架的步枪选手。SH1、SH2中的A、B、C是根据他们的残疾程度,确定其所坐轮椅靠背的高度。
A为使用无靠背轮椅或射击凳子的运动员;
B为使用低靠背轮椅的运动员;
C为使用高靠背轮椅的运动员。
二.游泳比赛:游泳是唯一的各种残疾的运动员都可以参加比赛的项目,包括肢体残疾、视力障碍、脊椎损伤、智力障碍等等。
智力障碍的运动员,如果符合国际弱智人体育协会的鉴定,游泳比赛将其定为S14级。
视力障碍的运动员根据他们视力的丧失程度被分成三个级别B1,B2和B3级。在残疾人游泳比赛中运动员分别参加11级、12级、13级三个级别的比赛,分别对应B1,B2和B3级,具体标准如下:
B1级:双眼无感光,或仅有光感但在任何距离、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认手的形状。
B2级: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
B3级:视力从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度小于20°。
对其他残疾类别的残疾运动员将进行综合功能分级。根据运动员的伤残情况以及水中的运动能力给予相应的综合评判记分,然后根据总分结果进行分级。测试内容:包括陆上和水中功能两种测试。截肢运动员则根据其截肢的部位以及残肢保留的长度,对照分级标准直接分级。残疾运动员游泳分为:S级(自由泳、仰泳、蝶泳);SB级(蛙泳);SM级(混合泳)。S和SM分为10个级别,SB分为9个级别。 S和SB级其总分分别为300和285分;SM级则是根据运动员的S和SB的级别,按公式计算。公式为:(3דS”+1דSB”)÷4=SM级别。
运动员在300分或285分的基础上,根据残疾运动员的肌力测试、功能障碍评定、划水动作和转身蹬池壁的测试进行减分,残疾程度越重的运动员减得分数越多。例如,只剩40~65分的运动员将分在S1级;只减掉少数分,还有266~285分的运动员,则分在S10级。大致的分级标准如下:
S1 SB1 SM1
运动员四肢有严重的协调问题,或者不能使用他们的腿、躯体、手,只能稍微活动肩,上下肢运动功能严重受限,下肢推进力受限。游泳中,运动员通常使用背部游动。
S2 SB1 SM2
运动员能用他们的胳膊,但不能用手、腿或者躯体,或者有严重的四肢协调问题。
S3 SB2 SM3
运动员能适当地用胳膊划水,但不能用腿或躯体;运动员四肢有严重的协调问题,或者严重的四肢短缺以及残体非常短的四肢高位截肢。
S4 SB3 SM4
运动员能使用胳膊,并且手的力量非常的微弱,但不能用他们的躯体或腿;运动员有协调问题,影响四肢,但主要是腿;运动员三肢短缺。
S5 SB4 SM5
运动员能用他们所有的胳膊和手划水,但不能没有躯体或者腿功能;运动员有手足协调问题。
S6 SB5 SM6
运动员能完全使用双臂和双手,以及一些躯体控制,但没有腿功能;运动员有协调问题;运动员同侧两肢截肢;矮小症的特定类型(女性小于130厘米,男性小于137厘米)。
S7 SB6 SM7
运动员能完全使用他们的胳膊和躯体,以及一些腿功能;身体的同一侧有协调或者软弱问题;两肢高位截肢。
S8 SB7 SM8
运动员能完全使用他们的胳膊和躯体,以及一些腿功能;两肢截肢;或者一个胳膊不能使用。
S9 SB8 SM9
运动员只有一只腿非常微弱;或者有很轻的协调问题;或者有一肢截肢。
S10 SB9 SM10
运动员腿有轻度软弱;运动员关节的灵活运动受到严重限制;运动员双脚畸形,或者一肢的小肢截肢。
三.举重比赛:根据运动员的功能能力进行系统的医学功能分级,是残奥会有别于奥运会的一个重要特点。进行医学功能分级的宗旨在于维护体育的公平竞争原则,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的竞技性和竞争性。通常情况下,在比赛之前和比赛过程中对参赛选手进行医学功能分级鉴定。
残疾人举重的分级如下:
(1)截肢标准:双或单膝上截肢(A1或A2);双或单膝下截肢(A3或A4)。
最低标准:经过踝关节截肢,而不是经过足或趾的截肢。
(2)其它残疾:
①下肢运动麻痹,肌力减少20分以上(双下肢肌力总分100);
②髋关节活动度在60°以内或僵直;
③膝关节伸直差30°或任何位置僵直;
④踝关节僵直;
⑤双下肢相差7cm;
⑥躯干:永久性的严重的运动障碍或脊柱侧弯大于60°(通过X光片测量);
⑦侏儒:身高不超过145cm并有其它残疾。
(3)脑瘫
运动员必须有诊断证明是脑瘫,或是非进行性脑损伤造成的先天或后天的运动障碍。如果仅从神经检查有异常,但无功能障碍不能参加比赛。
