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贯彻好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警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的,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㈡ 综治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二、分析研判影响社会稳定的新问题、新动向,为党委、分局决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开展“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矛盾纠纷防合调解、突出问题联合治理、重点工作联勤联动、基层平安联合创建、重点人员联合服务管理”形成常态长效机制。
四、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诉求事项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按照程序做好化解或组织相关部门办理,督办结案等工作。
五、组织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整治,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禁毒和反邪教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法制、综治、平安建设等宣传活动,做好基层综治干部和群防群治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等工作。
七、组织、指导辖区内的社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八、督促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开展对综治成员单位和农场、社区综治工作的考核奖惩。
(2)企事业单治安员年度培训计划扩展阅读
综治的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1年2月19日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对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都做了详细规定。
这是中央首次以综合治理为主题向全国发出的正式文件。同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名义,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问题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㈢ 浅谈如何做好新时期企业治安保卫工作
多年来,企业保卫部门在公司党委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在维护内部稳定,预防打击犯罪,保障企业内部生产.生活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外部治安环境严峻 。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所用的设备越来越成为违法犯罪分子袭击的主要目标。企业周边村民.少数社会闲杂人员及部分单位把“致富”的目光瞄准了企业,大肆盗窃和破坏企业的生产物资和设备器材,给企业正常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对于这些非法的“三小一点”,有些地方政府不但不予以取缔,甚至作为地方支柱企业予以保护,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利益。 2.内部治安问题增多 市场经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没有理顺,各种保障措施跟不上形势的需要。企业需要减员增效,需要改革创新,都会直接或间接地触及部分职工的切身利益;部分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长期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上访.请愿.罢工.怠工,冲击办公楼.报复领导等事件时有发生;企业内领导干部腐败堕落,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随时可能酿成事端等。这些矛盾.问题的存在,给当地社会治安造成很大影响,同时也给企业本身造成很大损失。 3.治安保卫工作与当前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一是管辖范围不清,管理关系不畅;二是治安保卫人员素质不高,工作不扎实;三是企业党政领导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能真正重视;四是在治安防范方面的投入较少。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企业治安保卫工面临的种种问题往往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1.传统观念的束缚。 尽管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在不断加快,人们头脑中依然保留着一些传统的.保守的陈腐观念,认为社会主义就是要人人有饭吃.有工做,当改革逐步深化,涉及到他们自身的利益时,这种传统的观念受到了强烈撞击,一时难以适应,有些人突然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有的人甚至可能铤而走险。这种潜伏的不安定因素容易酿成突发事件,给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增加了难度。 2.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企业忙于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疏于治安保卫工作,职工没有树立起治安防范意识,对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3.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立法滞后。 目前,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与当前的形势有些已不相适应。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专业治保人员的配备等,远远适应不了当前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也不适应当今形势的发展。与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相关的原有的法律法规已跟不上形势的需要,急需规范.立法。 三、加强企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队伍管理的对策 1.各级企业单位领导要切实把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当成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安全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思想观念。首先要主动改变其传统的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方式,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先进的管理方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新模式。二是要有长远观点,在人员配备上做到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等对待,努力使治安保卫工作队伍年龄结构趋于合理.形成队伍知识互补.工作能力互补的良好格局,并建立健全长效的工作岗位轮换机制,确保治安保卫人员进得来.出得去。三是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投入,努力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创造出良好.宽松的工作环境。 2.各企事业单位要依据这个总则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 一是要分级.分层次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作出规定,确保从上至下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二是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以确保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达到规范.