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求一篇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新学习心得,3000~5000字左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6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仅一个词的改变,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临的危机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要求。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理与功能评价所一直承担着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检测和功能评价工作,所以特别重视和关注《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贯彻,多次组织全所进行集体学习和讨论,领会其与检测有关章节内容的实质内涵。现就大家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亮点一 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对我们检验机构来说,检验依据就更明确了。过去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不仅让食品生产企业困惑,更让检验机构无所适从。
亮点二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准入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检验机构本身就应该具备独立性、公正性,既要对企业客户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
亮点三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以前在电视广告上,我们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这次在美国CDC举办一次国际会议上有幸与美国FDA官员交流,得知全美允许生产婴儿奶粉的制造企业仅5家,且没有可以免检一说。不只是奶粉,全美没有产品和企业拥有国家免检的特权。美国从未向中国开放婴儿奶粉及任何其他奶粉的进口市场,继而鼓励生产企业把更多的雅培、美赞臣等优质婴儿奶粉销往中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均没有“免检”一说。中国“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 FDA迅速对美国婴儿奶粉市场进行检查,并随即发布“婴儿奶粉健康信息忠告”,请美国妈妈们放心购买,FDA真正落实了我们往往只挂在嘴上的“责任重于泰山”。
中国确实有很多大企业的产品,任凭政府怎么抽检都次次合格,但它是由质量、道德、企业社会责任伦理、消费者口碑共同铸就的,不是由政府机构封授的,更不是广告狂轰滥炸“炸”出来的。作为政府行为,免检是万万不可以的,因为质量抽检是履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意志。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亮点四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这条规定在最初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后来加进去了。”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 “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亮点五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当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七种情形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草案规定的七种情形是(1)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2)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4)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5)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6)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7)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要彻底祛除食品行业的诟病,当然需要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发力,但也需要一个“人人以之为耻”的大的社会环境。只有我们每个从业者都以这种道德律令为内驱动力,《食品安全法》才不会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才能承载起厚重的民意期许。
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健康观念的加强,食品安全对个人健康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农产品在种植生产,加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化学,生物等各种各样 的污染,因此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是实现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有利保障,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健全相关信息,利于民生,助于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癌症的发病率居高不下与农产品食用安全性有很大关系,农药残留和其他有害物质超标污染引发食物中毒的事件时也发生。因此,农产品质量问题已经是制约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我们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有利于人们身体的健康安全,有助于提高全民的身体素质。
“民以食为天”,现在绿色食品消费已经成为时尚,绿色无公害食品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但是我们农产品市场时常出现农产品相对过剩,农民增产不增收,根本原因就是农产品的质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因而,应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检测体系,与此同时,应该联系相关部门为农民提供相关方面的信息,技术支持,进而促使农民生产方式的调整,力推绿色生态无公害农业的发展,不仅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而且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之同时,农产品的附加值也将随之提高,更好地实现农民增收。
作为一名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自己的工作责任心。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继续学习,加强自身素养,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㈡ 食品安全法学习心得,急 急 急
转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了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仅一个词的改变,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临的危机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要求。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理与功能评价所一直承担着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检测和功能评价工作,所以特别重视和关注《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贯彻,多次组织全所进行集体学习和讨论,领会其与检测有关章节内容的实质内涵。现就大家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亮点一 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对我们检验机构来说,检验依据就更明确了。过去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不仅让食品生产企业困惑,更让检验机构无所适从。
亮点二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准入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检验机构本身就应该具备独立性、公正性,既要对企业客户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
亮点三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以前在电视广告上,我们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这次在美国CDC举办一次国际会议上有幸与美国FDA官员交流,得知全美允许生产婴儿奶粉的制造企业仅5家,且没有可以免检一说。不只是奶粉,全美没有产品和企业拥有国家免检的特权。美国从未向中国开放婴儿奶粉及任何其他奶粉的进口市场,继而鼓励生产企业把更多的雅培、美赞臣等优质婴儿奶粉销往中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均没有“免检”一说。中国“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 FDA迅速对美国婴儿奶粉市场进行检查,并随即发布“婴儿奶粉健康信息忠告”,请美国妈妈们放心购买,FDA真正落实了我们往往只挂在嘴上的“责任重于泰山”。