四.田径项目:残奥会田径项目运动员的分级标准分别由国际斯托克·曼德维尔轮椅运动委员会(ISMWSF)、国际残疾人体育运动联合会(ISOD)、国际脑瘫人体育运动娱乐协会(CP-ISRA)、国际盲人体育运动协会(IBSA)医学委员会来制定。对运动员参赛最低标准的限制主要从双上肢和下肢肌力丧失的程度、关节活动范围以及其他方面运动功能障碍等因素考虑,这个标准适用于脊髓损伤、脑瘫、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每一残疾类别的运动员因其功能障碍程度的差异又分为不同的级别,在表述中的符号F代表田赛,T代表径赛,数字代表类别和级别,具体如下:
(1)视力障碍运动员无论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3个级别。11级的运动员双眼无感光,全盲;12级运动员的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13级运动员的视力从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小于20°。分级别测试的运动员的眼睛应为最佳已校正的视力。
(2)脑瘫运动员
脑瘫运动员在田赛和径赛项目中均分为8个级别,分别为31-38级。其中31-34级别为残疾程度相对较重的运动员,在比赛时需要使用轮椅;35-38级别的运动员在比赛时不需要使用轮椅。
(3)脊髓损伤运动员按照残疾程度从重到轻,田赛分为F51-58级,径赛为T51-54级。
(4)截肢运动员
截肢运动员无论是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9个级别,分别参加轮椅和非轮椅组比赛。
(5)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在标准中表示符号为LAF和LAT,参加田赛的运动员共分6个级别,其中LAF1、LAF2、LAF3、LAF4级的一些运动员可以参加轮椅组比赛;径赛分4个级别,其中LAT1、LAT2级别为轮椅组。
另外,参加径赛项目和田赛中跳跃项目,以及投掷项目中非投掷上肢残疾的运动员,如果仅腕关节僵硬或腕关节及手功能障碍,不符合最低参赛标准。
五.帆船项目:视力残疾运动员和盲人运动员根据他们的视觉敏感度和视野范围情况被分为如下三个级别:
B1级-全盲——从双眼无光感到有光感,但却在任何方向、任何距离都无法辨别出手的形状。运动员不能借助任何视力提示来帮助他们进行帆船比赛。
B2级-部分失明——从能够辨别出手的形状,到视觉敏感度为2/60(0.0333),而且/或者视野低于5度。
B3级-部分失明——从视觉敏感度高于2/60(高于0.0333),到视觉敏感度为6/60(0.1),而且/或者视野高于5度低于20度。
B1级-全盲-在多人帆船项目中评定分3分。
B2级-部分失明-在多人帆船项目中评定分5分。
B3级-部分失明-在多人帆船项目中评定分7分。
B3级-部分失明-是单人帆船项目中的最低残疾标准。
为了使所有分值和所有级别的残疾运动员都能参与比赛,必须对三人帆船比赛选手们的分值总和进行最高限制,即在三人驾驶帆船的比赛中,三名运动员的分值总和不能超过14分。这就使得身体残疾较重的选手也能够参与比赛。
六.田径:残奥会田径项目运动员的分级标准分别用于脊髓损伤、脑瘫、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每一残疾类别的运动员因其功能障碍程度的差异又分为不同的级别,在表述中的符号F代表田赛,T代表径赛,数字代表类别和级别,具体如下:
(1)视力障碍运动员
视力障碍运动员无论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3个级别。11级的运动员双眼无感光,全盲;12级运动员的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13级运动员的视力从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小于20°。分级别测试的运动员的眼睛应为最佳已校正的视力。
(2)脑瘫运动员
脑瘫运动员在田赛和径赛项目中均分为8个级别,分别为31-38级。其中31-34级别为残疾程度相对较重的运动员,在比赛时需要使用轮椅;35-38级别的运动员在比赛时不需要使用轮椅。
(3)脊髓损伤运动员按照残疾程度从重到轻,田赛分为F51-58级,径赛为T51-54级。
(4)截肢运动员
截肢运动员无论是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9个级别,分别参加轮椅和非轮椅组比赛。
(5)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在标准中表示符号为LAF和LAT,参加田赛的运动员共分6个级别,其中LAF1、LAF2、LAF3、LAF4级的一些运动员可以参加轮椅组比赛;径赛分4个级别,其中LAT1、LAT2级别为轮椅组。