统一.高效.有序管理。三是要将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本单位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职责进行具体明确规定,做到权责明确.职责统一。 3.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体系。要从为做好企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的高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人员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使培训具有可操作性。二是要编写新颖实用的培训教材和建立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教材内容应以治安保卫工作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为主,切实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做到易学易懂。 四、加强企业单位内保队伍的建设。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保卫工作也发生巨大变化。要依照“因地制宜,自主治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生产经营环境。 1.加强团队建设,培养高素质保卫人员。采取措施有意识地在组织中开发.培养团队成员,使之具有这些特征,就是团队建设。团队主要由决策层.执行层和服务层三个梯队组成,各梯队需责任明确.分工明确.权责明确。决策层:即“核心领导层”,主要负责保卫科的任务规划.安排.布置和整体队伍建设;执行层:即基础管理层,其主要任务是做好对决策层领导的贯彻执行,加强执行力和责任的落实;基层工作人员:这是保卫科各项工作的主体,由护卫队队长.班长.队员组成,它是保卫科服务质量优劣的决定性因素,所以,对基层服务人员的管理是团队建设的重点。 2.建立激励机制,调动保卫人员工作积极性。适时站在员工的立场思考作为保卫科的一分子,加强团队沟通,让员工自然融入集体中无论是举办娱乐活动,或者参加矿里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作为决策层都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支持,应多说夸奖和鼓励的话,让更多员工融入到集体中,加强沟通。 3.搭建学习平台,培养保
㈣ 企事业单位违反保安管理条例不参加业务培训受到什么处罚
保安员不接受保安业务培训,未持保安证上岗,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法律依据就是第四款,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㈤ 浅谈怎样做好企业保卫工作
多年来,企业保卫部门在公司党委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在维护内部稳定,预防打击犯罪,保障企业内部生产.生活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外部治安环境严峻 。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所用的设备越来越成为违法犯罪分子袭击的主要目标。企业周边村民.少数社会闲杂人员及部分单位把“致富”的目光瞄准了企业,大肆盗窃和破坏企业的生产物资和设备器材,给企业正常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对于这些非法的“三小一点”,有些地方政府不但不予以取缔,甚至作为地方支柱企业予以保护,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利益。
2.内部治安问题增多
市场经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没有理顺,各种保障措施跟不上形势的需要。企业需要减员增效,需要改革创新,都会直接或间接地触及部分职工的切身利益;部分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长期拖欠工人工资,造成上访.请愿.罢工.怠工,冲击办公楼.报复领导等事件时有发生;企业内领导干部腐败堕落,引起群众强烈不满,造成干群关系紧张,随时可能酿成事端等。这些矛盾.问题的存在,给当地社会治安造成很大影响,同时也给企业本身造成很大损失。
3.治安保卫工作与当前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一是管辖范围不清,管理关系不畅;二是治安保卫人员素质不高,工作不扎实;三是企业党政领导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能真正重视;四是在治安防范方面的投入较少。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企业治安保卫工面临的种种问题往往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1.传统观念的束缚。 尽管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在不断加快,人们头脑中依然保留着一些传统的.保守的陈腐观念,认为社会主义就是要人人有饭吃.有工做,当改革逐步深化,涉及到他们自身的利益时,这种传统的观念受到了强烈撞击,一时难以适应,有些人突然产生不满和抵触情绪,有的人甚至可能铤而走险。这种潜伏的不安定因素容易酿成突发事件,给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增加了难度。
2.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企业忙于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疏于治安保卫工作,职工没有树立起治安防范意识,对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3.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立法滞后。 目前,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与当前的形势有些已不相适应。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专业治保人员的配备等,远远适应不了当前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对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也不适应当今形势的发展。与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相关的原有的法律法规已跟不上形势的需要,急需规范.立法。
三、加强企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队伍管理的对策
1.各级企业单位领导要切实把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当成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安全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思想观念。首先要主动改变其传统的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方式,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先进的管理方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管理新模式。二是要有长远观点,在人员配备上做到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等对待,努力使治安保卫工作队伍年龄结构趋于合理.形成队伍知识互补.工作能力互补的良好格局,并建立健全长效的工作岗位轮换机制,确保治安保卫人员进得来.出得去。三是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投入,努力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创造出良好.宽松的工作环境。
2.各企事业单位要依据这个总则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 一是要分级.分层次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作出规定,确保从上至下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二是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以确保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达到规范.统一.高效.有序管理。三是要将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本单位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职责进行具体明确规定,做到权责明确.职责统一。