中国确实有很多大企业的产品,任凭政府怎么抽检都次次合格,但它是由质量、道德、企业社会责任伦理、消费者口碑共同铸就的,不是由政府机构封授的,更不是广告狂轰滥炸“炸”出来的。作为政府行为,免检是万万不可以的,因为质量抽检是履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意志。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国务院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亮点四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这条规定在最初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后来加进去了。”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 “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亮点五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当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七种情形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草案规定的七种情形是(1)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2)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4)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5)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6)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7)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要彻底祛除食品行业的诟病,当然需要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发力,但也需要一个“人人以之为耻”的大的社会环境。只有我们每个从业者都以这种道德律令为内驱动力,《食品安全法》才不会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才能承载起厚重的民意期许。
㈢ 林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应知应会,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一、深入宣传教育,营造文明创建氛围。
市民是城市的主人,是文明创建的实践者和受益者,只有调动全民积极性,才能为创建文明城市提供持久动力;只有从根本上提高广大市民的素质,文明城市创建才能取得成效。因此,我们必须把宣传教育作为主线,贯穿文明创建工作的始终。一是加强社会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散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全方位,多层面宣传新《环境保护法》和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强化社会监督。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管理、环境行为等信息,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动员市民靠自己辛勤努力,共同创建美好家园。三是文明创建进村入户。深入开展文明创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等活动,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和环境意识,增强全民争当文明市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狠抓环境整治,大力改善城市形象。
环境面貌是城市文明程度的直接反映,也是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坚决依法行政,集中开展城区环境整治,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今年,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我镇以社区为单位,开展了环境卫生大排查。归纳起来,当前县城存在“三乱”、“三污染”现象。“三乱”是车辆停放乱,摊点摆设乱,广告张贴乱;“三污染”是水污染,气污染,垃圾污染。针对县城环境现状,我们要集中开展“五项”大整治。
一是交通秩序大整治。以文明出行,共创和谐为主题,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重点整治三轮电动车非法营运,行人、摩托车、电动车闯红灯、机动车乱停乱放,确保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各行其道,使城区交通便捷畅通。
二是卫生环境大整治。全面开展城区卫生死角垃圾清理、破损路面改造、阻塞下水道的疏通等集中整治。加大居民门前“三包”责任,坚决清理店前餐饮炉灶和晚上流动烧烤摊点,控制空气污染,净化空气环境。进一步规范物业小区管理,使小区达到无乱贴乱画乱挂,无乱扔乱倒,无乱摆乱放,无乱搭乱建。
三是市容市貌大整治。规范街道店面牌匾的安挂,严禁乱挂广告条幅,清理“牛皮癣”小广告。所有街道严禁店外经营,严格控制摆摊经营。
四是建筑环境大整治。加大对城区违章建筑的拆除和建筑垃圾的清运、监管,规范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管理,积极创建文明工地,文明施工,规范操作,禁止噪音扰民,垃圾占道,污染环境。
五是河道污染大整治。县城唯一的汝河,两岸栈道整洁、绿树成荫,是县城居民饭后休闲散步的好去处,但城区内连接汝河的几条小河道却污水横流、垃圾成堆,河道两边居民反映强烈,为此我们将开展河道污染整治“四光”行动,即淤泥挖光、垃圾清光,污水换光、障碍拆光。真正实现水清岸绿,景色宜人的目标。
三、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文明创建合力。
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方方面面齐抓共管。社区是基础,综合整治是难点,长效维护是关键。我们一定站在维护全县大局利益的高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整体意识,全力配合,高效协调,依法行政。城管、工商、交通、环保、执法等部门要紧密配合,能力协作,一切行动听指挥,参与各项整治活动,把整治的各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抓到实处,抓住关键,突破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完成文明创建的各项工作任务。
㈣ 学习国发30号文件心得体会
学习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
安全工作的意见》心得
通过近段时间以来大队组织的对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学习,我深深领悟到了《意见》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出全面、系统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指导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学发展、长远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现将我在学习中的心得简述如下:
这一《意见》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对我们今后在交通安全管理中起着方向性的意义:一是《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发展方向。明确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的指导思想,提出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的总体目标,为适应道路交通大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指明了工作思路和方向。
二是《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发展政策。《意见》主题鲜明地提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四大基本原则,强调坚持安全第一、协调发展,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强调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强调坚持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强调坚持科技支撑、法治保障,不断提高道路交通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科学发展和决策,具有重大的政策指导意义。
三是《意见》在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的机制性、保障性、发展性问题上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突破。《意见》从10个方面提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28项重大政策措施。对于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效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我对《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意见》概括起来,重点在10个方面实现了制度创新,在4个方面完善和强化现有工作措施:
(一)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
《意见》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作为重点,并首次提出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二是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是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问题。四是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五是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六是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七是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机制,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八是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九是严格责任考核,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十是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