Ⅲ 盲人门球的参赛人员分级

在残疾人奥运会的竞赛组织工作中,对参赛运动员进行医学功能分级是竞赛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根据运动员的功能能力进行系统的医学功能分级,是残奥会有别于奥运会的一个重要特点。
进行医学功能分级的宗旨在于维护体育的公平竞争原则,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的竞技性和竞争性。通常情况下,在比赛之前和比赛过程中对参赛选手进行分级鉴定。
在残疾人奥运会的任何项目中,只要涉及盲人运动员的医学功能分级,均为3个级别且级别标准相同。具体标准如下:
B1级:双眼无感光,或仅有光感但在任何距离、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认手的形状。
B2级: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度。
B3级:视力从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度小于20度。
进行医学分级检测时,测试的视力应为最佳已校正的视力。凡使用隐形眼镜或其他视力校正镜的运动员,在检测时均应佩戴。但在比赛时,场上队员无论是B1级还是B3级一律戴眼罩参加比赛,而不允许佩戴眼镜或隐形眼镜。
运动员只有符合具体的比赛分级要求及已确定的国际级别才有资格参加残奥会。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已经进行了医学功能分级检测并获得永久分级确认资格的残奥会运动员,可直接参加竞赛而不需再接受医学功能检测的复查。但是多数运动员需要在赛前和比赛过程中接受医学功能分级检测的初检和复检。