3.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体系。要从为做好企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可靠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的高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人员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使培训具有可操作性。二是要编写新颖实用的培训教材和建立稳定的专兼职师资队伍。教材内容应以治安保卫工作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为主,切实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做到易学易懂。
四、加强企业单位内保队伍的建设。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保卫工作也发生巨大变化。要依照“因地制宜,自主治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生产经营环境。
1.加强团队建设,培养高素质保卫人员。采取措施有意识地在组织中开发.培养团队成员,使之具有这些特征,就是团队建设。团队主要由决策层.执行层和服务层三个梯队组成,各梯队需责任明确.分工明确.权责明确。决策层:即“核心领导层”,主要负责保卫科的任务规划.安排.布置和整体队伍建设;执行层:即基础管理层,其主要任务是做好对决策层领导的贯彻执行,加强执行力和责任的落实;基层工作人员:这是保卫科各项工作的主体,由护卫队队长.班长.队员组成,它是保卫科服务质量优劣的决定性因素,所以,对基层服务人员的管理是团队建设的重点。
2.建立激励机制,调动保卫人员工作积极性。适时站在员工的立场思考作为保卫科的一分子,加强团队沟通,让员工自然融入集体中无论是举办娱乐活动,或者参加矿里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作为决策层都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支持,应多说夸奖和鼓励的话,让更多员工融入到集体中,加强沟通。3.搭建学习平台,培养保
㈥ 企事业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1、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2、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3、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㈦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概述,概念和特征(越详细越好)
可参考深圳市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1988年8月4日
发布,1994年1月29日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的正常秩序,保障企业事业单位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特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在特区范围内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保安工作责任制和岗位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单位业务性质、规模大小、经营范围和实际需要,建立不同形式的保安组织,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业务指导。
第四条招聘或雇请保安人员由各单位确定。保安人员要具备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适合做保安工作等条件。
保安人员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或经市政府批准的保安服务公司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发给《保安工作证书》,方可担任保安工作。现已担任保安工作的保安人员,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准予继续担任保安工作;不合格者,不能担任保安工作。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保安人员的情况登记造册,报当地公安分局登记备案。
第五条保安人员执勤时必须穿着保安制服、佩戴保安标志。其制服、标志的颜色、款式由深圳市公安局规定,保安制服、标志由深圳市公安局统一制作。
第六条保安服务公司和各企业事业单位保安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的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自然灾害事故等各项防范工作,保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具体职责主要是:
(一)预防、制止各种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二)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三)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四)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值班执勤、会客登记、出入验证、留宿申报等工作责任制,使保安工作正规化、制度化;
(五)加强对存放现金、贵重物资、重要票证和其他重要部位的防范;
(六)由经过消防专业培训的保安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七)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保安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技防设施,及时处理警情,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八)维护本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秩序。
第七条各企业事业单位保安组织及其保安人员对下列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有责任制止或将违法犯罪人员扭送当地公安机关,但不得行使拘留、关押、搜查、罚款和没收财物之权:
(一)现行刑事犯罪行为;
(二)非法携带或倒卖各种违禁物品;
(三)妨害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管理、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
(四)执勤时遭到不法行为袭击和侵害,必要时可使用器械进行正当防卫。
第八条各企业事业单位保安组织要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的考核奖惩制度。
单位安全责任人要根据业务工作开展情况,经常向当地公安机关汇报工作。
第九条各企业事业单位保安组织应互相协作,与邻近保安组织、护街队、护厂(场)队、护村(墟)队搞好治安联防。
第十条保安人员维持本单位安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有重大贡献者,给予立功或奖励。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监守自盗或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拒绝、阻碍保安人员在管辖范围内依法执行职务,或对保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规定实施的监督。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㈧ 企事业单位治安责任人是谁有何依据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就是一把手,法定代表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㈨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概述、概念和特征
详阅2004年实施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