(二)创新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关键。因此,《意见》中进一步突出强调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见》中的“企业”,既包括道路运输企业,还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道路施工、建设、经营管理单位等,其中,道路运输企业尤为关键。为切实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依法严格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见》规定:
(三)创新完善客运安全监管制度,着力解决长途客运疲劳驾驶和夜间客运安全问题
客货运驾驶人疲劳驾驶是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许多长途客运班线横跨多个省份,长达数千公里,驾驶人昼夜连续驾驶,得不到有效休息,疲劳驾驶问题突出。为有效解决长途客运问题,《意见》提出了4条创新完善的新举措:一是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加强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二是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三是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四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连续驾驶机动车不得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的基础上,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为加强夜间客运安全,《意见》也做出了突破性的规定:一是明确要求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二是严禁客运车辆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三是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四)创新管理制度和手段,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推广和应用
《意见》对科技应用提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创新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要求“两客一危”车辆和校车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二是创新驾驶人考试制度,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三是创新机动车生产制度,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提高车辆安全性能。四是创新应急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的防范应对能力。五是创新执法管理手段,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六是创新宣传教育手段,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五)创新完善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驾驶人聘用管理
《意见》提出了创新完善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的4项管理制度:一是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加强从业条件审核与培训考试;二是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三是强化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四是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决聘用。
(六)创新完善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提升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驾驶技能
《意见》提出了6项严格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工作的具体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并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落实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强化驾驶人安全文明意识考试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二是客、货车辆驾驶人培训考试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的内容,大中型客、货车辆驾驶人增加夜间驾驶考试。三是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四是实行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五是提高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门槛,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六是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信息,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
(七)创新完善机动车生产准入制度,严格车辆安全监管
为严把机动车生产准入关,《意见》提出了创新完善机动车生产准入的6项制度措施:一是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二是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尽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三是抓紧清理、修订并逐步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并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客运车辆座椅要尽快全部配置安全带。四是落实和健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加大对大中型客、货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力度。五是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六是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八)创新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制度,强化道路安全保障
《意见》提出了创新完善的6项制度措施:一是加快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二是鼓励地方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三是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四是对因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区域新建道路项目的审批。五是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六是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
(九)创新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机制和制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提出了6项创新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制度措施,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单位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做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二是要求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三是首次明确提出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要求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四是继承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措施,要求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并创新内容和要求,推行实时、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五是继续贯彻交通安全教育从娃娃抓起的方针,要求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六是要求以学校、驾驶人培训机构、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等。
(十)创新完善保障制度,推动道路交通安全长远发展
《意见》提出了4项创新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的措施:一是研究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不断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推动完善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二是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三是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四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
(十一)完善和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