Ⅳ 残奥会选手分级方法

一.射击比赛:根据运动员的残疾程度分为SH1(SH1A、SH1B、SH1C)、SH2 (SH2A、SH2B、SH2C)两个级别。SH2级为上肢残疾不能承受枪的重量,要求使用射击架的步枪选手。SH1、SH2中的A、B、C是根据他们的残疾程度,确定其所坐轮椅靠背的高度。
A为使用无靠背轮椅或射击凳子的运动员;
B为使用低靠背轮椅的运动员;
C为使用高靠背轮椅的运动员。
二.游泳比赛:游泳是唯一的各种残疾的运动员都可以参加比赛的项目,包括肢体残疾、视力障碍、脊椎损伤、智力障碍等等。
智力障碍的运动员,如果符合国际弱智人体育协会的鉴定,游泳比赛将其定为S14级。
视力障碍的运动员根据他们视力的丧失程度被分成三个级别B1,B2和B3级。在残疾人游泳比赛中运动员分别参加11级、12级、13级三个级别的比赛,分别对应B1,B2和B3级,具体标准如下:
B1级:双眼无感光,或仅有光感但在任何距离、任何方向均不能辨认手的形状。
B2级: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
B3级:视力从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度小于20°。
对其他残疾类别的残疾运动员将进行综合功能分级。根据运动员的伤残情况以及水中的运动能力给予相应的综合评判记分,然后根据总分结果进行分级。测试内容:包括陆上和水中功能两种测试。截肢运动员则根据其截肢的部位以及残肢保留的长度,对照分级标准直接分级。残疾运动员游泳分为:S级(自由泳、仰泳、蝶泳);SB级(蛙泳);SM级(混合泳)。S和SM分为10个级别,SB分为9个级别。 S和SB级其总分分别为300和285分;SM级则是根据运动员的S和SB的级别,按公式计算。公式为:(3דS”+1דSB”)÷4=SM级别。
运动员在300分或285分的基础上,根据残疾运动员的肌力测试、功能障碍评定、划水动作和转身蹬池壁的测试进行减分,残疾程度越重的运动员减得分数越多。例如,只剩40~65分的运动员将分在S1级;只减掉少数分,还有266~285分的运动员,则分在S10级。大致的分级标准如下:
S1 SB1 SM1
运动员四肢有严重的协调问题,或者不能使用他们的腿、躯体、手,只能稍微活动肩,上下肢运动功能严重受限,下肢推进力受限。游泳中,运动员通常使用背部游动。
S2 SB1 SM2
运动员能用他们的胳膊,但不能用手、腿或者躯体,或者有严重的四肢协调问题。
S3 SB2 SM3
运动员能适当地用胳膊划水,但不能用腿或躯体;运动员四肢有严重的协调问题,或者严重的四肢短缺以及残体非常短的四肢高位截肢。
S4 SB3 SM4
运动员能使用胳膊,并且手的力量非常的微弱,但不能用他们的躯体或腿;运动员有协调问题,影响四肢,但主要是腿;运动员三肢短缺。
S5 SB4 SM5
运动员能用他们所有的胳膊和手划水,但不能没有躯体或者腿功能;运动员有手足协调问题。
S6 SB5 SM6
运动员能完全使用双臂和双手,以及一些躯体控制,但没有腿功能;运动员有协调问题;运动员同侧两肢截肢;矮小症的特定类型(女性小于130厘米,男性小于137厘米)。
S7 SB6 SM7
运动员能完全使用他们的胳膊和躯体,以及一些腿功能;身体的同一侧有协调或者软弱问题;两肢高位截肢。
S8 SB7 SM8
运动员能完全使用他们的胳膊和躯体,以及一些腿功能;两肢截肢;或者一个胳膊不能使用。
S9 SB8 SM9
运动员只有一只腿非常微弱;或者有很轻的协调问题;或者有一肢截肢。
S10 SB9 SM10
运动员腿有轻度软弱;运动员关节的灵活运动受到严重限制;运动员双脚畸形,或者一肢的小肢截肢。
三.举重比赛:根据运动员的功能能力进行系统的医学功能分级,是残奥会有别于奥运会的一个重要特点。进行医学功能分级的宗旨在于维护体育的公平竞争原则,提高残疾人体育运动的竞技性和竞争性。通常情况下,在比赛之前和比赛过程中对参赛选手进行医学功能分级鉴定。
残疾人举重的分级如下:
(1)截肢标准:双或单膝上截肢(A1或A2);双或单膝下截肢(A3或A4)。
最低标准:经过踝关节截肢,而不是经过足或趾的截肢。
(2)其它残疾:
①下肢运动麻痹,肌力减少20分以上(双下肢肌力总分100);
②髋关节活动度在60°以内或僵直;
③膝关节伸直差30°或任何位置僵直;
④踝关节僵直;
⑤双下肢相差7cm;
⑥躯干:永久性的严重的运动障碍或脊柱侧弯大于60°(通过X光片测量);
⑦侏儒:身高不超过145cm并有其它残疾。
(3)脑瘫
运动员必须有诊断证明是脑瘫,或是非进行性脑损伤造成的先天或后天的运动障碍。如果仅从神经检查有异常,但无功能障碍不能参加比赛。
