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乡村医生考核表的个人述职怎么写
xx年来,本人在xx各级领导及卫生所所长的领导下,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做好各项业务性工作及事务性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安排和布置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全面履行了一名基层卫生所医师的岗位职责要求。
在政治思想方面,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等重要思想,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思想,坚持改革、发展和进步,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维护领导、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自己积极要求靠拢党组织的过程中,虽然碰到一些让人不愉快的事件,但自己始终保持一颗善待他人的心,始终坚持组织利益、组织安排为第一位;自己作为组织中的一员,自己理当服从组织的安排,理当服从组织的每一项决定。
本人一贯能够认真并负责地做好医疗工作,在工作中,本人深切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基层卫生所医生应具备的素质和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通过阅读大量业务杂志及书刊,学习有关医疗卫生知识,写下了大量的读书笔记,丰富了自己的理论知识。经常参加卫生局及卫生所行业协会举办的学术会议,聆听著名专家学者的学术讲座,并经常阅读杂志、报刊和网络信息,学习了大量新的医疗知识和医疗技术,从而极大地开阔了视野,很好地扩大了知识面。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技术指导业务工作,能熟练掌握基层卫生所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技术,能熟练诊断处理一些常见病、多发病。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种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一丝不苟接待并认真负责地处理每一位病人,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误诊误治。两年来,本人认认真真工作,踏踏实实做事,从未发生一起差错事故,也从未同病人发生一起纠纷。总之,尽我之最大能力完成作为一个基层卫生所医生的各项工作和任务。两年来,回望过去,我可以说,我对于我目前的岗位和职位,我是十分胜任的,并且我也是非常热爱自己的本职岗位的。对于自己所从事的专业,自己已经奉献了自己的全部、自己的灵魂、自己的精神,试想哪一天,让我脱下洁白的白大褂,我还真是难以割舍下这位情感。
热情接待每一位前来就诊的患者,坚持把工作献给社会,把爱心捧给患者,受到了师生员工的一致好评。同时,严格要求自己,不骄傲自满,对比自己年长的前辈充分尊重,对年轻同道真诚地对待,坚持以工作为重,遵守各项纪律,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树立了自身良好形象。坚持“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原则,坚持业务学习不放松。认真参加卫生所的各期学习,认真参加市内的每次学习。我在通过了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同时,积极主动去参加并通过了全国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全国外语统考和学科综合统考,并有幸拜访了xxx教授,并在黄教授的指导下,开展了一些文献调研工作。在后来准备实验的过程中,也获得了xx、xx二位院长的大力支持和生科院各位老师的无私帮助。虽然后来由于种种因素,实验未能正常开展就中断了,并使自己经济上受到了相当程度的损失,从而使自己在追求更高层次的道路上受到了较大的挫折。但是我不气馁,我还是能够正确面对现实,继续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并坚持学习各种医学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不断汲取新的营养,促进自己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始终坚持用新的理论技术指导业务工作,从而使自己能够熟练掌握多种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处理技术和方法。
两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帮助和同道们的支持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其它同道相比还有差距,自己尚须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并为实际服务的原则,做好为师生员工服务的这一大项工作。我决定,在今后工作中,要继续努力学习,继续努力工作,努力克服理论上的不足和实际能力的不足,以期能够创造更加优异的工作成绩。
㈡ 医生定期考核的内容是什么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职业版道德考核由医师所在的权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评定,业务水平考核由卫生局确定考核方式和范围,由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业务水平测试方式为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二项组合
㈢ 医生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2011年已经过去,迎来了崭新的2012年,回顾今年,在领导的支持和自己的努力下,本着“巩固优势,稳步发展”的原则,一年来做了以下几点工作:
在这一年,我严格遵守医院和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切服从院上和科室的安排,积极参加院上和科室举行的集体活动,努力完成院上和科室布置的工作内容。对各科室的器械维修,我基本上做到随叫随到,认真维修,对于不能维修的工作,及时上报科室。在工作中我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工作能力,扩大自己知识面,参加一切可以参加的与工作医学有关的考试,同时也学习电脑知识,并结合着自己的实际工作,认真学习机械电子维修知识,虚心向身边同志请教,通过看、听、想,做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合格的药学和医疗器械维修工作人员。同时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医学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做一名懂法守法的药学工作人员。
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平时工作懒散,对各科室的维修工作有时出现推脱现象,对一些工作敷衍了事,没有很认真的完成。对院上和科室布置得学习有时不能坚持到底,有半途而废的现象。有时对院上和科室的一些工作制度不能坚持到底,不按程序办事,有个人主义思想的存在。作中的优点,改掉自己工作中的不良现象,紧密团结在院、科两级领导的周围,团结同志,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同时加强政治、业务和工作能力学习,认真完成院上和科室布置的学习内容,使自己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面有很好的提高。
㈣ 求医学生硕士中期考核表个人总结范文
时光匆匆,岁月如梭,不知不觉中我已经度过了硕士研究生一年的宝贵时间,回首望去,有付出,有回报,有困惑,也有执着,这些生活与学习中的点点滴滴,印证着我的成长,也为我将来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学习方面,一丝不苟,实现了由学习到研究的转变。我认真地学习每一门课程并取得尽可能优异的成绩,同时,采取各种途径深化和拓宽专业领域知识,包括借阅学校图书馆的专业文献和专业期刊,网上查阅电子期刊等等,从而了解了专业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以及研究方法,并且提高了自己的专业英语水平。当然在学习过程中也遇到了这样那样的困难,通过导师的教导、同学们的帮忙以及自己的努力,困难依次被解决。这一年来的学习,让我受益匪浅,也让我明白科学研究是严肃的,这更激发了我对知识的渴望。
在思想方面,摆脱了大学期间有些不切实际的想法,重新检验并竖立了新的人生观、价值观。我始终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向党靠近,希望在自己的努力进取与追求上进的积极的思想态度下,能够早日达到党的要求,从而成为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
在生活方面,我一直坚持诚信为本,与人为善的原则。良好的生活习惯,坦诚相待的性格让我结识了很多朋友,特别是进入研究生学习的这一年时间里,我有幸认识了很多学识渊博的长者、同学,并与他们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得益于这些良师益友的帮助,我的学习和生活充满了乐趣。在业余时间,我积极参与各种集体活动,发展业余爱好,拓宽知识面,提升人格修养,为我的研究生生活增添了光彩。
在社会实践方面,我深知作为一名在校学生应该积极寻找各种机会到工地去实践,到工作中去积累工程经验,非常感谢我的导师,他给我提供了许多平台,让我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锻炼。同时,我自己也利用寒暑假时间联系了一些企业,参与了几个工程项目,巩固了所学理论知识,丰富了工程经验。
然而我知道自己还有太多的不足,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仍需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继续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广交益友,提升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性格修养,力争做一名优秀的硕士研究生
㈤ 福建乡村医生规范培训临床实践考核个人鉴定怎么写
2015年没有相关说要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消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该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该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㈥ 医师定期考核职业道德考评表的个人自我评价怎么写
医师抄定期考核职业道德考袭评表的个人自我评价应该首先写一下工作情况概述和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这个叙述必须要详细;然后写一下自己对工作的思想认识和遵守工作纪律等,接着写自己再工作方面存在哪些问题,以后会朝着什么方向去努力。最后表达自己会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
㈦ 医生在当年考过中级职称了,那么当年考核表岗位级别怎么写
岗位级别还按原来初级的写,因为医院都以聘了中级的时间算,你中级资格证没有下来,医院不可能给你聘了中级,所以考核表岗位级别还是初级的级别。即使你中级资格证拿到手,医院不聘,岗位级别也是初级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