《意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完善和强化措施,要求修订完善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标准,着力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十二)完善和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意见》提出了7项完善和强化措施:一是要求各地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二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改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三是要求新建、改建农村公路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四是要求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五是要求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六是要求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七是要求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十三)完善和强化法律制度,加强对严重交通违法的惩处
《意见》提出,要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同时,要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
(十四)完善和强化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意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针对当前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从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等方面提出了6项完善和强化措施:一是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二是要求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并进一步严格检查报告制度。三是研究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四是对发生重大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明确规定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对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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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篇点明小组学习的整体作用。
小组学习培养了热爱集体、团结向上的内团队精神,杜绝容了自私自利的狭隘思想,对人格方面有很大的塑造和熏陶。
二、分点总结小组学习的各阶段成果和问题:
1.成果:合作学习培养了学生的组织能力;学生课堂上参与意识增强,参与面较实验前更广;学生的胆量增大了;培养了学生的合作精神与人际交往能力。
2.问题: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小组学生知识水平存在差异;评价过于单一。
三、结尾总结自己的优缺点,表明努力向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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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我科在市局直接领导下,在区局商广处的指导和帮助下,结合我市商标广告业务实际情况,商标广告工作以宣传贯彻落实新《医疗广告治理办法》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清理、整顿、规范户外广告,加强对我市“两台两报”的监测为工作重点,扎实地开展工作,通过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现将今年来商标和广告治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工作
把学习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活动和推进城乡清洁工程、规范我市广告发布行为,净化广告市场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改进自身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把为企业服务作为业务工作开展的最高宗旨。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到实处,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而努力。
二、业务工作
1.认真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保护知识产权行动,通过设点、上门服务等形式进行宣传,把行政建议书、指导书送到企业手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防范商标侵权行为的工作机制,力争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2.进一步提高商标执法水平,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以保护驰名和闻名商标、涉外商标、农产品商标为核心内容。我科在工作中,不分辖区与外地的注册商标,均能做到行政行为预警制,即保护了商标专用权,又防范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3.结合“城乡清洁工程”建设活动,进一步规范我市广告发布行为,净化广告环境,促进广告市场健康发展,我科起草制定了《贺州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关于规范全市广告活动的通知》。对我市的户外广告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作用,从相关所抽调人员,汇同电视台对全市的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通过综合执法,增强监管合力,收到良好效果,并得到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市民的好评。建立广告监测制度和预警机制,对本市4个媒体加强了日常监管,随时把握违法医疗广告产生的苗头和重点区域,并对发布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和保健用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的媒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出行政建议书和行政指导书。对一些虚假广告和严重违法广告,及时立案查处。载至11月止,共清理户外违法广告185条;查处各类商标广告案件55起,罚没款14.15万元(其中:广告违法案件33 起,罚没款10.19万元;商标侵权案件22起,罚没款3.96万元)。
4.切实做好商标战略促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我们着重做了:⑴为广西灵峰药业有限责住公司申报全国驰名商标工作正在进行中:(2)继续做好商标战略和促进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广“公司--农户--商标” 经营模式,促进农民增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思路:(3)开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专项整治行动:(4)查处侵犯“梦特娇”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5.严格执行市局有关规定,规范行政执法。日前,我们坚持到三县一区基层工商(分)局商广业务股室做好行政执法指导工作,继续结合我市2006年行政执法的要求,把行政建议书、指导书、处罚书的实施发出按部就班的进行,对稍微违规的企业发出行政建议书,对一般违规的企业发出行政指导书,对严重违规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把商标广告违法行为扼制在萌芽状态,减少了违法案件的产生。
6.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宣传商标广告法律知识,宣传工商部门在商标、广告治理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提高公众尊重爱护商标的意识和识别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配合相关部门在3.15活动和4月27日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张贴横幅、条幅、标语60余幅,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份,组织各媒体发布“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公益广告,公开曝光国内十大商标侵权案例,提高了全社会商标广告意识和观念。做好企业回访工作,向企业广泛宣传商标广告法律知识,宣传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诚信守法经营,推动诚信建设。
7.按市局的要求,组织撰写岗位目标、工作计划,制定商标广告监督治理的各项制度,为基层工商行政治理人员开展商标广告监督治理工作提供行为指南。
三、存在的问题
1.由于科室人员少,既要保证日常的商标广告监督治理及服务工作,又要下基层做好指导工作,从而造成了行政执法工作得不到长足的开展。
2.由于广告监测设备的落后,使广告监测工作跟不上形势的发展,造成一些虚假广告的产生而得不到及时的查处。
四、今后工作计划
1.把转变干部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以提高商标广告执法人员的行政能力、为民服务能力、机关工作能力和微机操作能力。
2.举办商标广告治理干部培训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举办广告经营者经营单位的广告业务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及规范行业标准。
3.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商标广告治理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开展行政审批和案件查处工作,做到公正廉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