四.田径项目:残奥会田径项目运动员的分级标准分别由国际斯托克·曼德维尔轮椅运动委员会(ISMWSF)、国际残疾人体育运动联合会(ISOD)、国际脑瘫人体育运动娱乐协会(CP-ISRA)、国际盲人体育运动协会(IBSA)医学委员会来制定。对运动员参赛最低标准的限制主要从双上肢和下肢肌力丧失的程度、关节活动范围以及其他方面运动功能障碍等因素考虑,这个标准适用于脊髓损伤、脑瘫、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每一残疾类别的运动员因其功能障碍程度的差异又分为不同的级别,在表述中的符号F代表田赛,T代表径赛,数字代表类别和级别,具体如下:
(1)视力障碍运动员无论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3个级别。11级的运动员双眼无感光,全盲;12级运动员的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13级运动员的视力从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小于20°。分级别测试的运动员的眼睛应为最佳已校正的视力。
(2)脑瘫运动员
脑瘫运动员在田赛和径赛项目中均分为8个级别,分别为31-38级。其中31-34级别为残疾程度相对较重的运动员,在比赛时需要使用轮椅;35-38级别的运动员在比赛时不需要使用轮椅。
(3)脊髓损伤运动员按照残疾程度从重到轻,田赛分为F51-58级,径赛为T51-54级。
(4)截肢运动员
截肢运动员无论是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9个级别,分别参加轮椅和非轮椅组比赛。
(5)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在标准中表示符号为LAF和LAT,参加田赛的运动员共分6个级别,其中LAF1、LAF2、LAF3、LAF4级的一些运动员可以参加轮椅组比赛;径赛分4个级别,其中LAT1、LAT2级别为轮椅组。
另外,参加径赛项目和田赛中跳跃项目,以及投掷项目中非投掷上肢残疾的运动员,如果仅腕关节僵硬或腕关节及手功能障碍,不符合最低参赛标准。
五.帆船项目:视力残疾运动员和盲人运动员根据他们的视觉敏感度和视野范围情况被分为如下三个级别:
B1级-全盲——从双眼无光感到有光感,但却在任何方向、任何距离都无法辨别出手的形状。运动员不能借助任何视力提示来帮助他们进行帆船比赛。
B2级-部分失明——从能够辨别出手的形状,到视觉敏感度为2/60(0.0333),而且/或者视野低于5度。
B3级-部分失明——从视觉敏感度高于2/60(高于0.0333),到视觉敏感度为6/60(0.1),而且/或者视野高于5度低于20度。
B1级-全盲-在多人帆船项目中评定分3分。
B2级-部分失明-在多人帆船项目中评定分5分。
B3级-部分失明-在多人帆船项目中评定分7分。
B3级-部分失明-是单人帆船项目中的最低残疾标准。
为了使所有分值和所有级别的残疾运动员都能参与比赛,必须对三人帆船比赛选手们的分值总和进行最高限制,即在三人驾驶帆船的比赛中,三名运动员的分值总和不能超过14分。这就使得身体残疾较重的选手也能够参与比赛。
六.田径:残奥会田径项目运动员的分级标准分别用于脊髓损伤、脑瘫、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的运动员。每一残疾类别的运动员因其功能障碍程度的差异又分为不同的级别,在表述中的符号F代表田赛,T代表径赛,数字代表类别和级别,具体如下:
(1)视力障碍运动员
视力障碍运动员无论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3个级别。11级的运动员双眼无感光,全盲;12级运动员的视力为从能识别手的形状到0.03和/或视野小于5°;13级运动员的视力从0.03以上到0.1和/或视野大于5°小于20°。分级别测试的运动员的眼睛应为最佳已校正的视力。
(2)脑瘫运动员
脑瘫运动员在田赛和径赛项目中均分为8个级别,分别为31-38级。其中31-34级别为残疾程度相对较重的运动员,在比赛时需要使用轮椅;35-38级别的运动员在比赛时不需要使用轮椅。
(3)脊髓损伤运动员按照残疾程度从重到轻,田赛分为F51-58级,径赛为T51-54级。
(4)截肢运动员
截肢运动员无论是参加田赛还是径赛,均分为9个级别,分别参加轮椅和非轮椅组比赛。
(5)其他肢体残疾运动员,在标准中表示符号为LAF和LAT,参加田赛的运动员共分6个级别,其中LAF1、LAF2、LAF3、LAF4级的一些运动员可以参加轮椅组比赛;径赛分4个级别,其中LAT1、LAT2级别为轮椅组。

Ⅳ 残疾人参加游泳比赛如何分类

官方网站上说的分级标准如下,但不太具体,下面的示另外找的。而且残疾还分成肢体、智力、视力、听力等不同情况,肯定还有更为细致的划分。例如听力障碍对于游泳应该说是影响不大的。

游泳:"S"级(自由泳、仰泳、蝶泳)分10个级别;
"SB"级(蛙泳)分为9个级别;
"M"级=(3×"S"+1×"SB")÷4

医学分级

由于残疾种类、残疾部位及残疾程度不尽相同,以及各运动项目对运动功能要求不同,为了尽可能地进行公平竞争,做好准确的医学功能分级是残疾人运动员平等竞赛的前提。各类国际残疾人体育运动组织的医学委员会制定了相应的分级参赛标准,残疾人运动员在不同的分级级别中参加比赛。

通常残疾人运动员比赛前先进行医学分级,即按照残疾的种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进行分级。视力残疾运动员分为3个级别(B1-B3)。

听力残疾只要听力损失大于55分贝者,可以参加比赛,不再分级别。

智力残疾人经教育、卫生组织和生理、心理学家的评定和诊断,智商(IQ)在70以下,年龄在8岁以上者均可以参加特殊奥林匹克比赛。

肢体残疾人依据损伤的情况按照截肢和其他残疾、脊髓损伤、脑瘫三种类型来划分级别。

以下为具体标准。
http://www.samesky.net/cjflbz.htm

Ⅵ 残疾人奥运会的残疾等级如何定的求大神帮助

残奥会体育项目分级情况 一、残疾人运动员分级的目的 在残疾人体育比赛中,为了尽可能公平竞争,必须对参赛的运动员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以及运动能力进行评定、分级,将残疾程度或运动能力相近的运动员尽可能分在一起进行比赛。为此,国际残奥委会(IPC)医学委员会根据比赛项目的特点和对运动员能力或功能的鉴定,结合残疾类别和程度,就各个比赛项目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分级标准。残疾人的种类是很多的,根据我国残疾人抽样办公室今年所公布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约5164万人,其中听力语言残疾的1770万人;智力残疾的1017万人;肢体残疾约755万人,视力残疾约755万人,精神残疾约194万人;综合残疾约673万人。由于致残的原因不同,残疾轻重也很不一,而残疾轻重直接影响到运动的能力,试想一下,一个截去一条腿和截去两条腿的人在比赛中他们的能力差异是很大的,而残疾人的体育比赛,应在公平的条件下,即在残疾程度近似的情况下进行。因而,残疾人体育竞赛的组织者都要在比赛正式开始之前,组织医务力量,对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并根据残疾轻重将运动员划分在一定的组别内进行比赛。 二、残疾人运动项目医学分级 目前,我国残疾人运动员共参加14项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全部比赛项目都根据各自项目特点,分别规定了最低参赛标准。 (1)田径 盲人运动员:T11(F11)级,T12(F12)级,T13(F13)级 脑瘫运动员:CP1--CP8级 轮椅运动员:F51--F58级(田赛),T51--T54级(径赛) 其他肢体残疾:LAF1--LAF6级(田赛),LAT1--LAT4级(径赛) 截肢运动员:A1-A9级 (2)羽毛球:分为轮椅组和站立组(上肢残疾组和下肢残疾组) (3)举重:截肢、脑瘫或其他肢体残疾 (4)射击:根据是否使用射击台分为SH1(SH1A、SH1B、SH1C) SH2(SH2A、SH2B、SH2C) (5)游泳:“S”级(自由泳、仰泳、蝶泳)分10个级别; “SB”级(蛙泳)分为9个级别; “M”级=(3דS”+1דSB”)÷4 (6)乒乓球:TT1-TT5(坐姿),TT6-TT10(站姿) (7)轮椅网球:公开级 (8)射箭:坐位ARW1(ARW1-C)ARW2 站位ARST(ARST-C) (9)轮椅篮球:根据其运动动态观察分为1-8级 (10)自行车:盲人B1-B3;肢残LC1-LC4;脑瘫CP1--CP8; 手动自行车分为HC4/3和HC2/1 (11)坐式排球:截肢、其他肢体残疾、脑瘫、脊髓损伤 (12)轮椅击剑:分为A级和B级 (13)盲人柔道:B1--B3 (14)盲人门球:B1--B3 每个残疾人体育项目都有各自的最低参赛标准,脑瘫、盲人、脊髓损伤、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等运动员都将视其残疾和功能障碍程度进行级别确定。

Ⅶ 残疾人田径比赛的运动员分为那几个类别

残疾人运动项目医学分级
目前,我国残疾人运动员共参加14项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全部比赛项目都根据各自项目特点,分别规定了最低参赛标准。
(1)田径
盲人运动员:T11(F11)级,T12(F12)级,T13(F13)级
脑瘫运动员:CP1--CP8级
轮椅运动员:F51--F58级(田赛),T51--T54级(径赛)
其他肢体残疾:LAF1--LAF6级(田赛),LAT1--LAT4级(径赛)
截肢运动员:A1-A9级
(2)羽毛球:分为轮椅组和站立组(上肢残疾组和下肢残疾组) (3)举重:截肢、脑瘫或其他肢体残疾
(4)射击:根据是否使用射击台分为SH1(SH1A、SH1B、SH1C) SH2(SH2A、SH2B、SH2C)
(5)游泳:“S”级(自由泳、仰泳、蝶泳)分10个级别; “SB”级(蛙泳)分为9个级别; “M”级=(3דS”+1דSB”)÷4
(6)乒乓球:TT1-TT5(坐姿),TT6-TT10(站姿)
(7)轮椅网球:公开级
(8)射箭:坐位ARW1(ARW1-C)ARW2 站位ARST(ARST-C)
(9)轮椅篮球:根据其运动动态观察分为1-8级
(10)自行车:盲人B1-B3;肢残LC1-LC4;脑瘫CP1--CP8; 手动自行车分为HC4/3和HC2/1
(11)坐式排球:截肢、其他肢体残疾、脑瘫、脊髓损伤
(12)轮椅击剑:分为A级和B级
(13)盲人柔道:B1--B3
(14)盲人门球:B1--B3 每个残疾人体育项目都有各自的最低参赛标准,脑瘫、盲人、脊髓损伤、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等运动员都将视其残疾和功能障碍程度进行级别确定

Ⅷ 残疾运动员如何分级别

与奥运会不同,残奥会的比赛是必须经过严格的伤残定级来确定比赛等级的。

医学分级比较复杂,是根据运动员伤残程度对所参赛项目的影响决定的,参加残奥会比赛的残疾人分为两大类别,分别是视力残疾和肢体残疾(运动功能障碍),包括脑性麻痹、脊髓损伤、截肢及其他肢体残疾者。医学分级工作只有在所有比赛结束后才告终,负责分级的专家会到各个赛场观看比赛,一旦在现场发现某一运动员在实际比赛中的表现与赛前分级不符,该名运动员将被调入到相符的组别并排定名次。杨晨昨天遇到的情况正是如此,事实上这种运动员被重新评级的情况在残疾人的比赛中是很常见的。

参加残奥会的运动员分为PPS(残奥会级别永久状态)、PRS(残奥会级别核查状态)和PNS(残奥会级别全新状态)三种状态。其中PPS不需要再进行分级,因为他们曾多次参加残奥会或者世锦赛,已有了准确分级。后两类运动员和首次参赛的运动员则需参加分级评定,以继续观察他们的分级是否准确。

参加残奥会比赛的残疾人基本分级:

1.视力残疾(IBSA):分为3个级别,B1、B2、B3级。

2.脑性麻痹(CP-ISRA):分为8个级别,1-4级(坐椅子参赛)、5-8级(不坐椅子参赛)。

3.脊髓损伤(ISMWSF-IWAS):分为8个级别,1A、1B、1C(四肢瘫),2、3、4、5、6(截瘫)级。

4.截肢及其他肢体残疾(ISOD-IWAS):截肢分为9个级别,A1-A9级。其他肢体残疾分为6个级别,L1-L6级。

根据总的分级规定,各项目还有更加具体的分级细则。在田径比赛的表述中,符号F代表田赛,T代表径赛,数字代表类别和级别。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参加径赛项目和田赛中跳跃项目,以及投掷项目中非上肢残疾的运动员,如果仅腕关节僵硬或腕关节及手功能障碍,不符合最低参赛标准。

Ⅸ 残疾人分类分级标准

一、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1、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二、听力语言残疾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a.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

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1、聋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2、重听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3、单纯的语言残疾不分级

类别级别听力损失程度

聋一级聋≥91dB

二级聋90-71dB

重听一级重听70-56dB

二级重听55-41dB

三、智力残疾

为了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精神发育迟滞协会的智力残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仅在下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所反应

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即使经过训练,生活能力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差。

三级智力残疾

(中度)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适应行为与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作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知识,但是阅读和计算能力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

四级智力残疾

(轻度)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殊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四、肢体残疾

肢体残疾包括:

①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②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③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④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级

a.四肢瘫痪、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c.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

a.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b.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

a.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c. 双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

a.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c.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d.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e.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4) 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五、精神残疾

精神残疾包括:

①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精神障碍;

②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药物、酒精依赖;

③精神分裂症;

④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发育障碍等造成的残疾。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的评分来划分精神残疾的登记:

一级(极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3个或3个以上问题被评为"2分"的。

二级(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三级(中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只有1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四级(轻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10个问题中,有2个或2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分"的。

(9)残疾人体育医学分级培训总结扩展阅读

残疾人福利

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

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

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

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一定的生活质量,满足其物质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采取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设施和相应的服务。残疾人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个重要项目。

Ⅹ 残疾人的等级怎么排的

残奥会体育项目分级情况 一、残疾人运动员分级的目的 在残疾人体育比赛中,为了尽可能公平竞争,必须对参赛的运动员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以及运动能力进行评定、分级,将残疾程度或运动能力相近的运动员尽可能分在一起进行比赛。为此,国际残奥委会(IPC)医学委员会根据比赛项目的特点和对运动员能力或功能的鉴定,结合残疾类别和程度,就各个比赛项目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分级标准。残疾人的种类是很多的,根据我国残疾人抽样办公室今年所公布的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约5164万人,其中听力语言残疾的1770万人;智力残疾的1017万人;肢体残疾约755万人,视力残疾约755万人,精神残疾约194万人;综合残疾约673万人。由于致残的原因不同,残疾轻重也很不一,而残疾轻重直接影响到运动的能力,试想一下,一个截去一条腿和截去两条腿的人在比赛中他们的能力差异是很大的,而残疾人的体育比赛,应在公平的条件下,即在残疾程度近似的情况下进行。因而,残疾人体育竞赛的组织者都要在比赛正式开始之前,组织医务力量,对残疾程度进行鉴定,并根据残疾轻重将运动员划分在一定的组别内进行比赛。 二、残疾人运动项目医学分级 目前,我国残疾人运动员共参加14项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全部比赛项目都根据各自项目特点,分别规定了最低参赛标准。 (1)田径 盲人运动员:T11(F11)级,T12(F12)级,T13(F13)级 脑瘫运动员:CP1--CP8级 轮椅运动员:F51--F58级(田赛),T51--T54级(径赛) 其他肢体残疾:LAF1--LAF6级(田赛),LAT1--LAT4级(径赛) 截肢运动员:A1-A9级 (2)羽毛球:分为轮椅组和站立组(上肢残疾组和下肢残疾组) (3)举重:截肢、脑瘫或其他肢体残疾 (4)射击:根据是否使用射击台分为SH1(SH1A、SH1B、SH1C) SH2(SH2A、SH2B、SH2C) (5)游泳:“S”级(自由泳、仰泳、蝶泳)分10个级别; “SB”级(蛙泳)分为9个级别; “M”级=(3דS”+1דSB”)÷4 (6)乒乓球:TT1-TT5(坐姿),TT6-TT10(站姿) (7)轮椅网球:公开级 (8)射箭:坐位ARW1(ARW1-C)ARW2 站位ARST(ARST-C) (9)轮椅篮球:根据其运动动态观察分为1-8级 (10)自行车:盲人B1-B3;肢残LC1-LC4;脑瘫CP1--CP8; 手动自行车分为HC4/3和HC2/1 (11)坐式排球:截肢、其他肢体残疾、脑瘫、脊髓损伤 (12)轮椅击剑:分为A级和B级 (13)盲人柔道:B1--B3 (14)盲人门球:B1--B3 每个残疾人体育项目都有各自的最低参赛标准,脑瘫、盲人、脊髓损伤、截肢和其他肢体残疾等运动员都将视其残疾和功能障碍程度进行级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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